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4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5年6月30日
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
一、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十五、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七、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九、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本决定规定的进行金融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串通,为其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一律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收缴伪造、变造的货币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二十三、本决定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二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发)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光荣与梦想
——记全国劳模、京九铁路赣州指挥部指挥陈嘉珍
本报记者余清楚
1995年4月20日上午,记者见到了陈嘉珍指挥。他今年已62岁了。花白的头发,微秃的前额,戴着一副老花眼镜,性情温和,谈吐彬彬有礼,如果不介绍,谁也看不出他就是京九铁路上“难中之难”、“重中之重”的吉安至赣粤省界段346公里筑路线上纵横驰骋、指挥若定的指挥。他正率领着4万铁路大军,上演着一出威武雄壮、惊天动地的铁路建设大戏。
   梦想成真“廉颇”不老
陈嘉珍是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铁路工程技术专家。他是天津人,火车的轰鸣声伴他长大。小时候,他就有一个梦想:要像詹天佑那样,为中国修好多好多的铁路,使苦难的中国在火车的鸣笛声中日益繁荣富强起来。新中国诞生圆了少年陈嘉珍的梦,1951年,他毫不犹豫地报考了唐山铁道学院桥梁隧道系,从此与共和国的铁路建设结下了情缘。他先后参加了鹰厦、漳龙、贵昆、湘黔、青藏、南疆、大秦等10多条长大铁路干线的设计和建设,祖国的山山水水留下了他坚实的足迹。陈嘉珍的光荣和梦想随着祖国的铁道不断延伸。
1992年11月,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副总经理陈嘉珍被铁道部任命担任京九铁路赣州指挥部指挥。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在陈指挥的办公室里,他接受了我的采访。
陈指挥指着墙上挂着的“京九铁路吉安至赣粤省界平面示意图”介绍说:“京九全线铺轨口14个,而在吉安至赣粤省界段只有一个铺轨口,施工难度极大。赣南山区山体风化严重,塌方频繁。中央要求3年铺通,而实际工期只有两年,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独头正线铺轨346公里,架梁千余座,这在我国铁路建设史上也是罕见的。”
陈指挥深知工程质量对京九线来说意味着什么,他心里只装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八个大字。1993年初,他率领4万铁路大军进入工地,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确定15项重点工程。在陈指挥的床头,常摆着一本铁路桥梁史。149座桥梁的设计架桥方案,他都要仔细认证,一座座地进行比较选择,最后确定最佳最优方案。在进行吉安赣江特大桥打桩时,发现要穿过多层岩溶地区,一根桩要打半年,不仅耽误工期,而且影响质量。陈指挥闻讯后,一直盯在现场,并连续组织国内专家3次攻关,择优采取了“冲击钻机泥浆造壁技术”,终于使这座特大桥工程进度加快,施工质量一流,提前完成了工期。
铁路建设,投资巨大,工程复杂,牵动人力物力精力太多,所以来不得半点马虎。在建设工地,谁都知道陈指挥是有名的“严”指挥。在建设贡水特大桥时,由于采用最新的“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设计”技术,工程进度很顺利。但有一个桥墩外表光洁度不够,影响桥梁外观,有人认为这一小疵点无碍质量,不必返工。陈指挥却毫不留情投了“否决票”。他要求重新施工,直到这个桥墩符合外观设计要求为止。
   生命不息奋斗不止
陈嘉珍从1955年毕业后参加鹰厦线建设开始,为共和国的铁路建设呕心沥血、忘我工作了整整40年。他的妻子张秀兰是个教育工作者,支持他,理解他,同时也这样评价他:“老陈的妻子是我,爱人却是铁路,家在北京,床在工地。”
指挥部的司机郭师傅向我述说了这样一个故事:1993年中秋,赣南地区突发暴雨,龙南县境内的重点工程金鸡岭隧道出现大塌方。这时,陈指挥正在300多公里以外的吉安桥梁厂检查工作。得知塌方消息后,他连续坐车近8个小时赶到现场。施工人员看见他一身雨水一身泥,连夜赶来,都惊住了。陈指挥连续5天5夜在现场,商量排险对策,终于制服大塌方。郭师傅说:我们半夜起床送陈指挥去工地,已习以为常了。
的确,陈嘉珍随着年岁的增大,毛病也多起来了。1993年底,他回北京汇报工作,突然觉得心胸难受,便去检查,发现脑血管出现检衰现象,心脏也有早搏现象,冠心病征兆也有了。医生要他卧床输液,绝对休息。“我的工作在赣南,怎么能在这里住院?”他说服医生,带着一箱子药,又回到了指挥部,边工作,边输液,连身边的工作人员都感动得掉了眼泪。
1994年夏,赣南地区遭受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水灾,气温高达40多摄氏度。陈指挥不顾体弱多病,硬是坐车跑了40多天,进隧道,爬“掌子面”,上桥梁工地,人瘦了,黑了,但那股子拚命劲一分不减。
