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6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三位海洋学家当选工程院院士
新华社青岛7月5日电(记者张荣大)青岛海洋大学校长、海洋生物学家管华诗教授,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所长、海洋物理学家袁业立教授,中国水产科学院黄海水产研究所海水养殖研究中心副主任赵法箴研究员,日前分别收到中国工程院院长朱光亚的贺信,祝贺他们因在海洋生物工程和海洋环境工程科学领域中的突出贡献,经国务院批准,于今年5月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青岛是我国著名的海洋科学城。这里有20多家海洋科研单位,5000多名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究人员达1100多名。其中,先后有6人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记者来信

  谁来解放“接送族”
这些年来,几乎每一所小学门前都会有这样的场景:一群年轻的父母或年迈的老人,清晨送孩子上学,傍晚接孩子放学。这是一支队伍庞大的接送大军,一个疲惫而无可奈何的“接送族”。
在上班的人流中,送孩子上学的人群格外引人注目。他们或者一手提着沉重的书包,一手拉着孩子;或者骑自行车带着孩子,匆匆向校园驶去。
校园门前的“接送族”已经成为都市的一大景观,记者置身接送大军之中,从接送者的脚步中感受到心灵包袱的沉重。一位白发苍苍的老者步履艰难地送孙子上学,他抱怨说:孩子的父母没时间,接送就全靠我这老头子了。
一天下午,北京东城区某小学门口,50多位家长围在门前,等待学生放学。他们中有离退休的老人,更多的是中青年父母们。一位女同志说:为了接孩子,每天提前一个小时从单位溜出来。另一位女士说,她在“三资”企业工作,常常为接送孩子影响工作,被老板扣除奖金。北京城有多少位这样的家长?他们由于接送孩子给工作造成多少损失?恐怕没有人做过统计。
小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家长过分溺爱孩子,是“接送族”不断壮大的主要原因。有些家长对子女这也不放心,那也信不过,抱着怕摔着,背着怕碰着。有位小学生已上6年级了,每天仍由父亲送她上学。
孩子上学、放学的安全问题是接送大军不断增多的又一个原因。北京的小学大都在胡同里,上学放学正值人流的高峰,各种车辆使狭窄的胡同更加显得拥挤。学校即使不在胡同,过马路也极不安全,小学生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时有所闻。
如何把接送孩子的大军“解放”出来?北京一中校长王晋堂说,接送孩子,牵扯家长的精力太大了,的确应该解决,学校也曾设想请校工护送等办法,但费用太大,负担不起。一位教师认为,学生家长要锻炼孩子的独立意识,溺爱不是真正的爱。同时,要加强交通管理,事故少了,家长自然就放心了。
记者在一天清晨看到,一位家长带着10余位小学生列队从一个军队大院走出来。由家长轮流组织接送,这固然是减轻负担的方法之一,可是,由谁来组织?那些居住分散的孩子怎么办?现实生活是,交通事故在不断增多,不可能每个街口、每条胡同都有一位交通警维持秩序,那么,谁来解放“接送族”呢?这实在是一道摆在社会面前的难题。
(新华社记者徐江善)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沈阳破获一起高考试卷盗窃案
本报沈阳7月4日电记者段心强报道:日前,辽宁省司法部门和沈阳市公安机关合作,破获一起今年高考试卷盗窃案。
沈阳第四监狱生活区工人马如宝和他今年参加高考的内弟韩铁密谋,借在这里印刷高考试卷之机,盗窃一套高考试卷。马如宝买通在押犯人王文达、姜玉山,6月19日,姜玉山趁机偷出5份高考试卷:语文试卷3张,数学试卷1张,物理试卷1张,通过另一在押犯人李波转交给马如宝。
案发后,大东区公安分局按照上级的命令,兵分三路开展搜捕工作,不到两个小时,将案犯全部缉拿归案。公安人员在搜查马如宝和韩铁家时,在马如宝妻子身上搜出两张语文试卷,其他试卷已被马如宝的妻子销毁。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名家手绘书画门票走俏海口
本报讯由四位知名书画家手绘的200张“书画门票”近日在海口发售。这是他们为即将举行的“海南’95中国著名书画家现场挥毫暨示范展览”创作的一部分入场券。
这种别出心裁的门票长25厘米,宽15厘米。门票正面印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光英为这次活动题写的会标,每张门票都嵌有一幅边长8厘米的正方形手绘书法或绘画作品,内容各异。这些书画作品分别出自中国书画影视艺术学会副主席阎正等名家之手。门票衬底印有何海霞的山水画和中国书协主席沈鹏的题字及参加这次书画展的13位书画家的签名。
据举办这次活动的新华社海南新闻文化总公司的人士透露,尽管这200张门票每张票价高达一万多元,但由于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还是有不少人购买。
(毕文)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个体业者、大连双盛园餐饮公司董事长黄淑卿每月为7位孤寡老人每人提供100元生活费,最近她又收养了8个孤儿,并请人教他们文化课。黄淑卿几年来用于救灾、扶贫、捐赠的钱物已达80余万元,是大连有名的“慈善老板”。
新华社记者鞠鹏摄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7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5年7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第三条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
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七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
(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
(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
(四)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
(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
(六)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
(七)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件的复制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
(二)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制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
(三)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海关总署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
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7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法律保护期届满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第十一条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变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申请
第十二条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十三条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名称、海关备案号;
(二)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
(三)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有关情况;
(四)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等有关情况;
(五)有关侵权的证据;
(六)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
(七)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对其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的同时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的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不符合本章有关规定的,海关不予接受。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海关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未提出异议的,海关经调查,有权将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按侵权货物处理;提出异议的,海关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自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海关有权予以扣留。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并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书面申请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二倍的担保金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
第二十条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自扣留之日起15日内开始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但是,侵权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已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
海关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当移交有关机关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二条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放行:
(一)经海关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查后排除侵权嫌疑的;
(二)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排除侵权嫌疑的;
(三)有关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人民法院未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的;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回复或者放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
第二十三条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海关对被没收的侵权货物,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侵犯著作权的货物,予以销毁。
(二)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侵权商标无法消除的,予以销毁;侵权商标能够消除并可以利用有关货物的,消除侵权商标,有关货物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依法拍卖给非侵权人自用。
(三)前二项以外的其他侵权货物,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海关决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海关应当将有关当事人提交的担保金扣除下列费用后,予以退还:
(一)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有关费用;
(二)因申请不当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
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由当事人依法选择司法、仲裁或者其他方式解决,海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当的,海关不承担责任,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海关可以处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未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的,海关可以处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海关无法通知的,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有关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或者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侵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视为侵权货物,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收取备案费和与扣留、处置侵权货物有关的必要费用。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具体规定以及有关文书格式,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7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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