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2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为发展市场经济服务
郑刚
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当前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换时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这种新形势下,审判工作要更好地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必须处理好以下各种关系。
一、坚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观点,正确处理运用法律手段与运用行政、经济及其他手段的关系
市场经济有着复杂的产权、经营、交换和利益关系。对这些复杂经济关系中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司法保障,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育和正常运行。因此,《决定》强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各种手段,也需要立法和司法来保证执行。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犯罪活动,都要依靠专政机关依法打击制止。因此,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一方面,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审判职能作用,善于用法律手段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另一方面,对一些行政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做法必须予以抵制。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应该避免产生“法律万能”的思想,把很多复杂的社会问题都寄希望于用法律一种手段来解决,而应该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把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及思想政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此,在审判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⒈注意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在当前各级领导都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好形势下,要注重依靠政治思想工作解决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如有关抚养、赡养案件,依法判决是不错,但如果通过被告单位做工作,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觉地履行法律义务,其效果往往比法院判决更好,或者使法院判决更易执行。
⒉在当前法律滞后现象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些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不能因裁判没有依据而一推了之,必须注意与当事人的单位联系,协助行政部门通过其他手段解决纠纷。
⒊对有些案件不能一判了之,要注意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助做好善后工作。如破产案件,我们不能依法宣告破产就完事了,而要注意和有关部门联系,协助妥善解决职工的安置等问题。否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正确处理执行法律和政策的关系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审判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矛盾是经济活动的超前性、政策的灵活性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有的经济活动超前运行,闯进了法律的禁区,有的行为则无法律可依。相对而言,政策出台比法律出台快。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适用政策、法律便成了我们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我们认为,正确处理好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的关系,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⒈不能把严肃执法与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对立起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订的,是改革开放实践以至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的总结,与“三个有利于”标准是一致的。在审判实践中,“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是我们进行各项审判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是我们处理案件的具体标准。依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天职。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办案。即使有些法律法规经实践证明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也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提请制订该法律法规的机关予以修改,决不能根据某个地方、某个部门的规定或者个人的解释而否定法律法规的效力。对那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无法律又无政策规定的,要依照“三个有利于”标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妥善处理。
⒉坚持政策指导原则。首先,党的政策代表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在执法中坚持政策指导原则,能够保证正确执行法律,防止盲目性和偏差,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其次,政策与法律有不同的特点,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其往往对新事物不能及时作出规定,而且一旦立法,就不能随便修改。政策则具有相对灵活性,能够及时反映正在发展变化的市场经济实践。例如居间合同行为,法律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间人在经济生活中越来越活跃,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已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工作就只能依据政策。