陈指挥办公室墙上的工程进程示意图,已被他涂抹得密密麻麻,而那根铺轨进度红线已向赣粤省界挺进。他把“为祖国多修铁路”当作自己终生的选择,不仅无怨无悔,而且引以为荣。(附图片)
(压题照为本报记者王忠家摄)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以民为本以民为先
 长沙市保稳定促发展措施得力
本报讯新华社记者胡清海、本报记者袁建达报道: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湖南省长沙市努力做到“以民为本、以民为先”,关心人民疾苦,尊重群众意见,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确保了全市政治进步、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由于各方面原因,长沙市目前特困人口有10万人,城区特困户也有800余户。为了使这一部分人尽快脱贫,保持社会稳定,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关心最困难家庭”活动,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办法。今年上半年,36名市级干部分别带领9个慰问组分赴各地,给特困户送温暖,并共商致富良策。市里拿出1500万元资金作为帮助困难家庭的专项资金,还陆续出台了扶贫解困、养老保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进一步改善宏观环境。
一段时期内,长沙一些主要食品价格上涨过快,人民群众反应较强烈。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抑制物价上涨的措施。继上海制定反暴利法规后,长沙市在省会城市中率先出台了《关于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规定》,公布了18种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办法,市里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基层,调查落实蔬菜种植面积、生产情况、批发成交数量和主要商品的市场供应情况,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平稳。3月份,市物价和工商部门紧密配合,全面整顿了集贸市场秩序,查处违法经营行为300多起,处罚不法分子120多人次。目前,长沙市物价增幅在全省14个地州市物价增幅中列倒数第一。
在注重关心群众生活、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同时,长沙市开展了“热爱长沙,振兴长沙献计献策大奖赛”活动,市委市政府设立了“诤言奖”。全市共收计策4700多条,已有60多份被市委、市政府采纳实施。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比比先烈——想想我们少了些什么?
 看看农民——议议我们缺了些什么?
工程兵指挥学院思想教育生动活泼
本报讯工程兵指挥学院在革命人生观教育中,针对部分中青年干部普遍存在的“吃亏”“攀比”情绪,在讲清基本道理的基础上,5月中、下旬,组织干部走出营门,深入革命老区开展“农村一日”活动,让大家通过瞻仰淮海战役狼山阻击战烈士陵园,与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进行人生价值自我教育,比比先烈,想想少了些什么,看看农民,议议缺了些什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该院党委针对干部、教员队伍中对“活着累”、“不平衡”反映较多的现实思想问题,决定改变过去在办公室坐而论道的传统教育模式,把课堂摆到无数先烈为革命献身的古战场上,摆到至今仍未脱贫的老区农村。
在淮海战役狼山阻击战烈士陵园,学院五部、处机关的同志说:当年79位烈士壮怀激烈,以身殉国,留下的只是一丘黄土,一块石碑,他们图的什么,是实现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是使普天下劳苦大众过上幸福生活的追求。马列主义教研室的半数教员是刚出校门不久的大学生。在陵园中他们看到一位60多岁的守墓老人,交谈之下发现老人是老革命,曾参加过抗日战争,在淮海战役碾庄战斗中负重伤后退伍回乡,后来政府安排他看守陵园,到现在每月仅40元补助。当问到他亏不亏时,老人指着坟头平静地说:“好事谁不想?但比起他们我很知足了。”这句话使这些“大学生教官”心潮起伏,许多教员表示要立足三尺讲台,当好表率。
广大干部、教员还对比农民深刻思考。中年干部说,我们每月1000多元钱,吃的、住的、用的比大部分农民好上几倍,甚至十几倍。但我们付出的并不一定比农民多。广大干部对照农民找差距,表示要像农民热爱土地那样热爱本职工作。 (甘志山徐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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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惩治金融诈骗犯罪的重要武器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
本报记者苏宁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和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等重要法律。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又表决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近日,记者就“决定”的有关问题,走访了负责起草这项法律的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
记者:在当前形势下,制定这部法律有什么紧迫的现实意义?
