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13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维护法律的尊严
——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员汪秀珍
韩景童王朝明
一天,张某被送进医院,医生从她的下身取出铁钉、缝纫机针和碎玻璃片等异物,据事主本人讲,此系其夫的姐夫王某所为。此案属严重残害妇女案件,当即引起了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关注。
预审员汪秀珍受理了此案。在预审处,“汪姐”的尊称几乎取代了她的本名。
“知道因为什么进(公安局)来吗?”
“不知道。”
“有人指控你强奸,公安机关就有权传唤你,希望你实事求是地把问题说清楚。”
汪姐对王某的起居、休息日、上下班时间以及到张某家的路程都一一地仔细叮问,结果并未从对方的回答中发现什么漏洞,直觉告诉她,这又是一起非常棘手的案子。然而,公安人员不能凭直觉办案。“真的假不了,假的跑不了。”这是汪姐的信条。为了查清事实,公安机关对王某依法予以拘留。
汪姐与助手小刘开始了艰难的查证。她们多次访问事主,从事主讲述的曾两次被奸的时间上着手,一一走访了嫌疑人的妻子、单位负责人、事主的丈夫等等,并查阅了嫌疑人的出勤记录,均不能证明被指控方在这两个时间上作案的可能,更不能证实故意残害妇女的行为是其所为。女方提供的物证,经公安技术部门检测亦不能确认对王某指控的成立。据此,王某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出于对法律和当事人双方负责,此案又经过了半年多反复查证核实,依然没有任何进展且矛盾疑点甚多,终因证据不足被否定,王某本人被依法撤销取保候审;事主张某也不再坚持对王某的指控。由于汪姐的认真负责,又避免了一起冤案。
强奸案的认定带有相当大的难度,往往是男女双方“一对一”,公安机关凭女方的指控便可立案侦查,而甄别事实的过程颇费周折,为了证据的充足,除去技术上的鉴定,办案人员须一个一个地走访有关人员,对每一个微小的细节都不能轻易放过,不允许出现任何纰漏。办案人员稍不留神,便会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乃至受害人蒙冤,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汪姐的职责就是负责受理、认定整个西城区的强奸案件,自1989年她作预审员起共受理此类案件多起而无一起错案,堪称强奸案的认定专家。
其实,当预审员,对她而言纯属风马牛不相及。
1986年,32岁的汪秀珍从部队转业到北京市公安局,原以为在部队情报部门当参谋的“翻译”能够对口分到市局“外管处”,谁知,名单一公布却是让她去西城分局预审科报到。这结果来得太突然了,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汪秀珍刚一来便被直接分到专门受理奸污案的预审18室。第三天一早带她的师傅就把一起案子交给她,让她自己提人,自己问。其用意不言自明:锻炼锻炼她。她壮着胆子与案犯面对面坐在一间屋子里,还没开口自己心里先有点发怵,待几句话问过,稍事镇静,调整了一下思路,找到了感觉,情绪也稳定下来。问完人后,她长长地舒了一口气:总算闯过了这一关!一道道的难关就像是经历着一次次情感上、心灵上、思想上甚至是性格上的撞击与磨练,她需要不断地调整自己,强迫自己适应这种特定的现实环境。
这其间,她也曾多次想跳出公安部门,重新为自己选择一份差事,但要强的个性,对受害姐妹特有的同情,对法律尊严的崇尚都难以让她毅然离去,她终于发现自己已经爱上了这个原本是错了位的职业,而且还真的干出了点名堂。她不仅赢得了领导和同行们的褒奖和敬重,同时也令那些与她打过交道的罪犯们所折服。从1989年到1994年,她先后受理各种案件1300余起,共处理人犯500余人,破获各类案件800余起,连续5年获个人嘉奖,一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成功的背后是无法弥补的亏欠与遗憾。她是个相当称职的预审员,却是个极不称职的母亲。刚转业到公安局时孩子还小,三天两头值班、加班的她,根本无暇顾及,只好把孩子扔给姥姥……那是一个令她终生难忘的“大年三十”,她和她的那位警察丈夫在各自的科室里值班,不知受了什么委屈的儿子打来电话,一边哭一边说,非吵吵着要来找妈妈。她强忍着眼眶里的泪水,连哄带训斥地劝说儿子。“妈妈,你真的那么忙吗?就不能多陪一陪我吗?”颤抖的手挂断了电话。窗外是震耳欲聋的鞭炮声,耳畔萦回着稚嫩的童音,似针一样扎在母亲的心上,一向要强的她紧紧咬着嘴唇,任眼泪无声地流淌……
女人的名字不是弱者!她用她的心,用她的情与爱,用她对事业的投入与奉献,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以案学法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可以与另一单位再签合同吗?
