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16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亡羊”之后应“补牢”
—一起专利侵权案给人的启示
本报记者士心
中国物资储运沈阳公司(以下简称沈储公司)为“吊车、矿车三功能安全定位器”(以下简称“定位器”)专利权,诉辽宁省华侨应用技术研究所副所长隋明祥一案,前不久经辽宁省和沈阳市高、中级人民法院裁决沈储公司胜诉。之后,有些同志反映,在科研竞争中,此案提出了许多值得人们重视的问题。为此,记者日前专程到案发地作了调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1991年4月16日,隋明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定位器”实用新型专利,1992年2月12日获得专利权。然而,事实上,这种“定位器”并不是隋明祥的发明,而是沈储公司的科研成果。
“定位器”是一种铁轨吊车、矿车的固定装置。它可以牢固地将矿车、吊车尤其是大型龙门起重机的车轮与铁轨定位,并可在导轨的任何位置上浮着挤掩车轮,使用起来安全、方便。过去,我国矿车、吊车包括龙门起重机,在静态工作或存放时,都是采用一般挤掩的简单装置来固定车轮,由于路面倾斜或风暴袭击,极易脱轨翻车,造成车毁人亡的巨大损失。因此,“定位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
储运行业的主要设备是龙门起重机,仅沈储公司就有近50台。倒吊事故是储运行业的最大隐患。1988年5月的一次倒吊事故,给沈储公司造成100多万元的损失。因此,近年来,沈储公司把“龙门起重机防风装置”作为技术主攻课题。当时是该公司设备管理干部的刘玉贞负责研制其中机械制动的一种。经刘玉贞努力,很快设计出固定装置的技术图纸,名为“夹轨铁鞋”。公司拨出1400元试制费。样品制成后,刘玉贞还将“铁鞋”拿到沈储公司下属企业文官屯库进行试验。
“铁鞋”的设计人为刘玉贞。按专利法有关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定,这项发明是在公司领导下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搞出来的,是职务发明,若获得专利权,应属刘玉贞所在的沈储公司。
那么,“铁鞋”与“定位器”是什么关系?沈储公司的“夹轨铁鞋”怎么变成了隋明祥的“定位器”?法院在审理时查明:“定位器”和“夹轨铁鞋”是同一个发明。“铁鞋”的设计人刘玉贞是被告隋明祥的妻子。刘玉贞设计出“铁鞋”后,没有正式用于生产。1991年1月,刘玉贞申请调换工作。3个月后,隋明祥用刘玉贞设计的“铁鞋”图纸、以“定位器”的名称申请专利。刘玉贞则在次日,将1400元试制费退给沈储公司,试图证明这项发明没有用单位的资金。
事实说明,法院终审“定位器”属职务发明,其专利权属沈储公司,刘玉贞为“定位器”实用新型专利设计人,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定位器”的专利权案虽已审结,但从这一纠纷中人们还可以发现不少值得思考的问题。
加强企业技术资料管理。沈储公司总经理杨福生向记者介绍,在这场纠纷中,公司发现了本企业在技术管理方面的一些漏洞。按规定,企业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都应及时归档。但他们没有这样做,图纸、技术档案全在个人手里。因而,刘玉贞离开工作岗位后,把“夹轨铁鞋”的设计资料全部带走了。沈储公司在得知企业专利被窃后,如果没有刘玉贞在评职称时向单位提交的有关“铁鞋”设计的论文,沈储公司恐怕连一点文字材料都找不到。沈储公司的这一漏洞,不仅给隋明祥以可乘之机,而且也给这起专利侵权案的审理,带来了许多麻烦。
据记者向有关部门了解,存在这种问题的并非少数。近年来,企业之间的“技术战”、“信息战”十分激烈,部分国有企业的这种对企业技术、信息的管理方式,显然适应不了市场竞争的需要,也难以对本单位的技术发明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这几年科技人员的流动和从事第二职业,对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经济效益有利。但这种做法也造成了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有不少技术人员,把单位出钱、出物研究出来的技术成果,作为个人“跳槽”、致富的资本,利用国有企业对技术管理不严的漏洞,把技术带出去,搞了一些“养老项目”、“私有项目”和国有企业竞争。还有一些人则像刘玉贞这样,把在本单位研制的技术成果,以他人名义申报专利、进行开发。记者从中国专利局了解到,这种将职务发明转化为非职务发明,坑了国家富了个人的行为具有普遍性。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是技术竞争,因此,无形资产的价值应认真加以保护。
重视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夹轨铁鞋”试制出来以后,被存放于库房中;直到公司发现这一发明成果被窃后,才给予重视。实际上,这一发明所带来的效益是相当可观的。隋明祥将其申请专利后,仅在沈阳市科委登记的专利转让费就达70多万元。由于全国吊车、矿车几乎都面临制动问题,所以在隋明祥先后于辽宁兴城、大连召开的产品推销会上,“定位器”受到青睐。今年4月,这一发明还获得了国家科委颁发的科技发明四等奖。
提高社会的专利权意识。据中国专利局的同志介绍,国家实行专利制度,体现的是谁投资谁获益的原则,要达到的是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如果把非职务发明判给单位,就会挫伤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把职务发明判给个人,也会抑制企业对科技发明的投资。只有严格依法处理专利权纠纷,才能保护整个社会的发明创造的动力。但在专利法实施10年之后的今天,专利法的这一精神仍不为多数人所理解。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处理这次纠纷中,甚至执法部门有的同志竟讲:反正是利国利民的事,在谁手里还不是一样,何必计较?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襄轴杯”观察台征文

