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27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在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座谈会上的讲话
李岚清
(1994年8月4日)
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是一个全社会关心而始终没有解决好的老大难问题。早在建国初期,特别是60年代,毛主席就对此提出过严厉的批评。小平同志也提出过批评。
近几年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解决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问题,江泽民总书记和李鹏总理都亲自关心过问这一问题,多次发出指示,颁发文件,要求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国家教委于1993年下发了《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指示》。几年来,各地区也把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作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了一些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领导和广大教师做了不少研究探索和改进工作,使中小学生特别是小学生课业负担有所减轻,基础教育质量有所提高。但是,目前一些地方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仍较严重,特别是城市中小学生作业量仍超过国家规定,这已成为制约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主要表现
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由来已久,已成为基础教育的痼疾,具有很深的危害性。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一些中小学不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未经国家教委或教委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随意增减课时、超纲授课和延长日授课时数,甚至利用假期和星期日为学生补课。有的中小学为了追求升学率,随意增加必考科目授课时数,砍掉或挤占非考科目时数;有的任意超过国家规定的每周课时数和每天上课的节数。一些中小学尤其是毕业年级,常常占用寒暑假为学生补课或提前授新课。
(二)中小学生的作业量逐渐加大,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内容较多,各种形式的考试越来越频繁。一些中小学学生的作业量大都超过国家规定时间的一倍以上,尤其是小学和初中的毕业年级,学生每天要用2.5—3个小时的时间才能完成当天作业。有的学校由于课外作业量大,老师无法批改作业而要求家长批改,又加重了家长负担。还有各种形式的单元考试、年级考试、阶段考试、统一考试和竞赛考试也十分频繁。
(三)乱编、乱印、乱征订各类中小学复习资料和练习册现象严重,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从编写体制上看,一些单位和个人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教委和省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编写大量复习资料、练习册;从出版体制看,一些专业出版社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出版或变相出版各类中小学书刊、资料;在发行方面,一些地方的新华书店利用征订中小学课本之机,搭售各种复习资料、练习册。
从上述几种表现形式上分析,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集中体现在学生身上,势必会造成学生的书包变得越来越重,视力逐步下降。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已经超出了中小学生的承受能力,直接影响着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
    二、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原因
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教育内部和外部多方面问题的综合反映。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没有很好地按照党的十四大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片面追求升学率,只重视抓智育,忽视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办学的长远和社会效益,一味引导学生走升大学一条路,停留在应试教育上,不注重对学生整体素质的培养,这种办教育的指导思想不能适应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偏离了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当然,这同我国教育的宏观结构不尽合理、忽视基础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有重要关系。这些问题的主要责任在各级领导干部。
(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适应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部分中小学教师由于自身业务素质不高,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人为地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大量布置课外作业,甚至搞“题海战术”,利用频繁的考试去强迫学生超负荷地学习。
(三)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有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一些地方的政府领导、学生家长在人才观和教育质量观上有片面认识。由于受我国目前择业渠道和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影响,农村学生一心想跳出“农门”,城市学生想考取好的学校,导致部分家庭教育中存在着重智育,轻德育、体育、美育的倾向;有些家长广泛搜集各种习题,布置家庭作业,加重了孩子的负担,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给学校和教师压升学指标,搞升学名次排队,单纯以升学率和考试分数的高低来奖励评比学校和教师;有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的方式不当,单纯以各类考试的名次和学生考试的优秀率作为“民转公”、“评先进”和发放奖金的依据。这些问题,使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工作进展缓慢。
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是广大中小学生的迫切要求,也是关系到我们到底培养什么样的人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尽管这件事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但难度再大也要下决心逐步解决。
    三、解决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主要措施
由教委根据一年来贯彻教发[1993]3号文件的实践以及这次座谈会上大家提出的许多好意见,对这个文件加以修改和补充,经国务院审查后以国办名义下发各地执行。关于这个方面,我想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的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全教会精神的贯彻,认真落实“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指导思想,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切实扭转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通过召开必要的会议,开展正确的督导评估、典型调查、重点抽查等形式,向各级领导、广大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广泛宣传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和教育质量的重要意义,树立教育法规意识和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教育观,各级教育部门不得向学校压升学指标,学校不得以升学率或考试分数奖惩教师;不能把文化课考试成绩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的唯一依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都要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摆脱应试教育、英才教育模式的束缚,切实把基础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
