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21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写在国家赔偿法出台之际
本报记者苏宁
1994年5月12日,北京人民大会堂二楼。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入最后投票表决阶段。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出席会议的12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以122票赞成获得通过。这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国家权力而侵害公民权益时,由国家对受害者予以赔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已被许多国家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这种权利的实现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国家赔偿法就是调整国家赔偿方面实体上或程序上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它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共同构筑完备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制度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在此之前,当国家权利侵犯了公民权益时,法律上奉行的是“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即国家是代表主权从事管理行为,所以因此造成的损失不能请求国家赔偿。
我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中也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权利和国家制定赔偿法的宪法依据。
1986年民法通则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使宪法规定走向司法实践。因此,民法通则的颁布被普遍认为是我国建立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标志。
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这些法律规定,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在逐步重视对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的保护,而且在立法上有从宪法到法律,由实体走向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趋势。但另一方面也不难看出,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主要问题在于有关赔偿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民法通则未明确国家赔偿的具体范围,而将所有国家赔偿纳入民法调整范围,既不可能,也不合适;行政诉讼法只能解决行政诉讼中可以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赔偿责任问题。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以及赔偿方式和标准等,都没有具体规定。这些都使宪法规定的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难以有效地实现。
1983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对一起17年前的盗窃案进行复查,最后宣告1966年10月被新疆叶城县公安机关军管组以盗窃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山东“盲流”魏某无罪,退还没收财物,并给予生活补贴1500元。据了解,这是有关部门掌握的最早一批错案赔偿之一。但本案中魏某对新疆高法的改判不服,继续向新疆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赔偿更多的经济损失,并按18级干部安排工作。
1983年7月,吉林省辽源市工人宋某和无业人员殷某在北京颐和园因盗窃人民币60元被当场抓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惯窃罪分别判处宋、殷有期徒刑10年和9年。判决生效后,二被告的家属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诉。1988年4月,北京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原判,指令海淀法院再审。海淀法院再审后认为,宋、殷二人的行为虽属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故改判宋某、殷某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分。