胡康生:目前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比较突出,伪造货币,伪造票据、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诈骗犯罪明显增加,诈骗数额越来越大,危害十分严重。为了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相配套,对刑法关于伪造国家货币罪、伪造支票罪、违反金融法规投机倒把罪和诈骗罪等有关规定,作补充修改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刻不容缓。
记者:“决定”主要针对哪些犯罪行为?
胡康生:“决定”着重打击金融诈骗犯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关于伪造货币的犯罪(包括伪造货币,走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关于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等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犯罪;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保险诈骗等犯罪。
记者:目前,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搞人情、关系贷款,收受贿赂和各种名义的好处费,甚至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进行金融诈骗等现象时有发生,“决定”对此是否作了专门规定?
胡康生:“决定”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串通进行金融诈骗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或者其他人提供贷款的;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等造成损失的;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挪用银行或者客户资金的行为。
记者:在金融活动日趋纷繁复杂的今天,如何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胡康生:“决定”根据司法实践,针对各种金融犯罪的不同情况,对犯罪的界限作了规定。有的只要有行为就构成犯罪,如伪造货币、伪造信用证的。有的必须是行为人明知的才构成犯罪,如使用、持有伪造的货币罪,“决定”规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并且达到一定数额才给予刑事处罚。有的以诈骗的数额作为犯罪的界限,对数额较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如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给予刑事处罚,数额较小的只给予行政处罚。具体数额的规定,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情况作出司法解释。
记者:“决定”对金融诈骗犯罪的处刑与刑法相比作了哪些修改?
胡康生:针对当前金融领域犯罪突出、危害严重的情况,“决定”对金融诈骗犯罪的最高法定刑规定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对其中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伪造货币、金融票据诈骗和信用证诈骗的犯罪,将刑法规定的最高法定刑无期徒刑修改为死刑。对金融诈骗犯罪,除规定处徒刑外,还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在经济上予以重罚,使罪犯不能谋取经济利益。对单位犯罪的,除对单位处罚金外,同时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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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崇高的选择
建达
选择,是一个人的自由。但是,怎样选择,选择什么,却反映出一个人的思想品格。全国劳模陈嘉珍把“为祖国多修铁路”作为自己终生的选择,而且无怨无悔,这种选择是崇高的。
陈嘉珍是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代铁路工程技术专家。当他看到祖国缺少铁路、人民需要铁路的时候,他毫不犹豫地把自己的一生同修铁路联系起来,矢志不渝,痴情如初。他的选择,闪耀着爱国主义的光辉,体现了共产党人以振兴祖国、造福人民为己任的宽广胸怀。正因为有这种选择,作为管理者的陈嘉珍才能在漫长的四十年间,勤奋工作,忘我奉献,为祖国和人民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成为一名受人尊敬的全国劳动模范。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们特别是年轻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选择。有的人选择吃喝玩乐,在人生的旅途中留下一串平庸的轨迹,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人选择“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白白耗费大好时光;有的人选择来选择去,连自己都不知道每天在干什么……我们应从陈嘉珍崇高的选择中受到启迪,尽快调整自己的人生坐标,让自己的生活脚步同时代合拍,更加充实,更加有意义。
改革开放为人们的选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人们可以选择自己称心的职业,也可以选择自己主攻的目标。但无论怎样选择,都不可忘记把振兴祖国、造福人民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唯其如此,个人的选择才能同时代的潮流保持一致,才会变得崇高、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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