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17日人民日报 第1版

第1版(要闻)
专栏:

  中共中央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
 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条例》
新华社北京5月16日电中共中央近日发出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第1版(要闻)
专栏:

  太平洋上铸天魂
——记中国“远望”号航天测量船队
新华社记者贾玉平奚启新本报记者郭嘉
中国“远望”号航天测量船队走过了十五个辉煌的春秋。
十五年来,这支英雄的船队,伴随着祖国改革开放的步伐,肩负着时代赋予的重任,远涉重洋,蹈海战天,二十二次完成国家重大试验的测控任务,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我国航天事业的腾飞创下了不朽业绩,奏响了一曲曲爱国奉献的乐章——
卓著功勋,共和国不会忘记
这是一次历史性的跨越。
一九八○年五月一日,装备有当代最先进电子、光学、机械设备的两艘中国“远望”号航天测量船,拉响了走向世界的第一声汽笛,驶入波涛汹涌的南太平洋,执行我国首次远程运载火箭落点测量和数据舱回收指挥的任务。
五月十八日,从我国大西北发射的远程运载火箭,飞越万里长空,准确落入南太平洋预定海域。
“远望”号船队迅速准确地测出了火箭落点,获得了一系列宝贵的数据,精度之高,令专家叹服。
两年后,“远望”号航天测量船队又接受一次新任务的考验。一九八二年十月七日至十六日,我国进行首次潜艇水下发射运载火箭试验。“远望”号船队提前一个多月就驶离长江,游弋在海上。他们五进四出虾岐门,七次编队长航,圆满地完成了我国第一枚“潜地导弹”的海上试验测量任务。
到目前,“远望”号船队已高质量地完成三次潜艇水下发射运载火箭试验,七次地球同步通信卫星试验及应用发射,新型大推力运载火箭发射试验,我国第二代应用卫星发射试验,以及为国外发射的澳大利亚卫星、亚洲一号、亚太一号卫星等的测量重任。
几乎每一次执行任务,我国的远洋航天测量技术都有新的提高。
一九九○年四月,在执行“亚洲一号”卫星发射测量任务中,“远望”一号、二号船在南太平洋于卫星入轨后八分钟,即为外商快速准确地提供了各种需要的参数,比美国人要求的时间提前了二十二分钟。定轨精度受到了美国休斯公司的高度评价,为祖国赢得了荣誉。
1994年2月和7月,“远望”号船在执行任务途中,两次停靠南太平洋岛国——斐济共和国苏瓦港,首次航行西半球东太平洋,开创了“远望”号船航行时间最长、航程最远的纪录。
同年,我国进行新型卫星发射试验,“远望”号船首次对卫星实施海上控制获得成功,标志着“远望”号跨上了不仅能测而且能控制的新台阶……
辉煌连着辉煌,胜利接着胜利。15年来,“远望”号航天测量船队22次执行国家重大试验任务,累计航程达38万海里,相当于绕地球16圈还多。中央军委曾为“远望一号”、“远望二号”一对“姊妹船”双双记集体一等功!
艰难困苦,测天船无所畏惧
如果把航天发射作为一幕剧的话,那么,发射导弹和卫星只是一台好戏的序幕。
接踵而来的正剧则要完全依赖于由航天测量船、地面测控站等庞大复杂的卫星测控系统,对它实施长时间的跟踪、测量、计算、预报和控制。
驾驭这装备有当代最先进电子、光学、机械设备巨轮者,无疑是集中了一大批当今中国军队里的优秀分子。他们是军人,又是尖端科学技术专家。他们以军人的胆魄和科学家的智慧拚搏于广阔的海、陆、空三维世界。
技术工作是船上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工作。任务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技术上都相当复杂。特别是执行任务中,大洋上测量是在地球转动、海水流动、船体摇动、天线晃动的情况下,对高速运动的目标进行跟踪,时间只有几百秒,战机稍纵即逝。尤其是“一级测量部署”时,各项工作必须绝对按规定时间进行,一秒甚至一毫秒的误差都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如果扳错一个开关,按错一个电钮,联错一个插头,都可能给国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可以想见,当“远望”号船队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成果时,他们的背后是经历怎样的惊涛骇浪与艰难困苦?