  警惕有人在粮油中掺杂使假
在市场上,由于有人在粮油中掺杂使假,劣质粮油随处可见,令广大消费者忧心忡忡。为此,我们作了调查。
一菜籽贩子向我们透露,有些地方已出现了制售假菜籽的专业户。制造者将菜籽大小的矿砂、河砂喷上黑漆、墨汁或拌上机油后,卖给小贩拌入菜籽中,以假充真。去年秋季,我出差苏南时看到晚粳稻还长在田里,可在上海、南京的米摊上,竟挂着出售太湖新大米的牌子。据了解,有的米贩子常趁夜深人静之时将新买的陈稻谷泼上水,闷几天,再用碾米机加工。这种米外观晶莹酷似新米,然而口感却很差。也有一些商贩到田头收购潮稻谷碾米坑害顾客。有的不法商贩将陈小米用姜黄素或地板黄颜料染色冒充新小米;有的用化学药剂把普通大米染成黑色,当作“黑米”出售。还有不少面粉加工企业,在面粉加工上不按规定选用原料及滥用增白剂。
造成粮油质量下降的原因有三点:
一是粮油经营放开后,粮油经营企业或个人忽视了粮油质量,大批专司粮油质量检验的人员经商或改行换岗;部分检测机构及质量监督系统已经名存实亡,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形同虚设。
二是农村粮油加工小作坊应运而生,这些小作坊没有原料清杂设备,没有检质仪器和质检人员,加工出的成品粮油质量极低。
三是粮油经营单位质量意识淡薄,收购时不分品质优劣,水杂多少,全部收购,贩卖中又掺杂使假。
粮油关系国计民生,放开经营后,有关部门不能放任自流,应加强市场管理,严格把好粮油的收购、加工、储存、调运、销售关,确保粮油质量,对破坏粮油质量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江苏东台市人民法院万辉王立新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批评以后

  凯里新情况毁林被制止
你报去年12月14日第五版刊登题为《凯里市风景林毁坏严重》的来信后,林业部以及省、州、市有关部门领导均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处。凯里市林业局组成7人调查组,多次深入林区实地清查。黔东南州林业局专门拨款15000元解决聘请10名护林员的经费。
目前,凯里市风景林发生的各种毁林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劳动局王兴顺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函照登

  《白话容斋随笔》错漏系盗版者所为
你报7月23日第五版刊登题为《中州古籍出版社图书错漏多》的来信后,我社非常重视。经核对发现,我社出版的《白话容斋随笔》一书中没有读者指出的那些错误。
据了解,《白话容斋随笔》由我社出版后,不法分子纷纷盗版翻印,质量非常粗劣。读者指出的错误之处就出现在盗版书中。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我社的声誉,损害了我社在读者心目中的形象,请读者注意鉴别真伪。
      中州古籍出版社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地摊卖假药应当有人管
我邻居一老人患风湿性关节炎,发作时异常痛苦。6月22日,他儿媳看到街上有一地摊卖虎骨,花100元钱买了一段,欲炖给公公服用。回家经人鉴定,这是一块不值钱的牛骨。等她赶回找那个卖“虎骨”的,人已无影无踪。
近几年来,在许多地方的街头巷尾经常有人兜售“虎骨”、“鹿鞭”、“人参”、“冬虫夏草”之类的药材。他们往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买者无不上当。奉劝人们切莫在街头巷尾买药材,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药材地摊的管理,取缔非法经营,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福建尤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魏永才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离婚时哪些财产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编辑同志:
我姐姐与姐夫结婚9年,感情一直不和。最近,他们达成离婚协议,但在分割财产时,对姐夫婚前自建的两间房是否能够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争议。姐姐认为这两间房婚后始终由双方管理使用,她还参与了对该房的修缮,所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姐夫认为该房是他的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知谁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李霞
李霞同志:
