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19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管理篇

  不信东风唤不回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列报道之三
本报记者王比学
外来流动人口、刑满释放和劳教解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和未成年人,由于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和自身的特殊性,造成某种程度上的心理失衡,当其愿望与现实相背离、相冲突时,就会导致犯罪。
据统计,我国各地外来流动人口高达8000万人,占总人口的7%。在一些大、中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0%以上。目前,我国每年约有40万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其中有些人重新犯罪。另据最高人民法院一份材料表明,占我国人口1/3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
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综合治理的着力点应放在管理人、教育人、转化人上,应以“治人为本”。
法制化管理:完善法制惩教结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健全的法制,市场经济就会走向无序。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和未成年人的管理,同样也要依靠法制。
我国早在1991年就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社会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目前,我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地方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
有关人士建议制定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法和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护法,使对这两部分人的管理亦有章可循。
除了完善法制外,司法部门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应加强对这些人的管教。
湖南省临澧县司法局建立健全了县安置帮教总站、乡(镇)安置帮教站和村(居)安置帮教小组三级组织。刑释解教人员进入原单位、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时,帮教组织如实登记有关基本情况,由刑释解教人员向安置帮教站立下“遵纪守法,重新做人”的保证书。近三年来,全县刑释解教人员中,没有一人重新犯罪。望城乡一刑满释放人员,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之念,可在寻找工作时四处碰壁,不仅没找到工作,反而遭到了一些人的讥讽,认为他是社会渣滓,没人愿要。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他找到了乡司法局,安置帮教组织积极鼓励他,并帮助他承包了村里的土地,办起了养鸡场、养猪场,现在每年创产值30多万元。每年上缴国家和集体税费就达10多万元。他总是说:“我曾经做过危害社会的事,但社会并没有遗弃我。没有帮教组织,就没有我的今天。”
1987年以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共建立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3300多个。
河南省少年法庭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方式,尽量使审判活动有利于促使未成年人认罪服法。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田姓少年犯盗窃案时,专门选择他15岁生日那天开庭。法庭上,法官通过其前后过生日情形的对比,分析其盗窃的社会危害性,使他深受震动。他最后陈述说:“往年我在家过了一个又一个幸福的生日。今天过生日,我却坐在被告席上,真是后悔莫及。”后来,在缓刑期间,他在公共汽车上将一名窃贼当场抓获。一个曾经危害社会的少年犯经少年法庭的挽救,从此成了一名治安积极分子。
社会化管理:各界力量齐抓共管
对这些人的管理,应从司法部门唱“独脚戏”转变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教育和管理活动。与此相关的有劳动、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未成年人还涉及学校和家庭。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外来流动人口小朱与小李,同在一个市场租了摊位卖服装。一天,朱家的儿子不慎将李家的儿子撞倒在地,造成李家儿子脸部缝了十几针。李家认为是朱家存心,因此扬言要以牙还牙,一场血战随时可能爆发。由区委、妇联、计划生育办公室、民政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区调解委员会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派人上门调解。调解人员首先找到小李说:“你儿子受伤,我们表示同情,但这事要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如果你再上门去打,不但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两败俱伤。”而后,调解人员又来到小朱家,对他说:“你孩子撞了李家儿子,从情理上讲应赔礼道歉,并支付医药费。”经过调解人员苦口婆心做工作,两家最后达成和解。如今,两家已成为好朋友,他们感慨地说:“调解委员会真是我们外来人员之间的桥梁。”
对未成年人的管理,社会、学校、家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我国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有一王姓15岁少年,上初中时,好学上进,成绩良好。一次,他在图书馆看书,没有看完,在未经老师同意的情况下就将书带回家。学校得知后,没有对其进行正面教育,而是当众挖苦、训斥,并以偷书为名给了记过处分。这个爱学好胜的少年心灵受到打击,情绪一落千丈。于是,他破罐破摔,成天吸烟、喝酒,找坏孩子交朋友,以寻求安慰。他从好学到不愿学,接着是逃学、弃学,以至荒废了学业,发展到最后竟持刀威胁强奸了两名少女,构成强奸罪,受到严惩。这一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学校是未成年人受教育的基地。对于犯有错误的同学,学校不应动辄开除或给予处分,而应分析具体情况,因势利导,循循善诱,给犯错误的学生以改正错误的机会。
我们坚信,有党的领导,有社会各界的齐抓共管,有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这些人的绝大多数同样会成为社会有用之材。有道是:子规夜半犹啼血,不信东风唤不回。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近印发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各地执行。《规定》全文如下: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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