“远望”号船队涉足的是前无古人的特殊领域。每次执行任务,他们在大洋上生活少则一个月,多则两个半月,非特殊情况很少停靠外国港口,长时间不补给,官兵们吃不上新鲜的蔬菜,洗不上澡,睡不好觉;每次执行任务,一个航次,测量船最多时要跨越地球7个时差,经历春、夏、秋、冬四季的变化;收不到电视、广播,几乎与世隔绝;船内人员高度密集,活动空间狭小,淡水控制使用,每人每天定量供应;出海后期,吃的全是罐头食品和脱水菜、速冻菜,参试官兵体力、精力消耗很大。他们将大洋测天的生活形象地刻划为:一言不发,二目无神,三餐不进,四肢无力,五脏翻腾,六神无主,七上八下,久卧不起,十分难受。尽管这样,风浪锁不住航程,广大测量官兵魂附大海,心系船队,不畏艰险,甘愿吃亏。
1994年12月19日,“远望”号船完成测控、抢救卫星任务后返航,当经过有“太平洋黑洞”之称的马里亚纳海沟时,突遇36号强台风、寒潮和低气压的三面夹击。凌晨一时,一个接着一个的滔天巨浪,凶狠地撞击在船体上,发出闷雷般的声响。茶杯、台灯、厚重的玻璃台板,哗啦啦甩在地上。船头扎入水中,高出海平面15米的船驾驶室玻璃窗被浪头盖过,颠簸的船体在巨浪的冲击下,发出“嘎喳嘎喳”的响声。单船舷倾斜达23度!危急关头,“远望”号船官兵凭借顽强的作风和过硬的技术,在太平洋上进行了整整36个小时的殊死搏斗,终于战胜了险情。
除了战胜那些自然的艰险,就数攻克世界性的技术难题了。据专家介绍,“远望”号上安装的测量设备,足够装备10多个地面跟踪测量站。由于电子设备高度集中,天线林立,在执行任务时,测量设备和短波通信之间互相干扰严重。美国、俄罗斯、法国都多用装备转信船的办法来解决。1985年,“远望”号船的总体设计者组织科技人员,先后筛选出几十个无干扰频率之后,大胆提出省去转信船的意见,经过几次大型试验的检验,有效地解决了世界上测量船的“磁电兼容”难题。中国人率先结束了远洋航天测量必须借助于转信船的历史。仅此一项,每次涉洋执行任务,便为国家节约试验经费100多万元!
与此同时,“远望”官兵还先后突破了大洋测控实践中遇到的船摇稳定、海上标校、卫星轨道确定与改进、卫星海上控制等一系列重大技术难关,使“远望”号船队的测控能力、测控精度、自动化程度和可靠性等整体技术性能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
从“远望”号1980年首航太平洋到今天,已获得各项科技成果奖129项,其中国家、军队二等奖以上达17项。
魂系海天,“远望人”默默奉献
大海是宽容的,接纳千川万溪;大海又是苛刻的,排斥着儿女情长。“远望人”的灵魂中,大海的召唤,有着不可替代的神圣和至高无上。
我们在采访这些蹈海战天的一个个“远望人”时,他们很少谈及自己的“奉献”,对于为国防、为航天事业所作出的巨大贡献,他们轻描成“那是每一个远洋测量兵的天职!”
然而,他们的背后,却是一串串催人泪下的故事。
这是一个带着遗憾也已获得了安慰的灵魂。我国首次向南太平洋发射运载火箭试验前夕,肩负观测通信重任的“远望一号”船观通长何德俊,被确诊为“肝癌”!他知道属于自己的生命已不多了,他不是叮嘱自己的妻儿老小如何保重,而却焦急地询问着测量船发射机是否调试完毕?恳切地提出数传机的故障要抓紧排除……
 何德俊被病魔吞噬得形销骨立,面颊塌陷。弥留之际,他向政委请求道:“我没有其他要求,能不能设法把我的生命延长到新闻公报发表?”“不能和大家一起去,听听声音也好啊。”
医生尽了全力,可遗憾的是,就在“远望”船队浩浩荡荡向赤道附近海域进发的第二天,何德俊永远地闭上了眼睛。
远洋执行任务的需要,决定了“远望人”必须以船为家,以海为伍。一年的时间里,他们的生活有1/3在海洋,1/3在船厂修船,只有1/3的时间回到基地。他们不仅奉献了自己,也奉献了同亲人的团聚,奉献了孩子应该得到的父爱和足够的教育,奉献了年迈的双亲应该得到的孝顺和侍候。
有人曾对“远望”号船队作过一个“缺乏人情味”的统计:在远望官兵出海期间,15年来,有26个春节、元旦等重大节日是在海上度过的;有1640人(次)主动中止或放弃了休假;有352人主动推迟了婚期;有240人放弃了新婚蜜月;有861人(次)照顾不上分娩的妻子和病重的亲人……
原机电业务长张玉元,3次出海归来时,家里相继消失了3位亲人,当问及“你一生中感到最内疚的是什么?”他不无动容地说:“欠父母、妻子、儿女的太多了。”
“痛苦也是一个世界,那里也有幽静的林间小路,那里有迷人的潭中明月”。这是一位“远望人”写下的诗句,这是“远望人”眷恋大海、奉献人生的真实写照。


