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13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成绩显著任务繁重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回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是制定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重要方式。立法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有法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前提,也是违法必究所依据的标准。
1953年,我国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的社会改革运动基本完成,国民经济从恢复时期进到大规模有计划地建设时期。中央决定,召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提出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和选举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在全国普选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宪法,选举产生了常务委员会。
彭真同志(当时是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向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讲话时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要为立法工作服务。常委会机关建立后,法律室和研究室就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始对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同时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三中全会专门讨论了民主和法制问题,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特别是“文革”的教训,提出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为了加强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彭真同志为主任的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成立后4个月,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就提出了包括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内的七部重要法律。
为了适应加强立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对立法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是,由过去全国人大是唯一立法机关,改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二是,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部、委可以制定规章;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四是,授权广东、福建和海南、深圳、厦门等经济特区,可以制定单行的经济法规;五是,授权国务院对改革开放中制定法律尚不成熟的问题,可以先制定单行条例或规定。这就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法律为骨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区经济法规在内的、统一的、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1982年,制定了新的宪法。在国家机构方面,制定了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代表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在民事法律方面,制定了民法通则。同时,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海商法等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在刑事法律方面,1979年制定了刑法。刑法制定后,随着情况的发展,制定了不少有关刑事方面的补充修改决定,如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等。在诉讼程序方面,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有关公民权利方面,制定了工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在经济方面,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破产法和一系列有关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以及对社会经济活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在对外开放方面,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等。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教育、文化、卫生、科技和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以1982年宪法为基础,一系列国家机构的、民事的、刑事的、诉讼的、经济的、涉外的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阶段的立法工作是1979年以来立法工作的继续和发展。新阶段的立法任务是,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在市场主体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在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适应劳动制度的改革,制定了劳动法。在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正在审议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对外开放方面,制定了对外贸易法。同时,还制定了农业基本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家赔偿法、仲裁法、教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重要法律,对经济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制定了立法规划,正在研究起草的和正在审议的法律还有合同法、物权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广告法、国有资产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等等。
  
  法制建设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为完成新阶段的法制建设,应当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
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就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我们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是不断加深、发展、丰富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需要,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需要,是发扬和保障人民民主和巩固人民政权的需要,是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现在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健全法制,但决不是说我们一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法制自然而然就会健全。要健全法制,必须高度重视,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定要同时考虑法制建设问题,加强立法工作,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第二,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时,一定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绝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三,改革决策要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
立法的规划、法律的内容、立法的形式等,都要与改革的决策紧密结合。法律的内容根据改革的决策,成熟的,做出具体规定;方向明确、具体经验尚不足的,原则规定;现在办不到的,暂不规定。立法既要符合改革的方向,有利于推动改革,又要考虑现实情况,客观需要又具备可行性的,决不能拖延滞后,妨碍改革,也不能脱离客观实际地超前,把现在办不到、不能办的事情,用法律予以规定。
第四,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这是法制建设的一条根本原则。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制统一,因为只有统一的法制,才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开放的、有序的市场,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范,应当统一制定法律,制定法律条件尚不成熟的,可由国务院根据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具体化,不要另起炉灶自成体系。有些改革只在某些地方试点的,可以由有关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的经济法规,待取得经验后再制定法律。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时,要从全国的大局出发,从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出发,防止不顾全局、只从地方和部门利益考虑的部门、地方观点。
第五,从中国国情出发,借鉴世界各国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经验。
市场经济有共同的规律,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时,一定要解放思想,注意借鉴世界各国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经验。同时,在借鉴时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立法时,要对国外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别是国际通用的有关法律和惯例,认真进行研究,根据我国国情,予以借鉴,注意与国际接轨,同时又要符合我国国情,能够行得通。
第六,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要健全法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79年以来,我们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因此有法必依的问题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经营者在市场上自主经营,政府转变职能,对经营者的具体经营活动不直接干预,这就更应当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依法经营。政府不要当“指挥员”,但要当好“裁判员”,要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及为了保护部门和地区利益而违反法律等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法律的实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座谈会上的讲话
(1994年9月12日)
田纪云同志们:
今年是人民代表大会成立40周年。举行人民代表大会理论研究和宣传座谈会,是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40周年的一项重要活动。这次座谈会的任务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总结40年来特别是近16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经验,研究和探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发展。应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同志,在京的法学界、政治学界的一些专家学者,中央宣传和新闻单位的同志,还有全国人大机关的同志。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家的光临表示热烈欢迎。
