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21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理论)
专栏:国有企业改革纵横谈

  按邓小平同志的思路搞活国有企业
苏星
一、一切从实际出发
1985年,邓小平同志在同外宾谈话时说:“中国搞社会主义走了相当曲折的道路。20年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一条最重要的原则:搞社会主义一定要遵循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也就是毛泽东同志概括的实事求是,或者说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取得成效,必须遵循这个原则。
从实际出发,先要弄清国有企业的历史和现状,即弄清国有企业的实际。
第一,我国的国有经济,是在没收官僚资本和对私人资本主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40多年来,全国人民节衣缩食,已经积累了巨额资金。截至1993年底,全国国有资产总量已达34950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26025亿元,占国有资产总量的74.5%。国有经济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曾做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经历过辉煌的岁月。今天,它依然掌握着国民经济命脉,在基础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加快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保证社会稳定的基本力量。
第二,国有企业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现在要向市场经济过渡,不能很快适应,历史上形成的计划经济弊端也逐步暴露出来。这样,就形成了目前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包括:增长幅度慢于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差,亏损面大;债务负担和社会负担过重;资金紧张,没有力量进行技术改造,从而带来劳动生产率下降,成本上升;体制不顺,管理落后;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束缚职工的积极性,等等。这些困难,有些是历史形成的,有些是新产生的;有些可以靠企业本身解决,有些是企业本身无能为力的,需要靠国家通过宏观调控逐步改善企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从1978年开始的城市改革,是以搞活国有企业为中心环节。简政放权的目的,是为了政企分开,使企业自主经营。1984年,这个原则已经明确地写进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实践证明,这条改革的路子并没有错。我们企业改革的目标,是使企业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转向适应市场经济的体制。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大弊端,是计划一直管到企业。结果,一是把企业管死了;一是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经济管理机构。因此,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必须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同时,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现在看,凡是真正落实了经营自主权的企业,都焕发了生机和活力(这样的企业大约占国有企业的20—30%)。许多国有企业搞不活,主要是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关键在于转变政府职能。
为了搞活国有企业,人们常常谈到引进外资企业的经营机制,或者引进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为什么要这样做?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对这类企业必须转变职能,不能像原来那样管了。最近,我读了黄范章同志谈“中策现象”的文章。所谓“中策现象”,是指香港中国策略投资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在大陆收购和控制了200多家国有企业,在短期内使企业机制获得转变,原来亏损企业也扭亏为盈的现象。作者认为,这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之所以转变得这样快,关键是政企分开、企业自主经营。“中策”的董事长也说:他之所以给国有企业“嫁接”外资,目的就是为了帮企业割断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实现自主经营。于是作者便提出了一个问题:难道除了出售给“私营”或“外商”外,我们竟无法使国有企业实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吗?作者的答案是:否。我同意作者这种积极的看法。
总之,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国有企业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有历史形成的,有新产生的,有微观的,也有宏观的,不能完全归咎于企业,更不能笼统地归咎于国有制;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转换政府职能,使企业自主经营的方向并没有错,而且已初见成效。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的仍然是为了使企业成为真正的经营主体和法人实体,从根本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二、不争论,争取时间干
对改革开放的不同意见,邓小平同志有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不争论。他说:“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农村改革是如此,城市改革也应如此。”邓小平同志的不争论,是指改革开放的实践,不是指理论界在学术观点上的不同意见,对于后者,还是要贯彻“百家争鸣”的精神,充分展开讨论。但是,两者有时又相互影响。因此,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时,应当明确,党中央已经定下来了的原则和方针,比如《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定了的东西,主要是争取时间干,在实践上就不要再争论了。下面,我举几个例子。
第一,关于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决定》已经明确指出:第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产值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第二,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这反映了现在的实际情况。现在,有人看到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远远高于公有制(主要是国有制)经济,便担心公有制有一天会失去主体地位。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是,我们的方针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不能采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办法,来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只有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壮大,本身发展壮大了,主体地位是不会改变的。也有人看到由于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太慢,便主张大大压缩国有经济的比重(如降到20%或25%),这种主张至少不符合中国实际。从实践的观点看,我们必须坚持《决定》提出的原则,现在不必忙于去争论国有经济应占多大比重,公有经济占多大比重,这些问题要通过实践来解决。当务之急是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
