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8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经济专页)
专栏:

  加强农业商品基地建设
陈耀邦
10年建设成就
从1983年开始,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首先在江苏、安徽、河南、湖南、湖北、江西、吉林、黑龙江、辽宁、内蒙古、广东等11个省(区)选择了60个自然条件好、粮食生产潜力较大的县,开展了商品粮基地建设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到1992年止,国家先后分批投资建设了362个商品粮基地,144个优质棉基地县(农场),5个糖料基地县,261个优质粮油、水果、蔬菜、茶叶、花卉等商品生产基地和529个名特优农产品项目。还建设了几百个畜产品和水产品商品基地。从1993年开始,又安排新建117个商品粮基地、33个优质棉基地县和12个糖料基地县。
商品基地建设是较快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条重要措施。
首先,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增强了农业物质技术基础。同时,提高了农产品质量,拯救和挖掘了一大批珍稀产品。商品粮棉基地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的栽培技术,粮棉品质都在逐步提高。优质大米、优质小麦、优质油菜、名茶面积增加较快。
另外,丰富了市场,提高了农业效益。农业商品基地尤其是名特优农产品基地,把一些国内市场畅销、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强的项目作为重点,优先安排,不少产品填补了我国市场的空白。现在,国内不少高级宾馆、饭店所需的优质农产品,如柠檬、猕猴桃、樱桃、龙眼、荔枝等,基本由商品基地供应。一批现代水平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建设,扩大了农产品的贮运、包装、保鲜能力,提高了农产品的产后处理水平。
   几条基本经验
建设农业商品基地十年来,摸索了不少经验。总结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采取以县为单位,中央、地方和农民按项目联合投资建设,克服过去投入分散的弊端。“六五”商品粮基地按规定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为1∶1,实际执行结果达到1∶1.36。“七五”农业商品基地除中央和地方继续联合投资外,还实行多形式、多渠道集资,进一步调动了各方面建设基地的积极性。“七五”期间名特优农产品开发项目中央投资6800万元,地方筹集1.5亿元,是中央投资的两倍多。
(二)统一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地区优势。现在,我国农业商品基地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为进一步向专业化、区域化的深度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全国生产商品粮0.75亿公斤以上的大县约500个,现在已建在建的县共479个;全国棉花面积10万亩以上和产量10万担以上的县有300个,已建在建的县共177个,包括了主要名特优农产品。
(三)建设注意长短结合,突出重点,把建设重点放在与发展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农业基础设施上。搞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产前、产中、产后设施配套建设,有利于增强农业发展后劲,长期发挥作用。
(四)实行产供销结合,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服务。主要形式有:一是围绕生产与建设,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产销直挂;二是兴办经济实体,组织基地的优质产品进入流通;三是把基地办成企业型的实体,朝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方向发展;四是组织全国性的农产品开发服务联合体,组织农产品大范围、大批量的交流。事实说明,产供销结合,既疏通了产销渠道,又促进了基地按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
   新的建设目标
农业商品基地作为一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战略性措施,必须长期坚持下去。今后农业商品基地建设要努力达到如下目标:
一是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服务功能;二是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增长,在全国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三是提高农产品的优质化、商品化水平,稳定供应国内市场,逐步进入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数量;四是通过基地建设,发展生产,提高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使基地县经济有一个新的发展。
进一步巩固完善商品粮棉基地。粮棉基地普遍存在高产低效、农民收入低、财政困难、经济发展不快等问题。国家已决定从1994年起,在商品粮大县、优质棉大县,由国家安排专项贷款,并适当增加基地建设投资,集中力量进行扶持。
加大名特优农产品的开发规模。必须抓紧推广近年来各地开发的新品种,广泛吸收和引进国外的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重点开发一批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在开发的层次上,要向加工、包装、贮藏等领域延伸,提高商品产后处理水平,增加产品附加值;在开发的形式上,要生产与流通服务相结合,加大产后设施的建设,积极发展产供销、贸工农、种养加相结合的新型生产经营体系;在开发的规模上,要实行系列化批量生产,形成拳头产品,提倡基地间的横向联合,组成开发集团。
(四)完善农业商品基地建设的管理。要由综合部门牵头,对基地建设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同时把社会有关方面的资金有效地用于基地建设。要建立健全基地建设管理机构。
(作者为国家计委副主任)


第5版(经济专页)
专栏:

