1996年12月4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不妨清理一下检查团
河北高碑店市李金辉
由于身居机关,经常路过“招待所”,常看到“欢迎××检查团光临指导”的大幅横标高高悬挂,检查团的名称也时时翻新。随着岁末的临近,这团那团来检查的又多起来了。
检查团若真是检查、督促、指导工作,有何不好?但就怕过多过滥,名不副实,更怕“醉翁之意不在酒”。比如,夏季刚搞完“××杯”城市卫生大检查,时隔不久又来了一次城市环境大检查,内容差不多,人马换了,但一样隆重。当然,迫于上级的要求,检查团大都明文规定,不许吃喝招待,不许收受礼品等等。但每到一地,当地领导干部都不敢小视,因为它毕竟关系到一个地方的荣誉及利益。因此,路口迎接,净水泼街,小学生欢迎,美酒接风等等,哪样也不能轻易取消。虽有诸多规定,但酒照喝,歌舞厅照去,土特产照收。更可怕的是,有些检查团,名义上是检查,其实就是组织一次系统内的异地旅游而已。
按说,我们现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已经不少了,应当鼓励基层干部按照政策、法律规章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上级检查监督是必要的,但不必总以检查团的形式出现。大轰大嗡搞检查、听汇报,并非都能达到检查督导的效果。
检查团多了,耗费了基层干部的大量精力,一些领导干部不得不常住招待所搞接待。有的检查团甚至成了“吃喝团”、“卡要团”,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给党和政府抹了黑。年底快到了,希望有关部门能像刹会风一样,制止过多过滥的检查团。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重视冬季防火
冬季气候干燥,是容易发生火灾的季节。最近笔者对周口市87个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消防意识不强。87个单位中,有60个单位没有把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些单位领导和职工甚至不知道火警“119”。
消防器材不全。调查中发现许多单位消防器材不全,有的单位没有消防器材,有的单位虽有消防器材,也因长期疏于管理而锈蚀,无法使用。
无管理制度。据调查,有消防管理制度的单位只占50%。有些单位值班制度已是一种形式,值班员值班时只睡觉,不巡逻、不检查。有的值班人员对消防知识一窍不通,也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俗话说,水火无情。各单位领导干部应把冬季防火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克服麻痹思想,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同时,要加强培训,人人掌握消防知识,从思想上绷紧防火这根弦。(河南周口市何辉杨自理)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答复反应

  黄河水体纪念碑修复
你报7月3日读者来信版刊登题为《“微缩黄河”在哭泣》的读者来信和图片。我市市委、政府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开会专门研究。大家一致认为,黄河水体纪念碑坐落在东营,我们有责任保护好,管理好。经研究决定:一、对现有破损罐进行修复组装,全部恢复原状;二、筹措资金,配套完善碑体其他设施;三、加强对水体纪念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山东东营市委、市政府)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双旗山金矿遭掠夺性开采
据福建省地矿厅介绍,福建黄金重点矿区之一的双旗山金矿,自一九九○年以来,不断遭到掠夺性野蛮开采。
双旗山金矿位于尤溪、德化两县交界处。一九九○年至一九九二年,两县群众滥采富矿,并使用水洗法采金,回收黄金仅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九九三年以来虽改用混汞法和氰化法采金,但这两种方法也只能回收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还有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金子被白白浪费掉。
开采高峰时,尤溪、德化两县有一千多台混汞机和一千五百多个小型氰化池,每台混汞机每天要排出零点五公斤至一公斤的汞(水银),每个氰化池每年则要排出一吨氰化钠。大量污水排入内河,致使尤溪、德化、永泰三县以及闽江水域被污染;排入农田使农作物污染,危及当地群众的身体健康;混汞洗金还造成大气污染,两县汞中毒事件已出现多起。乱采滥挖还造成了大面积植被被毁,地质标记也被破坏殆尽。
金矿区存在的上述问题,省、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虽进行过多次综合整治,但都没有奏效。 (福建福州市连淑卿)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

  富了不忘本
——阜阳鸿远船驳公司经理刘峰捐助社会公益事业二三事
中国有句老话:“为富不仁。”然而,在安徽阜阳却有一个人反其道而行之。他就是阜阳鸿远船驳公司经理刘峰。
刘峰第一次慷慨解囊是在1991年。那年咆哮的淮河洪水淹没了万顷良田,千万间民房倒塌,数十万灾民在洪水中挣扎。这年8月22日,阜阳地区举行赈灾义捐文艺晚会。一个身体强壮的年轻人,出人意料地健步登上舞台,将5万元现金交给晚会主持人。刘峰当时是一个已经歇业两年的个体工商户。他曾拉过小板车,摆过小摊,办过个体小饮料厂,当过煤矿的推销员。依靠干这些小经营挣得5万元绝非易事。
