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29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要闻)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已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5年7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第四条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第九条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员工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住宿手续。
经批准登陆、住宿的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返回船舶。登陆后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立即返回船舶,并不得再次登陆。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船员,凭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登陆、住宿。
第十一条申请登陆的人员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拒绝其登陆。
第十二条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规定的证件,经许可后,方可上船、下船。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家(地区)接壤地区的双方公务人员、边境居民临时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双方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毗邻国家的边境居民按照协议临时入境的,限于在协议规定范围内活动;需要到协议规定范围以外活动的,应当事先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四条边防检查站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二)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三)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
   第三章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十六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
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列车长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申报员工和旅客的人数。
第十八条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时,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边防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二十条中国船舶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
第二十一条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
(一)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
(二)火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在国(边)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
(三)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四)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对随交通运输工具执行监护职务的边防检查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
被监护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上下该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应当服从监护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未实行监护措施的交通运输工具,其负责人应当自行管理,保证该交通运输工具和员工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发现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其遣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五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入境: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的;
(三)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的;
(四)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
(五)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边防检查站在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六条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必须立即向附近的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检查和监护;在驶入原因消失后,必须立即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
   第四章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边防检查站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八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载运违禁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边防检查站执行。
第三十二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第三十三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第三十六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
(三)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二)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
(三)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第三十九条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边防检查站执行罚没款处罚,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收据。罚没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一条出境、入境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被处罚人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边防检查站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的边防检查,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入境、过境、出境的检查和管理有特别规定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对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入境的人员”,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中国籍、外国籍和无国籍人;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驮畜;
“员工”,是指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的负责人、驾驶员、服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1952年7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实施的《出入国境治安检查暂行条例》和1965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边防检查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李铁映在全国体改工作座谈会上指出
社会保障制度是今年改革的重点
本报杭州7月28日电新华社记者刘公武、本报记者李建兴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兼国家体改委主任李铁映今天在杭州举行的全国体改工作座谈会上作了题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讲话,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今年改革的重点。
李铁映说,目前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已在全国全面展开;医疗制度改革正在九江、镇江试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商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各个项目的改革,都在不同程度、不同层次上展开。
他强调,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改革;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稳定器”,同时也是经济的“稳定器”。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种分配制度,是社会不同群体收入分配的“调节器”,它有助于实现从一部分人先富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李铁映指出,我们正在建立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建立过程中,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但更重要的是立足于国情。我国最基本的国情就是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力发展生产力是第一位的事,一切工作都要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保障水平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我们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生产力。无所不包的“大福利”难以为继,高福利更不能搞。只有从基本国情出发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对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要更多地强调个人的参与,使大部分人摆脱对“再分配”的依赖,靠自己的钱投保,“攒钱养老”,靠劳动积累进行自我保障,在自我保障的基础上发挥社会保险互济的功能。他说,把社会保障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看成是社会主义的一个特征,是一种误解。平均主义、“大锅饭”伤害积极性,不是社会主义;必须坚持效率和公平相结合。衡量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更具生命力,更具优越性,只有一个标准,这就是生产力标准。
李铁映说,为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必须坚持几项原则,即:政策、机构统一,政事分开,服务社会化,普遍覆盖,城乡有别,逐步建立,多方共办。
李铁映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到方方面面,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难度很大。但当前的机遇也是难得的。改革开放为完成这一历史重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个人收入增长较快,为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强的物质基础。他说,目前,这一改革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加强领导,抓好试点;二是要健全法制,加快立法,使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四是要认真做好具体方案的测算工作;还要做好宣传工作和加强培训社会保障专门人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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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第二届青年学术年会向海内外华人青年倡议
积极投身科教兴国伟业
本报北京7月28日讯为期3天的中国科协第二届青年学术年会,今天下午在卢沟桥抗日战争纪念馆闭幕。
中国科协副主席庄逢甘致闭幕辞。他说,今天选择卢沟桥举办闭幕式,是为了说明落后就要挨打的道理,希望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立志高远,积极投身于科教兴国的伟大事业。
大会发出了致全国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倡议书《科技增强国力青年开创未来》,倡议大家以科教兴国为己任,拚搏奉献、求实创新、团结协作,实现中华儿女的强国梦。
大会还向全体海外华人青年科技工作者发出了题为《科教兴国匹夫有责》的倡议书,提出全体海外学子应该时刻关注祖国科技发展的动态和需求,同国内有关学术组织保持经常的联系,做沟通国内同行和外国学术界朋友联系的热心人。
(贾西平段功伟)


