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

  临西农民舒心用“种票”
本报讯河北省临西县今年采取“农民交夏粮,政府备秋种”的措施,有效保证了种子部门的主渠道地位,即防止了假冒伪劣种子混入市场。过去,农民不愿提前购种,用时又往往慌不择种,而种子部门常无足够流动资金,购时多有“少了难交帐,多了外销忙”之忧。为改变这种状况,临西县今年通过宣传、算帐、行政干预等途径,让种子、粮食部门和乡镇政府密切合作,把农民需种数量和所用金额在夏粮征购时通过多交粮一次摸准、结算,秋播时农民交上凭票即可取走优种。今年入秋以来,临西县未发现一个流动种子摊点,保证了全县35万亩小麦全部用上优种。(春华金泉明奎)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

  原全国种子总站站长呼吁——
懂法·依法·执法
本报讯汝城假种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令人痛心。由此暴露的种子管理的混乱与薄弱状况,更令人担忧。亡羊补牢,时犹未晚。参与调查的农业部原全国种子总站站长王克平同志多次呼吁——
一、种子经营者要懂种子管理法规。懂法是守法的前提。种子管理有关法规颁布已经好几年了,尽管国家每年都有种子宣传日,不懂种子管理法规的仍大有人在。认真学习有关条例,经营者不但可以依法经营,更可以依法识假、打假,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有法难依,很重要的问题在认识。种子管理有法可依,而农业部门往往执法不力。这有执法权限的客观因素,也有认识偏差的主观原因。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强种子管理,一部分人认识不清。一些地方的农业部门,放松了对种子市场的管理,简化经营手续,给经营假冒种子者以可乘之机,最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实行国家种子专储制度,有备无患。去年种子紧缺,国家储备全部用光。就这样,种子供需之间还有3%的缺口。这是我国实行种子储备制度以来绝无仅有的一年。目前国家每年种子储备量在5000万公斤左右,而国家每年实际提供的贴息贷款只占储备费用的24%左右。种子的缺口,给国家储备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国家种子专储制度。即:设立国家种子储备专有资金、仓库,专储种子,发挥调控作用,避免大起大落。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

农技人员望“田”兴叹
福建宁化县购买湖南汝城由3550稻种假冒的63稻种,晚稻当作中稻栽种。眼看别的中稻收割在即,这批稻种才刚抽穗,农技人员无力回天,望“田”兴叹。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

  1995年8月25日,本报在二版显著位置发表消息:《汝城假种坑农岳西万亩绝收》,披露了湖南汝城农民祝和孝等人,贩卖假稻种,致使安徽岳西三万农民受害、万亩良田绝收的事实。随后,在有关领导的支持下,本报记者与农业部的同志一起,进行追踪调查。经查实,受汝城假种坑害的,绝非岳西一县,而是涉及到六省(区)五万亩稻田、十数万农民。
是谁坑害了农民
——湖南汝城假稻种事件追踪纪实
本报记者彭俊周泓洋
编者按:涉及6省24县(市)的湖南汝城假种事件,经本报记者一个多月的追踪调查,并连续曝光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今天,本报发表长篇调查通讯,目的在于进一步将事实真相完整地告诉广大读者,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假种问题的重视。
我们之所以不惜篇幅来做这篇“文章”,因为种子是粮食的母亲,种子的真假优劣,不仅关系到农民一年的生计,影响到当年的农业生产,更影响到整个农业的稳定与发展。我国耕地资源有限,粮食增产的最大潜力在单产;而提高单产最主要途径又在种子。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2000年全国粮食总产量必须达到4900亿公斤。实现这个目标,急需我们在种子问题上有所突破。我们从假种问题着手,今后将就种子的研究、开发、培育以及生产、经营、推广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报道,希望得到社会各界支持。                   
人祸猛于天灾
