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1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经济专页)
专栏:

进一步放开搞活小企业
陈清泰
我国的小企业量大面广,广泛分布在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许多领域,是一个庞大的企业群体。改革开放以来,城镇集体企业迅速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的数量也急剧增加,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一种不容忽视的重要趋势。
放开搞活小企业是一项政策性特别强的工作,从思想认识到政策掌握都必须统一到中央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上来。
改制的核心是转换经营机制
小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走向市场、适应市场,让企业自负盈亏。政府要为小企业走向市场创造必要的生存条件,包括多渠道的资本金注入、政策环境的建立、产业政策引导和信息沟通、经营和管理人才输入、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没有这些条件,小企业走向市场也是不可能的。但是,推进小企业改革不在于给企业更多的特殊优惠政策,也不能由政府再把企业包起来。
因此,企业改革的重点是要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切不可本末倒置,把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作为目的,而忽略了转换机制的本质。转换机制重要的是看是否实现了政企分开,真正建立起自负盈亏机制;是否依照市场规则运行,形成优胜劣汰机制;是否建立了筛选管理者、制止错误决策的机制;是否真正转变了经济增长方式;也要看是否调动了职工积极性,加强了企业管理。
放开搞活不是放任自流
“放开”是相对于过去的“管住”,在坚持“放开”的同时,政府的所有者职能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同时要加强。在放开过程中,企业必须同时担起自负盈亏的责任,政府作为所有者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行使好所有者职能。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国有小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政策调控,同时要加强为小企业的服务。“放开”是手段,“搞活”是目的。“放开”不是放弃国有小企业不要,也不是放任自流、“一放了之”;而是要通过“放开”,使国有小企业真正成为“四自”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实现资产和企业的重组,建立起优胜劣汰机制。
重组存量资产要区别流动与流失
放活小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通过资产存量的重组实现结构调整,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资产不能顺利地流向效益更高的地方,是国有资产的损失;闲置、呆死的资产不能创造效益,自然会贬值;少数企业中那种停产坐吃的状况,更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在放活小企业的工作中,推动存量资产的流动与重组是一项战略性措施。对此,人们没有多少异议,议论较多的是流动中的流失。流动确实可能会造成流失,这是我们必须防范的。
比如不评估或人为低估资产、国有资产无偿量化到个人、出售和转让收入没有用于再投入等,都会使国有资产在流动中发生流失,在实际工作中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加防范。但是另一方面,我们要正确判断和区别流动和流失,要注意和澄清有关政策,这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正常合理的流动,不应看成流失;过高的评估,也不等于国有资产增值;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应该允许有合理的扣除。诸城市在小企业改制过程中对老职工的养老支出就作了必要的扣除。
形式多种不能强求一种模式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由此还可派生出多种改制形式。
推进小企业改革要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职工的认同程度和社会承受能力,以企业走向市场、提高对市场适应能力为原则,因地制宜,因行业制宜,因企业制宜。国家经贸委《意见》中总结归纳了10种办法,也只是一种提示。基本办法是三中全会提出来的,由此可以派生出各种形式,宁德地区就总结了12种。在这方面要警惕刮风,在有的同志强调某一种形式很好的时候,往往以一种形式代替其他形式,这是不合适的。关于这一点,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同志一再告诫我们,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要一哄而起,不要一刀切,不要用一种模式去强制推行。
(作者为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第10版(经济专页)
专栏:

旅行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05号
现发布《旅行社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三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不予颁发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发)


第10版(经济专页)
专栏:

