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16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理论)
专栏: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

  正确处理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的关系
李琪
在我国改革开放日益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确立的关键时期,党中央在党的建设和国家管理活动这两个重要领域里重提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战略意义。而在国家管理活动一个极为重要的领域——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的关系问题上,如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将是直接关系到世纪末我国政治与行政系统的发展进程与趋向,以及社会主义中国能否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权力配置上,正确处理地方行政与中央行政之间的“分”与“集”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如何正确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行政权力配置上的“分权”与“集权”的关系,一直是我国政治与行政体制运作中的重大问题。辽阔的国土,众多的人口,沿海与内地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均衡,组织现代化建设的繁重任务以及国际国内形势等诸多因素交融在一起,形成了一种促成中央集权的强大的社会需求。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管理系统通过中央集权自上而下的节制运作程序,有计划地、迅速地汇聚起有限的资源,高速度地建成了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为国家奠定了雄厚的产业基础。但是由于过分强调中央集权,使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生机与活力受到影响,导致统得太死、管得过严、运转不灵、效率低下等消极现象的产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实践,中央政府绝对高度集权的传统管理模式已不复存在,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自主权大为加强,这就带动了区域经济一定程度上的成长与繁荣,较大幅度地拓展了地方行政活动的空间。但是,犹如集权化体制有其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一样,分权化体制亦有其两面性。前一阶段在某些地区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分散主义倾向和地方行政延缓甚至阻碍落实中央行政统一部署的问题,足以证明分权与集权一样,也应有一个“适度”的前提。
在中央与地方的集权和分权的问题上,关键是按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谋求实现“分”与“集”关系的适度与和谐。
其一,地方政府与下级机关应贯彻国家行政管理的统一原则,认清中央集权是地方分权的前提条件,必须坚决服从中央的统一政令、统一指挥和统一部署。应特别注意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通过发挥国家行政系统纵向结构上各层级的等级链作用,在组织规范与行政程序上保证中央政令的畅通,做到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保持行政系统整体的集中性与一致性。
其二,中央政府应坚持国家行政管理的民主原则,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下级机关的积极性和自主行政作用,通过多种渠道和多种方式,保证人民群众有效地参与行政管理活动,行使国家管理权力。同时,要将应该放下去或可以放下去的权力继续下放给地方政府和下级机关,承认并尊重地方行政的正当权益,注意维护地方、下级和群众的自主权,提高民主管理的参与度,消除和防止过度的权力集中。
其三,国家权力机关应通过民主程序和立法手段,明确界定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的事权范围及其各自相应的职责权利。地方政府应在保证集中的前提下无条件地承认中央政府的统御权和调控权;中央政府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重视和保障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指导下,充分调动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两个积极性,合理配置国家行政权力,真正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领域里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在行政改革中,正确处理微观行政与宏观行政之间的“活”与“控”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要求我国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深入的变革,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摈弃绝对高度集中的传统管理模式,放手搞活经济,充分发挥地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近年来,中央政府积极倡导民主管理,尊重地方与基层行政机关在行政改革中的首创性、参与性,微观行政富有创意的改革举措为宏观行政的总体改革进程注入了新的动力,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某些地方出现的过于强调局部行政改革特殊性,在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变相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权,造成“中央放权、地方截留”的局面,以及因行政改革失“度”和失范而导致政纪涣散、政令不行、政出多门等现象。这就警示我国行政系统在坚持微观搞活的同时,必须强化宏观控制的作用。当前,强调以民主集中制原则来指导行政体制改革,并在这一改革进程中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活”与“控”的辩证统一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中央行政机关仍应坚持贯彻民主原则,最大限度地调动地方行政改革的积极性,鼓励他们进行多样化、多渠道的行政革新探索;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疆域辽阔、行政作用面巨大和组织系统庞大的现实特点,中央行政特别应注意坚持贯彻集中、统一和控制的原则,有部署、有步骤地推进行政改革,以改革的有序性来保证改革的有效性。
