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2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李岚清在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持不懈地进行反走私斗争
本报广州9月1日电新华社记者姜军、张朝祥、本报记者皮树义报道:部分省(区、市)打击走私工作会议昨天在广州闭幕。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组长李岚清在会上指出,一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开展反走私斗争,取得显著成绩。但当前反走私斗争形势仍不容乐观,要把反走私斗争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这次会议是根据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的决定召开的。会议由国务院副秘书长何椿霖主持,海关总署署长钱冠林作了报告,沿海沿边及部分内地的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这一工作的领导同志和各缉私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有关的中央、国家机关、部队和新闻单位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去年8月以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去年召开的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地遏制了走私猖獗的势头。至今年6月,沿海沿边12个省(区、市)共查获走私案件8831起,基本上达到了预定目标,反走私斗争取得重大成果。
李岚清说,打击走私是反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去年开展新一轮反腐败斗争的序曲。一年来,我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反腐败的战略部署,坚决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等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按照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的部署,积极开展了打击走私的联合行动,取得显著成绩。但只要有国际贸易存在,有差价存在,走私就不会停止,走私与反走私是一项长期斗争,必须常抓不懈。当前这方面斗争的形势仍很严峻。如果我们稍一松懈,走私猖獗的势头就可能再度出现,因此务必不能放松警惕,一定要坚持不懈,把反走私斗争进行下去。
李岚清强调指出,反走私斗争能否常抓不懈,关键在于各级党政领导,领导的关键又在于对反走私斗争的认识。大家必须充分认识走私活动给国家和民族造成的严重危害。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是靠走私能使经济发展繁荣的。我们只要回忆一下本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历史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走私不仅是重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权的巩固。任凭走私泛滥就是自毁“长城”,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各级领导要从政治高度和国家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反走私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进一步解决好思想认识上的深层次问题,防止“走私致富”这类极为错误的论调卷土重来。那种认为打击走私斗争高潮过后就可以松一口气的思想是万万要不得的。各级领导要建立打击走私的责任制,要继续加强对打击走私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海关、公安边防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依法缉私的斗争。执法部门本身要不断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提高素质,严格依法行政,决不手软。
李岚清要求各地继续组织好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要抓紧对走私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一起抓。在走私严重的地方,应当把反走私斗争作为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对走私大案要案下决心一查到底,依法惩处,绝不姑息。对暴力抗拒缉私等恶性案件的犯罪分子,要采取坚决措施,依法严惩。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已经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4年8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制作发布气象预报,开展气候预测,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国务院授权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依照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并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国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布局原则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五条气象服务属于气象公益服务范围的,应当无偿提供;属于专业气象服务范围的,可以有偿提供。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气象探测和气象预报技术的研究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有关气象活动的,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气象探测
第八条全国气象台站网的布局,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规划。
第九条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
第十条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国家对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设施及其环境条件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和管理。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的需要,必须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年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两年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并重建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气象台站探测环境或者其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进行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和个人合作进行气象探测所获得的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该探测资料的提供者,享有该资料的使用权。
第三章预报与警报
第十四条国家对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的制度。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公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在国家气象台站稀少的边远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也可以为当地有关机关提供气象预报服务。
第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及时、准确地制作和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补充的或者订正的预报和警报。
第十六条各级邮电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同级气象机构密切合作,确保气象通信畅通,迅速、准确地完成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传递。
国家鼓励其他部门和单位运用其通信工具传递气象信息。
第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广播单位,应当保证气象预报节目的定时播发;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播发时间或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当地气象台站临时发布的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的或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为其采取各种防灾抗灾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气象灾害防御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在预计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区域,及时采取各种预防或者抢救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增雨(雪)、防雹、消雾和防霜冻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科学试验和作业;所需工作条件和经费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受益单位提供,气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试验作业的气象服务,并承担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管辖范围内的气象灾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第五章气象服务与气候资源利用
第二十二条气象机构应当根据各行各业用户的实际需要,提供气象预报、气象资料、气候分析和气候评价,并根据其要求提供气象实用技术、科研成果和科技咨询等服务。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筹组织全国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气候监测诊断、分析、评价以及气候变化的研究和应用,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监测公报。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气象机构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所必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气象机构应当为大中型工程项目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提供气象服务。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气象机构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其他部门承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非气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鉴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气象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专业气象业务项目所使用的业务技术规范、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各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进行气象探测的组织应当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其业务质量、气象计量和探测环境的监督,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进行的气象探测除外。
第二十九条设立用于气象探测、通信和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无线电台站,须经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气象专用频率。
第三十条国家对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实行使用许可证制度。列入使用许可证管理范围而未获取使用许可证的技术装备,不得投入气象业务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对气象专用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并在授权的范围内按期完成检定工作。
