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13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178号
现发布《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
1995年6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第三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四条全国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当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方针,实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管好现有武器装备,立足于民兵使用现有武器装备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条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三)选配和培训民兵武器装备看管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器装备;
(五)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六)掌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七)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熟悉民兵武器装备性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三)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
(四)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
(五)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九条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补充、调整、动用、封存等组织计划工作,由军事机关司令部门负责。
第十条民兵武器装备的储存保管、技术鉴定、维护修理等技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军事机关的司令部门或者装备技术部门负责。
第三章配备与补充
第十一条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与补充,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制定本地区的配备与补充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应当根据基干民兵的组建计划和战备、执勤、训练等项任务的需要,做到保障重点,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的武器装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按照损耗补充。
第十四条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区批准;超出管辖范围的,由上级军事机关批准;调出民兵系统的,由总参谋部批准。
第十五条民兵武器装备的制造、装配、接收、购置,必须经总参谋部批准。
第四章保管与使用
第十六条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应当符合技术和战备、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登记、检查、保养等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武器、弹药应当分开存放。
第十七条民兵武器装备,应当集中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因战备、值勤的需要,经省军区批准,可以由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民兵值勤点保管。
配备给乡、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射机枪和火炮,由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保管。
第十八条省军区、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除依照本条例执行外,并应当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械仓库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县以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除依照本条例执行外,并应当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有牢固的库房、枪柜(箱、架)和可靠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
第二十条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的军事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掌握武器装备的民兵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看管人员,应当由人民武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乡人民武装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当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修建和改建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省军区、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职工工资、公务事业费和福利费等,从国防费中开支;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维修费、业务费和职工工资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平时启用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经过批准。启用简易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以上军事机关批准;启用新品和长期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省军区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高等院校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枪,应当按照规定经过批准,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提供,由院校负责保管。
学生军事训练用的教练枪,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第二十五条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实弹射击用枪,由当地县人民武装部提供并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民兵配合部队执行任务或者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需要动用民兵武器装备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民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借出。因执勤、训练需要借用配发给民兵或者民兵组织的武器装备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借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的民兵武器装备,必须报上一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弹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意射击、投掷;
(二)不准用与武器非配用的弹药射击;
(三)不准持武器、弹药打闹;
(四)不准随意拆卸武器、弹药和改变其性能;
(五)不准擅自借出武器、弹药;
(六)不准擅自动用武器、弹药打猎;
(七)不准擅自携带武器、弹药;
(八)不准动用武器、弹药参加械斗和参与处理民间纠纷。
第二十九条因执行任务需要,按照规定配发给个人的民兵武器、弹药,实行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制度。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式样及使用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三十条民兵弹药的使用,应当执行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军事训练、武器修理、试验等剩余的弹药,必须交回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列入本年度装备实力统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十一条民兵、学生军事训练所需弹药,由总参谋部规定标准和下达指标,逐级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总参谋部批准,民兵为外国人进行军事表演所需弹药,由省军区拨给。
第三十三条修理、试验民兵武器和进行试验、化验所需要的弹药,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标准执行,由省军区装备技术部批准拨给;未设装备技术部的,由司令部批准拨给。
第三十四条严禁挪用、出租、交换民兵武器装备。
未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总参谋部批准,不得馈赠、出售民兵武器装备。
第三十五条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动用民兵武器装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发生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府报告,并迅速处理。
军事机关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总参谋部。
第五章修理与报废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武装部负责修理其管理的民兵武器装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修理其保管的民兵武器装备;无力修理的,由军分区、省军区、军区修械所(厂)修理。其中,弹药的修理,由省军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负责;无力修理的,由军区司令部门安排修理。
民兵武器装备维修所需的经费,从民兵事业费的装备管理维修费中开支。
第三十八条军分区、省军区修械所负责修理民兵武器装备和军分区、省军区直属分队的武器装备。其职工工资、公务事业费和福利费等从国防费中开支。