要实现宏观行政改革运作上的集中统一,就必须加强和完善宏观控制系统,充分发挥这一系统的具体运行机制的作用:①平衡机制。行政系统作为内外各种社会关系有机复合的一种组织体,总是处于诸多社会因素交织作用的动态环境之中,面对环境的不断变化和行政改革中涌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行政系统必须通过保持中央与地方、上行与下行、内部与外部等各方面关系的平衡来保证自身的存在,使改革平衡、协调地发展。②纠偏机制。由于人们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进程中,难免会出现程度不等的种种偏差,这就需要发挥宏观控制系统纠偏机制的作用,采取纠正和调控的措施,使行政体制改革在集中控制的状态下沿着正确轨道运行。③调控机制。行政体制改革的进程,本身是从旧质态平衡跃入新质态平衡的一个逻辑发展的过程。在变革中,必不可免地会出现一些无序、失范、不平衡和不规则的现象。因此,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决策者必须通过调控机制来实行强有力的集中和调控,以此来调节区域行政改革发展的速度、规模和走向。只要中央行政机关切实地发挥好上述三项具体运行机制的作用,就能在行政体制改革中有效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实现行政改革进程的良性发展和优化运行。
在利益关系上,正确处理局部行政与全局行政之间的“兼”与“统”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利益关系的泛化和多样化,已经在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活动中越来越普遍地表现为一种具有现实性的导向。一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受利益机制的驱动,亦越来越频繁地扮演了局部利益的守护者和代表者的角色。在一些局部利益色彩浓重的地方或部门,甚至出现了地方或部门的行政机构营造区域性经济贸易壁垒,阻挠统一市场的发展和不服从中央的宏观调控措施等问题。
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形成的新的利益格局,我们更应自觉地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辩证地处理好局部行政与全局行政在利益关系上的“兼顾”与“统筹”的关系。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违反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那末,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以上所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在这里,邓小平同志把经济范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与政治法律范畴的“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直接联系起来加以论述,阐明了“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同时,也明确地指出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以及其它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的对立统一性:统筹兼顾,两者俱利;求小舍大,两者俱损。这就为当前正在深入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首先,应始终坚持统筹全局的原则。在行政系统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缘于利益冲突而导致的部门行政、局部行政与全局行政的矛盾。这就要求行政系统切实坚持和依循全局利益高于局部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从全国大行政的总体格局出发来搞好各个局部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次,应继续执行兼顾局部的政策。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系的运作,在本质上是上行与下行、全局与局部之间的一种和谐、统一的有序化活动。根据这一特点,要求中央行政主管机关在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切实贯彻和全局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兼顾行政系统内部各单元、各局部、各地方的利益和具体情况,允许他们保有一定的、合理的利益空间,以实现全局行政的和谐。再次,应经常要求全体行政工作人员认清局部行政的组织归属和使命。国家行政权力的本质特点是集中和强制,在组织形态上又表现为层级节制和命令服从关系。因此,局部行政管理应是中央行政权的下行延伸和具体体现,是执行党的路线、国家意志和维护全局利益的行政基础。局部行政必须服从、服务于全局行政的工作目标,保证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促进宏观经济的发展,这是行政组织系统赋予每个局部行政的组织使命。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社会主义大国,现在又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为了加快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艰巨任务,就需要政府行政管理系统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的上述三个重要关系,促使整个行政系统高效优化地开展各项工作。当前,特别要强调维护中央的权威。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中央政府的各项政令,真正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民主集中,有“统”有“控”,从而创设一个统一有序、稳态运行的优质宏观行政环境,为实现国家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提供强有力的行政保证。


第9版(理论)
专栏:思想纵横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弘扬敬业精神
袁秀珍余国林
敬业精神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要不要弘扬敬业精神,这种敬业精神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以及应当如何弘扬敬业精神,这些都是当前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回答的问题。我们认为,敬业精神作为职业道德范畴,指的是人们对于所从事职业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强烈的进取精神。在我国,弘扬敬业精神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的要求,其根据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由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则——竞争规律决定的。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说是买方市场的经济,卖方市场只是短暂的虚假的现象。因为只有激烈竞争的买方市场,才能使企业在市场中实现优胜劣汰,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求得发展,必须使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尽可能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就要求企业员工必须弘扬敬业精神——认真地对待劳动,诚实地对待劳动,创造性地对待劳动。否则,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就会缺乏生机和活力,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