发展国际融资防范金融风险
王雪冰
国际金融发展趋势
近几年来,国际金融发展很快,其发展总趋势呈现十大特色。
一是金融业务的全球化。由于国际经济的一体化发展,信息与科技的发展,加速和促进了金融的全球化,金融格局也有了变化。经济热点已由原来的欧洲向亚太地区发展,全球出现了许多新兴的国际金融市场,跨国金融机构逐渐联接成为纽带,渗透到各国各部门。到1995年,世界金融市场的规模估计约55—60万亿美元,是10年前的5倍左右。其中,国际资产约占25%。二是国际金融业务的自由化。1990年以来,许多国家建立了国际通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同时减少了政府的直接干预和管制,进一步开放本国金融市场。主要措施是,取消或放宽对各类金融机构、业务、产品、范围的限制,放松国内资本市场。三是国际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在经济不断发展、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加剧的条件下,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金融机构正在不断创新。其主要特点是,创新发展与国际金融市场发展、国际期权、期货交易活动发展、融资需求紧密联系。1995年,全球衍生产品的交易总市值在3万亿美元左右。金融创新既给经济、金融发展以极大推动,同时也给货币政策实施、金融风险防范带来新的问题。四是国际融资的证券化。目前国际融资逐渐转变为以直接融资为主,在中国表现为国内融资中发行A股等股票,发行债券的融资形式增加。五是金融业务的电子化发展趋势。世界现代科技发展带动了金融业务的电子化革命。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都在实施电子化,特别是中国银行还是国内第一个与国际公共信息网络联网的银行。当然电子化也带来了货币政策实施与金融监督上的困难,增加了金融犯罪的可能性。六是国际资本流动影响加大。目前活跃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国际资本流动规模达数千亿美元。大规模的国际资本流动,在有利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一些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产生了冲击。因此,在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上,一定要从本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出发,资本市场的开放更要稳妥、慎重。七是金融风险程度加深。金融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政治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八是全球银行业出现重组现象。主要指银行业出现收购、兼并、合并的现象,银行数目减少,少数大银行垄断性增强。九是全球金融监管加强。国际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提高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比率,防范股票、外汇、证券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市场风险等问题上。十是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加强。由于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性风险在不断加大,特别是一些比较大的国际性银行由于内部管理失控,导致重大亏损,给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和各国银行敲响了警钟。各国银行和金融机构都在不断采取各种措施,以健全内部控制系统,防范内部风险。
利率风险防范
国际市场利率变化受货币所在国的就业、经济增长以及通货膨胀水平的影响,同时也受国际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影响。总的来说,80年代末期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利率呈“马鞍型”变化趋势。国际市场利率的不断变化,也使得我国涉外企业和筹资者的经营风险加大。
要规避国际市场利率风险,在贷款协议谈判过程就应注意三点:一是应尽量争取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出口信贷等利率水平低、贷款条件优惠的国际贷款。二是加强对国际市场利率的分析和预测,在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普遍较低时可选择固定利率借款,或增加固定利率在对外债务中的比重;在市场利率水平较高时,可选择浮动利率借款,或增加浮动利率债务在总债务中的比例,以获得利率可能下浮的好处。三是运用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利率上限、利率下限等各种防范措施,减少利率风险。
汇率风险防范
汇率以两种货币所代表的实际价值量为基础,随市场供求变化而变动。影响其变动的基本因素主要有:国际收支状况,通货膨胀的状况,利率状况,市场预期心理,中央银行的市场干预。
70年代以来,美元对日元、马克等西方主要货币的汇率呈现不断下降趋势,其主要原因是美国贸易逆差与财政赤字长期居高不下。我国对外融资中的长期债务居多,国际市场的汇率变化往往给中长期债务带来很大的汇率风险。特别是近几年来,美元的汇率下跌,使我国以日元、马克等筹集的中长期债务负担加重。
汇率风险由汇率的波动引起,防范汇率风险的关键在于对汇率的预测。如果能够准确地预测出汇率今后的走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那就不仅不会遭受损失,而且还能通过汇率变化获得收益。对公司和部门来说,避免汇率风险,首先要注意主要国家货币汇率趋势,妥善选择使用的货币。收入外汇要争取趋于升值的货币,支出外汇争取付趋于贬值的货币。在谈判贷款协议中,尽量争取贷款货币与企业外汇收入货币保持一致。其次,可以通过银行代客买卖,实行外汇保值。目前,银行代客买卖外汇保值业务有: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外汇买卖、期权外汇买卖等。