你所提的问题涉及到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和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能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是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规定,也是认定夫妻财产性质的法律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从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时止这一期间。“所得”是指夫妻各自或共同取得,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取得、继承取得、受赠取得等以合法方式的取得。“财产”是指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被使用后带来的经济利益。“财产”的种类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既包括已经实际取得的有形财产,也包括尚未实际取得,但依法可享有的财产权,如债权、继承权等。
具体说来,根据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此外,对结婚10年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你姐夫婚前自建的两间房屋虽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是你姐姐、姐夫结婚已经9年,双方一直共同使用、管理该房屋,根据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版法律顾问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稻种质量差苦了种田人
自6月上旬以来,我区的高井、石北、吴窑等乡镇的农民纷纷反映,从如皋市种子公司调运的8169—22后季稻原种质量差,出苗率低。据高井乡农技站测查,该品种平均出苗率仅有43.32%。
目前该区乡镇已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由于大面积出苗率低,全区3.25万多亩后季稻仍难落实到位。
      江苏如皋市石庄区朱孔华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良田长荒草买粮交公粮
我县殷庄乡邓宅村人均耕地1.5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每年每户上交公粮500至1000公斤。1992年秋,村委会突然决定收回全部承包土地,按人口重新分配,人均只给0.4亩口粮田,剩余的让农民自由承包,承包费每亩150至200元。农民想不通,没人愿意承包,致使这个村上百亩土地一直撂荒。
今年夏季,上级下达公粮任务后,村干部慌了。人均0.4亩口粮田,全年约能收获200多公斤粮食,仅够口粮,哪来粮食交公粮呢?为完成公粮任务,村干部把任务分摊到户,农民只好到外地买粮上交。
      江苏赣榆县张征昌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火柴极易爆燃用户提心吊胆
五月十九日,我在一家商店买了一盒宜昌火柴厂生产的“囍”牌火柴,当场擦划,外壳摩擦板即“呼”地燃烧起来,吓得我赶忙将火柴盒丢弃。不一会,盒内“嘭嘭”作响,火柴全部爆炸。店主介绍说,这种火柴刚刚投放到郧西市场,搬动时稍有磕碰即会爆燃。
    湖北郧西县关防乡余秀武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路边窑”需要经常监督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以烧制熟石灰、加工石子为主的“路边窑”日渐增多。这种加工点一般紧靠公路,大多属私人开办,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环保设备。加工时黑烟滚滚,尘土遮天蔽日。所需的石灰石矿源一般就近取材,开采呈很大随意性,造成植被破坏严重,水土流失加剧。
从事此类工作的工人一般是雇佣来的民工,他们长期生活在高粉尘、高污染、高劳动强度的环境里,极易造成尘肺等职业病。
建议有关方面加强对“路边窑”的监督管理。
       山东沂源县崔传桂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少儿图书应出精品
“六一”前夕,想给6岁的儿子买几本书作礼物,走遍了全市的新华书店和许多个体书摊,居然没找到几本适宜的书。想买儿时曾让我着迷的连环画,也踪影全无。一打听,售书者说这类书早已不在市面上流通,如今全都是彩色图书了,并给我推荐了几本“圣斗士”、“孙悟空”之类的书。目前,少儿图书出版的缺陷有三个方面:一是步电视后尘,翻印各种动画片,而且大都是舶来品,故事不连贯,各种离奇的幻想离现实距离也太远;二是绘画水平低劣,市面上出现的各种版本的《妈妈教我读唐诗》一书,优美的诗句被粗俗的绘画糟践,着实让人遗憾;三是价格昂贵。
希望少儿图书出版单位能将新近推出的和以前受到普遍欢迎的连环画予以重印,为少年儿童提供高品位的精神产品。
          湖北安陆市广播电台陈华翔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农民盼建托畜所
近几年,农民除了农忙季节对大牲畜使用较多外,平时几乎很少使用,但又不得不饲养。养大牲畜,光是每日三次的喂草、饮水,就够麻烦的了。如果在农村建一些托畜所,一则可以代为农民饲养大牲畜,农民只需每年交一定的费用即可,随用随牵;二则可以开办租赁业务,部分种地较少的农民就可以不再饲养大牲口,用时到托畜所租赁就行了。
    山东平度市田庄镇党委郭建宾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

并非乘荫凉
校舍已成危房,村里又无力维修。为保证教学进度,老师不得不带领学生在骄阳照射下的这乱石堆积的地头树下上课。
河南三门峡市保险公司王建伟史希军摄于卢氏县五里川乡李子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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