第二,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的。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强烈的趋利性;市场机制促使不同的商品生产者采取各种手段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也容易诱发“拜金主义”。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生产的根本目的仍然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在生产经营中,必须既讲功利性,又讲公益性,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绝不允许任何生产者不讲社会责任,不择手段地追逐利润。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大力弘扬敬业精神,用正确的思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来匡正市场经济以利益作为驱动、激励与导向的唯一动力所产生的种种弊端。
第三,由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所决定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剧烈的市场竞争使企业利益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连。如果说市场是大海,那么企业就是在大海中彼此竞赛的龙舟,全体职工就是划龙舟的运动员,“厂兴我富,厂衰我贫”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全体职工为了在“竞赛”中取胜,必将同舟共济,齐心协力,用“赛龙舟精神”,艰苦创业,拚搏向前。而这种“赛龙舟精神”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弘扬敬业精神的一个重要体现。
敬业精神的内容非常广泛,其核心是“勤”、“诚”、“信”、“仁”四个字。勤,即在事业上要勤奋进取,争创一流。勤是敬业精神的根本,它要求人们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要勤奋敬勉,勤于钻研,讲究质量,讲究效率,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努力成为同行中的佼佼者。诚,即在对待利润上要诚实厚道,讲求互利互惠。它要求人们无论搞生产还是搞流通,都应目光长远,薄利多销,让利社会。信,即要恪守信义。它要求人们在生产经营上重合同,守信用。已签订的合同,由于情况变化,即使一时吃亏也要负责到底。信誉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同时也是一种竞争手段,因而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要以信为本,搞好公共关系,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采取适宜的企业行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仁,是指生产经营者自身内心的职业道德修养必须达到的一种境界,即在生产经营上要讲职业良心,讲究社会责任。它要求人们在生产经营中,做到处处为消费者着想,把自己摆在消费者的位置上,去体验消费者使用劣质产品、接受恶劣服务时的心情,据此将心比心,推己及人,唤起自身职业良心,并以此作为对自身职业行为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选择的标准,培育为消费者负责的职业道德信念。
为了使敬业精神得到发扬光大,当前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激励机制。要深化改革企业干部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要实行聘任制,不能实现岗位责任目标的要及时撤换下来。职工要凭技术和敬业精神竞争上岗,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实行内部待业或予以辞退。要改革分配制度,拉开在岗与不在岗,以及岗位之间的收入差距,激励干部职工敬业爱岗,甘于吃苦,争创一流。二是制订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敬业意识。职业道德是每一个从业人员在从事自己的职业活动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规范。各行各业都应该根据自身的职业特点和服务对象,参照约定俗成的职业道德传统,结合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职业行为的道德准则或道德要求,使本行业的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时,有所遵循,相互监督,自我约束。要通过教育引导、系统培训、个案分析、内心体验等多种形式,明确职业道德标准,增强职业道德责任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匡正职业行为的价值取向。三是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竞争规则。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文明经济,必须通过立法的手段,制定完备的竞争规则,保证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公正、平等地竞争。四是正面典型引路,实行舆论监督。先进的典型犹如一面旗帜,具有很大的说服力和感召力,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勤勉敬业,创造一流业绩的企业和个人。同时,对不讲职业道德的职业行为,要予以揭露和处罚,逐步形成法制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弘扬敬业精神的良好氛围。


第9版(理论)
专栏:改革热点纵横谈

  汽车流通体制亟待改革
顾向东
去年国家五项体制改革出台并正常运行后,无论是从改革的进程,还是从实际经济运行的需要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全面构造我国新型流通体制的时机都已成熟。现仅就建立汽车流通新体制的有关问题谈一些初步的看法,供研究参考。