1995年8月23日,本报收到安徽省岳西县委宣传部的来信,反映当地农民因购买湖南汝城的假汕优63、协优63稻种,导致上万亩良田绝收的情况。并附有良田受灾、农民哭诉的照片若干。本报编辑在电话核实的基础上,当即在8月25日二版显著位置予以发表,并配以短评《绝不能姑息》,表明编辑部的态度。
8月28日,在农业部的支持下,本报记者和农业部有关同志一行5人组成联合调查组赶赴安徽合肥。
当天下午。安徽省农业厅会议室。调查组听取灾情汇报。
根据安徽省农业厅统计的数字,全省从湖南汝城调进的这批种子共计53543公斤,种植面积4万余亩。除了岳西、望江、肥东、宿松四县面积较大、相对集中外,还零星分布于舒城、巢湖、淮南、安庆郊区、含山、怀宁、无为、长丰、寿县、贵池、肥西、太湖、潜山、九成畈农场以及浙江富阳县等15个县(市、区、场),总计损失数千万元。
灾情似火。调查组决定立即赶赴受害较重的岳西、宿松县调查。
8月29日中午1点。调查组抵达岳西县姚河乡姚河村受害农田。随同调查的安徽农业大学丁超尘教授和安徽省种子管理站站长孙宗法两位杂交水稻专家,在田间剥查的基础上,初步鉴定:这批稻种“在山区的岳西县常年籼型水稻安全齐穗期内不可能抽穗”,涉及3万农民的上万亩稻田绝收几成定局。损失粮食500万公斤,经济损失达800万元。
岳西地处大别山区革命老区,是国家特贫县。农民年人均收入仅500元,人均耕地0.6亩。每年一季中稻仅够七八个月的口粮,丰收年景每年还缺粮4—5个月,人均需购粮100公斤……
8月30日。安徽宿松县。根据县农业局邓新发局长介绍,该县从湖南汝城三江口边境经济特区种源公司调入这批稻种共1.8万公斤,其中半数转手销往望江、太湖、潜山等县,自种面积7000余亩,涉及农户7000余人。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安徽各县在遭此人祸之前,刚罹一场特大洪水的天灾。仅望江一县,就被大水冲毁早稻2万亩、棉花7万亩。天灾可抗,人祸难挡。用岳西县委书记方川林的话说:人祸猛于天灾。
假种事件不仅影响了农民生计,更影响了受害地区整个农业生产,甚至影响到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受害农民在呼吁,受害各县也在呼吁:早日查清事实,严惩肇事分子!
种子公司挑着千斤重担
受害县种子公司从湖南汝城调进种子,再卖给农民。如今出了问题,农民自然要找卖主。从这个意义上说,若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安徽受害各县种子公司必将成为法庭上的第一被告。
正因如此,种子公司,已成为受害各县矛盾的焦点。有的县受害农户扬言要炸掉种子公司大楼,扣押种子公司汽车,在经理门前服毒自杀等等;有的县8月以后成百的农民到基层农技站索赔;岳西:县委县政府迅速采取措施,责成县种子公司把近年来的经营收入、管理费全部拿出来去采购秋种菜种,无偿提供给受害农户。农民情绪稍有缓和。
受害县种子公司究竟有没有责任?有多大责任?
回到文章开头。8月28日,安徽省农业厅会议室。省农业厅副厅长陶久铭当着三个受害县农业局局长的面说:省间调种未经省里批准,这一点,各县种子公司都违反了种子管理条例。
为加强种子市场的规范管理,国务院曾于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之后,农业部也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按照《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作物种子调运计划实行归口管理。调出省的种子,向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办理准运证明。
省间调种经省里把关,是为了加强对种子流向、种子质量的监控。湖南的几个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了安徽调种单位把关不严、管理疏漏的空子,顺利地贩卖了大批假种。
而且,经过调查我们还发现,各县种子公司,在调种子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远非如此简单。
某调种县。县种子公司负责这批种子调运的经理,向我们提供了汝城“种源”公司的几种“合法”证件。农业部专家粗粗一看,便发现了几处破绽。于是就有了调查组与该经理如下一段对话:
问:“《种子生产许可证》上,标明对方生产的品种中,根本没有你们所调的汕优63、协优63,你们当时注意到了没有?”
答:“(沉默)……”
问:“《种子经营许可证》上,标明种子(苗)来源是大坪乡、泉水乡,而《种子植物检疫证》上产地是经涂改过的湖南宜春,实际是江西宜春,可调种合同上写的是‘94年本地生产的新种’,你们当时怀疑过产地不符没有?”