⒊要弄清楚法律、行政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地方法规、自治条例、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等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其相互关系,准确予以适用。首先,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只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照而不能作为依据。其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因此,行政法规与法律、地方法规与行政法规冲突时,应分别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人民法院认为因各种法规与法律相抵触而难以确定的以及因各种法规之间的具体规定不一致而在执行中发生冲突的,应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和裁决。最后,特别法与普通法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如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了变通规定的,应优先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正确处理严肃执法与办案效果的关系
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办案。越是改革开放,越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强调执法的严肃性,强调判决的权威。要通过严肃执法,保护正当、公平的竞争,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但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又要从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注意办案的策略,讲究执法的经济、法制和社会效果。在经济审判中,要注意维护企业的声誉,不要轻易冻结企业的流动资金和银行帐户,不要随意查封企业的厂房设备和车辆。非查封不可的,也要尽量只查封其转移、变卖,不限制其使用。要保护各类企业在产、供、销方面已形成的对外渠道,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总之,合法的要保护,违法的要制裁,并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选择最佳的处理方案,努力把企业搞活,而不是把企业搞死。在刑事审判中,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正确区分市场竞争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经济犯罪案件。在经济审判中,要通过及时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等,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坚持立足审判,正确处理审判案件和延伸服务的关系
立足审判,扩大服务,是人民法院审判观念的一大转变。经济审判在为市场经济服务方面,要注意不断探索新路子、扩大服务领域,如建立和发展经济纠纷调解服务中心,提高立案和结案、执行的效率;在城市开发区设立法院的派出机构;在经济发达、外商投资多的地方设立专业审判法庭;在商业集中地区,设立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庭;继续完善审判服务联络站和联络员制度,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要在他们那里设立执行室的,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配合,给予支持等。
现在,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种倾向是只抓审判,不抓服务。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把办案和延伸服务对立起来,认为法院“一切为了办案,办案就是一切”,把办案当做法院唯一的服务任务。他们在安排工作时很少考虑拓宽法院服务领域的问题,不把延伸服务当做法院分内之事,搞单打一。另一种倾向是偏离审判工作重心,专门跑“服务”。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把办案和延伸服务混同起来,认为法院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主要体现在多为企业办实事上,从而把办案放到了次要位置,这样做的结果是使正常的审判工作受到了影响。这两种倾向都不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不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因而都应该予以纠正。


第5版(理论)
专栏:经济效益论坛

  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企业道路
玄锐
质量是效益的基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是一个国家生产力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世界技术和信息的飞速发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广泛与深入,质量已成为国际市场竞争的焦点。
   一、全球已处于世界级质量竞争中
今年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一年。扩大开放,既要进一步开拓国内市场,又要进一步打入国际市场,这是顺利发展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必要条件。经常了解和研究世界各国对质量的需求和国际市场发展趋势,进而采取对策,提高我国产品竞争力,已迫在眉睫。
当今国际市场对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质量概念已从单纯符合标准的狭义质量,延伸为既包括产品性能、品种,又包含成本、包装、交货期和销售服务等在内的广义质量。1993年,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召开的第37届欧洲质量组织会暨第九次世界质量大会的基调发言是“世界级质量竞争”,强调当今质量竞争是世界一流质量取胜。
从当前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变化的趋势看,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高科技领域的竞争加剧,国际贸易的发展已越来越多地与新技术联系在一起,向技术、技能和知识密集型发展。二是环保产品方兴未艾。为保障人类的健康,各国不仅要求在生产中要注意环保,而且对食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绿色安全食品、自行消灭的免染产品也日益增多,并成为发展的方向。三是产品向更加富有魅力和更富情感发展。如,日本提出“理所当然的质量和有魅力的质量。”他们认为,作为商品在基本性能上不能有缺陷,不能有不良品,这就是理所当然的质量。所谓有魅力的质量,就是要考虑到商品的外观、包装、服务及其独有的特性,使用户购买到这种商品得到物质与精神上的满足。上述这些变化趋势,无疑对我国的产品质量是一种严峻挑战。
