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13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区筹委会七次全会在深圳举行
通过了关于报请国务院任命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报告等
据新华社深圳12月12日电(记者李南玲、孙承斌)香港特区筹委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今天在深圳举行。筹委会主任委员钱其琛在会议闭幕时表示,筹委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希望大家再接再厉,鼓足干劲,迎接1997年的到来。
这次会议听取了筹委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鲁平受主任委员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产生过程的报告,通过了筹委会关于报请国务院任命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报告。
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委员会议对报名参选临时立法会的人进行了资格审查,确认其中130人符合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成为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
会议还讨论通过了筹委会关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如果港英当局强行通过对现行《刑事罪行条例》第Ⅰ部和第Ⅱ部的修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适当时候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宣布港英当局的修订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抵触,自1997年7月1日起无效,不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
钱其琛主任委员在讲话中说,待国务院任命后,第一任行政长官就要开始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一系列事务。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特区行政长官要带领广大港人迎接可能面对的各种挑战,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功地实践“一国两制”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为全面贯彻落实基本法,铺好路,开好头。的确,第一任行政长官任重而道远。我们相信,他一定能够不负众望,担当起所肩负的历史重任。(讲话全文另发)
受主任委员会议的委托,鲁平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还向大会报告了对报名参选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的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况。
筹委会副主任委员王汉斌主持了今天的会议。筹委会副主任委员安子介、霍英东、周南、王英凡、李福善、董建华、梁振英,副秘书长秦文俊、陈滋英、邵善波出席了会议。


第4版(要闻)
专栏: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七次全会上的讲话
钱其琛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各位副主任委员、各位委员:
我们这次会议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刚刚完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选举之后召开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顺利产生,是一件值得庆贺的大事。近一年来,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有关工作,得到了广大港人的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各位筹委会委员也为此倾注了许多心血。我要向董建华副主任委员表示热烈的祝贺,也要向全体委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上午的大会通过了关于报请国务院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报告。待国务院任命后,第一任行政长官就要开始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一系列事务。根据基本法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就是说,他要带领广大港人迎接可能面对的各种挑战,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功地实践“一国两制”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为全面贯彻落实基本法,铺好路,开好头。的确,第一任行政长官任重而道远。我们相信,他一定能够不负众望,担当起所肩负的历史重任。
在本次大会期间,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还决定并公布了临时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名单,推选委员会选举临时立法会六十名议员的工作即将开始。这是推选委员会的另一项重要任务。
关于临时立法会,时至今日有些人仍持保留态度。我们曾多次讲过,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并不是我们原来的想法,只是在英方单方面推行所谓“政改方案”,破坏了“直通车”安排的情况下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要确保特区成立时有一个立法机关,确保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特区成立时不会因法律空缺而影响特区的正常运作,成立临时立法会又是必要的。我们高兴地看到,与以往推选委员会和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参选工作一样,港人报名参选临时立法会也十分踊跃,参选人来自香港各个阶层、各个界别和各个方面,其中有不少是现任的立法局议员。这种情况说明绝大多数港人对临时立法会是认同的,是支持的。
临时立法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体现出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均衡参与,应当从社会代表性、个人的品德和议政能力等方面来选择合适人选进入临时立法会,还应尽量吸收那些在立法事务上有经验的人士。无论候选人有无党派或政治团体背景,也无论候选人是来自大的政治团体还是来自小的团体,都应该一视同仁。同时还要防止有些党派团体搞“幕后交易”。总之,推选委员会要从香港的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来考虑临时立法会的问题,以实际行动作出让广大港人放心的回答。
这次会议也讨论了有关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问题。我想指出两点:首先,香港现行法律基本不变是中英联合声明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次,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涉及的内容,明确规定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这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问题的决定》,重申了制定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应由特别行政区负责制定,而且态度鲜明地指出:英方无权替特区立法,对这个条例的任何修订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无效,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希望英方还是多做一点有利于香港稳定繁荣的事,少找点麻烦好。“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香港必将有一个光明的前途,这是任何人也阻挡不了的。
各位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组建工作的展开,并不意味着筹委会的工作会减少。筹委会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研究制订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法律、经济民生等方面也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因此,各位肩负的任务仍然繁重。希望大家再接再厉,鼓足干劲,迎接一九九七年的到来。
谢谢各位。(新华社深圳十二月十二日电)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关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问题的决定
(1996年1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认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制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之前,可采用原有的《刑事罪行条例》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在适用和解释时,须使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但是,1996年11月29日,港英当局单方面宣布修改《刑事罪行条例》的第Ⅰ部和第Ⅱ部,并声称,“尽管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已表明,特别行政区可就这范围自行立法,然而,这并非表示在1997年7月1日之前,不可以制订一些触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任何概念的法律”。港英当局的这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行为,明显违反基本法的规定,严重侵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如果港英当局强行通过上述修订,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适当时候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宣布港英当局对《刑事罪行条例》第Ⅰ、Ⅱ部的修订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抵触,自1997年7月1日起无效,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新华社深圳12月12日电)