第2版(要闻)
专栏:

  外经贸部发言人谈复关及中美贸易
中国对复关的立场未变
新华社北京七月二十八日电(记者李安定)对外经贸部发言人周捷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对中国“复关”、中美贸易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回答与阐述。
周捷说,中国对复关和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立场没有改变。但是在这一进程中,中国的地位必须是以一个发展中国家为前提,以乌拉圭谈判协议为基础,承担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中国的经贸发展需要世界,世界也需要中国。中国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但利于中国的改革开放,也利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和多边贸易的加强。目前中国复关的障碍,主要是少数国家坚持超过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提出过高的要价,致使至今还没有达成协议。中国希望能尽早达成协议,但是问题不取决于中国。中国参加复关谈判已有九个年头,我们有足够的耐心等待。
在谈到最近李登辉访美对今后中美及海峡两岸经贸关系有何影响时,周捷说,中国一贯重视中美关系的发展,因为这样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中美建交以来,两国经贸关系尽管有摩擦,但仍然有很大发展。最近美国政府自食其言,邀请李登辉访美,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违反了中美三个公报的基本原则,必然影响了中美经贸关系。我们要求美国政府采取行动,消除李登辉访美影响,希望美国政府尽快回到三个公报原则轨道上来,只有这样,中美经贸关系才能健康发展。至于对台贸易,我们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这是两岸经贸发展的基础。十几年来,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原则下,经过两岸同胞的努力,两岸的经贸有了一定发展。今年初,江泽民主席提出不因政治分歧,影响两岸经济合作。我们一定按这个方针推进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但是台湾当局坚持三不政策,阻挠实现三通,极大地影响了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特别是李登辉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鼓吹一中一台、两个中国。他分裂祖国的可耻行径受到两岸同胞的反对,李登辉必然为人民所唾弃。
在谈到一些国家借“反倾销”为名,对中国出口产品单边设限的问题,周捷说,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不能不加以关注。因为以反倾销为借口,单边设限影响我国出口。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没有能力搞倾销,我们一些产品的价格较低,是因为中国的劳动力、原料价格较便宜。中国政府对倾销的态度是明确的,反对企业搞倾销,如有发现,就要给企业以处罚;但是,我国也反对借此搞贸易保护主义。


第2版(要闻)
专栏:

  《名人透视——现场新闻人物》出版
本报讯建国以来第一本汇集中外著名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文学艺术家、体育明星精彩瞬间的摄影作品集——王文澜、武治义《名人透视——现场新闻人物》画册,在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理李建民先生的大力资助下,已于近日由中国摄影出版社出版,并于7月26日举行了画册首发式暨座谈会。在中国摄影界有相当影响的著名摄影家王文澜、武治义,均为中国日报摄影记者。专家对这本汇集108位中外名人的画册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凯旋)


第2版(要闻)
专栏:

  中直机关召开部委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会
本报北京7月28日讯中直机关工委今天下午召开中直机关部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会,以进一步推动中直机关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会议传达了中宣部、中组部联合召开的省部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会的有关文件精神,中央办公厅、团中央两个单位的领导介绍了他们中心组近年来开展理论学习的经验和体会。
中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顾云飞在会上讲了话。他指出,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发表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和《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出版以后,各部委的领导干部以部委中心组的形式开展理论学习,取得了可喜的学习成果。他总结说,各部委的主要领导同志对理论学习非常重视,亲自抓中心组学习;各中心组成员坚持把主要精力放在钻研原著、掌握精神实质、把握重点上,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许多部委坚持一级抓一级,发挥中心组的示范作用,推动机关广大干部的学习,同时在完善学习制度和学习方法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顾云飞就中直机关领导干部运用中心组这种形式组织好理论学习提出了四点要求:充分认识领导干部学习理论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努力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和自觉地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上狠下功夫;加强部委中心组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学习效果;充分发挥机关党委的作用,为部委中心组做好服务工作。
(张帆)
(附图片)
中直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对本系统有关专业的技术工人进行了技术等级鉴定,目前中直系统工人考核定级率已达到90%以上。图为高级汽车驾驶员技能鉴定现场。刘向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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