1994年8月的一天晚上,他从电视里看到的市委领导检查农村学校危房。联想到自己出身船民、家境贫寒、无钱上学的辛酸经历,他彻夜难眠。第二天一大早,他便向市委提出要捐资办希望小学,并一次捐款20万元,支持建起了阜阳第一所希望小学。个人捐款20万元,在当时的阜阳是一个天文数字。这时,他已是私营企业鸿远船驳公司经理。他夸下海口:“只要我经营得好,从今年起到2000年,我每年捐款20万元支持建一所希望小学。”刘峰果然说话算数,从1994年起,迄今3年,他连续3次捐款总共达60万元,支持建起了3所希望小学,使2000多名农村孩子能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读书学习。刘峰的捐献还不只这些。他听说阜阳建机场有困难,捐助1万元;听说阜阳治理城河,他捐助1万元;为他所在的行政村小学,捐助1万元。
在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同时,他的鸿远船驳公司也越办越红火。今年8月,鸿远船驳公司一举兼并了具有5800多万元资产的阜阳造纸厂。在全国私营企业中,阜阳鸿远船驳公司已被列为第198位,被评为全国青年文明号企业。刘峰也获得了“安徽省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的光荣称号。(安徽阜阳市杨雪)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救救宁夏“红宝”
素有“红宝”之美称的宁夏枸杞,闻名海内外,曾为我区经济发展作出过贡献。然而,今天的“红宝”生产却日趋衰落,连年亏损。其原因是:
一、生产成本投入增加的多,而产量收入增加的少。90年代枸杞每亩成本投入比60年代增加了两倍多,而枸杞干果每吨售价上升还不到一倍。
二、政府管理机构不健全。我区枸杞产区至今没有一个主管部门,看不到一份发展、科研、政策、交易方面成文的规划和规定,更不要说在政策、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枸杞的发展、科研、市场均处于松散无序的状态。
三、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枸杞作为区里特产,本应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得到政府及社会的保护,但现今在区里由于没有成文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检疫、检测方法,更没有专门的部门去约束管理枸杞市场。再加上每年有90%以上外省生产的枸杞在我区上市,致使好货积压,一些冒牌货俏销,挫伤了区内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希望有关部门尽快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救救我区的“红宝”。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徐阿奎)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对行政诉讼的思考
《人民日报》于今年9月2日在读者来信版刊登了题为《佛山“香烟案”引发的思考》的记者调查。从发生在广东佛山市的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看,行政诉讼的原告人尽管有理,胜诉也很艰难。行政诉讼的原告,是经过犹豫再三才做出这不得已的选择。公民甚至法人,一般不肯轻易使用法律手段解决同行政执法部门的争议。因为被告是握有某种权力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政府机关。尽管行政诉讼的原告是经过反复考虑并有熟悉行政诉讼法的律师参与,才提起的诉讼,但败诉率却是较高的。究其原因,多是由于某些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同行政案件的承办人相互配合。真正由于原告方无理导致败诉的甚少,即使胜诉,原告方往往也要付出坚持控告和几经周折的沉重代价。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千方百计不受理对本辖区行政机关的起诉。有的法人组织起诉后,未经开庭审理,法定代表人即被撤职,使其中途夭折而不成诉。
从各地的情况看,目前行政诉讼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某些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同行政案件的承办人私下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成为被告后,包括其代理人在内的被告人不能同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及案件承办人单独接触。但即使有此种规定,也无法保证落实。笔者所参与的行政诉讼,曾遇到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或案件承办人与行政诉讼被告变相“联合办案”的情况。有的案件承办人暗中给被告人出谋划策,并亲自帮助行政诉讼被告调取证据材料,变相弥补被告人证据不足又不能继续调查取证的被动局面。甚至有的案件承办人公然帮助被告人制造伪证,或故意采纳伪证材料作为判决的依据。
二、有的行政诉讼被告不能或不能完全举证时,个别行政案件承办人为其搜集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应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即是说,行政执法机关的任何作为和不作为均应有法可依,并且对其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件负有了解事实真相的义务。在成为被告后,对原告人主张所涉及的事件真相还不清楚,理应承担失职之责,人民法院替被告搜集证据,显属行政司法权限模糊不清。人民法院应就行政机关成为被告前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与核实,不应超越行政权限履行本应首先由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机关谨慎尽职和正当运用权力,才能逐步消除或限制滥用行政权限的不正之风。
三、行政诉讼被告仍继续享有针对原告人的行政处分权。