第4版(要闻)
专栏: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于1996年12月12日在深圳举行。王汉斌副主任委员主持了会议。钱其琛主任委员作了重要讲话。
这次会议召开前,在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主持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在香港选举董建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会议听取了筹委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鲁平受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产生过程的报告。会议认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过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得到了香港社会的普遍欢迎。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报请国务院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报告》。
会议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是香港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开端。会议指出,随着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委员会议对报名参选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人进行了资格审查,确认其中130人符合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
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问题的决定》。会议认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制定。前不久港英当局单方面宣布修改现行《刑事罪行条例》的第Ⅰ部和第Ⅱ部。会议指出,港英当局这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行为,明显违反基本法的规定,严重侵犯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该决定指出,如果港英当局强行通过上述修订,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适当时候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宣布港英当局对《刑事罪行条例》第Ⅰ部和第Ⅱ部的修订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抵触,自1997年7月1日起无效,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于1997年1月31日至2月1日在北京举行。(新华社深圳12月12日电)


第4版(要闻)
专栏:

  放心顺心有信心
——香港市民看选举
新华社记者
1996年12月11日,香港的历史翻开了光辉的一页,由400名港人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了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本社记者为此在香港采访了各界市民。广大市民对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和当选人感到满意,并对香港的未来充满了信心。
记者在尖沙咀过海轮渡的出入口,看到数家报纸的工作人员正在派发专门为祝贺特区行政长官人选产生而增发的《号外》。《大公报》的张先生说,他十多分钟就派发了几百份,取报纸的市民普遍对选举结果持赞成态度。
坐在海边看报纸的何老先生对记者说,看到董建华当选为第一任特区行政长官人选,我感到好放心。董建华是一位很正派的人,他热爱自己的国家和人民,热爱香港,我很信任他。我相信他可以带领香港走向繁荣,使香港更加安定,使香港人民有更多好日子过。他说,对于这个选举的方式我也很赞成,选举的过程是很公开很民主的。香港人自己选举行政长官,说明香港人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因此我对香港的前途很有信心。
从事青年社会工作的孙小姐正在与同事收看选举行政长官人选的电视直播,她对记者说,这次特区行政长官的选举,对香港人来说是一件大事,一般市民都比较投入。孙小姐说,她看完电视还准备到选举行政长官的现场去看看,以示庆祝。她认为,这次推举工作的整个过程都反映了公平、公正和公开性。
正在香港联交所交易大厅进行股票交易的董先生,得知董建华当选的消息后说,从董建华的经历和政纲看,他是稳重的、可信赖的,相信他一定能管理好香港。他说,过去港督都是英国指定的,根本不征求香港人的意见,这次行政长官的推选方式很公开,很进步,而且选举全过程有电视直播,透明度很高。
从事评论员工作的金先生说,不管持什么政治观点的人,都得承认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是由香港人自己决定的,而不是中央政府所“钦点”。在这次推选特区首任行政长官人选的过程中,候选人董建华、杨铁樑和吴光正都展示了“力争上游”的精神,并有信心向世人证明香港人也能治理好香港,开拓一个新时代。
在11日下午的政府土地拍卖会上,记者问作为房地产测量师的陈先生,关于选举结果对香港房地产市场有无影响。他说,这消息对投资界来说是一个利好的信息,人们可以预期未来一两年香港经济不会出现大起大落,各界人士对香港经济前景的看法是乐观的,这种乐观气氛将会带动整个房地产市场向好。
(新华社香港12月12日电)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名单
(1996年12月1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通过)
(按繁体字姓氏笔画排列)
王国兴王敏刚王敏超王绍尔王颍好文肇伟古宣辉田北俊朱幼麟伍淑清任枝明杜叶锡恩李乃尧李吴伊莉李明佩李健鸿李家祥李国宝李启明李泽培李鹏飞吴文拱吴仕福吴亮星吴连烽吴清辉何世柱何承天何锡安何钟泰余燊汪明荃范徐丽泰林贝聿嘉林灼淦林华煦林伟强林钜津林汉强卓少尔周亦卿周梁淑怡周洁冰胡经昌柯俊雄马逢国袁武袁靖罡莫应帆庄声元夏佳理倪少杰徐是雄郭志权唐英年陈金霖陈炎光陈相照陈财喜陈国强陈婉娴陈普芬陈荣灿陈润根陈鉴林黄永标黄志强黄宏发黄英豪黄秉槐黄宜弘黄汉清曹王敏贤符树云许昭晖许冠文许贤发梁志坚梁美芬梁振英梁智鸿梁富华梁刘柔芬张宇人张明敏张汉忠张学明叶天养叶国谦云大棉程介南冯志坚冯检基曾钰成汤恩佳温嘉旋温汉璋杨孝华杨钊杨耀忠詹培忠蔡素玉蔡根培蒋丽芸廖成利郑明训郑耀棠邓兆棠刘江华刘志荣刘皇发刘健仪刘绍钧刘汉铨潘杜泉潘国濂薛浩然薛凤旋霍震霆卢志强卢伟强谢中民简志豪简福饴颜锦全罗永祥罗叔清罗祥国谭惠珠谭耀宗
注:姓名前有符号的为在外国有居留权的候选人。
(新华社深圳12月12日电)


