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17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常言”不能代替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听到一些人以“常言”作为自己采取某种行动的依据或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如“父债子还”、“法不责众”等等。但是,“常言”不等于法律,也不能代替法律。下面四个小故事就是例证。
                 ——编者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常言”不能代替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听到一些人以“常言”作为自己采取某种行动的依据或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如“父债子还”、“法不责众”等等。但是,“常言”不等于法律,也不能代替法律。下面四个小故事就是例证。
                 ——编者
  打小偷也违法
陈默
小明上街买水果,突然,一个小偷骑上小明停放在水果摊旁未上锁的自行车便跑。情急之下,小明抓起一把水果刀追了上去。小偷拔出一把三棱刀将小明左胳膊扎伤了。小明在群众协助下将小偷制服。小明包扎伤口时,看着一个劲儿求饶的小偷气不打一处来,操起水果刀在小偷的大腿上刺了一刀,并将小偷的胳膊打断,然后将小偷扭送到公安局。不久,公安局在处罚小偷时,也对小明处以警告并责令其赔偿小偷医药费405.5元。对此小明大惑不解,觉得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难道打伤小偷也犯法?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2.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并且现实存在;3.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4.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对想象的可能发生的以及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行为,都不能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小偷偷走小明的自行车,又拔出刀刺伤小明,这都是不法侵害行为,这时,小明手持水果刀与之搏斗,属正当防卫。但小明在小偷失去侵害能力和反抗能力后,用刀刺伤小偷并打断小偷的胳膊,则属防卫过当。这时的小明具有明显伤害小偷的故意,这种伤害行为产生了伤害后果,故而应当负故意伤害他人的责任。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烧毁自家财产也可能受处罚
齐艳明
农民王某与丈夫贾某在自家经营的装饰装修材料商店里因争吵而扭打起来,王一气之下将汽油倒在装修材料上点燃,造成火灾,直接损失1.5万多元。王某当即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被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所谓放火罪,就是指故意用放火的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财产,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人身、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刑法来看,放火烧毁自己的财产要不要定罪处罚并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民法来讲,所有权人对所有物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可以消费、出卖、赠送或者毁弃等等。放火烧毁属于自己合法所有的财物,从原则上讲,属于对财产的处分之权,一般来说不存在给他人和公共财产的安全造成威胁。
然而在本案中,王某烧的虽是自家的财物,但她所处的环境是住宅区,对周围居民的住宅构成了严重威胁。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放火罪。虽然经消防部门及时扑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是要定罪处罚的。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借钱给人赌博不受法律保护
于杰肖宇
不知何时起,农民王晓光迷上了赌博,很快就输进去7000余元。他想捞本,但手头无钱,便找到好友张洪说:“我赌钱输了7000多,想捞捞本,看在咱们多年的友情上,就帮我一把,借给我3000元,只要把输了的钱捞回来……”张洪本不想借,可经不住王晓光的软磨硬泡,终于让了步,把3000元钱借给了王晓光。王晓光当即写了借条。还钱的日期到了,张洪找王晓光要钱,王晓光因债台高筑,早已躲出去了。
张洪无奈,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调查认为,张洪明知王晓光借钱用于赌博,对这种不法行为本应制止,但张洪却将钱借给对方用于参赌。这说明张洪在主观和行为上均有过错,在客观上起到了支持不法行为的作用。虽然王晓光打了借据,在形式上已具备了借贷的法律特征,但王晓光的赌博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按照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违反法律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规定,张洪和王晓光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张洪的债权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据此,人民法院判决:从王晓光处追缴的3000元收归国有。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并非父债都要子还
陈兴平
今年48岁的杨某是个个体户。自从去年6月妻子因病去世后,他便开始不务正业,渐渐染上了喝酒、抽烟、赌博的恶习,欠下许多债。
今年5月,杨某因醉酒溺水而死,债主们纷纷拿着杨某生前打的欠条,上门找他儿子杨旭讨债,并说:“人死债不烂,父欠债,子要还!”并限令在20日内还清债务。杨旭得知他父亲留下了近万元的债务,吓得不知所措。
杨旭还不了这些债务,债主们便诉到法院。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了判决:被继承人杨某的债务多是用来满足个人酗酒挥霍享受所欠下的,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的家庭共同债务无关。鉴于杨某所留遗产的实际价值为2000多元,而其子已表示放弃继承,因此,以债务的多少按比例减少清偿数额,对于超过遗产价值的那一部分债务,杨旭不承担清偿责任。
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限制继承原则,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在清偿时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在他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来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实际上是拿被继承人的财产替被继承人履行没有来得及履行的义务。杨旭放弃了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就不承担相对应的义务。如果仍让杨旭拿自己的财产偿还父亲所欠的债务,就损害了杨旭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对的。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人生一得