国家赔偿法的出台,为上述这样的错案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历时5载,全文共有6章35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名誉损失与经济赔偿、执法人员的赔偿责任、赔偿请求时效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在关于这部法律的说明中指出:“制定国家赔偿法,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推动廉政建设;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安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都将发挥重要作用。”这不仅是法律起草部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共识,也是全社会对这部法律的良好祝愿和企盼。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错被收审获赔千元
张宏
不久前,福建省福安市法院行政庭对原告郑绍春诉被告福安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福安市公安局赔偿郑绍春非法收容审查关押35天的误工赔偿525元、精神损失赔偿500元,计1025元。
1993年元月17日,个体户郑绍春及其他合伙股东因与李某债务纠纷,到李住所要求李返还欠款时,双方发生争吵。时隔半年之后,福安市公安局于8月21日以郑绍春故意伤害他人为由,将郑收审。因收审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同年9月11日福安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市公安局对郑绍春的收审决定,9月24日市法院裁定强制停止对郑绍春收容审查。当天,市公安局才将郑释放,至此,郑已被关押达35天之久。之后,市公安局不服判决向宁德地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于11月2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福安市公安局无法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收审)的合法性,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福安市法院依法做了上述判决。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执法者风采

  为民除害震警威
——记全国特级人民警察夏吉亮
王清义
夏吉亮,膀阔、腰圆、个大,两眼如电,一看就是个干公安的好材料。1979年末,他刚穿上警服日子不多,就被山东宁津县公安局领导选中,专干反扒窃这一行。
粮市。在一个卖大豆的摊位前,有几个人正同卖主讨价还价。其中一人,表面上装着买豆子,眼睛却盯住一位农民的钱包。当那位农民转身离开摊位时,窃贼微微往农民身上一蹭,瞬间,钱包已经夹在窃贼右手的两指之间。几乎就在同一时刻,夏吉亮一双铁钳般的大手,抓住了窃贼的腕子:“不许动!”窃贼本能地转头一看擒他的大个子,两眼射出令人生畏的光芒,便无力的垂下头。
布市。女客们里三层外三层围着布案,叽叽喳喳,挑选自己喜欢的布料。谁也没有察觉到,一双肮脏的手,正在下面东捏西捏,摸妇女们的衣袋。这是一个40来岁的中年男子,普通农民打扮,像是陪着妻子买布。扒手的一举一动,被夏吉亮看得真真切切。忽然,扒手从一位妇女衣袋里夹出钱包,飞快地往自己裤袋里转移。“别动!”冷不防一声低吼,窃贼吓破了胆,企图甩赃,那只罪恶的手已被夏吉亮紧紧钳住。在女人们的尖叫和唾骂声中,窃贼束手就擒。
夏吉亮识别扒手的功夫,全在一双眼睛。反扒窃实践使他能根据眼神、表情、步行的方式和速度,以及手臂的举动、拿物品的姿势等特征,看清扒窃分子的真面目。
夏吉亮反扒窃的6年中,独自抓获扒窃分子300多人次,与同伴一起抓获扒窃分子700多人次。在宁津一带,一提夏吉亮的名字,扒手就胆颤心惊,只要让他碰上,就休想逃脱。
1986年,夏吉亮被提升为刑警队副队长,由反扒窃改为干刑侦。搞刑事案件侦破,是一项既艰苦又危险的工作,越是雨雪天,夜黑更深,越爱发案。案情就是命令,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无论何情,接到报案须立即赶赴现场。然而,夏吉亮在艰苦和危险面前,从来不低头,不后退,以坚强的意志和勇敢的精神,迎接挑战。
一次,夏吉亮在河北省东光县赵柳村抓获了抢劫杀人犯赵兰胜。这人身高1.8米多,体壮如牛。抓获时,该罪犯见当时只有夏吉亮一人在场,抽冷子撒腿就跑。
夏吉亮见此快步冲上去,拦腰将他抱住,这家伙见逃不脱,就用头撞、用牙咬,拳打脚踢,穷凶极恶。夏吉亮面对强敌,毫不退缩,同罪犯滚打了20多分钟,直到其他干警闻讯赶到将其制服抓获。
还有一次,夏吉亮独自一人,在长官镇侦破了一起流氓犯罪案,当场将犯罪分子苑国明抓获。当押解罪犯出长官镇时,罪犯的几个狐朋狗友围攻谩骂夏吉亮。苑国明乘机抡起戴在手上的铐子,恶狠狠地朝夏吉亮头部砸去。那几个帮凶也乘势一哄而上,将夏吉亮摔倒在地,拳脚相加,他头上、身上几处受伤,仍死死抓住罪犯不放,并鸣枪示警。最后和赶来相助的当地派出所同志一起抓获了全部犯罪分子。
自夏吉亮担任刑警队副队长以来,以他为主破获刑事案件800多起,抓获各类犯罪分子600多名,为震慑罪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夏吉亮在公安战线做出辉煌的业绩,山东省公安厅先后为他记三等功两次、二等功一次,并授予他“优秀侦查员”光荣称号。去年,他又被评选为全地区十佳民警。今年2月,夏吉亮同志被公安部授予“全国特级人民警察”称号。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国际刑警在中国
本报记者吴兢
