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28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为了千秋万代
本报评论员
国务院颁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这是我国一件关系千秋万代的大事。这个《条例》的颁布,对于保护我国紧缺的耕地资源,保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十分紧缺。目前,人均耕地仅1.3亩,一些地区已不足1亩。现有耕地中,中低产田占2/3,可开垦的耕地也不多。另一方面,由于人口增加、经济发展和其他一些原因,不多的耕地呈锐减态势。“六五”期间,平均每年净减少耕地700万亩。“七五”期间,虽然加强了管理,每年仍要减少400万亩。进入“八五”,由于有些地区一度盲目兴办开发区,各类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农业结构调整大量占地等原因,耕地仍呈减少趋势。1991年至1993年,共净减耕地近1500万亩。现有耕地中,总体质量有所下降,中低产田比例上升,人地矛盾加剧。耕地骤减,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经济问题。
近几年,有关部门围绕保护基本农田做了大量工作,建立了一些制度,取得一定成效。到1993年,全国已有28个省、市(区),近千个县、上万个乡级行政单位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践证明,这对保护耕地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体制尚未理顺,特别是缺乏相应的法规,这项工作的进展难度仍然较大。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颁布,为我国今后保护好基本农田,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保证。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政府监督实施;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若有变动,除依照程序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外,还须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定开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非农建设即便经批准占用,也必须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垦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罚措施。这些将使我国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更加具体化,有利于走上规范化管理。
当前,各级政府应当积极行动起来,按照条例规定“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尽快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早日实行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条例》实施过程中,土地、农业、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共同推动这一《条例》贯彻落实。只要上下齐心,各方努力,我国耕地减少的势头就一定能够被遏制,土地资源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会出现一个新局面。


第2版(经济)
专栏: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62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4年8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九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时,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并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二条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三)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第十三条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占用一级基本农田500亩以下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一级基本农田超过500亩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开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有关单位申报设立开发区时,必须附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外,并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缴纳或者补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造地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
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禁止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开发区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农业承包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农户和专业队(组)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二)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单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或者闲置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赔,可以处以非法占用款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三十七条向基本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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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太平洋健宝乐经销总公司日前决定出资五十万元,为“健宝乐”饮料征集广告语。“健宝乐”是从西双版纳一种珍贵植物的花萼中提炼精制而成的天然饮料。(庚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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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将兴建科技会议展览中心
本报讯京港将合资兴建具有国际一流设施的北京科技会议展览中心,该中心占地三点五公顷,建筑面积二十二万平方米。
(易水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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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上半年轻工业保持稳定发展态势
主要产品产量增加,产品质量稳中有升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记者莫新元报道:今年以来,我国轻工业企业在逐步克服新老机制转换困难的过程中,保持了轻工业稳定的发展态势。中国轻工总会副会长傅立民说,目前我国轻工业生产能够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下半年消费品市场将进一步保持平稳增势,预计不会出现物价上涨现象。
1—6月份国家统计局统计的22种主要轻工产品中,有18种产品比上年同期有所增加,其中家电产品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手表、日用精铝制品、塑料制品等日用品扭转了近年来连续下降和低速增长的局面,出现高速增长的势头。
另据有关部门检测,今年上半年,一些人民生活用品、耐用消费品的质量稳中有升,如家用食品冷冻箱,抽样合格率达95%。家用煤气灶,抽样合格率为90.3%、白砂糖抽样合格率为91%,新闻纸抽样合格率91.4%。
质量问题较多的是饮用天然矿泉水,抽查60个企业60批样品,合格企业33个,合格样品33批,抽样合格率55%,其中大型企业抽样合格率71%,中小型企业抽样合格率47%。
上半年轻工业总体形势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缓慢,工艺落后,品种单一,不适应市场变化,缺乏竞争能力。去年企业明亏占1/3,潜亏占1/3,而今年把潜亏变明亏后,实际亏损面为41.6%,比预想的要好,但轻工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的问题仍没有根本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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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内贸部等公布商品质量抽查结果
要求立即停止购进经销不合格商品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记者潘岗报道: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今年上半年全国14类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在本次抽查的353个品种的商品中,抽查合格率为63.2%,其中质量最好的是定型发胶,合格率为100%;质量最差的是豆浆晶,合格率为12.5%。内贸部等要求各级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必须立即停止购进、经销本次抽查出的不合格和伪劣商品;已购进的,要根据购销合同,该退货的退货,实在无法退货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妥善处理。
这次抽查采取在市场柜台、批发仓库购买近期商品的方式。其余商品的合格率分别为:精粗梳毛织品合格率为94.03%,真丝领带为77.8%,袋泡茶71.4%,纯毛西装66.7%,食醋63.33%,双头呆扳手58.3%,油炸方便面55.4%,电热杯、电热食品烤炉的合格率为50%,饲料级磷酸氢钙的合格率为42.1%,羊毛衫裤、电池充电器的合格率分别为39.5%和31.8%。
据介绍,这次抽查表现出的突出问题是:部分企业质量意识淡薄,产品粗制滥造;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技术力量薄弱,设备、生产工艺落后,生产出来的产品根本无法达到标准;部分企业无视国家法律,在商品上不用中文标注。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在本次抽查中合资企业的产品合格率下降,质量开始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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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襄城建行帮亏损企业恢复生机
本报讯河南省襄城县建设银行主动为亏损企业出谋划策,帮助企业扭亏增盈,恢复生机。
襄城县位于河南省中部,工业经济较为薄弱,有些企业生产很不景气。对此,襄城县建设银行对不同企业分类指导,千方百计帮助渡过难关。县麻袋厂是在县建行贷款的一个老企业,由于各种原因,该厂停产亏损,既无生产能力,更无还贷能力。县建行派专人前往该厂,帮助企业找原因,订措施,经多方努力,终于使该厂搞活了生产,也偿还了贷款。县城关阀门厂也是在县建行贷款的企业,由于三角债所困,资金周转不开。县建行就派专人去开封等地,帮助他们讨债,使该厂恢复了生机。该行还帮助企业选评项目,去年以来,已累计审查34份,涉及金额891.7万元,核减88万元,代编工程预决算677万元。在此基础上,对于效益好的企业、有把握的项目不失时机地投放资金。
(杨元中韩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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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晋城工行为亏损企业“造血”
本报讯山西省陵川县地毯厂3年换了4任厂长,到1993年已负债687万元,资不抵债254万元,厂垮人散濒于破产。地方政府和银行都感到非常棘手。
工商银行晋城市分行行长曹耕夫带队到该厂考察。了解到问题的症结以后,晋城工行决定融资启动,实行银企双向承包。及时发放技改贷款95万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并注入流动资金贷款353.05万元,保证原料的购入和生产资金准备。
银行帮助企业实行“以销定产、分季核资、灵活调度”的财务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三项资金占用指标。注入新鲜血液的地毯厂起步前进,产品能耗降了,企业销货款到帐率达到95%,企业逐步实现了扭亏增盈,产品质量也大幅度提高。
(杨小虎陈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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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入夏以来,湖北孝感地区旱情严重,为了确保旱区抗旱用电一刻也不间断,孝感供电局的职工冒着高温酷署,带电作业,抢修线路。
 夏晓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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