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21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为集体请客送礼有错吗?
我是一家工厂的厂长。为了使厂里的一个项目能及时地落实,我按照目前社会上通行的做法,几次高规格宴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并向他们赠送了礼品。该项目投产后,厂里的一些干部和职工赞扬我能干,有市场经济意识。没料到,在最近召开的厂职工代表大会上,一些代表却指责我的做法是搞不正之风,违反了职业道德。我感到有压力,也有怨气。我实在想不通:难道为了集体利益请客送礼也错了吗?
北京市魏起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朋友信箱

  手段也要正当
王伟——1945年6月生于山东诸城,198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哲学硕士学位。现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市伦理学会秘书长等职。已出版《我们面临道德选择》、《道德、公德、职业道德》等9本专著,主编《当代中国职业道德建设》、《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应用伦理学卷》等10余部著作。魏起朋友:
您提出了一个在当前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问题。
也许您还记得,80年代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曾报道过来自天津乡镇企业的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发言,他说:乡镇企业不请客送礼走后门,就不能发展。当时参加会议讨论的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明确指出:这种说法不对!
有一所医学院,当庆祝该院教学大楼竣工之际,主管基建的副院长却郑重递交了辞职报告,同时附上了在基建过程中请客送礼的全部清单。一些好心人劝慰他说:“你请客送礼是为了学院,不但没有错,而且有功。”这位副院长则重申了辞职报告中所引用的哲学家黑格尔的一句话:“这里牵涉到‘只要目的正确,可以不择手段’这一恶名昭彰的命题。”然后非常诚恳而又坚决地说:“良心已经不允许我再从事这种要请客送礼、走后门拉关系的工作了。”
不知您如何评价这位副院长的话。我的看法是,他的辞职行动是对当前社会上不正之风的一种抵制。平时,许多人都认为党风与社会风气不正,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然而,在具体工作中,不少人却是一方面对不正之风愤恨,另一方面却又请客送礼、走后门拉关系,搞不正之风,理由是:“不走后门办不成事”,“我这也是为了工作”。应当承认,包括您在内的多数同志主观意愿的确是想把工作尽快完成,而且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后也能在一定的场合下奏效。但是,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却是不自觉地加入了搞不正之风的行列,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
我的这些话也许还是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因为您的一些同事认为您的做法是有市场经济意识的表现,而当今社会上也有一部分人持这种观点。那么情况果真如此吗?今年四五月份,我在美国访问期间了解到,鉴于美国法律明确禁止在国内和国际的经济活动中送礼和给回扣,一些美国企业宁肯在中国做不成生意,也不敢在中国请客送礼或给回扣。两位高级律师告诉我说,他们所代理的几家美国著名企业在同中国的经济合同中都坚持写明不允许送礼和给回扣。
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此严厉地对待经济交往中的送礼问题,这是为什么呢?我们不妨先回顾一下历史。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德文第二版的序言中指出:“现代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规律之一(虽然通行的教科书里没有明确提出)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愈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手段。”恩格斯结合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深刻地分析道,欧洲商业发展最低阶段的那些琐细的骗人伎俩,那些使他们在本国获得很多好处并为大家所通用的狡猾手段,只要一到汉堡或柏林,就会使他们陷入困境。同样,一个经纪人,如果从柏林或汉堡来到曼彻斯特交易所,他就会发现,要想廉价购入棉纱和布匹,最好还是放弃那一套固然已经稍加改进但到底还是很低劣的手段和手腕,虽然这些手段和手腕在本国对一个生意人来说被看作智慧的顶峰。以后,连那条规规矩矩的德国老原则也声誉扫地了:先给人送上一些好的样品,然后再把蹩脚的货物送去。在这里,恩格斯把市场经济的发展同商业道德、市场道德问题联系在一起考虑,明确指出,即使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也从根本上要求有较高的商业道德与市场道德作为基本条件,从而给了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道德选择的科学思路。请客送礼、走后门拉关系等做法,并不是市场经济,更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相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遵守内在规律与规范的经济,既是一种法制经济,也是一种道德经济。
这些年,我与北京约20家优秀企业保持着联系。我深切地感到,这些企业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即在于企业的职工,特别是企业的领导者有着良好的道德素质。北京牡丹电子集团公司是全国百家试点企业之一,该公司领导明确提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点是抓好职业道德建设。80年代末期,彩色电视机紧俏,彩电票简直成为畅通无阻的通行证。但牡丹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坚持不用彩电送礼、拉关系,并及时制定了有关规定。可以说,牡丹电子集团公司今天所取得的成绩与他们一贯重视职业道德与市场道德是分不开的。
最后,让我们对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做一点理论上的分析。马克思说过,我们不能同意耶稣会教徒的格言,这种格言说好的目的可以为坏手段辩护。既然目的好,也就应当有相应的手段与之相适应。理论上一般不能把目的与手段对立起来,因为它们构成内在的统一。为此,必须坚决反对选择手段上的无原则性。道德选择的理论进一步告诉我们,目的与手段必须保持道德方面的一致性,道德的目的与手段是相互影响的、相互联系的。一个目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可以起手段的作用;当最近的目的一达到,这一目的本身又会转化成为实现更高目的的手段。这就要求我们确定目的和选择手段时要高度重视两者的道德性质与相互关系。如果是以危及更高的社会价值目标(如危害社会风气)为代价才能实现某种较低的目的(如企业一个项目的落实),那么这种达到目的的手段(如请客送礼)就应当被看作是不正当的手段而予以否定。我们在选择实现特定目的的手段时,手段的有效性与道德性都是不可缺少的;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目的,同时也包括实现目的的手段。如果再回到您所提出的问题,那么我希望您能抽点时间,认真思索一下“目的不能使手段正当化”这一重要原理。这样,我们在工作中,就会更自觉地注意目的的正确性,同时重视手段的正当性。(附图片)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卖了的猪被偷,为啥还要赔钱?
罗堂庆张然
今年1月20日,个体屠户张大毛要收购李三保家养的一头肥猪,当面付给李三保800元。因张家无猪栏存放,双方商议猪暂存李家,约定三天后再来李家把猪拉到屠宰场。不料,第二天晚上猪被人偷走了。
第三天,张大毛来到李家拉猪,见猪没了,要求李三保退还800元钱。李三保一听急了,说:“猪已经卖给了你,现在这猪被别人偷走了,怎么能要我赔钱?难道我帮你存着猪还错了不成?”张大毛说:“不管是别人偷走了,还是怎样,反正我付了钱,你就得给我猪,没有猪,就退钱给我。”双方争吵不休,引来同村村民围观。有几个村民出来调解,提议二人各承担一半损失。理由是,猪在李家被偷了,有责任,张大毛买猪不牵走,也有责任。村民无不为此“公正”的调解叫好,但张、李二人均不接受。无奈,诉至法院。法院调解不成,遂判决李三保如数退还800元猪款给张大毛。李三保十分委屈,一些村民也认为法院判决不公道。
其实,法院的判决是公道的,只是村民们还不理解其中的法理。此案涉及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是指买卖合同订立的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一般来说,风险责任应随着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从本案情况看,张大毛购买李三保生猪时,尽管交付了800元货款,但李三保并未将猪交给他。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生猪买卖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亦即标的物未交付,猪还是属于李三保的。在此情况下,生猪被盗,这一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自然应由生猪所有权人李三保承担。因此,李三保应将800元货款退给张大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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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普通人的故事