我去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采访的那一天,这里刚刚收到一个非常精致的印满外文的国际邮包。警官们打开它,里面那叠厚厚的“红色通缉令”赫然醒目:
左上角,被通缉的罪犯照片面目狰狞;
右上角,一柄红色的执法之剑支起了正义的天平,和平的橄榄枝环绕着几个大字
“INTERPOL”——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通报和缉拿罪犯的紧急通报。中国的国际刑警立即行动……
特殊的战斗
国际刑警组织,现有174个成员国,是仅次于联合国的第二大国际组织,是协调打击国际刑事犯罪的权威机构。中国于1984年9月正式加入这个组织。同年底,在公安部刑事侦察局成立了办事机构“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InterpolNCBChina),承担了中外警方协调交流打击刑事犯罪的全部任务,至今已近10年。
据不完全统计,仅1993年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就向外发电报、传真500多份;处理海外来电来函800多件;向国内各省、市的公安厅、局发函200多件;办理各类案件40多起。几乎每一份电报、传真、信函都是地球上某一个国家或地区发生的重大案件通报,或残酷的凶杀、或狡猾的诈骗、或贪婪的盗窃、或猖狂的抢劫、或疯狂的贩毒,都是一份份世界性的“SOS”求助信息。
中国国家中心局的刑警们穿针引线,积极进行国际性警方合作。
请看,某公司总经理利用职权疯狂侵吞6000多万元人民币的国有资产,“洗钱”后逃往国外。中国国家中心局立即向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办理了“红色通缉令”,并向案犯可能落脚的国家和地区发出了协查请求和情况通报。
1993年8月,境外警方传来捷报:我们通缉的案犯被发现了!中心局官员即刻整装出发、投入战斗。他们得到境外同行的配合,巧妙地将此逃犯抓获归案。
1993年,中国国家中心局成功地从国外或境外将10余名犯罪分子引渡、递解归案,得到了台港澳地区、匈牙利、泰国、新加坡、俄罗斯等警方的支持。而中国国家中心局也多次成功地帮助或配合国外和境外警方来华取证或递解犯罪分子。
神秘面纱的背后……
国际刑警组织,犹如一张神秘法网,疏而不漏,令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揭开蒙在国际刑警组织头上的神秘面纱,看到的是警官们高度负责、深入细致的工作。
中心局现任局长、一级警监朱恩涛,副局长胡安福,再加上几名精干的警官,是这座中国与世界警坛交流合作之桥的架桥者。他们的忘我工作、无私奉献,保证了国内外警方协调办案的畅通。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涉外刑事案件日益增多。作为国内警方面向世界的第一扇窗口,中国国家中心局重任在肩。国内涉外案件的协查请求,要在这里经过周密的研究,由汉字变成可以在“国际刑警”的通道上通行的有效文件。
中心局还通过“红色通缉令”的办理,承担了对外逃犯的追捕任务。前不久,几名华侨在欧洲某国被杀,而嫌疑犯也是一名在当地的中国人。当地警方请求中心局提供此嫌疑犯的情况。
由于罪犯早有预谋,给其家人打电话预先销毁了有关照片和资料。中心局面临重重困难。他们没有退缩,而是更加细致地四处查询、想方设法寻找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中心局终于成功地收集到有关情报并告知欧洲发案地警方,受到了发案地同行由衷的称赞。
警界外交
几年前,国际刑警泰国中心局发来特急电报:泰国一艘名为“乔伊斯”的货船,装载价值约300万美元的橡胶去向不明。据悉该船现停靠在中国上海码头。请求我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措施,扣留该船及全体船员。
这种海事诈骗,国际上屡见不鲜,令许多国家(地区)的警方头痛。管还是不管?中国国家中心局的警官们不怕案件棘手,二话不说立即行动。在中心局的协调下,上海市公安局经过周密调查,查明上海港一条名为“伟泰”的货轮即为“乔伊斯”轮。他们又顶着8、9级大风,冒着危险将该轮拖进上海黄浦江,登船检查,并取得了船员的口供。至此,一宗数额巨大、涉及几个国家和地区的重大国际海事诈骗案终于告破。泰国警方同行伸出了大拇指!
“警界外交”之所以能有成效,靠的是艰辛而实在的工作,这样才能织成一张国际执法的恢恢天网。
就是在这一次次的协查中,中心局与各成员国和地区警方的合作日益默契。他们以自己高效率的工作、认真负责不畏难的作风赢得了越来越多的信任,交了越来越多的朋友。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河南省浚县公安局今春以来严厉打击破坏农业生产违法犯罪活动,共破获盗窃农机、耕畜、毁坏电力设施案件30多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4人,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3万余元。瞧,这位农民兄弟看到自己被盗的骡子由干警追回送到家中,转忧为喜,笑得合不拢嘴。
杨贵喜 马书朝摄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不久前,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侦破了一个特大摩托车盗窃团伙,这个犯罪集团在江阴地区共盗窃了53辆高档进口摩托车。江阴市公安机关与有关地区公安机关跨省市联手行动,犯罪集团的部分头目和成员在江阴和广州等地落网。图为失主马幸福推着失而复得的摩托车激动地说:“公安干警为民做了件大好事。”
《警方》供稿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