答:“(沉默)……”
问:“《种子质量合格证》,未加盖种子检验专用章,而是‘种源’公司的章,属无效合格证,你们当时意识到了没有?”
答:“(沉默)……”
问:“《种子准运证》应由省种子管理部门开具,而对方提供的是盖有汝城县工商局公章的《工业、农副产品放行证》,在种子准运方面属无效证件,当时注意到没有?”
答:“(沉默)……”
问:“以上问题,正常情况下你能否发现?”
答:“能。”
问:“为什么当时未能发现?”
答:“当时县里种子缺口很大,能买到种子就行,没顾上细看。”
…………
另一调种县。调种人员不仅同样“忽略”了对方种种证件的有效性,而且还有别的问题。经过我们的调查,以及后来到湖南、福建等地的取证核实,证明该县县种子公司调种人员,在湖南就发现种子内外标签不全是63,有一些是S50。他们询问经销人祝和孝,得到的答复是:S50,是63的代号(实际上是汕优3550的缩写代号——记者注)。于是他们就轻信了,把种子拉回县里后,并把S50统统换成63,卖给了农民。
县种子公司担负着全县农民种子供应的千斤重担。从种子公司经手,卖给农户的种子,一定要慎之又慎。怎么能连供种方所提供证件的有效性都不仔细看呢?又怎么能仅凭对方一句话就改换了种子标签呢?  
  “种源”公司:几个农民=全民企业?
离开安徽,赶赴湖南。路上,大家一直在思考着同样的问题:好几万公斤种子,是谁做的假?怎样做的假?假种是凭着什么招牌“瞒天过海”的?
经长沙,过郴州,在听取了省、地两级农业部门的简单汇报后,9月3日,我们赶到湖南汝城。至此,我们获悉,主要肇事者祝和孝、何学文(另案处理)已被福建宁化县公安局收审,另一重要嫌疑分子朱成新在逃尚未归案。祝和孝等人和安徽方面有关这批种子的绝大部分买卖,都通过朱俭斌一人中介,此人现被汝城县公安局收审。
调查组当即表示,在汝城着重调查“种源”公司的有关情况。经查实,调查组摸清了以下事实:
一、祝和孝等几个农民办起了全民性质的种子公司。
1993年8月,汝城大坪乡上祝村农民祝和孝等人商定成立一个公司,经营杂交水稻种子及其它农牧业种子,要求挂靠在三江口边境经济特区经济发展部,并登记为“全民”性质。公司法人代表为祝和孝,职工8人,经营性质为全民所有,注册资金50万元。
所谓“职工8人”,6人为三对夫妇,另二人连自己都不知道是公司成员,是祝和孝为登记注册,随便填表充数的。
所谓“全民”性质公司,实际上只是由几个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伙企业。
所谓“注册资金50万元”,据后来(9月26日,调查组在福建宁化县看守所见到了在押的祝和孝)祝和孝表示:登记注册时50万元只是个虚报的数,当时根本没有那么多钱。
据有关方面说,所谓“挂靠关系”,年初已“中止”。可直到案发时,祝和孝仍拿着尚未注销的“全民”性质的营业执照,四处行骗。
安徽某些县之所以放心大胆地从汝城“种源”公司购进大批稻种,过分轻信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上“全民”这块招牌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二、“先照后证”,“种源”公司走了一条“捷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凡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和地点经营。这就是种子工作者所说的“先证后照”制度。
而汝城三江口边境经济特区农林牧种源公司办理“证”、“照”的过程,恰恰是和这个制度背道而行的过程——
1993年8月20日,祝和孝首先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天后,1993年8月31日,祝和孝再以种种手段迫使县种子管理站补办了《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许字029号)。
三、不合格的“合格证”、未经检疫的“检疫证”和冒充“准运证”的“放行证”,成了祝和孝销售假种的“护身符”。
前面已经提到过,祝和孝发往安徽各县的《种子质量合格证》上,从未加盖种子检验专用章,而是“种源”公司的章,属无效“合格证”。问题在于,祝和孝是怎样把这些不合格的“合格证”弄到手的?