  失误常由激愤出
吕建光
那是我插队时一个冬天的下午,我们蜷缩在集体户里,心境在严寒中坏起来。记起离村不远处的农田边上长着的一棵老树,于是和同学拎着斧子奔那棵老树而去。半路上有位老社员阻拦我们,可冷得气急败坏的我们听不进去劝阻,那棵老树在我们的利斧下沉重地倒下了。春天给那块田地播种的时候,我看着老树仅存的树根钻出枝芽,突然明白,夏天那一片浓浓的绿荫不会再有,顿时产生了一种深深的负罪感。
不久前和儿时的朋友相遇,没想到这位当年跟我下河摸鱼、上树掏鸟蛋打下手的人,居然胯下有了一辆雅马哈摩托车,把他颠得也神气起来。他对我说:“哥儿们还在那家单位熬着呢?啥时候能不用脚板赶路呀!”我的血一下子涌上头顶,发誓一周之内让他看见我的摩托车牌子比他的更靓。回家和爱人说了这件事情,并准备动用全部积蓄购买一辆摩托车。爱人却劝阻我先冷静下来再决定。后来仔细一想,以自己目前的经济实力,购买一辆比雅马哈更高级的摩托车,不是明智之举。于是打消了这个念头。时隔不久,单位集资盖房,那些积蓄用到了恰当的地方。
这两件事使我联想到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许多事情的处理决定,常常是在不冷静的情况下做出的。而这种时候,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达到预期的目的。闷闷不乐是消极结论的策源地,激愤斗狠是过火行为的导火线,都是决策失误和行为欠妥的祸根。许多人曾有过这样的经历,当你作为一个局外人观看两个人吵架时,无论是哪一方的言行,你都能发觉有偏颇和失当之处。
指出这个事实并不等于说人不能有一时的激愤或消沉,关键是这个时候要提醒自己,不要急于做结论和决定,这样才能少一些悔恨,少走一些弯路,才不会伤害他人和自己。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普通人的故事

  好心的军嫂
今年夏天的一个中午,我从北京阜外西口乘102路电车到白塔寺为部队购买相机,没想到,所带的2600元现金被小偷偷去!
下午,我神情沮丧,拖着沉重的步子一步步返回旅店,途经每日路过的“客家村酒家”时,向里望了一眼,看见一位满脸倦容但很面善的妇女。可能她从我含泪的眼中看出了我有心事,便亲切地与我搭话:“解放军,有什么伤心事吧?进来坐坐喝口水。”当她得知我第一次出差便将那么多钱丢失后,一边安慰我“破财免灾”,一边让服务员给我上了两个菜,半斤水饺(后来我才知道她是这个酒家的老板)。看到热腾腾的饺子,我顿生一种家的感觉,因为每次我回到家里,母亲都为我包饺子。
她说她的丈夫也是一名服现役的军人,因此对军人有一种特殊的感情。只要有军人身份证,不管是什么兵种,不管来自何方,在她那里就餐,都可享受九折优惠。她的确是那样做的。那天,我吃饭时,从新疆来的9位边防军人餐后按菜谱价格付钱时,她硬是把打折的钱塞给了他们。
因为丢钱,那天晚上我必须返回部队。她亲自为我买好了车票和5瓶矿泉水、10碗康师傅方便面,还把100元钱塞进我的口袋里,说是“穷家富路”。直到夜晚快11点钟,92次特快从北京西直门火车站开出,她才挥手离去。
从繁华的首都回到哨所已有几个月了,执勤之余,训练间隙或入睡之前,京城那位好心军嫂的慈祥笑容,总浮现于脑海。我真后悔,临别前竟没有想起问一句她的大名和详细地址。我只知道她的酒家在月坛北街附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驻军蒋顺利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三星”杯世相百态图片比赛

演员看表演
在今年的大连国际服装节闭幕式上,河南省杂技团表演的高空飞车精彩、惊险,看得观众又惊又喜。瞧,这几位看表演的演员的表情可不是装出来的!
辽宁大连市营城子驻军某部 彭殿龙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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