   二、质量问题仍然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产品质量差、物质消耗高、经济效益低,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质量水平确实有了提高,产品出口创汇不断增加,已跃为世界贸易主要国家(地区)的第11位,有些产品的实物质量达到了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不仅受到国内用户的青睐,也赢得了国际的良好声誉。但就总体质量水平来说,与国际先进产品质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当前我国产品质量的主要问题是:⒈产品档次低,主要是技术装备落后。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国有企业现有装备水平达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际水平的不足15%,属于国内先进水平的不足25%。由于产品档次低,出口产品除少数原材料、工艺品和个别高档品外,一般产品平均售价只相当工业发达国家产品的1/3。⒉产品质量稳定性差,合格率低。据国家近两年来监督抽查的一些问题较多的产品,合格率一直在75%上下徘徊。1993年全年国家监督抽查281类8105个企业的9931种产品合格率仅为70.4%。⒊产品制造损失大,产成品积压多。由于企业质量管理不善,产品关键工序一次合格率很低,质量损失大。据有关部门在1991年抽样调查表明,一般大中型企业由于产品关键工序一次合格率低,造成的人力、原材料、燃料等损失约占工业总产值的10%。按此推算,全国以2万亿工业总产值计算,一年因产品制造过程中的损失即达2000亿元左右。近两年,一些企业在这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好效益,但是相当数量的企业又出现了质量管理滑坡,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损失并没有大的好转。一方面是产品制造过程损失大,另一方面又盲目片面追求产值,继续生产大量不符合用户需求的产品,造成产品大量积压。⒋服务质量差。这不仅国内反映强烈,在国际贸易中,往往因为销售服务差,影响了声誉。
   三、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企业道路,迎接挑战
国内外发展经济的经验教训一再启示我们,坚持质量效益型发展企业道路,以质量兴国,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坚持质量第一,走以质量求效益,以质量求发展之路,并不是不强调产量。只有质量,不求产量同样达不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但是,不问质量,盲目追求产值,不仅没有效益而且会造成巨大浪费,这方面的教训对我们来说已很多很多。日本在战后很快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主要得益于“质量救国”的坚实指导思想,坚持走以质量求发展经济之路,这是当今世界公认的成功之路,也是不少国家积极学习日本经验的动因。
早在1989年,武汉钢铁公司经过总结企业几十年的经验,并借鉴日本、美国、前苏联等国家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了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企业的道路。为此,武钢从加速技术进步、加强以全面质量管理为中心的经营管理,到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优先的企业文化等,积累了一套比较行之有效的经验。199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质协“关于学习武汉钢铁公司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企业道路的报告”,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1991、1992年度经各地区、各部门推荐并受到表彰的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就有178家,在行业、地区和全国起到了典型推动作用。
但是,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坚持以质取胜的原则,在全国并未完全取得共识。一讲加快发展,就是扩大投资规模,就要盲目追求产值,就是不肯增加技术投入,在质量管理方面下苦功夫。应当清醒地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质量好坏要由市场来检验,产品能否实现使用价值,要由用户来决定。企业只有为用户提供适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得到好的效益,尤其是优质名牌产品的经济效益就更为突出。一个高声誉的企业一定有名牌产品和优质服务为依托,一个经济实力强的国家,无不是拥有众多的名牌产品的大企业、大集团来支撑。企业的兴衰,日趋激烈的商战角逐和竞争将越来越依赖于名优产品和优质服务,物美价廉的产品更具竞争力。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迫切需要加快提高质量的步伐,深化企业改革的落脚点,也必须落在以质取胜上。提高质量的工作很多,任务也很艰巨,当前的关键仍需要提高认识,需要在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企业、发展经济的道路上取得共识,特别是在各级领导之间取得共识。


第5版(理论)
专栏:

  关于发展农村经济的思考
童万亨
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开始进入以调整结构、提高效益为主要特征的新阶段时,党中央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粮食生产必须稳定发展,二是农民收入必须不断增加,要把保证粮食供给与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统一起来。怎样才能实现这一要求呢?我们认为应确立以下的战略思想与措施。
   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大力增加食物总量
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同时,树立大粮食、大食物观点,多渠道开辟食物来源,增加食物总量,是解决我国粮食问题的一大改革措施,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这样做的好处是:
第一,有利于满足市场供应,丰富群众的生活。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带来对农副产品需求量的扩张和质的要求,食物消费方面将更加趋向优质化、多样化、高档化,动物性食物消费量将大幅度增加。多渠道开辟食物来源,增加食物总量,可以更好地适应这种市场需求的变化,更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食物量和质的需求。
