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30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63号
现发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4年8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第三条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第八条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第十条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
第十一条碘盐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铁路、交通部门必须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的年度、月度运输计划,及时运送。
碘盐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放。
第十二条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在交通不方便的地区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规定,保持合理的碘盐库存量。
碘盐和非碘盐在储存场地应当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
第十三条碘剂的购置费用以及盐业企业因加碘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碘盐的供应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以下简称缺碘地区)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国家优先保证缺碘地区居民的碘盐供应;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
对于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缺碘地区,应当按照盐业运销渠道组织碘盐的供应。
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第十六条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
对缺碘地区季节性家庭工业、农业、副业、建筑业所需的非碘盐和非食用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组织供应。
第十七条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
第十八条碘盐批发企业在从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时,应当索取加碘证明,碘盐加工企业应当保证提供。
第十九条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碘盐零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碘酸钾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三条卫生监督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监测时,应当主动出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监督证件;盐政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盐业主管机构制发的证件。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畜牧用盐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确定为应当供应碘盐的非缺碘地区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79年12月21日国务院批转的《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华社发)


第2版(经济)
专栏:

  安徽认真贯彻分税制财政体制
确保中央税地方税分别入库
本报讯安徽省认真贯彻分税制财政体制,确保中央税、地方税分别入库。据统计,1—6月全省工商税收入库34.20亿元(未扣除出口产品退税),其中中央级税款19.32亿元,占全部税款的56.49%。全省16个地、市中央级税款占50%以上。芜湖、滁州、蚌埠等地的中央收入分别占工商税收总数的65.24%、63.22%、62.48%。蚌埠市税务局将上半年全市酒产品实现的消费税全部征收入中央库,实现了无欠税局面。
据《中国税务报》报道,安徽省为确保中央税和地方税分别入库,省税务局及时制定了“中央与地方收入一览表”,分人、分户、分税种鉴定入中央库和地方库。他们特别强调,要严防中央税滑坡,既不能“混库”,也不能“混税”。阜阳市税务局制定了严厉措施,严防收入“混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故意造成“混库”,首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罚款100元;造成二次“混库”者,给予降职处分;造成三次以上“混库”者,开除留用或开除。
他们还密切财、税、库工作关系,发现问题,及时共同协商解决。今年,财、税、库定期举行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情况,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坚持对帐制度,省税务局除坚持同省国库对帐外,还要求基层税务部门按月与同级国库对帐、鉴章,以保证税、库两家分税、分级一致。
                   


第2版(经济)
专栏:编后

决不允许混税混库
在新财税体制运转的个别具体环节上,当前也出现了一些怪现象。混税、混库就是一种。
所谓混税,就是把该收为中央税的收成了地方税;所谓混库,就是该将税款入国库的入了地方库。混税、混库的直接后果是中央税收减少,地方税收增长;中央财政收入受到损失或得不到保证。今年上半年中央税收增长偏低,比去年同期增长11.5%,而地方税收增长39%。
混税、混库是怎么造成的呢?有时可能是技术原因造成的,特别是新财税体制运作之初,尚不被人们熟知,此类问题难免发生,但是现在,有的地方却在故意造成混税混库。有的地方的领导就曾暗示税务局长混税、混库;还有的领导甚至说,税务工作方针是先地方后中央,地方税要超、中央税要稳。这样做,显然是没有摆正局部与全局、地方与中央的利益关系,不仅损害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利于新财税体制的正常运行。现在,我们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了新的财税体制和运行机制,旧体制积留下来的弊端将逐步被清除,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利益上的一致性和共同点多起来。这就要求各地、各级财税部门同心同德,以大局为重,按照新财税体制的要求组织好财政收入,像安徽省那样,保中央税、地方税分别入库。


第2版(经济)
专栏:

  栖霞城区菜价稳中有降
本报讯山东省栖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当前城区菜价贵,居民难以承受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增加农民进城直销的菜摊子,使栖霞城区菜市场价格稳中有降,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进一步稳定。
该局首先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市场上“菜霸”、“地霸”以及扰乱菜市秩序的不法分子。其次,该局对城区市场的管理人员实行了“定人员、定任务、定岗位”和“包秩序、包管理、包服务、包宣传、包卫生”的“三定五包”责任制,并实行昼夜值班,为前来城区卖菜的菜农看护菜车,确保菜商的利益不受损失。三是加强菜市场的制度建设,鼓励农民直接进城卖菜获得最大利润,以减少产销间的盘剥环节,稳定菜价。同时,在城区市场上设立当日菜价广告栏,并对产地农民直接在城区市场上设摊卖菜者实行优先安排摊位,免收管理费等服务。目前,栖霞城区农民进城直接销售蔬菜的摊位日达80多个,菜市场的黄瓜、茄子、韭菜等大路菜的价格8月比7月份下降了6.3%。(张永考)