  负责
我姐姐今年65岁,十几天前,臀部生了个瘤,有拳头大小。她的儿媳妇当即带她去乡医院诊治。医院领导十分重视,特地将一名已经下班的老医生请来。经过一番检查,那医生支走我姐姐,悄悄地告诉她儿媳:“恐怕是恶性肿瘤。这里条件差,你还是尽快把她送到城里大医院再看看吧!”
全家人紧张起来,连夜安排一只挂桨船把老人送进县城。
县医院的医生很认真,他们又给做CT,又给照B超。囊肿是肯定的,但是否是癌,必须切片检查方知。考虑到我姐姐年纪比较大,那位医师说:“这样吧,先输几天青霉素看看,若能消肿,说明问题不大,不行,再切片检查也不迟……”
我们连连点头,全家人对县医院的这种负责精神感激不尽。
就在姐姐打吊针的第二天,有个读过医学本科、在市医院外科工作的同乡宋医师双休日回家路过县里。他摸摸我姐姐的肿块,仔细观察了一番,笑眯眯地告诉我们:“放心吧,老人这肿块表面摸上去挺硬,像肿瘤,其实是个血泡,没什么大问题,把血水放出来就好了。”
他与县医院医生商量后,从我姐姐的囊肿里抽出了三针筒血水,拳头大的肿块消得只有指甲盖大,前后用了不到5分钟时间。姐姐下地即连连叫绝:“好了好了,一点感觉没有了。”那血水,经化验,真的没有癌细胞。姐姐笑了,全家人都笑了。
事后,我们分别向乡、县医院道了谢,因为他们对病人毕竟是关心、负责的。不过,我也在想:要是他们也有像宋医师那样的医术,姐姐以至我们全家不就没有这番惊吓和周折吗?可见,负责亦包含着精湛的技术,而且这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不然,肯负责也负不了责。从医如此,做其他工作也如此。
江苏盐城市建军东路63号红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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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世相百态

行医与算命
既提药箱“行医”,又带签筒算命,施展骗术捞票子,偏偏有人上当。
河南洛阳市国税局教育科
田森茂摄于河南偃师市李村乡万安山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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