案例简介职工黄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黄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十天,黄某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黄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黄某回厂上班,并与黄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黄某回厂。但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于是原企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黄某和合资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了这一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专家评析《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黄某既已与国有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就必须承担为该国有企业工作五年的义务。只有在法定的条件具备时,黄某才可以不再承担此项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就本案看,黄某在合同期内向企业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但企业未予答复,说明双方未能就提前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协议,所签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各自依据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本案事实看,黄某口头提出解除合同,并未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则企业可以不予答复。因此,黄某与原国有企业依据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仍未解除。当然,《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收入偏低”,显然不在上述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之内。因此,黄某仍负有为原国有企业工作至劳动合同期满的义务。
综上所述,不仅黄某本人,而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资企业,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黄某原单位要求黄某和合资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理应得到仲裁委员会的依法支持。
还应当指出,依据本案的情况,仲裁委员会亦有权依法确认黄某与合资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裁决黄某继续履行与原国有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徐树理)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大案要案写真

  “神兵”降“恶魔”
——雄县公安局侦破特大抢劫、杀人、焚尸案纪实
璋琐玉杰
1995年4月9日,河北省雄县公安局奋战45天,破获了1995年2月25日发生在津保公路雄县路段上、飞龙集团肉鸡公司加油站的特大抢劫、杀人、焚尸案,两名案犯均落入法网。
2月25日凌晨,冷风凄厉,寒气刺骨。5时48分,县公安局局长常小路接到飞龙集团肉鸡公司报案:“飞龙加油站营业厅着火,请速援救!”
十几分钟后,常小路和政委郭树茂,带领干警飞奔现场。只见烈火刚熄灭,窗门玻璃全被烧毁,屋内保险柜外壳烧毁,电视机、写字台和三屉桌已燃成灰。在营业室的西屋一张床上,躺着两具烧焦、碳化,无法辨认面目的尸体。经尸检和访问,得知是该加油站的青年职工王建华(男)、程双菊(女),法医鉴定死者是窒息死亡。经仔细勘查,发现一条导火索引爆痕迹,系机制鞭炮导火索。这是建国以来该县一起罕见的抢劫、杀人、焚尸案件。
公安局近两年多来,破大案,抓逃犯,战绩辉煌,全县人民有口皆碑。可“2·25”案现场破坏严重,现场可供破案的线索几乎没有,侦破难度极大。