第2版(经济)
专栏:

  灾情呼唤保险意识
——风暴洪水袭击三明市后的思考
吴爱农沈耀胜
一场百年不遇的洪水“大扫荡”后,灾民们把目光投向了保险。在福建省宁化,数十名农民擦干眼泪,从劫后的残垣断壁中走出,徒步几十公里,来到县保险公司要求投保。另有一家企业,在灾后第三天,主动开好转帐支票派人送到保险公司,希望参加保险。
    CT仪与加速器的不同命运
5月3日凌晨,洪峰淹没三明市第一医院两台造价高昂的精密仪器:CRF全身CT仪与直线加速器。
CRF全身CT仪由上海一流器械厂和三明市第一医院投资合营,价值300余万元,是一台用于检查癌症的先进医疗仪器。当初,CT仪从上海运至三明时,厂方就提出要投保,且非保不可。于是,第一年使用即向当地保险公司交纳保费3480元。事有凑巧,CT仪投保不久,大水浸损这台精密仪器。市第一医院可获保险赔款300万元左右。
直线加速器是一台治癌医疗器械,价值220万元。由于院方保险意识淡薄,这台加速器没有参加保险,一日之内在大水中“泡汤”了,给医院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思考一:三明人的保险意识尚待提高,莫再等企业财产或家庭财产“毁之一炬”或“付之东流”以后才痛定思痛。)受益脱保与借款投保的反差
一家缝纫机台板厂是某地最早尝到参加保险甜头的受益企业。80年代初,一场大火害得这个工厂濒临倒闭,后因保险公司赔款39.8万元,企业才跳出“火坑”,重新恢复了生机。39.8万元的保险赔款相当于该厂70多年时间该向保险公司缴交保费的总和。当时,群众感触颇深地说:旧厂烧毁了,新厂建起来,保险立了大功啊!然而,由于侥幸心理在作怪,这个厂竟于去年脱保了。谁知,祸有不测,一场大水让厂子在劫难逃。所不同的是,这次没有保险,损失惨重,厂领导好似“哑巴”吃了黄连,有苦说不出。
相反,某家具厂是亏损企业,资金很紧张,但企业的决策者有保险意识,多方筹借资金6000多元,用来投保。这次洪灾,企业财产虽然损失严重,但人民保险公司迅速支付该厂12万余元的保金,使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思考二:在参加保险的问题上,“好了伤疤忘了痛”,是万万要不得的。“天有不测风云”,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客观存在的。尤其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今天,风险意识更应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头脑。)
    未保足与选择投保的遗憾
洪水洗劫后的安砂村满目疮痍:良田被淹,道路塌损、房屋倒塌。村干部告诉记者,这个村位于安砂水库附近,灾情深重,全村102栋房屋全被洪水冲垮。
记者问村干部:“村民家财有无投保?”
“有保险,但未保足。村民每户大约可领取1000元左右的保险金。这笔钱虽然对重建家园能起一定作用,但如果当时能保全保足,那情形就更不一样了。”村干部不无遗憾地答道。
无独有偶,在市区一家医院,干部职工们却为“选择投保”深感遗憾。灾前,院方担心两栋木板结构的楼房会有火险,因此投了保。地势较低的门诊部却因是钢筋水泥结构而未保险。结果这次大水淹进了门诊部,仅药品就损失30多万元。而地势较高的木房却安然无恙。
(思考三:灾害事故的存在是必然的,但何时何地发生却有其偶然性。有一些人自以为精明,他们搞选择投保,结果吃了大亏,应该说这也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躺在保险身上”的悲哀
洪水无情人有情,大风大浪面前,广大干部群众奋不顾身,抢险自救,全力保护国家财产,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但是,也有极少数企业、单位对受损财产不积极组织施救,而是躺在保险身上,坐等保险公司理赔。更有甚者,有的还想趁洪灾理赔的机会,将企业积压、滞销产品“消化掉”,试图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市场风险,也一股脑儿转嫁给保险公司。当地重灾区一家针织厂,在洪水过后10多天,还没有对被淹过的车间机器设备进行清洗、擦拭,机器零件锈迹斑斑,残留着枯草败叶。价值100多万元的针棉织品受水浸湿以后堆放在露天里,任凭日晒雨淋。尽管保险公司及时预付了赔款,多次上门催促施救,但该厂不紧不忙,每天只安排几个劳力负责清晒,照此速度,不等清选完毕,针棉织品恐怕早就霉变了。
(思考四:保险财产同样是国家财产。受损财产理应极力施救,不可坐等保险公司理赔。那种躺在保险身上的思想行为,既为保险条款所不允,又是一种对国家与集体财产不负责的表现,对确属施救不力导致扩大损失的,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予以拒赔。)