  保持农业投资合理增长
秦玉才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巩固了农业,稳住了农村,全国才能稳定,改革才能顺利进行,经济才能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大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持农业投资合理增长,稳定农业发展,是关系全局的一项重大任务。
农业出现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投入不足就是其一。它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一、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比重的情况:
按行业统计口径计算,“一五”至“五五”农业基建投资为775.43亿元,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全国基建总投资的比重平均为10.5%;“六五”为172.84亿元,占5.1%;“七五”为303.93亿元,占3.3%;1991年为85亿元,占4.0%;1992年为112.7亿元,占3.7%;1993年计划为136.9亿元,占4.4%。
造成农业基建投资比重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基本建设投资来源发生了变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预算内投资比重大幅度下降。“一五”至“五五”时期,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渠道单一,国家预算内投资占80—90%,而“六五”以来,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渠道增多,预算外投资(包括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等)大幅度增加,国家预算内投资比重大大下降。所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在基建总投资中占的比重也就小了。
二是投资领域的扩大。“六五”以来,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石油化工、化工、电子、新型材料等新的行业投资领域的扩大,也造成了农业投资比重的相对降低,但支农工业的投资增大了。
三是预算内农业投资比重下降后,逐步转向其他融资渠道。除基本建设投资外,财政和银行贷款用于农业投资每年约有150多亿元。因此,尽管近年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绝对数逐年都有所增加,但农业基建投资比重则由于投资渠道的多元化而很难上去。
二、1994年增加中央掌握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分配比重而采取的措施:
增加预算内和银行贷款的投入。1994年全国中央预算内投资增加30亿元,其中给农业安排6.5亿元,占增长额21.7%。银行贷款增加198亿元(其中新增贷款130亿元),给农业安排21亿元,占增长额的10.6%(占新增贷款增长额的16.2%)。
1994年中央安排的农业基建预算内投资和银行贷款为104.85亿元,比1993年的77.35亿元增长了35.6%,其增幅达12.9个百分点,比所有中央安排的各行各业增幅均高。
1994年中央安排的农业预算内投资和银行贷款占全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银行贷款的比重为8.5%,比1993年的7.7%提高了0.8个百分点。
三、除了农林水利行业的直接投资外,1994年对支农工业如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农电等投资,也作了倾斜性的安排。
四、地方和集体、个体的投资也要逐步增加。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应以地方为主,中央的投资主要用于跨省区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骨干工程、大型农业商品基地建设和防护林工程建设、为全国服务的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农民增加对农业的生产性投入。
(作者单位:国家计委投资司)


第5版(经济专页)
专栏:

  按《预算法》强化预算约束
高强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有关财政预算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根本大法。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此法对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以及监督等,作出了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范。
明确预算管理权限。明确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政府机关、财政部门以及预算执行部门和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权,是保证预算依法管理的前提。长期以来,由于预算管理权限没有划清,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没有理顺,存在着中央与地方财力互相挤占、包而不干等问题;各级人大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导致预算管理弱化,预算执行不严。因此,《预算法》第二章和其他各章中分别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依法办事,不能超越职权,各行其是。
严格控制财政赤字。财政收支平衡,是保持经济总量基本平衡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预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是,考虑到在今后若干年内,国家要建设,人民生活要改善,改革要深化,再加上还债即将进入高峰期,中央预算中举借一定数额的债务用于必需的建设投资和还本付息支出,是必要的。因此,《预算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
切实加强人大的法律监督。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本权力,也是严肃预算纪律,硬化预算约束的一项重要措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各级预算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组织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实行分税制,理顺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稳定中央与地方各级预算收入来源,明确各级预算管理的职责权限,做到权责结合,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克服目前存在的条块分割、地区封锁、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的现象,促进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预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从而用法律形式把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确定下来。
改进和完善预算编制办法。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单式预算制度,将各项财政收支统一编制在一个预算之中。这种预算管理办法与过去“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是相适应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财政在预算管理体制、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税收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统收统支”局面,下放了部分财权和财力,支持了我国的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也出现了财力分散,财政职能被肢解,宏观调控职能弱化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现行的预算管理范围和方式已经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活动和国家对经济建设的投入,不能对各项财政性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也难以对国民经济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实行复式预算,可以更好地体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职能。提高资金的作用效益。因此,《预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尽快研究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复式预算制度,以便尽快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
(作者为财政部预算司司长)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