在祝和孝“种源”公司唯一的一间租用的办公室里,我们找到了一些印有“江西省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字样的表格,怀疑是江西方面提供的。后经祝和孝本人交代,这些表格,是他曾经在江西省种子公司经营科办事时顺手拿的,目的是拿回来作为样本自己打印。这批表格,江西方面不知道他拿了,他自己也从未用过。祝和孝就是这样,在自制的《种子质量合格证》上,大笔一挥,填上“纯度”、“净度”、“发芽率”等等诸项,再盖上自己公司的大印,堂而皇之地送往了安徽。
至于《种子植物检疫证》,按照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种子调拨出县(市)的,经调进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种植。祝和孝的《种子植物检疫证》是汝城县植保站根据安徽的要求和祝和孝申述,以江西植检单位开具的产地植物检疫证为依据转开的,种子名称是祝和孝说350是63代号,汝城县植保站改为汕优63和协优63的。
凭着这样的“合格证”和“检疫证”,当然办不了县间调种的准运证,更办不了省间调种的准运证。可是祝和孝偏偏又很有招数地弄到了盖有汝城县工商局公章的“工业、农副产品放行证”,并且拿着这份不能“准运”种子的“准运”证,从湖南到安徽,跨县过省,一路畅通无阻,种子市场的混乱和市场管理的薄弱可谓极矣。
在汝城调查期间,就假稻种事件本身,我们还有两点新的发现:一、祝和孝等人的这批种子,不仅卖给了安徽,还卖给了福建宁化县,另有一部分由祝和孝另一同伙朱成新等人购得,通过浙江金华有关方面倒手,卖到了广西邕宁县。所幸宁化县因气候适宜,尚有收成,不致绝收。邕宁因晚稻当作早稻种植,致使7000亩稻田绝收。(但闽、浙、桂三地在调种过程中,种子管理上的教训仍值得当地反思)。二、这批假种,全数来自江西省宜春市湖田乡。那么宜春有关方面卖种给湖南时,有没有作假?为摸清这个问题,我们二下宜春,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农技站副站长调动了6万公斤稻种
宜春。当我们见到湖田乡农技站副站长胡梅来的时候,怎么也不敢相信,眼前这个看上去瘦弱矮小、老实巴交的人,独个儿调运了属于市种子公司的6万多公斤稻种。经查,祝和孝从宜春湖田乡先后调走的66060公斤3550系列稻种,全部经过胡梅来一人之手。
事情得先从这批种子的来历说起。
1993年11月,宜春市种子公司经营部与广东茂名市种子公司签订了代制3550系列种子的合同。因该品种在宜春适应性差,制种产量偏低,在种子收购时,出现价格矛盾。茂名方面收购价低于制种基地(湖田乡)农民要求的价格,双方协商未果,种子一时收不上来。
在这种情况下,为使种子不致流失,也为收回投资成本,制种基地——湖田乡农技站副站长胡梅来,以农技站的名义,将种子从农户手中收了上来。之后,经人介绍,和购种的祝和孝等人取得联系,将种子卖给了对方。
据胡梅来及中介人袁新洪讲,种子买卖时,祝和孝从胡梅来那里得知,3550和63是两个品种,但生育期差不多。但祝和孝正是凭着“生育期差不多”六个字。加上63品种好卖,就改换了标签,将3550换成63,昧着良心卖给了安徽等地。
据宜春有关方面说,在种子收不上来的时候,宜春市种子公司和管理站还是采取了一些措施的:曾先后两次给农户印发通告(敬告),告知此种本地不能种,不准私自买卖和串换;先后三次召开市公司、乡领导协调会,商量收购价格,因彼此定价相差太大,未果;曾多次派人沿路拦截,防止种子外流……
但这批总数6万多公斤的种子,最终还是被胡梅来从眼皮底下调走,市种子公司却说一直被蒙在鼓里,不能不说是一件怪事。尽管经过调查组反复调查,初步排除了市种子公司领导参与调种过程的可能性,但是,该公司领导在种子管理上的疏漏与失职又何止是“反思”两字所能了之?
痛定思痛
回到文章开头那个问题:是谁坑了十万农民?是祝和孝么?不错,他是最大的肇事者;可单凭他个人,何以能掀起漫天大浪?种子管理的薄弱,是种子市场混乱的温床。
对此,我们有两点忧思。
忧思一:有法不依怎么办?
