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13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不起眼的实事也该办
四川攀枝花市欧阳长明
上下班常走的小路旁有根输水管,不知从何时起有一处开始渗水,后来渗出的水在路上流成了一条小溪。一位热心人打了好几次电话告诉“有关部门”,但“溪水”仍在不停地流淌。对此,我们几个经常路过的人议论:看来这水流得不是地方,若在明街大道上,恐怕不出半天,“有关部门”就会派人来维修。
我由此想到办实事问题。办实事是做有益的事,即为国家、集体和百姓解决问题。对有的政府部门和领导来说,“叫得响”的实事是“工作实绩”,随时都能摆上桌面,更可在报纸、电视占上一席之地。在现实中,有许多琐事杂事烦事及费力不讨好的小事,时时刻刻存在于我们的周围。这些小事往往很不起眼,但带来的麻烦、造成的损失却是显而易见的。对此类不起眼、叫不响的实事,有的部门、有的同志就不那么热心了。而正是这些小事,因为很实在、很具体,老百姓往往很看重。因此,对有关部门和领导来说,在办大实事的同时,对那些不起眼的实事也要办好。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部分建筑企业何以有债不诉
最近,我们对日照市的17家建筑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债权共达2.3亿元,最高的达8000余万元,最少的也有60万元。可是,通过诉讼索要债权的标的额仅3000万元,占债权总额的13%。据了解,建筑企业有债不诉的原因在于:
对法院的职能作用认识不清,不知诉讼。一些企业的负责人平时忙于生产、经营,疏于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一旦形成纠纷,便束手无策,不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有的企业为讨回债权,不惜人力、物力、财力,甚至采取非法手段,而收效甚微。
碍于情面或怕影响企业声誉,不想诉讼。一些建筑企业的经理往往与债务单位的领导私人关系比较好,如果对簿公堂,私人情面过不去。有的企业视诉讼为“邪路子”,认为打官司丢面子,影响企业在市场中的声誉,给客户造成坏印象,担心“赢了一场官司,断了10年财路”。
企业经费紧张,或怕判决执行难,带来负效应,不愿诉讼。部分企业实行承包制,承包期间效益与奖金直接挂钩,企业承包人将前任领导人任期内的债权束之高阁,认为与己无关。有的企业虽实行了回收债权与效益挂钩的政策,但考虑到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及预交诉讼费制度,又“望诉却步”,恐怕“官司胜不了,诉讼费少不了”,或官司打赢了,却要不到钱,赔上诉讼费。
因收受贿赂或其他违纪行为而躲避诉讼。许多建筑企业为了揽到工程,不惜采取不正当甚至违法手段;个别建设单位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搞权钱交易;有的企业领导人在结算工程时,故意抬高工程造价,吃对方回扣,损害本企业的利益。凡此种种,一旦诉至法院,便会抖搂出来,经理厂长们害怕通过诉讼“拔出萝卜带出泥”,“赢了官司,却进了班房”。
怕发包方追究自己的违约责任而不敢起诉。许多农村建筑队以建筑公司的名义或者挂靠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进城承揽工程,工程质量不高;有些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致使工程问题较多;有的建筑企业未经发包方许可,擅自转包,赚取管理费;有的建筑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竣工,影响了发包方使用。这些建筑企业内心有“愧”,害怕对方追究自己的责任,宁愿双方协商解决而不愿诉至法院。
行政干预不准诉讼。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债务人是本系统或学校、党政机关、司法部门的关系户。一些部门领导人从局部利益出发,抱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指示本系统建设工程由系统内建筑企业承建,一旦发生纠纷,也不准起诉,让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有的建筑企业负责人虽不愿为某些财政预算单位承建工程,但碍于领导的面子,害怕丢了“乌纱帽”,不得不违心垫资承建。工程竣工后,也不敢通过诉讼索要工程款。如某建筑公司诉某中学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一位领导出面干涉,以“影响社会安定”为由迫使该公司撤诉,使该公司白搭上近万元诉讼费。
建筑企业有债不诉,已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运行秩序,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建议有关部门对近几年竣工和在建、新开工项目,从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制裁违法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工程立项、报建审批制度,对资金不到位的工程不予审批,严禁建筑企业垫资承建。
山东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王义宽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商标用字须规范
我委按照国务院文件提出的关于牌匾、广告等社会用字要规范的要求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制订的有关规定,坚持文字规范化管理,到1995年底,全市主要公共场所用字基本实现了规范化。但要继续推进公共场所用字规范化进程还有很大难度,主要难点是使用了不规范字,而又经过注册的牌匾。国家商标局自1993年7月开始对牌匾类服务商标进行注册,可在注册时还没有对用字提出规范化的要求,以致“萍果店”牌匾中的错别字“萍”字,“家”牌匾中的错别字“俬”字(家还是不规范词),“蓝岛”牌匾中的繁体字“蓝”字等都挂到了公共场所。
我认为,在国家商标法对商标用字未提出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商标用字应该执行国家关于公共场所用字规范化的有关法规。呼吁国家商标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商标用字提出规范化要求。对已经注册的使用了不规范汉字的商标,尽快予以撤换改正。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范毓美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维维杯耳闻目睹新闻图片比赛

  石头当煤卖
我段是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唯一的蒸汽机车段,煤是我们运输生产的主要能源。近几年来,我们一直被煤中掺杂的大量石头所困扰。今年9月,我们先后从大同矿务局口泉煤矿运进2000多吨煤,其中竟有250多吨石头,最大的一块石头竟达100公斤(见图)。我们通过各种途径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煤质仍不见好。呼吁有关部门制止这种煤炭掺假行为,为铁路运输生产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湖南衡阳机务段董国庆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基层见闻

  “闲话摊”变成“信息交流点”
近年来,我县常年有1.2万农民活跃在流通领域。这些走南闯北、见多识广、脑子活、点子多、胆子大的农民,不断带来天南海北的各种商情信息。过去议论“张家婆婆好、李家媳妇俏”的“闲话摊”,如今自发演变成了“信息交流点”。据了解,一个近400户的村庄,一般都有一个由15个以上农民自发组成的市场信息交流点。有的农民还备有笔记本,把那些对自己有用的内容详细地记录下来。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月至9月,全县农民在各种市场信息交流点互通购销情况及商情信息4万余条,直接增加经济收入300多万元。
