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20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打官司不能随意撤诉
陈金华
  编者按: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规范着每个人的行为,也保护着每个公民的权益。无论是不知法不懂法,还是一知半解却自以为知,都可能因此而付出代价:或无意中触犯了法律,不得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后不知所措。为此,我们选择了下面四个小故事供您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启发,有所帮助。
田宏伟与田宏锋是兄弟,他们的父母死亡后,遗留下7间房屋,其中南屋4间,东屋3间。在房子如何继承分配问题上,兄弟俩争执不下。哥哥田宏伟便以弟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4间南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他们还有两个已结婚的姐姐,也享有继承权,便准备通知她们参与诉讼。兄弟俩一算,两个姐姐如参与遗产分配,每个人分得的遗产就会更少,因此田宏伟便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法院收到撤诉申请后,经研究不准撤诉,继续审理此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说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当事人的处分权利不是绝对的,是受到限制的。这种限制表现为: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人民法院就要代表国家进行干预,不承认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有效。
本案中,原告田宏伟要求撤诉,目的是阻止两个姐姐参与遗产分割,这种做法损害了两个姐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裁定不准田宏伟撤诉是正确的、合法的,这是国家干预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消费者享有知悉权
陈凤翔罗伟
这些天,小学生王健就怕上床睡觉,因为睡觉时父亲要用两个铁棍和布带将他的双腿绑上,疼得他直叫。原来,不久前他父亲带他到医院就诊,医生拿尺子在王健腿上一量说:“孩子是O型腿,需要买治疗器。”说完便开了票:“交190元,三天后取货。”付了款,王健的父亲取到的是两根铁棍和几条布带,生产厂家、使用说明等资料一概没有,他连忙问医生怎么使用,回答是每天晚上用布带将铁棍绑在腿上,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王健的父亲望着这台“治疗器”,越琢磨越觉得事情蹊跷,便找到北京市东城区消费者协会。消协的同志告诉他,医院侵犯了他的知悉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协同志立即去医院查询,得知是医院和一家工厂搞联营,推销该厂产品。消协当即要求医院退还王健父亲190元钱,并要求其联营厂家将产品说明等有关材料报到东城区消费者协会。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非法同居与重婚罪
黄昌赣
个体工商户李某系有妇之夫,从1994年6月起,公开与有夫之妇赵某以夫妻名义同居,非婚生一男孩。李妻得知后,告到法院,要求追究李、赵二人的重婚罪。法院审理后,以重婚罪判处李、赵二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有些人认为,我国法律上明确废除了事实婚姻,李、赵二人的行为只能按非法同居对待,为何还要追究他们的重婚罪呢?根据民政部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这个规定的本意是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是对婚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并不意味着事实重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重婚罪的实质在于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此案中,李与赵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小孩,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已形成了事实的重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李、赵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抓狗被狗咬,怨谁?
袁希利
一天傍晚,王晨在马路上散步时,看见路边卧着一条狼狗,便想把狗弄走。他刚伸出手去抱,狼狗一口把他的中指咬掉一截。王晨住院,花去医疗费2500元。王晨向狼狗的主人李光索赔,李光说,狼狗是趁家中无人挣断铁链跳墙跑出来的,造成王晨的损伤与己无关,不予赔偿。为此,王晨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判决:王晨花去的医疗费自己承担2000元,李光承担500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狼狗在路边卧着,王晨却想把狗弄走,从而导致狼狗把他咬伤,因此,王晨主观上有过错,对此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李光是狼狗的主人,即“动物饲养人”,因没有尽到看管义务,致使狼狗外出,由此造成损害,李光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双方主观上存在混合过错,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普通人的故事