第二,有利于改善食物结构,缓解粮食紧缺的矛盾。长期以来,我们的食物结构以粮食碳水化合物为主,蛋白质尤其是动物性蛋白质偏少,影响了人们体质的增强。稳定粮食总产,大力增加食物总量,有利于国务院颁发的《90年代中国食物结构改革与发展纲要》的实施,逐步达到优化食物结构、提高人民生活的目的。食物结构改善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先走了一步。目前,日本人均生产粮食110公斤,人均消费92公斤,台湾人均生产116公斤,人均消费97公斤,基本保持了粮食供需平衡。福建去年人均生产256公斤,还感到粮食紧缺。关键是我们其他食物太少,如果粮食以外的食物增加,就可以减轻粮食需求的压力。
第三,有利于全方位开发国土资源。长期以来,人们以粮食为主食,以生产粮食为主要目标,广大农民年复一年集中在有限的耕地上耕耘。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增加食物总量,不仅要求搞好耕地的集约经营,生产更多的粮食,而且还要求扩大视野,搞好山海资源开发,使国土资源得到全方位开发。
第四,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在目前粮价偏低的情况下,增产不一定增收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去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以提高粮食比较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相对而言,增产粮食以外的食物,如水产品、肉蛋奶、水果、蔬菜、食用菌等经济效益就比较高。事实上,这已经成为许多地方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大力增加食物总量,可以较好地把保证食物供给与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统一起来。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与增加食物总量不是对立的。粮食是食物的大头,是基础,肉蛋奶一类食物通常也需要由饲料粮转化。多渠道增加粮食以外的各类食物,当然可以弥补粮食的不足。但增加食物总量必须以稳定粮食总产为前提,绝不能以增加食物总量为借口,减少粮食产量。粮食是特殊商品,是战略物资,尤其是缺粮省,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粮食生产,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认真做好粮食供需平衡。因此,我们福建省委、省政府要求全省粮食播种面积必须稳定在1993年的水平,并通过提高单产,力争总产略有增加。
   二、开发与开放结合,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
一般来说,沿海地区的耕地资源较少。福建人均耕地面积已经降到了0.6亩,耕地逐步减少与人口不断增多的矛盾日益尖锐。但福建有两大独特的优势:一、地处亚热带,山多海阔,资源丰富,非常有利于通过综合开发来发展大农业;二、靠近港澳,面对台湾,港澳台胞及华侨众多,非常有利于扩大与海外的交流与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优良品种来改造传统农业,开发山海资源。因此,把农业综合开发与扩大对外开放紧密结合起来,是一条沿海地区发展农业,使农民收入不断增加的路子。近几年,福建13个年出口创汇超千万美元的拳头产品,大部分都是由开发山海资源提供的。山海资源开发的前景广阔,过不了多久,山上林果竹茶和海上鱼虾贝藻的商品产值,都将分别赶上或超过大田种植业商品产值。
必须强调的是,发展外向型农业要重视发展林业。林业既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高产稳产的生态屏障。在农业综合开发中,要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森林覆盖率。要把林业当作一个产业来开发,促使丰富的林业资源产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实质上,外向型农业是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的优质高效农业。如果农产品能够打入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说明品质是优良的,效益也是比较高的。因此,发展外向型农业与发展高优农业是一致的。可以说,外向型农业的基础、潜力和希望在高优农业。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大胆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利用外资进行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建立高水平、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外向型农业生产体系。
   三、发展与提高并举,推动乡镇企业上新台阶
发展乡镇企业是振兴农村经济的一个战略重点。福建乡镇企业总产值已占全省社会总产值的36.8%,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71.8%。但在我国东部地区的10个省市中,福建乡镇企业无论是总量还是水平都处于落后状态。为了使我省的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与提高并举,使乡镇企业逐步向大规模、集团化、外向型、高效益发展。在沿海乡镇企业发达地区,要重点扶持出口创汇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和具有广阔前景的高科技产品,新发展一批出口超百万美元的“创汇大户”和超千万美元的“拳头”产品,推动乡镇企业生产上规模、上档次、上质量,技术上等级、管理上水平。在乡镇企业不发达的山区重点要在发展上作文章,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加强山海合作,兴办“绿色产业”和资源加工转化企业,大力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同时发展一批起点较高的骨干项目和拳头产品。
在实际工作中,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进一步搞活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大力开发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同时,选择一些综合条件较好的区域,以骨干企业、专业市场和小集镇为依托,统筹规划建设工业小区,把发展乡镇工业小区与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乡镇企业向小集镇适当集中。大力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还要坚持农民投资和乡村集体投入为主,大量吸引国内外资金,积极鼓励沿海地区与内地山区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优势互补促进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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