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19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盗版亦是犯罪
——写在《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出版之际
本报记者苏宁
对于多少年来不知知识产权为何物的国人来说,中国进入90年代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脚步迈得已经够快了:两三年间,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更加符合中国国情,也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种新观念要想成为全民族的意识,更不是短时间内能够一蹴而就的。尽管中国有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在许多人的大脑信息库里,知识产权不可侵犯、版权保护等意识和观念仍是一片盲区。且不说普通百姓,就连许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专家、教授、工程师,甚至众多的出版发行、音像影视等专门机构,对自己应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什么样的义务、何为侵权行为,都朦朦胧胧,不知究竟。于是乎,尽管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已于3年前正式生效实施,但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时有发生,各种盗版活动猖獗,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国家权威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在当前侵权行为中,对激光唱片的盗版最为突出,对录音录像制品的盗版也很严重。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1992年出版音带60种,其中10多种被盗版。很多电影尚未在国内电影市场公映,盗版录像带就已上市。在图书方面,凡畅销书都面临着被盗版的问题。小说《围城》被盗版在10种以上,遍及10多个省市,印数达几百万册。
图书音像制品的盗版活动,不仅严重损害了作者和有关权利人的民事权益,扰乱了国内文化市场和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而且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影响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对外文化科学的交流与合作。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何在?据有关专家分析:一是我国法制基础薄弱,行政执法队伍缺乏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手段;二是外国及港台地区进行盗版活动的不法分子趁我开放之机大量渗透内地,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也以盗版作为牟取暴利的手段;三是法律对侵权活动只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严重侵权行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执法机关在同这类行为作斗争时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
据了解,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版权)法中,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关贸总协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缔约方应规定,至少在商业规模蓄意地假冒商标或剽窃著作权的案件中运用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处罚。
为了更好地保护作者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惩治盗版等严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从此以后,凡属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将被视为犯罪行为。行为人除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外,还得承担刑事责任,将被处以罚金、拘役,直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仅是复制、发行、出版、制作具有侵权性质作品的当事人要负刑事责任,对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该决定保护的范围包括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美术作品及其他作品。