平定乡黄家村青年农民黄伏水,从信息交流点得知莲藕市场看好,便三番五次到莲塘学习稻田种藕技术。功夫不负有心人,他种的莲藕亩产在1300公斤至1500公斤之间,每亩可获纯利1600元左右。他致富不忘众乡亲,把技术带到“闲话摊”再交流,传授给邻里乡亲。在他的带动下,去年村里共产莲藕16万多公斤,仅此一项户均增收300元。
江西余江县委宣传部李剑兵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石嘴山市图书馆走入困境
曾于1989年荣获“全国文明图书馆”称号的宁夏石嘴山市图书馆,近年来,由于经费短缺,走入困境。在偌大的综合阅览室里,报架上空空的,上架供读者阅读的报纸仅有10份,比有些单位订阅报纸的份数还少。
据该馆馆长介绍,从1991年到现在,各类报刊价格逐年大幅度上涨,可是该图书馆每年图书报刊订购费却一直是4万元(其中购书费3万元、报刊费1万元)。由于经费短缺,该馆订阅报纸总数已从1991年时的127种(共142份)减少到现在的60种(共62份),期刊杂志也由900多种(份)压缩到424种(份)。尽管如此大量缩减,每年报刊订阅费仍超出规定数额。图书馆只好拆东墙补西墙,挪用购书款来垫付。
据了解,明年订阅报刊总数比今年还要缩减,其中报纸减少17种(份),杂志减少44种(份)。
石嘴山市是个有60多万人口的地级市,城市人口10多万,在市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证的读者有5000多人。作为一个市的公共图书馆,报刊订数如此大幅度缩减,对广大市民来说显然是不利的,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是不相称的。图书馆是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是直接为群众服务的文化设施,同时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场所。希望有关方面切实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忽视图书馆建设的做法,解决好在抓精神文明建设中一手软的问题,把中央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精神尽快落到实处。
宁夏人民广播电台徐向君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机用汉字莫乱来
随着计算机大量介入印刷出版物和影视作品字幕,丰富多彩的汉字字体让人耳目一新。与此同时,一些以传统书法体例或早已废除的旧字形为蓝本,字典中难以查到、辨认起来颇费劲的不规范汉字纷纷出笼,既干扰读者、观众的正常阅读、观看,又影响了汉字本身的统一规范。
这些不规范汉字,大多出现在机用隶体、圆角、斜体等汉字变形体例中。表面看是为了弘扬传统文化,追求字体美观,实质上是汉字规范观念淡薄,以一己之偏好损害祖国文字的纯洁。这种现象,不少涉字领域都有表现,尤以沿海地区印刷出版物、合拍影视作品较为突出。
造成这种现象,大量计算机字库、软件用字本身不规范是一个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正本清源,加强对计算机及软件生产厂家的汉字设计管理,杜绝机用不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全民性的历史任务,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强化全民认识规范汉字、使用规范汉字意识,逐步树立以纯洁祖国文字为己任的主人翁责任感,使汉字规范化工作深入人心。
四川营山县科委仪龙云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状况亟待改善
最近,我们随西峡县劳动部门对全县58家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进行了一次执法检查,发现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没有规范的劳动合同。据调查,在58家私营企业中,有48家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只是简单的雇工协议,而且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协议往往只规定或强调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对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内容规定得少而空,甚至没有。
工作时间偏长。有的私营企业生产不正常或季节性强,有急活时,业主便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有的是劳动定额过高,工人不得不加班加点;还有的是因为实行计件工资,工人自愿牺牲休息时间。这些私营企业的工人很少正常上下班,甚至没有节假日。
工资福利待遇没保障。私营企业中,拖欠工人工资现象较为严重,有的甚至一年都不发工资。有的私营企业不按劳计酬,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和生活费。最低工资标准在私营企业中普遍没能得到实行。有的企业对有过错的职工,随意扣罚工资,且罚款数额超出了职工的承受能力。另外,不少企业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劳动保险制度不完善,职工生老病死无人过问,保险福利待遇难以落实。
劳动保护条件较差。由于私营企业主只顾赚钱,舍不得在劳动安全保护设施上投资,使得劳动条件相当恶劣。有些工厂作业场地狭小,无通风排毒设备,有毒和无毒工序混在一起。有的工厂没有劳动保护用品,频频发生生产事故。有的工厂厂房、仓库、宿舍、食堂四位一体,通道上堆满货物,厂房紧锁,实行封闭式生产,一旦发生意外,职工往往无法脱险。
职工人身权利遭侵犯。一些私营企业主无视法律规定,采取非法手段管理企业。职工稍有不满或有反抗表示,企业主或以辞退相威胁,或勒令职工停工,或实施侮辱体罚。另外,在私营企业中,普遍缺乏女工劳动保护观念,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的现象较多。
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和督促私营企业依法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
一是要在私营企业中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鉴于不少私营企业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的现状,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完成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劳动合同工作,切实加强对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快私营企业中群团组织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发挥其监督职能,及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促进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劳动监察工作。劳动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对私营企业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检查、督促私营企业主依法办事。对那些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私营企业主,要实行重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犯罪行为的私营企业主,应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河南西峡县人民法院卢光明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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