第二,关于现代企业制度。《决定》已经明确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并且指出,现代企业按照财产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这说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十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其目标仍然是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自主经营。理论界对现代企业制度有各种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公司制或股份制;有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公司制只是其中一种形式。我认为,后一种理解比较符合《决定》的精神。最近王忠禹同志在一篇文章中提出,“全面理解现代企业制度,有三点特别值得注意:一是防止把现代企业制度片面理解为股票上市、内部集资,或把企业翻牌为公司;二是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但不是把所有企业都搞成公司;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将改制、改造、改组、强化管理及解决目前企业存在的重点、难点结合起来进行。”我认为,这种看法比较符合《决定》的精神。
第三,关于产权关系明晰。《决定》指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这样,就分清了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企业占有、使用、经营权的关系。国家作为所有者只拥有资产受益(收取上交利润或股息、红利)、重大决策(有些要通过董事会)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作为法人,在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支配它占用的财产。理论界对产权有各种各样的看法,如分为终极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所有产权和法人产权,还有其他分法,但多数人都同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当分离。因此,《决定》使用国家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说法,是符合实际的,在实践上据此来界定产权,明晰产权关系,并没有特别的困难。我们要建立的是符合中国实际的产权关系。在我国现阶段,私有产权关系是明确的,不明确的是公有产权关系特别是国有产权关系,解决这个问题,只能从中国实际出发,不能照抄照搬外国的本本和经验——虽然该借鉴的我们还是要借鉴。
总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实践上要遵循《决定》已经明确了的原则规定,不争论,争取时间干。至于学术观点上的不同意见,可以让理论家们去讨论。
三、哪种形式能把国有企业搞活,就采取哪种形式
1962年,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恢复农业生产时,曾经说:“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也应采取这种态度。
我国城市改革有一条重要教训,就是在一个时期只推行一种资产经营形式,说承包,大家都承包;说利改税,大家都利改税;说股份制,大家又都想搞股份制……而且变动频繁,两三年一个“新套套”。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国有企业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的。何况有些做法,是从某种原则或主观愿望出发的,并未经过实践的检验。开始搞城市改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遵循,只能摸着石头过河。现在已经搞了十几年的改革,积累了经验,有些企业搞活了,有些城市(如柳州市)大多数国有企业搞活了。为此,就要采取邓小平同志对待农业生产关系形式的态度,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把国有企业搞活了,就采取哪种形式;企业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采取哪种形式,不要推行一种模式,不搞“一刀切”。
比如,首钢搞了十几年递增包干,的确把国有企业搞活了,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现在,有些企业还愿意承包,效果也好,就不必去改变它。首钢从开始承包就有争论。曾有人提出,承包的原则是: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按照递增包干的办法,多少年以后,就会出现企业得大头的情况,因此,怀疑这种做法。但首钢的同志认为,即使企业得大头,企业还是国家的财产,企业富了,可以提高技术水平,扩大生产,改善职工生活,对企业对国家都是有利的。首钢坚持下来了,而别的实行递增包干的企业都先后改变了经营形式。现在回过头来看,首钢坚持下来是对的,如果也跟着变来变去,肯定不会有今天的成就。
再比如,上海第二毛纺厂是实行厂长负责制的集团型工厂。厂长万德明经过苦心经营,把这个厂搞活了,成为中国第一家从羊毛进口到成衣出口的全能型大企业。同时,通过出资收购、投资控股、联营合资、风险承包等方式,从上海郊区一直扩展到长江上游的成都,控制了包括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在内的21家企业,其中12家亏损严重的企业,已先后扭亏为盈,万德明被誉为“扭亏大王”。这样的企业,是否一定要改组为集团和股份公司呢?有人在探讨这个厂的前途时曾经提出,搞集团,为了提高级别,往往要从上级机关派一位领导来当董事长,如果董事长不懂经营,又不协调配合,企业现在的好局面就有可能被破坏。成立股份公司,万德明无论任董事长,还是任总经理,都不能充分发挥他现在所起的作用,如果让他身兼二任,无非换个名义,那又何必多此一举呢?我同意这种看法。实际上这个厂已经是一个有实无名的企业集团,让它继续经营下去不是很好吗?
我举这两个例子,无非是为了说明一个问题,现在有一批搞得好的国有企业,它们都是根据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从实际出发,采取不同的形式发展起来,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允许它们沿着自己选择的途径发展。将来它们自己想改了,也要由企业自主地去选择适当的形式。
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应当放在那些经营一般和亏损企业上,不是锦上添花,而要雪中送炭。对这些企业,也要从实际出发,而不要从概念出发,根据企业的条件和愿望,选择不同的形式。有的企业可以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的企业可以实行资产承包经营,有的可以组成企业集团,有的可以保持集团型工厂(如上海第二毛纺厂),有的可以改为股份合作制,有的可以兼并、租赁、出售,有的可以破产。总之,只要能使国有企业活起来,转换经营机制,扭亏为盈,各种办法都可以用。这个问题,现在在我们的领导干部中已逐步取得共识。最近,我读了两位书记的文章,一位是福建省委书记贾庆林同志,他说:“要鼓励企业大胆试、大胆闯,只要有利于资产增值、企业增效、个人增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哪一种形式有效,就用哪一种形式,不要强求一个模式,搞花架子。”一位是天津市委书记高德占同志,他说:“从一些单位比较成功的做法来看,企业采取什么办法转换经营机制,必须从实际出发。转换经营机制工作,有些是共性的要求,如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等,各个企业都要认真抓好。同时,又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实行一厂一法,一店一法。有的需要通过联合改组成集团公司,有的适合划小内部核算单位,有的适合搞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有的适合建立股份制公司,等等。”我认为,这样的看法比较符合邓小平同志的思路。沿着这个思路前进,可以更快地转换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搞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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