我国著名作曲家、全国人大代表王立平在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大会发言中指出: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将带来更多、更优秀作品的问世;加强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将带来更有序的文化环境和更清洁的文化氛围,最终受益的将是整个社会。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毒品,正像魔鬼一样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国际社会的安宁,已成为世界公害。打击毒品犯罪,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加利所言:这是一场不宣而战的战争。
禁毒:任重而道远
本报记者王比学
毒潮再次袭来
当我们翻开历史的长卷,就会发现,早在公元九世纪,阿拉伯商人就把鸦片带到了唐朝的京城长安。从此,鸦片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民族耻辱和社会创伤。中国历史上曾有过两次大规模禁毒,一次是林则徐发起的禁烟运动,一次是建国初期的扫毒工作。到1952年,我国基本扫除烟毒,曾被称为“无毒”国家。然而时隔30多年,毒潮再次袭击中国大地。国际贩毒集团加紧对中国进行毒品渗透,假道中国大肆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打破了中国这个“无毒”国家的宁静。据统计,截至1992年底,中国登记在册的吸毒者已达数万人。
曾在中国大地绝迹的毒品,为什么又会死灰复燃呢?
近年来,边境贸易十分活跃,国际贩毒集团假道中国,把“金三角”的毒品运往国际市场,中国的云南、广西、广东、贵州、四川等地成为毒品过境通道。国内一些不法之徒与境外贩毒集团勾结,一起卷进了一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大合作。
毒潮新特征
当毒潮再次袭来时,它呈现出了许多新特点:
——毒品的渗透已不仅局限于中国云南、广西等边境省区,而已深入中国的东北、西北一些省份。
——武装贩毒突出,境外贩毒集团配备武器、弹药对抗查缉,枪战时有发生。
——贩毒手段狡诈多变。有的藏在运转的轮胎里,汽车的油箱里;有的藏在妇女不便公开检查的部位。更为离奇的是将毒品装入塑料袋中,或吞入胃内、或塞入肛门,到达目的地后,再设法拉出来。
——大宗贩毒案剧增。一些贩毒分子利欲熏心,认为“贩多贩少一样掉脑袋”,因此,边境地区一次贩运10多万克精制毒品的案件时有发生。
——吸毒人数增加,毒品消费市场扩大。过境贩毒带来了吸毒活动的蔓延,且吸毒者的流动也加剧了吸毒的蔓延。在一些公共场所,我们不时可以看到一些“瘾君子”在公开吸毒。一些地方已形成地下毒品分销网络,毒品消费市场不断扩大。
——“毒往松处走”。何处对禁毒工作抓得不力,何处就可见非法种植的罂粟。一些经济发展较慢的农村,仍有不少人将此视为“生财之道”。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盗或流入非法渠道,大部分被犯罪分子贩卖给吸毒人员。
不宣而战的战争
面对再次汹涌而来的毒潮,中国政府别无选择,一场不宣而战的禁毒人民战争已打响。
早在1982年,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受毒品危害严重的云南省率先成立了禁毒领导机构,并建立了一支1000多人的专业缉毒队伍,全国第一个地方性的严禁毒品的处罚条例在此通过。
1990年11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家禁毒委员会,这是国家禁毒的最高机构,委员会的第一任主任是当时任公安部部长的国务委员王芳,委员会由国务院办公厅、海关总署、卫生部等16个部委领导组成。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这是中国禁毒史上的第一部法律,从此,中国禁毒有了法律依据。
1994年6月22日,“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白景富向记者介绍,1993年,全国共查破毒品案件26191起,抓获涉案违法犯罪人员40834名,缴获海洛因4459公斤,鸦片3354公斤,逮捕毒品犯罪分子7677人,依法判处刑罚的6137人,有力地打击了毒品犯罪。
每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全国各地都要公开销毁一批毒品,判处一批毒品罪犯,并同步掀起禁毒宣传高潮,今年也不例外——
云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禁毒大会,依法审判、核准后,宣布对走私海洛因达1000多克的胡春琼等17案23名重大毒品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广东:在中国禁毒运动的光辉起点——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鸦片战争纪念馆前,四堆熊熊燃烧的烈火把1430多公斤海洛因、鸦片和大麻化为灰烬。广州、阳江等12个城市同时宣判毒品犯罪分子180名,其中依法宣判执行死刑46名。香港籍毒犯麦森·何志强与内地毒犯周清结伙走私、贩卖海洛因达2万多克,贩毒数量特别巨大,均被判处死刑。
陕西:西安、渭南、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命令,对依法判处死刑的13名毒品罪犯执行死刑。这些毒品罪犯除1人为单个作案外,其余都是团伙成员,贩毒数量巨大。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3个毒品犯罪团伙,成员多达70余人。
中国禁毒任重而道远。正如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公安部长陶驷驹在今年国际禁毒日前夕向世人所宣布的:中国政府和人民有决心有能力禁止毒品犯罪活动在中国泛滥。(附图片)
上图为云南省孟连县公安局缉毒队深夜追踪,抓获一名将毒品捆在大腿上的女贩毒者,缴获毒品1600克。罗维贵摄
左下图为公安干警在边境对过往车辆行人进行例行检查。喻芳摄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政法短波