第4版(要闻)
专栏:

  澳门舆论高度评价香港特区首任行政长官选举
人们对澳门未来顺利过渡充满信心
本报澳门12月12日电记者张玉书报道:澳门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对董建华以压倒多数票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任行政长官人选表示热烈欢迎。澳门各家中文报纸12日在显著位置对选举消息予以报道,一些报纸发表评论表示祝贺。
澳门总督韦奇立在致董建华的贺电中说:“本人谨向阁下致以祝贺。相信当阁下完全履行职责时,我们将有机会开展有益的工作。”全国政协副主席、澳门中华总商会会长马万祺除了发电报和赋诗向董建华表示祝贺外,还向报界发表谈话。他说,此次推选过程给澳门一个良好的借鉴,使人们对澳门未来的顺利过渡更充满信心。澳门归侨总会主席梁雪予认为,董建华当选是众望所归,将对香港顺利回归祖国及保持长期稳定发挥作用。澳门工联总会理事长潘汉荣、街坊总会理事长李康等也高度评价此次选举。
《澳门日报》发表题为《站在新世纪转折点的哨岗上》的社论说,港人自己投票选举特区行政长官人选,公开、公平、公正,是香港从未有过的,将为顺利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奠定基础,也是全港民主发展的新纪元。《华澳日报》在评论中说,此次选举为40万澳门居民提供了可供学习借鉴的宝贵经验。《大众报》的评论说,这次选举充分显示香港已掀开了真正民主的序幕。


第4版(要闻)
专栏:

  尉健行会见古巴共产党代表团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尉健行今天在这里会见了由古巴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会副主席、哈瓦那市委书记埃斯特万·拉索率领的古巴共产党代表团。
尉健行向客人介绍了北京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拉索说,中国的经验对古巴有重要的启示,它给予古巴的支持和援助是十分宝贵的。他希望两国和两党进一步深化在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联部部长李淑铮等参加了会见。代表团应中联部邀请今日抵京,开始对中国进行访问。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俄举行经贸和科技合作委员会会议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张荣典)中国—俄罗斯政府间经贸和科技合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国务院副总理、委员会中方主席、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李岚清,俄罗斯第一副总理、委员会俄方主席、俄罗斯政府代表团团长阿列克谢·阿列克谢耶维奇·博利沙科夫共同主持了会议。
李岚清对几年来中俄两国经贸科技合作所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他希望两国政府继续支持和鼓励双方有实力的大公司企业开展直接贸易,并加强两国银行间的合作,以推动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他建议,双方应探讨在工业、农业和林业方面开展新形式的双边经济技术合作的可能性。他说,中俄两国的科技合作有很大的潜力。俄罗斯有先进的科技水平,中国也有科研产业化的经验。两者结合起来,可使两国科技合作得到进一步发展。博利沙科夫说,俄中经贸合作在稳步地发展,但还有很大的潜力。他希望双方共同努力,进一步改善经贸合作结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特别要在能源、动力领域探讨进一步开展合作的可能性。他还表示,俄罗斯将采取具体措施,以保证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顺利进行。他希望这次会议能为俄中经贸科技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作出贡献。会议结束后,李岚清和博利沙科夫签署了本次会议纪要。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俄引渡条约即将生效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外交部副部长张德广今天与到访的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副部长格里戈里·卡拉辛在北京互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批准书。根据这一条约的规定,此条约将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第30日,即1997年1月10日起正式生效。近年来,为了加强在惩治严重刑事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我国陆续与一些国家谈判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中俄引渡条约将是其中第一个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
根据中俄引渡条约的规定,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请求相互引渡在本国境内的人员,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执行刑事判决。该条约还对引渡的条件、程序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第4版(要闻)
专栏:

  全国近20万人参加香港知识竞赛
本报北京12月12日讯记者易凯报道: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新闻办主办,中央电视台承办的全国香港知识竞赛,自今年6月开办以来,吸引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近20万人参加。目前,初赛已经结束,明年3月在北京举行决赛。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共干部代表团出访越南
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应越南共产党的邀请,以中共中央委员、江西省委书记吴官正为团长的中国共产党干部代表团,今天离开这里前往越南进行友好访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