(作者为中国银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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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把行业管理推上新台阶
使现有行业协会逐步走向规范化,加强行业协会法规建设
吕东
在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过程中,作为国民经济主导的工业经济,要在管理体制上实现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工业经济只有实现了这个转变,才能保证具有全局意义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在工业界的实现。
工业管理体制是整个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受整个经济体制所决定,并与之相适应而存在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工业管理体制特征之一就是部门管理。企业主要是国有国营,政府通过建立各个专业管理部门,或者把企业分门别类划入相应部门,或者直接由部门组建企业,并按照行政级别,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这种体制,在我国工业化初期,对于迅速医治战争创伤、集中力量创建工业体系曾经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后,多种经济成分发展起来,面对社会化、多元化的经济主体,部门管理的弊端逐步暴露出来,越来越不适应工业经济的迅速发展。从1982年开始,我国对原有的工业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从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第一步就是下放企业,即所谓“企业放下去、行业拿起来”,但因为是依托原有部门搞的,仍然是一种本系统内的并且仍然是行政性的“行业管理”;后来也曾进行过若干机构改革、合并的尝试,力求实现跨系统的“大行业管理”,但仍旧不能涵盖全社会,真正意义上的全行业的管理始终未能实现。政府与企业的职能错位,该政府管的事没有管好,该企业管的事又多由政府部门分兵把口,加大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度;社会生产间的客观联系被部门人为阻隔,资源不能合理利用,存量资产难以跨地区、跨部门流动,产业结构调整也因各自的利益归属而困难重重;各部门只管也只能管系统内的企业,覆盖面狭小,有的行业主管部门只能管到全社会该行业的40%。有些行业,连一份准确完整的行业统计都难以做出,行业发展难以统筹规划,大量不必要的重复生产、重复建设、重复引进屡禁不止;缺乏行业管理,又造成了无序竞争、自相残杀、假冒伪劣横行。凡此种种,说明了工业管理体制不转变,不仅严重阻碍我国工业的健康发展,而且阻碍整个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以行业协会为主要形式的工业行业中介组织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社会经济团体。在现代工业中,它在同行业企业间为避免过度竞争、维护共同利益,进行行业内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代表行业向政府反映共同要求并协助政府实施和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为推进产业的有序、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工业管理体制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套改革,其中的关键在于两条:一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这是实现行业管理的前提;二是行业中介组织的建立和完善,这是实施行业管理的手段保障。政府职能转变,同政府机构改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政府职能不变或很少变化,还是机构林立、职能交叉、政企职责不清,传统的部门管理工业的格局和管理的内容方法都很难突破,行业管理也就建立不起来。因此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在提出进一步调整和改革政府机构的方案时,明确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或改为行业管理组织。这种行业管理组织的基本形式就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部门管理体制下,管理主体是单一的政府;在行业管理新体制下,行业协会将成为配合政府工作的行业管理的又一主体。实现工业管理体制转变的第二个关键任务,就是逐步构建行业管理的这个主体。
实现工业经济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的两个转变,行业中介组织肩负着光荣的使命。虽然目前我国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已发展到210多家,但从行业类型划分、行业组织的设置及其职能的范围,到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包括组织结构、经费来源等等都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改革、加强、充实、提高现有的行业协会,使之逐步走向规范化,加快行业协会法规建设,使行业协会的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都是当前至关重要的任务。(作者为中国工业经济协会会长)


第10版(经济专页)
专栏:

开放的海安更开放
江苏海安县是国务院最早批准对外开放的县(市)之一,全县十五个大类二百多个品种的产品远销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三十多个国家在海安兴办二百多家“三资”企业。最近,海安对外经贸洽谈会举行,吸引了更多外商来投资。 杨一秋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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