  防止保险诈骗新举措
本报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五峰县支公司,率先在全国县级公司成立法律工作室。法律工作室从今年四月十五日成立至今,已查处团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诈骗案和机动车辆保险诈骗案四起,为国家挽回被诈骗的保险金额一万二千五百五十余元人民币。
(张喜陵聂友清)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政法短波

  太和六天侦破特大抢劫案
本报讯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仅用六天时间就破获了一起特大抢劫银行十万元巨款案,四名案犯全部被抓获,追回被抢现金九万八千余元。太和县委、县政府作出决定:给县公安局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奖给侦破有功人员现金六千元。(孙建国)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政法短波

  黄骅法院审判工作成绩斐然
本报讯连续五年被省、地法院评为“先进集体”、且连年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二等功”的河北省黄骅市法院,目前院庭建设全部达标,干警住房及办案工具也得到了明显改善。今年上半年该院共审结各类案件一千二百一十一件,结案率达百分之八十二以上,与去年同期相比多办案件三百七十件。(李兆青)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政法短波

  河南杜绝伪劣消防产品流入市场
本报讯河南省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严格消防产品的管理,对生产、销售、维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企业敢于“开刀”。近日对全省一百九十七家消防产品生产维修企业进行审查验收和产品检测。经验收,取消了三十家企业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资格,还对二十九家企业进行整顿。
(谢新华)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制沙龙

  执法不能“搞活”
徐小平
搞活经济,带来了社会经济繁荣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然而,在少数地方,一些人竟将“搞活”引入执法部门。主要表现在对新形势下的“能人”犯罪网开一面,结果是该立案的不立,该捕的不捕,该起诉的不诉。有的将重罪犯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有的滥用缓刑、免诉,让罪犯重新回到企业去“立功赎罪”。孰不知,这样一来,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三国时期的蜀相诸葛孔明,挥泪斩马谡时,他不是不知道马谡久经沙场、屡立战功,在当时不能说不是一位干将、“能人”,但为了维护“法”的尊严,他忍痛将失了街亭的马谡斩首示众。解放初期,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刘青山、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贪污巨款,他们也是功勋卓著的功臣,也曾为新中国的建立立下过汗马功劳,可谓“能人”,对此毛泽东不是不知道,可为显法威,严格执法,还是将他们处决了。
不可否认,在触犯刑律的“能人”中,确有人对企业、对社会曾经有过一些贡献,但他们一旦无视法律,知法犯法,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他们的“罪”就大于“功”了,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中国首富村大邱庄禹作敏,从“能人”到罪犯的经历也正说明了这一点。如对“能人”犯罪网开一面,势必动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也许,对部分“能人”法外开恩,让其官复原职,就个别企业而言,可能会带来一时的经济效益,但对社会,对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其危害却不可低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严格执法,依法惩治犯罪,可以震慑犯罪,教育、挽救更多的人,以儆效尤,具有更深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使法制深入人心。
执法不能“搞活”,已为实践所佐证。同时,这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110,真是灵”
殷学成陈度
“110,真是灵;警车鸣,人心定”……
对江苏省苏州市各地设立的“110”报警中心,群众编了许多顺口溜,赞扬这一依靠群防群治,维护社会安定的措施。据介绍,全市6个县市目前都已设置了“110报警中心”,其职能共有3个:接受群众报警,处理报警,为群众办急事难事。
常熟市的周行镇派出所,是第一个建立“110”报警中心的农村城镇。有两部警车和两部摩托车供报警中心专用。即使在全镇最远的村子里发生案件,都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调集干警和联防队员赶到现场。4个月来,全镇共接受盗窃、打架、交通事故报警21起,处理21起,还送患了危急病症的群众上医院两次。
群众尤其满意的是,警车坚持每夜10时至凌晨3时的巡逻制度。在这个有18个自然村的镇子里,现有80多家镇办村办企业,职工1万多人,其中上夜班的女工有近3000人,过去因常发生流氓抢劫案件,许多女工“一轮到上夜班就提心吊胆”,家人只好又送又接。镇办服装11厂一位女工说:“现在上夜班哪怕是一个人,一听到警车鸣响,我们的心就踏实了!”
自报警中心开始工作4个月来,全镇各类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了80%,人们的安全感大大增强,女工上下夜班,再也不要人接送了。
这个镇去年工业产值7.2亿元、财政收入4000万元。据了解,周行镇除派出所的10名民警外,另有专职联防人员18名,还有村级联防人员53名。维持这支联防队伍的正常费用以及报警中心的有关开支,一年约需15万元。
对此,镇党委副书记唐保根说:“社会安定了,群众安全感增强了,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创造的财富何止这15万?!”
(附图片)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政法短波

  襄樊中级人民法院根治乱收费
本报讯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诉讼活动费、其它诉讼费以及申请再审受理费、执行费、鉴定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作了统一明确的规定,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和督促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治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乱收费现象。
(宋明亮)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政法短波

  胶南公安局为发展经济服务
本报讯山东省胶南市公安局牢固树立为发展经济服务的观念,努力为发展个体经济创造安定环境。自去年以来,先后破获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和危害发展个体经济案件一百二十五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分子二百零三名,为个体工商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三十余万元。
(丁文泉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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