第二,在认真组织实施现在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方案的同时,教委要进一步组织研究改进课程内容和课时分配等方面的问题。中小学的教材一是要切实体现素质教育的特点;二是要照顾到绝大多数青少年能听得懂、能理解;三是结合实际,精练生动;四是能启发学生的思考和兴趣。课时分配要合理,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劳动教育、体育和美育,加强某些技能常识教育、好公民教育、行为准则教育、道德法制教育。上海、北京、河北等地推行的“愉快教育”和“成功教育”等经验可供参考。在教材方面,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两级教材编审制度,严格把好编、印、发三个环节。对于未经国家教委和省教委批准编写并审查的中小学教学用书,出版部门和印刷厂家不得印刷;同时,还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学用书及教辅用书发行渠道的整顿和管理。在这方面,河北等省、市的经验亦可参考。他们的做法是:通过新闻媒介每年两次公布《中小学生用书目录》,供各地中小学校选用,请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校强行征订《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以外的教学用书,更不得在征订教材时硬性搭售其他书刊、资料,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积极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为有效地发挥中小学招生考试的正确导向作用,尽快创造条件积极推广小学划片就近入学的做法。在小学毕业考试方面进行改革试验,城市中逐步把考试权交给学校,由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农村学校在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区中心小学负责命题,以学区为单位组织考试。在已普及初中的地方,可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小学毕业后学生就近升入初中。现在最大的问题是高中考试制度,入重点高中这个独木桥的考试“指挥棒”是加重中小学课业负担特别是初中课业负担的重要原因之一。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重点高中应帮助一般高中全面提高教学质量,逐步缩小重点与非重点高中的差距,同时逐步改革高中招生制度,将重点高中的招生指标分为保送、推荐加考试和竞争等办法来缓解这方面的矛盾。在对初中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办学水平将三种类型指标合理分配到各个初中。不管采用哪种方法都必须有公平、透明和科学的标准,严禁走后门和不正之风。小学、初中除毕业考试外,废止其他年级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以后不应开展高中升学率评比。中、小学生不同学科的奥林匹克竞赛活动,是发现和培养超常人才的一种方式,不宜普遍搞,更不能拔苗助长,到处办奥校。这样做,弄不好就等于以智力超常学生的水平来要求大多数学生,这不但会大大加重学生负担,而且会危及大多数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使他们丧失学习信心。这个问题请教委认真研究,加以正确引导。
第四,对学校和教师的各种考核评比工作,必须按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原则进行。要充分发挥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作用,对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对负担合理、全面教育质量较高的学校要予以表扬;对加重学生负担,妨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学校,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要在今年内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组织这方面的经验交流,表扬一批轻负担、高质量的学校和教师。
第五,办好教育的关键还在教师。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办好师范教育,教师进修和教育等学校要进一步提高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的素质。要在抓好中小学教师学历达标工作基础上,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工作,通过教师脱产进修、举办观摩教学、请优秀教师介绍经验、老教师对年轻教师传帮带等形式,全面提高教师的素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要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学习实际,认真备课、精心授课,合理安排、选择和布置作业。
第六,造成中小学课业负担过重、影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社会效益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目前的宏观教育结构不尽合理。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能通过小学、中学直接升入大学的人是极少数,但又都想挤这个“独木桥”,这是形成应试教育的客观条件。为此,全教会特别强调要三级分流,大力发展各种层次的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这不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我们还要给接受过职业教育的青年创造条件使他们有继续深造的机会。这样就可以逐步把升学的“独木桥”变成“阳关道”,也可以逐步克服中小学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的不健康倾向。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61号
现发布《残疾人教育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4年8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二章学前教育
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第三章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第四章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
第四十一条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二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第四十四条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
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
(三)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
有前款所列第(一)项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有前款所列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有前款所列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发)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石墨润滑剂问世
本报讯记者贾西平报道:一种用石墨制成的高抗摩润滑剂受到专家们的高度评价:我国独创的这项技术能够大大提高机械产品的性能,是油品开发中的一项重大突破。
青岛飞驰润滑密封材料公司总经理王学绍通过气体粉碎、热工膨化、恒温脱水等技术,成功地将石墨均匀、持久地悬浮在油液中,创造出我国独有的“驰凯”节能减摩王润滑油。
经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检测,汽车道路试验平均节油率5.8%,一氧化碳排放量下降58.1%。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生物技术市场研讨会举行
本报讯记者蒋建科报道:中国生物工程学会日前在京首次举办全国生物技术市场调查研讨会,受到科技界、企业界的普遍欢迎。
生物技术是世界各国竞相发展的一项高技术。然而在我国,对于生物技术市场的现状和前景,对于如何参与国际竞争等问题,却几乎无人进行过全面调查分析。
在这次研讨会上,台湾著名生物技术信息专家马登超教授等主讲了生物技术市场调查基本方法。与会专家认为,今后应注意开发那些避免可能发生专利纠纷,又具有广阔市场的产品,并建议有关部门帮助生物技术开发人员运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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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昭君出塞》特种邮票在呼和浩特首发
邮电部发行的《昭君出塞》特种邮票,其首发式25日在呼和浩特市举行。
《昭君出塞》特种邮票1套2枚、小型张1枚。邮票图案名称和面值分别为:昭君(20分),出塞(50分);小型张图案名称和面值为:和亲(3元)。
历史上的昭君出塞,以胡汉和亲为主线,曾对当时的汉匈和睦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其功绩流芳千古,为世代所传颂。发行《昭君出塞》特种邮票,用新的形式讴歌了中华民族大团结的光辉历史。(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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