第1版(要闻)
专栏:社论

  千秋大业在用人
——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今天本报全文刊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加快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各级党委要在学好文件、吃透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是关系党的事业成败的一个关键问题,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增强党的战斗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为政之要,在于用人。而要选准人、用好人,最根本的就是要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我们党历来重视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一大批优秀的中青年干部被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他们年富力强,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总的来说,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中的绝大多数是好的。但是,也要看到,在选拔任用干部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地方和单位,存在拉关系、跑门子、伸手要官的现象;个别领导干部以个人好恶和个人恩怨取人用人;有的单位和部门,在干部任免中不遵守规定的程序,致使个别条件不具备的干部得到不适当的重用,损害了党的形象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一套比较完善和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使干部选拔工作有明确的章法以资遵循。
《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党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时期的特点,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考察方式、决定程序等一系列主要环节,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是使干部工作逐步走向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的重要一步。《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必将对新时期党的建设这一新的伟大工程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条例》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突出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坚持群众路线,对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增大干部选任工作的民主程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关于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关于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方法,关于党委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推荐、提名的程序,关于加强监督的若干措施等,既吸取了以往的经验教训,又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也比较易于操作。它的贯彻实施,有助于逐步形成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拔干部的社会环境,有助于建立一个促使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激励和更新机制,有助于形成一套程序完备、纪律严明的法制体系,为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加强廉政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党政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坚决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章必循,带头遵守,模范执行。领导干部要在贯彻《条例》方面做出表率,不徇私情,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照章办事,一丝不苟,不仅要严格执行,而且有责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纪检部门要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不论是谁,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上都要按《条例》办事,不能凌驾于党的纪律、规章制度之上,对于违反《条例》的人和事要坚决查处。
千秋大业在用人。我们相信,只要各级党委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都按照《条例》的要求,认认真真抓落实,就一定能够做到选贤荐能,任人得当,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选拔更多的德才兼备的领导人才,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胜利推向前进。


第1版(要闻)
专栏:短评

  国防科技战线一面旗帜
值此第二次全国科技大会即将召开之际,我们向读者介绍一个国防科技战线的先进集体——中国“远望”号航天测量船队。15年来,这支英雄的船队,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江河到海洋,蹈海战天,先后22次完成国家重大试验的测控任务,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我国航天事业的腾飞立下了不朽业绩,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海上航天测量特色的“远望之路”。
航天远洋测量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事业。15年来,在这一神秘而又神圣的高科技领域中,“远望”官兵创造了“奉献、团结、拚搏、严谨、开拓”的“远望”精神,攻克了一个又一个海上航天测控的重大技术难题,充分体现了我军官兵爱国奉献、艰苦创业的优良传统,集中反映了“远望”官兵开拓进取、勇攀科技高峰的敬业精神,同时也表明了革命军人“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的精神风貌。从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一代新人在成长,看到了海上航天测控事业的未来和希望。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出战斗力。搞国防现代化建设,必须造就大批像“远望人”那样思想作风过硬、业务技术熟练的科技干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每个建设者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高水平的工作技能和过硬的岗位本领。我们要树立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热爱科技事业的良好风气,进一步强化高科技意识,锐意进取,顽强拚搏,刻苦攻关,不断攀登科技新高峰。


第1版(要闻)
专栏:

