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30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祖国统一大家谈

  关键是要认同“一个中国”的原则
王在希
去年春节前夕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八项主张发表后,两岸关系一度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海内外的中国人无不为之欢欣鼓舞,期望台湾当局能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共同推进祖国统一的进程。但十分令人遗憾的是,台湾当权者不仅未能对此作出积极回应,反而肆无忌惮地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使两岸关系出现近十几年来少有的紧张,这一趋势已引起海峡两岸同胞及海外华人的高度关注和忧虑。
如何建立和谐稳定的两岸关系,及早结束两岸的敌对状态,逐步推动海峡两岸走向统一,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被分割,笔者有以下几点粗浅想法。
(一)两岸各党派能否通过平等协商,首先就中国统一的一些重大问题达成一个原则性协议。这些问题包括:共同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坚持最终统一目标;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任何分裂国土行为;在统一之前进一步放宽民间交流,逐步展开接触谈判等。如能就上述重大问题达成原则协议,则可大大增加相互信任和信心,并为两岸关系的长期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两岸可就结束敌对状态问题先行商谈,并达成协议,共同迈出和平统一的第一步。江总书记在去年初提出的八项主张,其中重要一项是提议两岸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先就结束双方敌对状态问题进行谈判。如果在这个问题上能获进展,双方达成协议,共同承担义务维护主权完整,不仅两岸紧张局势可望消除,统一也指日可待。
(三)牢牢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共同遏制“台独”势力和分离倾向的发展。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既是两岸关系发展和未来统一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也是海内外所有中国人的共同责任。近年来两岸关系出现波折甚至倒退,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李登辉为代表的某些台湾当权者在大陆政策上逐步偏离“一个中国”的轨道,企图使两岸分裂现状固定化,甚至公开在国际社会推行“两个中国”的政策。对这一点,祖国大陆同胞永远无法接受、多数岛内同胞也不会赞成。只要台湾当局在此问题上把握好方向,即使一时无法统一,也不致两岸关系出现重大逆转和紧张。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央纪委号召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
向曹克明学习
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中共江苏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曹克明在领导和组织查出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非法集资32亿多元的案件等十几个大案要案中,为国家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揭露出一批严重犯罪分子和重大经济犯罪线索,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作出很大贡献,被誉为“党的忠诚卫士”。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作出了给曹克明同志记一等功的决定,并号召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向他学习。
曹克明担任江苏省纪委书记已经8年。在这一岗位上,他为了捍卫党的纯洁性,同腐败分子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斗争。1994年,在查出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非法集资32亿多元大案中,他深入办案第一线,亲自指挥办案工作,在一年多时间里,先后36次到无锡具体指导案件查处工作,在深查新兴实业总公司大案的同时,还揭露出一批大案要案和一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扩大了反腐败斗争成果。近年来,在江苏省委的领导下,曹克明率领纪检监察战线的同志共查处千万元以上经济大案16起,涉及400余人,违法违纪金额50多亿元,不仅为国家挽回了十几亿元的经济损失,而且促进了社会稳定,增强了人民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优化了经济环境,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在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县(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中,他结合江苏实际,开展了对领导干部乘豪华轿车、公款出国(境)旅游、强制洗车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专项治理。全省共清出违规车850辆,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近些年来,江苏还对超范围使用公安、武警车号牌、超标准装修住房、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等不正之风进行了治理,收到较好成效。
曹克明自入党、参加工作几十年来,对工作、对事业尽忠职守,干什么,爱什么;干什么,专什么,获得了一个又一个荣誉称号。到纪检战线工作后,他始终牢记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迅速发展生产力。在他的带领下,江苏省纪委坚持把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为发展经济这个中心服务。在查办大要案、纠风和执法监察中,还会同有关部门剖析非正常亏损企业,解决亏损企业有关问题,在实现扭亏增盈上做了出色的工作。
曹克明以自己的出色工作赢得了人们对他的敬重和赞扬,称他为:“对党和人民的事业一心一意,对反腐败斗争一身是胆,对待群众一往情深,对待工作一丝不苟,对自己的要求是一尘不染。”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罗锋说: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
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报讯公安部纪委书记罗锋近日就国务院颁布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发布施行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都具有积极的、重大的意义。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重要保障。1980年7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实施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10多年来,社会治安和违法犯罪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复杂情况,1980年的《规定》,已不适应人民警察同违法犯罪尤其是同严重暴力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劫持人质,劫持飞机、船舶、机动车辆,爆炸,抢枪、盗枪,持枪杀人、抢劫,武装走私、贩毒,持枪拒捕、暴力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等严重暴力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近几年来,人民警察在同犯罪分子斗争中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一方面说明犯罪分子的凶残暴戾,使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时随时都面临着严重危险;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现行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与社会治安形势不相适应,致使人民警察面临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时,不能及时有效地使用武器和警械。
因此,对现行的规定进行修改,制定一个符合实际需要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执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公民和人民警察合法权利的需要。
问: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首先是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通过立法授予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力,以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第二,为了防止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条例》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
第三,强调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一是人民警察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更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警务活动。二是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四,《条例》体现了人民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与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是履行法定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的一种权力,而正当防卫行为则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一种公民权利行为;二是约束力不同,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是人民警察的职责所在,也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是不可放弃的,否则就是失职甚至是渎职;而公民的正当防卫则是可以选择的行为。
问:《条例》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条例》根据人民警察的执法实际以及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对1980年《规定》作了重要补充和修改,使《条例》的指导思想更为明确,内容更全面,操作性更强,体例结构也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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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短波

  中直机关为灾区群众送温暖
本报讯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干部职工为灾区困难群众捐赠的七十二万余元援助资金和五万余件御寒衣物将于近日送往灾区困难群众手中。北京市民政局于一月二十九日接受了这批捐赠资金和物品。(孙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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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短波

  荣成市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本报讯今年以来,山东荣成市专门从政府拿出资金对全市五百多户特困户每户救济五百元。同时,还作出明确规定,对欠发职工工资而厂长仍然坐轿车、用大哥大的单位,要视为严重的失职违规行为严肃对待,坚决查处。(张路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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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短波

  铁山公安分局建立居防网络
本报讯湖北黄石市铁山公安分局建立了一支以治安积极分子、离退休职工、居民群众近二百人的专(兼)职值班、巡逻、门栋看守看护队伍。还在居民区投资二百八十余万元建起了可容纳一百辆自行车场八十五处,可容纳二十辆机动车的停车场五十八处。据统计,辖区“四无”居委会达到了百分之六十六,成为全省居防网络建设最早、效果最好的地区之一。(龚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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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短波

  于建华被誉为不穿警服卫士
本报讯山东省高唐县汽车站治安办公室主任于建华,被群众誉为不穿警服的卫士。十七年来,他为公安机关提供各类破案线索一百四十七条,协助查破各类案件一百一十多起,亲手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五百三十二人,解救外地被拐卖妇女儿童一百三十九人。他去年被授予全国优秀治保工作者荣誉称号。
(李阔田张立中陈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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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天安门派出所在天安门广场设立了永久性执勤车,昼夜派民警值班服务,负责接待群众举报、解答游客提出的问题。 李红旗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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