   我国汽车流通体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汽车流通体制已由计划走向市场。1994年汽车年产量的96%已进入市场交易,市场机制已成为汽车产品流通的主要运行机制。但是,当前汽车流通体制的发展总体上还处在一种自发的状况,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不能适应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现代化、大批量生产体制呼唤建立与其匹配的现代化、高效率、少环节的流通体制。二是汽车经营单位杂乱,流通环节过多,税费负担沉重,秩序混乱。据不完全统计,经营汽车的企业,北京市有1200多家,沈阳市有1000多家,其中多数不具备经营资格,缺乏必要的营销手段,增加了许多无谓的中间环节。据辽宁反映,用户购车前后共需缴付19种税费,有的地区多达47种,各种税费总和大约要达车价的1/4甚至1/3。三是汽车零售市场管理不力,不正当交易行为十分严重,出现了“回扣”、“佣金”等不正当竞争甚至欺行霸市的行为。四是国家对培育、建设全国性汽车市场,缺乏有力的宏观管理和政策上的支持。这些问题必须在深化改革,确立汽车流通新体制中加以解决。    正确地确定新体制的目标 改革汽车流通体制首要的是确定新体制的目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形成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现代化的流通体系。这是确定汽车流通新体制目标的大前提。与此同时,确立汽车流通新体制的目标还需要充分考虑汽车这种商品在生产、移动、销售、消费等环节的特点。鉴于目前汽车流通中存在的问题,汽车流通新体制的目标应有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建立专业化、规模经营的流通体系;二是形成适度分工、适度竞争的流通秩序;三是培育促进生产、保障消费的流通功能;四是达到高效率、高效益的流通效果。当然,这是汽车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改革伊始,有的措施还不可能完全按这个目标来要求,但从改革的部署看,这样提出要求则是必要的。
   工贸结合、贸工结合,塑造汽车流通大公司
实现汽车流通新体制的目标,从市场主体的改革来看,关键是要塑造经营汽车流通业务的大企业,实施大公司战略。从生产与流通密切衔接的要求来看,经营汽车流通业务的大公司必须工贸结合、贸工结合,与生产企业利益方向一致,共存共荣;从改造现状的要求来看,这样的公司必须能容纳现有各类汽车流通企业的进入,确保各投资者的投资利益。这种改造必然牵动原有多种渠道的组合和变化。因此,大公司的组织方法只能采用股份制的形式,这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公司初步形成后,国家需要在政策、融资、经营权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使其能够逐步完善功能、发挥作用,支撑汽车流通新体制的运行。实施步骤上可先抓三四个工贸结合、贸工结合的试点,并纳入国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规划,确保实施。
按照经营特点划分,将来重新塑造的大公司大体有两类:一类是由汽车生产企业控股、主营本企业产品的专业性公司;一类是在现有汽车经营公司(包括物资系统、工业系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面向大市场、多品种、多渠道经营的综合性公司。前者的经营方式将主要是推行分销(有的也可包销)、零售、维修全程服务制;后者的经营方式将主要是推行代理制。生产企业可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理商。代理关系应本着减少环节、方便用户的原则合理构造,代理商和生产企业之间应逐步形成稳定的承销或代销关系,从而形成品种、价格优势,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形成与大生产匹配的大流通。
   办好全国性汽车市场
全国性汽车市场,是具有现代化运行手段、综合服务设施、规范管理制度的交易场所。通过这样的市场交易,一是可以实现大的产需衔接;二是可以规范市场行为,形成引导价格、引导生产的功能;三是可以推动汽车流通少环节、高效益。另外,政府通过对全国性汽车市场的调控,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达到平抑物价、调节供求和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所以,办好全国性汽车市场对汽车流通新体制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建设全国性汽车市场要循序渐进,当前主要是把现有的市场办好。应采取必要措施指导市场以其用户集中、交易规范、手续简便、履约率高和流通成本低来吸引生产厂家踊跃入市交易,积极投放资源,使市场交易形成规模。生产厂家要把全国性汽车市场作为出卖自己产品的一个重要交易场所,把入市场销售和通过企业自己渠道销售结合起来,互为补充,从市场的有序竞争中,获得多种信息,来改进生产,提高产品竞争力。
   制定必要的法规规范流通秩序
推动一批汽车流通大公司的成长,办好现有的全国性汽车市场,将会对汽车流通新秩序的形成起重要作用。但仅此还不够,还需要尽快制定诸如《汽车市场管理办法》、《汽车流通环节的职能与责任》、《汽车经营企业的资格与行为》、《汽车流通环节的价格形成办法》、《关于汽车价外税费率的统一规定》等法规,对汽车流通领域各个环节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些法规从功能上看,既是新体制的基本规范,也是推动向新体制转换的有力措施。因此,应及早制订并颁布实施,以有效地促进汽车流通新体制的建设和形成。


第9版(理论)
专栏:

  依法审计和实事求是的辩证思考
翁亦然
依法审计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是审计机关执行公务时遵循的一般原则,但在人们的认识上,对两者能否共融,始终未达共识,因此影响和困扰着审计实践。究竟如何看待两者的关系,能否求同存异,相得益彰,笔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必须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
依法审计是《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也是审计工作赖以生存的基础。审计工作衡量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否规范,标准只有一个,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然,在改革过程中,新问题、新事物会不断出现,某些旧的规章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无法可依的现象也会出现,对此,应通过加强立法,尽快制定新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决不能就此否定依法审计的原则。