2月26日,“飞龙”会议室。保定市公安局五处的同志、飞龙集团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与专案组全体干警,共同剖析案情。根据加油站职工高占梅和死者夜间11点多交接班的时间推断,认为此案是两名以上男性青年所为,犯罪分子非常熟悉加油站情况,具有使用引爆的技能,按每根药捻燃烧70秒计算,引爆时间大约在30分钟以内,案犯方可脱离现场。当即,常小路局长果断确定主攻方向:“兵分三路,穿插进行”。刘云平副局长沿津保公路摸排经营鞭炮导火索的摊点;刑警大队长王铁成对现场附近生产鞭炮的乡村逐个摸排;赵广春副局长摸排被飞龙集团辞退、开除人员。
侦破此案唯一的线索,仅仅是一条引爆痕迹。专案组瞄准这一难点集中突破,他们逐村逐户逐人询问导火索的生产、销路和制作技术,对每个细枝末节都刨根追底。十几天的“南征北战”,收集到100多种导火索样品,每根标明生产单位、户主和经销地点,之后进行实地试验。
经过40多天的苦战,100多次沙里淘金般的试验,两根高碑店市兴隆庄和本县东河岗村所产的导火索全部与现场相吻。经查,蛮子营村生产鞭炮的高贺池家的导火索,是从东河岗村买的。
专案组在摸排飞龙集团就业、辞退、开除的156名青年职工时,获悉蛮子营村佟志井和邱建军曾在“飞龙”上班,因盗窃被开除。通过走访,得知其中佟志井和邱建军二人不务正业,嗜好赌博,与“飞龙”加油站两名受害人联系较多。在案发三天后,邱外出未归。专案组确认佟、邱二人是重大嫌疑对象。4月8日晚8时,刑警大队教导员杨洪柱带领两名干警,潜入蛮子营,将佟犯抓获,邱犯外逃。经50分钟的突审,佟犯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和同案犯邱的下落。
4月9日晨5时,刘云平副局长带领6名干警,前往北京市朝阳区一建筑工地,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将邱建军抓获归案。
4月9日下午2时许,失魂落魄的邱建军承认了自己的作案始末,与佟的交待完全吻合。
佟志井22岁,邱建军21岁,是表叔侄关系,二人去年被飞龙集团肉鸡公司开除回家后,在村里打架斗殴,赌博滋事。
2月9日上午,二人密谋砸抢、杀人、焚尸“飞龙”加油站。25日夜11点半,他俩带上从佟志井大嫂高贺池家买来的60根导火索,带上围巾、斧头和宰羊刀,来到加油站东侧,正巧王建华出来给一辆汽车加油,他俩乘机溜进营业室。王进屋发现他俩,他俩谎称看麦苗巡逻路过,暂息片刻。十多分钟过去,王建华睡意已浓,与佟犯一起躺在床上,佟见王已睡熟,猛地用围巾将王活活勒死。佟、邱二人又来到程双菊住室将其唤醒,叫她到西屋(王的住室)。程刚踏进西屋门坎,佟趁她不备,用围巾将程的脖子套住勒死,而后将其放到王的床上,盖严被子,并分别捆在暖气管和床栏杆上。佟让邱撬开三屉桌,取出人民币现金3460元,他自己端来六盆汽油倒在王、程的被子上、柜桌上,将导火索放平引出屋外。点燃后,二人逃到200米以外的麦地坟头处,刚清点完抢劫的现金,只听到加油站方向一声巨响,一团火球冲出门窗,加油站营业室顿时成为一片火海……
4月9日下午4时,干警们在发案地附近的麦地里和佟犯的家中,获取了作案工具。至此,人赃物俱获。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执法者风采

  无畏法自明
——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院长辛元宝
蒋文强周义
他那敦实的身材、慈善的脸庞、随和的话语,很难使我们与想象中的港城“首席法官”对上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是一个先进集体,连续11年被评为市双文明单位;从1986年起,年年都是苏州市或江苏省法院系统的先进单位。这个先进集体的一把手辛元宝,又以严肃执法出名。今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他荣记了一等功。
辛元宝坐上张家港市“首席法官”的位子,已整整11年了。从当法院院长那天起,他就对家庭成员提出三点要求:谦虚敬人、不以权炫耀于人,在工作岗位扎实工作;多作奉献,模范遵纪守法,做一个好职工好公民;拒贿拒礼、不为他人说情、干扰工作。他还要求党组成员,不在家中接待人办公事。多年来,他身体力行,带头按原则办事。
1994年11月,辛元宝有一位姑表兄的儿子,在厂里与领导发生纠纷,动手打了人。处理这起案子的是城东派出所副所长徐某,而徐正好是辛元宝的女婿。徐准备依法处理,但与当事人又沾亲带故,有点棘手。徐把想法告诉了岳父,辛院长一听情况,毫不含糊地说:一定分清是非,秉公处理。结果,那个寻衅滋事的亲戚受到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无畏法自明”,辛元宝这样说。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中,他以无畏的气概,用法律的武器,将社会主义大厦的一条条“蛀虫”押上了审判台。作为法院院长、市政法委员会副书记,他对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案件和缓、管、免的案子都要亲自把关。