  进修的尴尬事
1985年—1988年,我在石家庄河北教育学院进修,遇到两件尴尬事。
开学的第一天,我早早赶到教室,刚一进门,看到几名青年女学员在打扫教室,我也伸手准备帮忙。想不到,几个女学员竟然一窝蜂似的拥上来说:“老师,让我们干吧!”“老师,您休息吧!”然后,又七嘴八舌地问:“老师,您贵姓?”“老师,咱们的课怎么讲啊?”……我越听越感到不对劲儿,赶忙说:“我也是参加进修的学员。”她们几个几乎同时“啊”了一声,几双惊异的大眼睛齐刷刷地瞪着我。幸好这时又有人来,我才摆脱窘境。
当年我45岁,“早生华发”,是个带胡子的“老生”,混在朝气蓬勃的“小生”中间,也就难怪人家把我当成教师了。
还有一次,春节刚过,我离家返校。经过12个小时的颠簸,我又背着一个大行李卷,走起路来趔趔趄趄。刚一出检票口,立即迎上来几个人,其中一个拦着我,眼光迅速向四周一扫,既神秘又诡谲,竖起一个大拇指,马上又放下,轻轻说:“一元,怎么样?”我以为他认错人了,便没理睬,径直走到接站的汽车旁。可那个人紧追不舍,忙不迭地说:“一元二,怎么样?最高价了!”我更加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问:“什么最高价呀?”“蒜黄呀!”我一听才恍然大悟,原来他以为我身上背的是蒜黄!车上认识我的学员急忙问:“老孙,怎么回事?”“他把我当成蒜黄倒爷了!”满汽车的人轰然笑成一片,笑得我脸红红的。
我一个小县城普普通通的中学教师,四口之家,阮囊羞涩,来来去去,总是穿妻子缝制的土洋结合的衣裳,为了节省一笔被褥租赁费,便自带行李,用塑料布包着,谁知竟被当成了倒卖蒜黄的小商小贩。
说起这些事,到现在仍觉得好笑。人们也都问:“快50岁的人还上学,图个啥?”我总是想起陶行知先生的话:“千学万学学作真人,千教万教教人求真”,觉得多学一点就会多一层“学作真人”的感受,多一点“教人求真”的本领。我的行为举止可能超出了某些人的“正常逻辑”,所以他们猜错了我的身份,也就惹出这些尴尬事来了。
(河北昌黎汇文中学孙云江)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家庭医疗急救⑤

  蜂蜇的紧急处理
假日里,你的孩子在外面玩,突然被蜂蜇了一下,疼痛难忍。这时,你一定不要慌乱,首先弄清你的孩子是被哪一种蜂蜇伤,然后根据不同的蜂蜇采取相应的救治。
我们一般常见的蜂有蜜蜂、黄蜂和马蜂,这几种蜂都有尾刺。蜂蜇人是靠尾刺把毒液导入人体内的,但只有蜜蜂蜇人后把尾刺留在人的皮肤内,其它蜂蜇人后,都不留尾刺。人被蜂蜇后,会在一至十五分钟内引起全身性过敏反应,有的人甚至会血压下降、喉部肿胀、阻塞气管等,从而危及生命。因此,当你的孩子被蜂蜇后,必须尽快地给予正确的救治和处理。
要是你的孩子被蜜蜂蜇伤,你应该立即设法将断刺拔出,然后把生茄子切开搽抹患部,消肿止痛。蜜蜂毒液为酸性,你还可用百分之三浓度的肥皂水、百分之五浓度的氨水或小苏打溶液洗敷伤口,要是你的孩子被黄蜂蜇伤,则应该用食醋或人乳为其涂擦患部,止痛消痒。如果是马蜂所蜇,用马齿苋菜汁涂患处可止痛。要是你的孩子出现全身性过敏反应,你应该立即给他服抗生组织胺或强地松等药物,并立即送医院救治。
在处理蜂蜇时,切记不能使用红药水、碘酒之类的药物搽抹患部,这样不仅无助于治疗,反而会加重患部的肿胀或促使蜂蜇面积扩大。
北京市大观园医务室良小莹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三星”杯世相百态图片比赛

婚礼上的烦恼
酒席已备好,
宾客齐来到,
串串鞭炮点起来,
噼里啪啦好热闹。
新郎欲把新娘护,
又怕飞火身上烧,
万般无奈强忍耐——
婚礼上的烦恼!
江苏连云港市俞德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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