依法审计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因为,第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进行最合理的配置。而资源的需求者受利益趋动的影响,追求资源的行为会出现排他性和盲目性,甚至会出现破坏性,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来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就必须严格执法,保证政令畅通,这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第二,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两种体制的摩擦、碰撞和空隙及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引发的弊端和消极作用,若无法制规范,势必产生一种无序状态。通过立法并赋之必要的执法监督,才能保障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第三,市场经济体制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主要靠法制约束。如果不严格执法监督,市场主体的行为就难以控制和约束,自由平等竞争就会失去前提和保障。因此,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促进市场的正常发育、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第四,只有坚持依法审计,严格执法,才能有效抑制恣意侵吞国家资产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坚持用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审计实践
依法审计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不矛盾。在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势必会涉及现行的某些法律制度的调整,而对某项法律制度的调整和更新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衡量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时,一定要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具体地说,实际生活中决非都是泾渭分明的“非此即彼”的现象体,更多的是“亦此亦彼”的混和体。即不合法成份中含有合理的因素,合法的成份中亦有不合理的因素。例如,外贸企业参与国内商品流通,就现行体制和工商管理规定而言,是不允许的,但这种尝试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大循环;又如许多公司、企业有钱租房,却无钱买房,缘于租房的钱可进入企业的成本,买房的钱却必须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几年下来,租金即可购置一幢办公楼。诸如此类的问题,若不从实际出发,把审计事项置于一个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加以考查,简单地套用法律条文,也许就会得出违背法律公平意愿的结果。
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实事求是并不容易。一是审计人员的素质影响着执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审计人员素质又受制于其思想、政治、文化、道德、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二是审计客体的发展状况和审计机关的外部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近几年违反财经法纪的现象屡禁不止,与执法不严有很大关系,与审计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坚决贯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也不无关系。因此,只有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审计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
   搞好审计工作必须克服两种倾向
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最重要的就是要将审计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所谓审计的原则性是指,审计机关应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对审计客体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地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简言之,审计原则性就是依法审计。所谓审计的灵活性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客体的问题不是简单地按法论处,而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的因果关系,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衡量是非得失。
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及为谋取部门和地区利益违反法律等现象”。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经济监督部门,尤其应该贯彻执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规定。但是,执法应先懂法,并对客观事物有个正确的判断。如果有了法而不去了解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在处理问题时又不去深入地研究问题的具体情况,只是机械地搬用法律条文,就会犯教条主义。董必武同志在八大讲话时指出:“我们要办理的国家事务是具体的,千态万状的,而法是概括的、定型的,不可能一切事务都由法来规定。因此依法办事,不应当作为官僚主义者打官腔的借口,亦不应当钻法制不完备的空子借口无法可依,把事情推出去不管。法只能是办事的准绳,只有从实际出发,对事物的本身和它相关联的各方面加以周密的分析,才能达到妥善办事的目的。”我认为这个讲话至今仍具有指导意义。
我们在强调坚持依法审计要避免犯教条主义的错误时,亦不可忽视有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否定依法审计的错误倾向。在社会上曾一度出现过“经济要上,监督要让”,“要打破一切清规戒律”,“一切均可以闯”等思想。这些观点,实际上是把改革与法治对立起来。改革需要突破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条条框框,调整不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政治、法律、文化等上层建筑,但改革、调整并不是对原有的法律制度,不加区别地统统废除。对于确实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应予废除或修订,但是对于促进和保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法律制度,则要坚决遵守并使之日趋完善。要防止有些地方和部门自行其是,另搞一套,损害整体利益以谋取局部利益的错误行为。因此,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中有法不依,以及为谋取部门和地区利益违反法律等现象,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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