行政机关成为被告后,在生效的判决产生前,其针对原告的继续处罚权应暂时被剥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不受干扰。
仍以“佛山烟案”为例,在原告人对佛山市工商局非法没收并单方拍卖价值150万元的卷烟的行政行为提出起诉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而且责成被告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行审理。首先,佛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做处罚决定没收他人财产又擅自拍卖,甚至通过公安部门拘禁控告人胁迫其就范,违法性显而易见。原告人就此进行控告是必胜无疑的。但中止审理令被告做出处罚决定,这就一方面弥补了被告的过失,另一方面又迫使原告人只能针对其处罚决定而变更诉讼理由。特别是令被告人补办处罚决定,极易于造成少数人滥用行政权对原告人进行报复和胁迫。
四、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及时立案,使行政诉讼被告一方有了压制、淹没原告诉权的机会。
一般地说,行政诉讼的原告不是出于迫不得已或十分紧迫的情况,决不轻易对行政机关提出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是,有些基层人民法院收案后却常常拖延立案。
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关键是提高对行政诉讼特点的认识,加强行政诉讼的执法力度。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
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在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之前,与被其处罚或接受其监管的公民或法人组织并非对等的主体。即是说,行政执法机关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履行职责的。任何公民和法人只有接受监管的义务而无拒绝接受监管的权利。这不同于民事合同双方主体的地位,任何公民和法人不得以与行政机关无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受相应的行政机关的监管和处罚。如发生争议,只能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诉讼。非依法律程序而拒绝服从监管和处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并非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为行政机关的特殊职权,也是法律赋予的。因此,行政诉讼的被告同一般民事被告的主体在发生诉讼前的地位是不同的。
二、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其诉讼权利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
由于行政机关是享有某种特权的主体,一旦成为被告,即应暂时“剥夺”其某些特权。这是由于行政机关成为被告后,已由不平等的主体转化为平等的诉讼主体,即原、被告关系。如其还享有某种特权,将影响原告方的权益和公正审理案件。其行为是否正确,只能由体现公正的第三方人民法院来判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上述规定,显然同一般民事诉讼的谁主张事实谁举证和并不限制任何一方在诉讼中搜集证据的司法原则不同。这是由于,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可以超越法律,没有任何行政权力是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极权。任何行政机关都应克己奉公带头守法,凡属代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应有法可依。反之,则应承担败诉责任。
同时,在诉讼发生后,已成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能依据行政权限的便利调取和改变证据,因为其行政权限的优势很容易左右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材料,将导致影响司法公正。即使行政机关有理但证据不足亦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为政府机关办事轻率不顾及事实和后果的行为不应受到鼓励和保护。
基于对行政机关应时刻对法律和人民负责的严格要求,其所做出的任何行政行为只能是正确的、合法的和严谨的。所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不正确的决定,不能通过调解确认其正确。而正确的决定,必须执行,不能通过调解而撤销。政府行为的严肃性必须充分体现。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郭永昌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维维杯耳闻目睹新闻图片比赛

  陋习难改
城市里禁止燃放鞭炮,已是大势所趋。距北京市不足百公里的廊坊市,对大城市“禁放”应有所闻,也应有所见。瞧,这家大酒店开业庆典,又把钱花在这制造噪音,污染环境,阻塞交通,不为廊坊市民所喜欢的“排场”上。
记得1994年1月8日和4月23日,人民日报曾以《庆典灾》、《何必如此》为题,刊登来信和图片,劝导不要再讲这种“排场”,难道廊坊市有关部门和酒店的领导人听而不闻、视而不见么?
河北廊坊市时月11月18日摄于廊坊市北外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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