去年9月,一位法官向辛院长汇报,鹿苑镇一个村办厂的两名厂长和一名供销员合伙贪污公款数万元,有关部门只逮捕了一个供销员,两个厂长作了取保候审处理。辛元宝一听,就感到不对劲。他说,这起案子中,供销员是次要角色,被逮捕了,两个厂长是主要角色却没有逮捕,这有失公正。之后,他专门调阅案卷,了解案情,在此基础上,召开审判委员会议,决定将两个厂长逮捕、判刑。
“头上戴的是国徽,心里想的是群众。一个合格的法官,就要为民办事!”这是辛元宝常说的一句话。
1992年5月,杨舍镇横河里村一对老年夫妇的儿子、儿媳离了婚。他们登记离婚的时候,儿子答应将三上三下的楼房给妻子和孩子。这样一来,原来和儿子媳妇住一幢房子的老两口被剥夺了房屋使用权。于是,两位老人告到张家港市法院,民庭受理了此案。法院经过调查取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老人的合法权益。可是,老人的儿媳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法院;老人则由于房屋使用权未返回,到张家港法院上访。苏州中院复审了这个案子,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当事人仍然不服,到省高级法院申诉。
这是一桩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作为院长,本可以不加过问,但是,这又是一件事关两位七旬老人疾苦的案子,辛院长觉得不能不管。他和其他几位副院长先后到横河里村进行调查,取得了共识:此案判得对,合法合理。接着,他专程到省高院汇报这个案件的情况。在省高院维持原判的通知下达后,他又一趟趟跑横河里村,做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周密地部署了执行工作。执行那天,在镇、村领导和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法院干警顺利地把老人的住房与原儿媳的住房隔开,使两个老人有了安身之所。两个老人极其感动,逢人便夸:辛院长是视民为父母、奉正义而不辞的好干部!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警方忠告

  警惕:
伸向汽车的黑手
今年三月九日,两名从东北流窜到北京的不法人员,在某公司门前,用匕首正在砸一辆高级小轿车的玻璃时,被正在巡逻的治安联防员及过往群众当场抓获,后经公安机关审查,两人交待曾用同种手段作案多起,窃得车内物品价值二十余万元。
当前,日趋繁荣的市场经济和社会交往的快节奏,使机动车、高级小轿车以较快的速度进入到人们的社会活动中。砸汽车玻璃、盗窃车内钱财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如影相随,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带来极大危害。作为违法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已引起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这些违法人员大部分是无业和社会闲散人员,年龄大多在二三十岁之间,以流窜作案的手段,作案时大多数以团伙形式出现,时间一般在晚间,目标是停放在酒楼、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门前及附近的车辆,被砸的汽车里大多数都放有手提包、钱包、大哥大等贵重物品。
对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严厉查处和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希望社会各界能给予高度重视和配合。首先,司机在停放车时,尤其是在夜间,要停放在有人看护的停车场内,值班人员要经常在场内巡逻,尤其在较为偏僻的角落,要重点巡视;其次,停放车后去办事时,要把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不要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再有,如果被盗,一定要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便于警方尽快破案以及破案后能及时找到失主。(李书)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司法部、中国残联等单位近日组成慰问团,给残疾人特困户送温暖。图为司法部副部长肖建章(右二)将慰问金交到特困户手中。
张实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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