现在,我讲几个问题。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从1954年建立至今已40年了。4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总结历史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决不能搞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也不能再重复过去曾经发生过的削弱、停止人大工作的错误,而是要在党的领导下,遵循宪法的规定,不断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这一制度的重要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之不易。旧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广大人民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长期的浴血奋战,夺取了全国政权,获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在这个过程中,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人民政权,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创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成立时确定为国家的政体。建国后,经过几年的准备,于1954年正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在宪法中对国家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当时,毛泽东同志深刻地指出,这是中国人民流血牺牲,为民主奋斗历数十年之久才得到的伟大胜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在我国,人民主要是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宪法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这就清楚地说明,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重要的国家机关,而不是群众团体。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是: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任免权。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其他国家机关所不能取代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的这一体制和机构设置,既能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的权力,又有利于各个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履行职责。在我们这样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由56个民族组成的社会主义大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实行一院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把亿万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集中起来,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国家的统一和团结,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可见,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40年来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按照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办事,既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由之路。重视和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对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行使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项职权,取得了重大成绩,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每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更是受到全国人民的关心和国外的瞩目。它在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开拓进取,自信、自立、自强,奋力夺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新胜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然,也要看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够完善,它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还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现在,我们国家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我们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使中华民族以强大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是我们炎黄子孙梦寐以求的理想,也是无数革命志士仁人为之奋斗的目标。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在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实现深刻变革,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之路。在经济上,就是要坚决彻底地、毫不痛惜地抛弃那种僵化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政治上,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实现依法治国;在文化上,就是要大力发展教育、文化和科技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实现这些任务,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党中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而具有实实在在的内容,要在深化改革的实践中逐步加以解决。我们理论战线和新闻、宣传部门的同志,应当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宣传,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富有成效的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和发展,使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当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的主要课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人大工作的实践,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奠定了基础,提出了课题,开拓了领域;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又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当前国家的形势和任务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样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需要研究和宣传的课题很多,我这里着重提出几点:
第一,加快经济立法,尽快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规范化的经济,这已为现代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所证明。我们要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要比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运转得更好,就更需要法律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确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第一次把“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写入了宪法。这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可以说,今后几年,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顺利建立和健康发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把经济立法放在第一位,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同时健全其他方面的法律。为此,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列入规划的重点是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这个安排同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设计是一致的。实现这个规划,就可以为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比较系统的法律保障。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外贸易法、注册会计师法、预算法、农业法、劳动法、审计法、仲裁法等一批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还修改了经济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等一些重要法律,我国市场经济立法明显加强。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既加快立法的步伐,使立法的进程同改革的进程相适应,又注重提高立法的质量,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这就需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深入的研究,使这个法律体系框架从总体的设计到每一个法律的制度,都力求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我们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其他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相比,既有许多共同点,也有许多不同点,具有自己的特色。在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制定的一些法律不可避免地会带有过渡性的特点。我们应当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发展规律有一个比较透彻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法律只有正确地反映现实,才能起到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还要看到,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长,经验不足,这就需要系统地研究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立法的成果和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大胆吸收和借鉴。对于符合我国国情、实践证明是有益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拿来主义,这有利于加快我国立法步伐。此外,适应加强立法的需要,在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方面,也要进行研究和改进。
第二,健全监督机制,特别是强化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目前,人民群众对一些部门和地区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反映强烈。这也确实是法制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比如,我们已经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但采用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前不久揭发出来的多起棉花掺假事件,更是触目惊心。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有的人认为执行不执行法律无所谓,有的甚至公然以身试法。再加上有些地区、有些部门存在着严重的地区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为了谋取部门、地区或小集团的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顾。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败坏社会风气,而且会直接妨碍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法律虚置,国将不国,对这种危害性后果我们必须有充分的认识。要深入研究如何科学规范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能行为,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司法、执法监督机制,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从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不仅要抓立法,还要切实抓紧抓好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地位,不断改进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很不够。如何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有效监督,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今后,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执法检查上,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的力度。