第2版(经济)
专栏:

  崇文门菜市场下调百余种商品价格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通讯员刘峰、记者李烽)北京市最大的国营菜店崇文门菜市场自8月份以来,自觉加强价格管理,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猪肉、熟食、豆制品等168种商品的价格下调了5至8个百分点,受到消费者的好评。
崇文门菜市场是北京首家年销售额超亿元的副食商场,长期坚持薄利多销和优质服务的经营方针。在当前肉菜价格上扬的情况下,崇文门菜市场没有一味攀高,而是主动制定了一份《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给各商品部制定了详细的考核标准,要求各商品部建立包括物价台帐、商品调价本、商品采价本的“一帐两本”制度,并对各大类商品制定了严格的加价率标准,不得随意上浮。
据了解,细则自8月1日实施后,占崇文门菜市场全场销售额1/4的猪肉、熟肉、副食品、豆制品四大类商品差价率已分别由过去的20%、30%、25%和30%左右下调至15%、20%、20%和25%,使这几类商品处于全市同类商品中下游价格水平,一些商品部因此受到的损失全部由场部从调节基金中给予弥补。总经理李庆江说,作为国有企业必须以大局为重,不能见利忘义,在关键时刻想着顾客,其实也是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2版(经济)
专栏:

  市场报载文说:
服装标价太“离谱”理直气壮反暴利
本报讯据8月30日出版的《市场报》报道:一段时间以来,基本摆脱了买衣难的城里人,又产生了怕买衣的矛盾心理。服装市场的暴利行为,使许多消费者选购时举棋不定。
夏日的一天,几位在北京宣武门街心花园乘凉的人聊起了这个话题。一位青年工人说:“今夏天热,卖服装的反倒比卖冰棍的多,你猜为啥?因为卖服装最能发,一件衣服弄好了就能挣几百元钱。”一位中年教师对曰:“没错。7月底我去上海,大小商店到处都挂出服装降价的牌子,开始,我真以为是甩库存呢。后来,见一条镂花裙还标着700元的售价,售货员主动提出打8折,巧得很,旁边一位小姐刚从另一家商店花380元买了一模一样的裙子,真不知这件衣服到底值多少钱。”
有消息说,在武汉、广州、福州、马鞍山等许多城市都发现过这类现象。有些商店卖的领带、腰带、内衣、衬衣、牛仔装,出售价成倍甚至几倍地背离了价值。同质地、同面料、同商标、同规格的一套西服,在相距不到1公里的两家商店里差价竟达数百元。搞暴利经销的最初大多是街头的服务摊点,现在已蔓延到大型购物中心、城乡农贸市场上了。
《市场报》以“物价:理直气壮反暴利”为题发表评论员文章说:大部分商品由政府定价转变为企业自主作价,这是迈向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然而,在物价放开的同时,国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以完善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控制物价总水平,制止物价过快上涨,保证市场稳定、人民生活稳定。囤积居奇取暴利,欺行霸市乱涨价,如果听之任之,必然带来扰乱市场的严重后果。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对扰乱市场的行为,都不会放任自流,而是采取强硬措施加以制裁,直至绳之以法。那种认为搞市场经济就可以乱涨价的观点,是对市场机制的曲解。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六五”、“七五”期间重点建设工程——日照港(原石臼港),自1985年开港营运以来,坚持科技兴港,边生产边扩建。现已拥有10万吨级泊位两个,万吨至2.5万吨级泊位4个,在建即将投入使用的万吨级以上泊位5个。图为港口装船机正为远洋轮装载煤炭。
金立泉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