第三十九条民兵武器装备的分级和转级,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应当经过批准。报废的批准和处理权限,由总参谋部规定。
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处理规则,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
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严禁将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维修费、民兵武器装备维修材料或者备件挪作他用。
第六章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奖励:
(一)同抢劫、盗窃、破坏民兵武器装备以及其他危害民兵武器装备的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在危险事故中抢救或者保护民兵武器装备,或者避免危险事故发生的;
(三)长期在基层从事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或者在民兵武器装备维修等项工作中,完成任务出色的;
(四)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从事危险作业,圆满完成任务的;
(五)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藏、盗窃、抢劫、破坏民兵武器装备,或者利用民兵武器装备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制造、装配、接收、购置民兵武器装备或者擅自挪用、出租、交换、馈赠、出售、携带、留存、动用、借出民兵武器装备的;
(三)挪用民兵装备管理维修费、武器装备维修材料或者备件的;
(四)玩忽职守,致使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或者损坏、锈蚀、霉烂变质,影响使用的;
(五)违反民兵武器装备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造成后果的;
(六)在民兵武器装备受到抢劫、盗窃、破坏时,不采取制止和保护措施,致使武器装备遭受损失的;
(七)对民兵武器装备事故隐瞒不报的;
(八)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除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化装备的管理办法,由总参谋部根据本条例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发)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专论

  精神文明建设要发掘地方道德资源
吕德功
去年以来,我们山西忻州市充分发掘地方文化和道德资源,把培育、塑造、弘扬“重德、务实、自强”的“忻州精神”,作为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系统工程来抓,形成了特色,取得了明显成效。
忻州人在数千年求生存、图发展的伟大实践中,逐步培育和形成了“五种美德”或称“五种精神”。一是忻州人特别能吃苦,经商足迹遍布大江南北;二是忻州人不搞地域封闭,具有开放意识;三是作为全国驰名的摔跤之乡,忻州人不畏强手,具有自立自强的鲜明个性;四是忻州人善于理财,具有勤俭持家的传统美德;五是作为“晋北锁钥”之地,忻州人民具有舍生取义的高尚情操。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进入新时期以来,这五种精神的内涵得以迅速丰富,更赋有时代印记了。
“忻州精神”是民族精神的组成部分,弘扬“忻州精神”,实质就是弘扬民族精神。
在发掘整理地方道德资源的同时,全市把“忻州精神塑造工程”确定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和系统工程,力求在突破上做文章。1994年,我们抓了几项龙头工程:
——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台“’94‘忻州精神颂’国庆文艺晚会”,全方位展示了忻州的历史文化和现实成就,连演四场,场场爆满。
——编写了一本系列散文集《忻州魂》(之一),集中反映了忻州的文化道德传统和重大建设成就。该书已交出版社付印,发行之后将作为文明市民读本和对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乡土教材。
——拍摄了一部MTV《黄河人》,参加’94全国“花城杯”MTV大奖赛获得银奖。
——精心组织了一套“满意在忻州、行业创三优”系列活动,使弘扬“忻州精神”的活动逐步引向了深入。
——培养了一批先进典型,为全市人民树立了学习的榜样。十佳公仆、十佳经理、十大文明单位、十大文明家庭、十大文明市民、巾帼十杰、青年十杰、宣传思想工作十标兵等先进单位和个人先后受到表彰奖励。
实践证明,发掘地方道德资源,弘扬地方传统精神,是实现精神文明建设改革的一条有效途径。
“重德、务实、自强”精神,在45万忻州人民心中有着广泛的心理认同基础,他们备感亲切,乐于接受,使全市的精神文明建设贴紧了经济建设。
忻州人的道德主体意识明显增强。“忻州精神”的道德力量,在人民群众心中化为一种巨大的精神动力,以忻州精神为主轴的各种行业精神、村社精神应运而生。
“忻州精神”塑造工程实施之后,我市各级干部深刻反思以往的失策,正确认识和处理精神文明建设与各项中心工作的关系,把精神文明建设真正纳入了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形成了较有力的宣传思想工作方法。义井乡党委针对村级干部存在的某些错误观点,用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村干部,在一些事关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统一干部的认识,使这个乡秩序稳定,四大主导产业健康发展。
忻州的社会环境得到优化。社会环境的优化、社会新风尚的培育,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规约,而且需要道德的教化熏陶。
法纪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各种方法的交互使用,打击了歪风,扶持了正义,规范了道德行为,净化了社会环境,使我市的文明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
(作者为中共山西省忻州市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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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央综治委检查组检查情况表明
陕西等六省整顿农村治安初见成效
本报讯记者苏宁近日从中央有关部门了解到:去年全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简称“吴江会议”)之后,全国各地迅速行动起来,落实会议提出的各项措施。据不久前中央综治委派出检查组,分别对陕西、河北、吉林、安徽、湖北、云南6省检查的情况表明,各地整治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吴江会议”之后,各省均召开省委常委会研究贯彻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把这次整治农村治安斗争当作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湖北省委书记贾志杰明确自己对全省整治农村治安负总责。河北省从上到下成立了整治农村治安的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拨给专项经费,并配给车辆等办公设备。陕西省为这项斗争拨专款700余万元。
各地在这次整治农村治安斗争中,把打击的锋芒对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称霸一方的地痞、村霸等流氓恶势力,同时认真排查了治安混乱的村镇,进行重点整治,限期改变治安面貌。陕西全省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3万余件,其中重特大案件6000多件,打掉2600多个称霸一方的流氓团伙,抓获成员1万余人,全省治安形势有了较大好转。云南省问卷调查表明,75%的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安全感明显增强。基层干部群众普遍反映,中央抓农村治安整治,抓到了点子上,办了一件大好事。
在整治农村治安过程中,各地普遍把加强农村党支部的整顿和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治乱”与“治瘫”同步进行。吉林省经过集中整治,调整农村党支部796个,有792个后进村发生了明显变化。云南省大力开展依法治村活动,一些地方针对吸毒人员较多的情况,制定“乡规民约”,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约束限制吸毒,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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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制度建设力保一方平安
迁西公安局连续三年获优秀称号
本报讯河北省迁西县公安局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搞好警民关系、做好公安工作的新路子,赢得了群众的信赖和赞誉。该局连续10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争先创优先进单位,连续3年被公安部授予“全国优秀公安局”称号。
迁西县公安局之所以能够成为公安战线的一面旗帜,首先在于该局长期以来重视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他们根据全局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每周一次的政治学习制度和局务会议制度、每月一次的纪检日制度、每季一次的生活会制度及全体干警出勤考核制度等。局党委一班人处处严于律己,制定了《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十项规定》、《加强班子自身建设规定》、《警风警纪检查制度》等规章制度,六名班子成员自觉遵守。
迁西县公安局采取定期召开“警民座谈会”、“征求群众意见会”等方法,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县局安装了举报电话,在机关科队和基层派出所设立了警民联系箱。近3年来,全县审批农转非户口280余户574人,群众都很满意。
近年来,迁西县公安局始终把维护好一方平安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1985年至今,该局已连续10年实现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无积累,办理刑事、治安案件2000多起,办案准确率达100%,干警人人注意为警清廉,全局没有发生一起严重违纪案件。
(谢宗岚张晓江韩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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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枣强县胶鞋厂抓生产不忘对职工加强人生观教育。图为总经理裴全根(右三)和工人谈心。  本报记者 张雅心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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