  外交部发言人发表谈话
 菲军方组织南沙“采访”是对中国主权严重侵犯
我国政府向菲政府提出强烈抗议
新华社北京五月十六日电外交部发言人沈国放今天在这里就菲律宾军方组织记者对中国南沙群岛进行“采访”发表谈话。他说,中国政府已就此向菲政府提出强烈抗议。
沈国放说,五月十三日,在菲律宾军方的策划和组织下,菲方两艘军舰和一艘运载菲律宾和外国记者的游船编队驶往我南沙群岛美济礁进行所谓“采访”活动。此前,中国外交部和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曾多次向菲方提出严正交涉,要求菲方取消这次挑衅性行动。但菲方不顾中国政府的严正警告,仍一意孤行,这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中国政府已就此向菲律宾政府提出强烈抗议。他说:我们奉劝菲方不要错误地理解中方的克制,还是回到通过和平谈判解决有关争议的正确轨道上来,如果继续一意孤行,铤而走险,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菲方自行负责。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台办发言人谈话指出
台湾推行“境外航运中心”构想与两岸人民所盼直航不尽相同
新华社北京五月十六日电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今天就台湾推行的“境外航运中心”发表谈话。
这位发言人指出:“我们一贯主张两岸应尽早实现直接通航。台湾当局提出建立‘境外航运中心’的构想,与两岸人民所期盼的直航不尽相同。两岸之间的贸易货物仍需经第三地间接运输,没有解决两岸工商界迫切要求解决的双向直航的问题。两岸通航应遵循的原则是直航,互惠互利,这才符合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我们对一切符合上述原则,有利于两岸直航,促进‘三通’、促进两岸经贸合作与交流交往的举措都表示欢迎,并随时准备就两岸直航问题在适当的名义下进行务实商谈。”


第1版(要闻)
专栏:

  李瑞环会见优秀残疾人代表
 对他们自强不息精神表示敬意
本报北京5月16日讯新华社记者张宿堂、本报记者陈维伟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热爱祖国自强不息优秀残疾人事迹报告会的报告人、优秀残疾人代表李志军、孙淑君、边建欣。他代表党中央向优秀残疾人代表,向全国6000万残疾人及其两亿多亲属表示亲切的问候,对他们为社会做出的贡献表示诚挚的感谢。
在听取了解放军某部中校主治军医李志军、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启智幼儿园负责人孙淑君、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民政起重机械厂职工边建欣等三位优秀残疾人代表的事迹介绍和在各地巡回报告的情况后,李瑞环说:听了你们的事迹介绍,很受教育,对你们自强不息的精神表示敬意,向你们学习。
李瑞环说:当前我们国家各方面形势都很好,经济建设的成就更是有目共睹。但是我们也要正视前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如现在社会上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的消极现象确实在蔓延,已经给我们的事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按照江泽民总书记的要求,在全民族、全社会大力倡导热爱祖国、艰苦奋斗、克己奉公的精神。你们在各地作报告,是很有感染力、说服力的思想教育活动,必将对弘扬这种精神起到积极的作用。
李瑞环说,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发展残疾人事业。残疾人工作近年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基础差、人数多,残疾人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残疾人因为自身条件的限制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位置。希望各级党和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和支持,切实解决残疾人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希望全社会更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1版(要闻)
专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1995年2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对高级干部提出的五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一条换届时,民主推荐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推荐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章考察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主管方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九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五)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考察拟任党政领导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拟任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成员;
(三)本部门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进行上列考察时,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当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议由本级党委(党组)主持,必要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派人指导;
(二)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三)参加评议的人员,可以根据被评议对象的层次和职务确定,一般应当由被评议对象的同级、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五)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二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上级党委考察之前或者本级党委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在本级党委领导成员中酝酿;
(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
(三)党外领导成员的人选,还应当在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酝酿;
酝酿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前,须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地方政府组成人员人选、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须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协管方在收到主管方意见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对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党委(党组)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须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
第三十二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积极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的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并介绍所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三十五条换届时,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三十六条由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决定前,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认真加以分析。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决定,也可重新推荐人选。如果党委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当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三十七条由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适当时候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由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在进一步酝酿后继续推荐。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应当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上下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经选举产生的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在原籍任职满一届后,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民族自治县参照执行)。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辞职降职
第四十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一条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二条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的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提出辞职。
第四十三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对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第四十四条辞职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被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政协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四十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调查审理机构,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
(二)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三)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党组);
(四)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五)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审批;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人民解放军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精神作出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5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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