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专用计量器具。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通过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随意改动预报、警报内容,构成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二)故意损坏气象仪器、设施、标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扰乱气象探测工作秩序,致使气象探测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播发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经邮电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传递的气象电报,发生稽延或者错误,致使气象电报失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在气象探测场地附近兴建建筑物,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非法侵占气象探测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服务产生重大失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气象预报”,是指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和各种专业气象预报的统称;
(二)“灾害性天气警报”,是指行将发生台风、寒潮、大风、暴雨(雪)、冰雹等对国计民生有严重危害的天气时,对可能危及的区域以天气预报的形式向公众发布的紧急通报;
(三)“探测环境”,是指为保证各种气象探测仪器准确地获取大气状况信息,由能够避开各种干扰的最小必要距离所构成的环境空间;
(四)“气象公益服务”,是指为各级人民政府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和为军事、国防科学试验及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气象服务,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提供的天气预报;
(五)“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经济活动所利用的气候条件,如光能、热量、水分、风能等。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气象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军事机关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版(经济)
专栏:

  让反走私的警钟长鸣
本报评论员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各项改革,必须有一个宽松、稳定、健康的环境。而走私的泛滥严重冲击国内市场,扰乱经济秩序,阻碍经济发展,破坏正常的对外贸易和投资环境。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干部队伍,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直接威胁改革开放和大好形势的发展。打击走私是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面临的一项长期的斗争。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走私工作,把打击走私作为反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去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后,全国各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反腐败的战略部署,积极开展了打击走私的联合行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各缉私部门通力合作,“海上抓、口岸堵、陆上查、市场管、处罚严”,把猖獗一时的香烟、汽车走私狂潮压了下去,一度泛滥的走私势头得到了遏制。
一年来,反走私斗争虽然已取得重大成果,但任务仍很艰巨,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正确分析反走私斗争的形势。当前要特别引起我们注意的是,香烟走私在某些地区再度猖獗;东南沿海的“三无”船舶走私仍很严重;利用假单证、假印章、假签名的走私手法不断翻新,愈演愈烈;聚众暴力抗拒缉私的恶性案件在一些地区屡有发生,等等。现在仍有个别地方的基层领导、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对反走私斗争态度暧昧,甚至纵容、包庇、参与走私活动;有的地区打击走私的力度、声势和当地走私的严重程度不相称,实际上是打击不力;还有的执法部门对打击走私不是严格依法办事,依法严惩,而是以罚代没,以罚代刑,假罚真放。这些,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警惕。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是靠走私实现经济发展和繁荣的。“走私致富论”的思想是极其错误的,听任走私泛滥只能是自毁“长城”,各级领导要从政治高度和国家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反走私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进一步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让反走私的警钟长鸣。
一是要继续组织好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各地要根据本地区走私的重点物品、重点渠道、重点区域,及时制定专项斗争的具体行动方案,集中力量,形成打击声势,以解决当前的走私热点问题,防止大规模走私的回潮。组织专项斗争要与常抓不懈结合起来,打击行动要反复进行,连续突击,不给走私分子以喘息之机;同时加强各部门、各省、市、区之间的配合,互通情况,协调行动,地区之间的结合部不能留空白。
二是要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狠抓走私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是打击、震慑走私分子,教育干部群众,防止走私回潮的有效措施。查处走私大案要案关键是领导要下决心,要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一起抓。在走私严重的地方,应当把反走私斗争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对走私大案要案下决心一查到底,依法惩处,决不姑息。对暴力抗拒缉私等恶性案件的犯罪分子,要采取坚决措施,依法严惩。
三是要建立健全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搞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反走私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斗争,中国这么大,单靠中央重视是不够的,必须明确打击走私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定要落实反走私领导责任制,层层负责,直到一个乡,一个村,哪个地方出了问题就找那里的党政领导,这样才能把综合治理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分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走私犯罪活动的新特点、新动向,密切注意口岸、边境、海上走私动态,适时地、有针对性地、主动地部署反走私斗争,切实做到查处与综合治理并举,打击与防范结合,掌握斗争的主动权,不断夺取反走私斗争的新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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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海关总署日前发出公告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即将实施
本报讯海关总署日前发出公告,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海关将从1994年9月15日起在进出境环节实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公告明确指出,侵犯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的货物不准进口或者出口;海关发现被举报涉嫌侵权的货物和其他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进出口时,有权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证明及对其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向海关作出补充申报,对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货物,海关有权予以退运;进出口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和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的模版及料件,收发货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凭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申报不实及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公告还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责任及义务作出了规定。
(郑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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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海关查获一批走私钢材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全国海关进一步加强对进口环节的监管,上半年查获走私钢材7.6万吨,案值人民币2.23亿元,有力地打击了走私进口钢材的活动。
今年1—6月,海关查获以假单证、假印章、假签名手法走私进口的钢材1.8万吨,案值人民币6400万元。4月4日,深圳某单位报关员持汕尾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九龙海关申报进口5000吨螺纹钢。经查验,有关单证及印章均系伪造,案值人民币1500万元。7月8日,上海浦江海关查获广东某公司用伪造的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海关印章和关员签名走私进口盘元钢3051吨,案值约1000万元。
在海关查获的进口钢材走私案件中,除以“三假”手法作案外,有的还采取伪报贸易性质的手法,企图达到偷逃关税的目的。4月18日,天津某公司代理深圳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以易货贸易方式进口螺纹钢2000吨,价值人民币4000万元,经新港海关调查,此批货物实际是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而并非易货贸易。
为牟取暴利,不法分子还设法以特区或三资企业自用的名义,免税进口后再予以倒卖。6月20日,海南某公司擅自将免税进口限特区自用的1800吨钢材运往广东某市进行倒卖,被海口海关查获,案值人民币5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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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质量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
本报北京9月1日讯记者周泓洋报道:全国人大、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等今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产品质量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座谈会上强调:对那些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农业产品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产品,要特别加强监督、执法,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加快配套法规建设,力争在两三年内建成一套比较完善的产品质量法规体系,增强质量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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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厂小志大
以优取胜
江苏省宿迁市第二毛纺厂坚持科技引路,重视质量,赢得了市场。近年来该厂生产的全毛及针织绒线一直供不应求,年产值逾亿元,利税近千万元,被评为江苏省明星企业。图为车间一角。 王爱民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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