种子条例已经颁布6年,实施细则也已生效4年,种子管理可谓已有行政法规可依。可为什么还发生那么多违法的行为?
解决这个问题,要加强种子法规的宣传,更要加强执法的力度。建立一支独立的、强有力的种子管理执法队伍,迫在眉睫。对违法者,一定要严惩不贷。
忧思二:种子专营怎么“专”?
一路调查,一路采访。种子必须实行专营,是种子工作者们一致的看法。现有的种子条例规定:两杂种子必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经营,从实际工作看,一般来讲,就是指定县种子公司专营。
问题在于怎么个“专”法。交给县种子公司就万事大吉了?不尽然。安徽调种,栽在祝和孝这个骗子手里的,不是个体公司,恰恰都是县种子公司。说来说去,这就存在一个对专营单位的监督问题。专营必须依法,必须有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督。
种子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亿万农民的命根子。希望假种坑农的事情再不要发生了。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
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摘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经营。
凡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经营种子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能正确识别和鉴定所经营种子的种类和质量的技术人员;
(二)具有能正确掌握种子贮藏技术的保管人员;
(三)具有同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及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财物管理制度。
凡生产、经营和储备的农作物种子必须进行检验。经营的种子应附有《种子质量合格证》。
调出县的种子,由调出单位负责检验,调入单位复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种子调拨出县(市)的,经调进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种植。)
省间杂交种子经营计划,由双方分别纳入本省调入调出计划,按购销合同实行计划管理。
调出省的种子,向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办理准运证明。
注:为确保审批种子公司“先证后照”制度的实施,农业部和全国工商总局,曾于一九九三年联合发布了三七三号文件,要求各自系统严格执行。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

  农业部通报6起假劣种事件
本报讯据记者最近从农业部获悉,今年,农业部向全国农业系统通报了各地发生的六起假劣种子事件,引起各地广泛重视。
湖北省安陆市种子公司今春经营的九万公斤杂交稻种子,由于发芽率低,给农民造成损失,致使数千农民围攻种子公司。当地已采取补救措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顺达农业开发研究所赵伟东,于今年年初在内蒙古赤峰市收购约一百吨商品粮玉米,冒充“黑丹301”种子运抵哈尔滨,准备高价出售,被工商局查获。
湖北省恩施市一批不法种子商贩,收购“密阳46”稻谷约四万公斤,冒充杂交稻种子,卖给湖北、四川、河南等地,被恩施市工商局查获。
湖南省衡山县种子公司销售的V1126杂交稻种子一点六万公斤,成秧率低,使两千四百户农民受到损失,县工商局责令种子公司赔偿农民损失十二点四万元。
河北省望都县不法种子商贩,以普通商品粮玉米近五万公斤,冒充杂交玉米种子高价出售,被县工商局查获。
北京三农综合服务公司一九九四年春在京销售未经审定的“巨丰大豆”种子,并在某报上多次做不实广告,造成一九九四年秋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等地九个经济组织二十多户农民的九百五十多亩土地绝收。经法庭调解,三农公司和该报社赔偿农民损失共四十六万多元。


第10版(农村经济)
专栏:

  宁都规范稻种市场
本报讯江西省宁都县切实落实措施,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坚持以县为单位统一制种,杜绝计划外制种和非法自发制种现象,杂交水稻种子步入规范生产、经营,提高了制种质量,维护了种子信誉。目前,经赣州地区种子质检部门对该县制种单位抽点取样进行田间检验表明,该县杂交水稻种子田间纯度已达到“国标一级”标准。
宁都县是江西省、地制种大县,杂交水稻种子曾经远供四川、福建、广东等地,为各地农业和粮食生产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近年来,个别地方杂交水稻种子市场出现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现象,损害了农民利益,损坏了种子声誉。针对这一情况,宁都县委、县政府对该县杂交水稻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统一购销的四统一政策,宁都县种子管理站配合工商、农业巡回法庭等部门在交通要道设立种子检查站,严厉打击无“三证一照”经营杂交水稻种子的个人和单位。并且实行《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乡镇农技站是县公司委托代销单位,销售本乡镇范围内的用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插手杂交稻种的经营。(徐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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