执法检查要重点深入,重点突破,每年抓一两个方面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以这种以点带面的方式来影响、促进其他法律的实施。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要交给司法部门依法严厉惩处。这样才能大快人心,大得人心。要认真总结执法检查的经验,进一步加强领导,改进方式,提高实效。还要围绕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加强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促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在加快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改进和加强对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一些地方组织代表评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做法,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应继续坚持下去。反对腐败,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个重大问题。小平同志讲,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就是说,必须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把惩治腐败纳入法制轨道。应当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运用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惩治各种经济犯罪,禁止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总之,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面临的任务是繁重的,人民群众寄予很大期望。我们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既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也是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的需要。现在有些法人代表不懂得公司法,有些经营者不懂得产品质量法,许多消费者不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种现象令人担忧。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如果仅仅是有了法律,人们不知道,等于没有法律。所以,我们在抓紧立法和监督的同时,必须下大力气抓好对法制的宣传教育。要研究如何使法制宣传教育在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如何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如何充分发挥各个部门、单位,特别是新闻媒介的作用,形成强大的法制宣传声势。
目前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律的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法制的重要性还没有被人们充分认识。这个问题不解决,依法治国就无从谈起,法制宣传教育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因此,需要研究如何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应当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切实落实。全体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是否认真执法,作为考核和选拔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要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学习和遵守法律,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守法的习惯。对于重大的、典型的违法案件,要公开揭露,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第四,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设。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如何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设,也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很好地研究。要进一步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做好代表工作,发挥代表的作用,这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改革和建设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人民的情绪、愿望、要求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改革的成败。全国各级人大代表有360万人,他们工作在各条战线、各个岗位,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群众呼声和要求。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和健全联系代表的制度,围绕常委会审议、决定的议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搞好代表视察工作,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要切实实施代表法,努力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条件,保障代表的合法权益。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特点是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必须按照民中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在审议决定问题时,要做到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经过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既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事,又要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而不是家长制,一言堂,个人说了算。这就需要继续完善代表大会、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不断研究和完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同时,要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三、要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近些年来,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围绕民主法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开展了广泛的理论研究,取得了重要成果。中央和地方的新闻宣传部门和新闻宣传工作者,在民主法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要看到,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迈出的重大步伐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的繁重任务相比,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继续作出艰苦的努力。
第一,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开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
邓小平同志创立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指导方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也必须以此为指导。我们要认真研读邓小平同志的著作,在全面学习和掌握小平同志思想理论体系的同时,着重学习和掌握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论述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适应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民主只能逐步发展,国家必须保持稳定;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小平同志的这些重要思想,正确反映了民主政治建设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科学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规律,对于指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中,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回答现实中提出的问题,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
做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新闻宣传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不断开拓宣传领域,增强宣传深度和广度,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工作出现一个新的局面,今后,不但要改进和加强对人大会议的宣传,还要搞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经常性宣传;不但要宣传报道正面的先进典型,还要将一些违宪违法的案件公之于众,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当前,特别要加强对人大立法和人大执法检查监督的宣传。法律、法规制定后要在报纸上及时公布。对法律草案的起草、审议和修改情况也要予以报道,以便于广大干部群众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对重大的执法检查活动要充分宣传,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使宣传工作搞得生动活泼。要改进和加强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工作。要继续办好现有的人大报刊,搞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评选工作。还要与新闻界加强联系,沟通情况,主动提供宣传素材和采访线索,为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创造和提供各种方便。
第三,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是党和国家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人大常委会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要重视人大机关理论研究和宣传队伍的建设,支持这支队伍成长,多给他们创造学习、提高的机会,帮助他们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要注意吸收法学、政治学、经济学、新闻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加入到这支队伍中来,实行实际工作者同理论工作者相结合,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也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的宣传摆在应有的位置,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要根据人大常委会每年的工作安排,制订出相应的宣传计划,切实加以落实。还希望新闻单位重视培养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律知识的编辑、记者,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在研究和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做出应有的努力。
最后,希望大家围绕这次会议的主题,解放思想,联系实际,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把这次座谈会开好。预祝座谈会圆满成功!
          (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座谈会举行
田纪云副委员长发表讲话
本报北京九月十二日讯记者苏宁报道:“党中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在今天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座谈会上讲话(全文另发)时强调指出的。
为期四天的会议将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总结四十年来特别是近十六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经验,研究和探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发展。
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有关负责同志和首都法学界、政治学界的专家学者等一百七十多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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