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13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5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八条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三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八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关条文
一、刑法
第十四条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五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新华社发)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密切党同群众联系促进干部廉洁自律
 江苏清理党政机关进口豪华轿车
清出四百八十八辆,并按有关规定作了处理
编者按:清理党政机关违反规定进口豪华轿车的工作,是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来的,是反腐倡廉的又一重大措施。前不久,本报曾介绍了吉林省这方面工作的经验,今天本报又报道江苏省的几点有效作法,目的都在于推动各地认真抓好这项工作,把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并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本报讯记者龚永泉报道:江苏省从1993年9月开始,把清理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含乡镇机关及领导干部)购买、换乘进口豪华轿车工作作为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项实事来抓,在较短时间内收到显著成效:全省不仅刹住了购买、换乘进口豪华轿车风,而且对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和换乘的进口豪华轿车全面进行了清理,共清出488辆,都按有关规定作了处理。这项工作反映了干部、群众的愿望,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江苏省委、省政府认为,制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购买和换乘进口豪华轿车,不仅可以节约大量经费开支,而且对保持和发扬我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着重要作用。因此,难度再大也要办,并着力抓出成效。
摸清情况,明确规定。在清理工作开始前,省纪委、省监察厅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不仅摸清了全省进口豪华轿车的数量、价格和分布情况,而且掌握了这些车子的来路。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订了具体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下发执行。内容主要有:1.从1993年9月10日规定下发之日起,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律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换乘进口豪华轿车。2.参照国际上的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次暂按汽车发动机总排气量大于2.5升的进口轿车为清理对象。3.1992年1月1日以后购买和换乘的进口豪华轿车均须清理。4.凡违反规定购买和换乘进口豪华轿车的,必须在现有车辆范围内换乘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5.对清理下来的进口豪华轿车可作价处理给旅游、外事接待部门和企业等;也可采取补差价的办法对换低档轿车;用低档车换取企业或下属单位高档车的一律重新换回;个别的可改为机关接待用车;暂时处理不了的,可先封存后处理。6.凡是违反规定继续购买进口豪华轿车或不按规定进行清理换乘的,除没收车辆上交财政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领导带头,自查自纠。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江苏省各级党政机关都把制止、清理购买和换乘进口豪华轿车作为一件廉政建设、取信于民的实事来抓。省、市、县都建立了工作班子,狠抓落实。在工作中,一是通过公安车辆管理、财政控购部门查阅1992年1月1日以来登记的车辆帐册,印发清理报表,由各级党政机关按规定如实填报。根据两个材料对照核实,进一步准确弄清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清理。二是坚持领导带头,自上而下清理。根据省委要求,全省首先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五套班子和省级机关清起,在全省带好头、做好样子。市县也依次一级抓一级,保证了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强调以单位自查自纠为主,同时加强督促检查。清理中全省建立了自下而上的旬报制度,及时综合分析,对工作进展快的进行表扬鼓励;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的进行批评帮助。
严格要求,巩固成果。为了进一步落实好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清理进口豪华轿车的工作,江苏省委、省政府最近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全面对照检查前一阶段的清理工作,对换下来尚未处理好的进口豪华轿车要抓紧处理,同时加强管理,严格纪律,防止明换实用、清而复生,巩固清理成果,把这件廉政实事彻底抓好。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军理论宣传座谈会强调
 用科学理论武装部队官兵
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由总政治部召开的全军理论宣传座谈会今天结束。这次座谈会的议题是研究如何加强和改进理论宣传工作,指导和推动部队的理论学习和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落实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军的重要战略。
全军各大单位宣传理论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大家通过交流情况和讨论研究,对理论宣传在普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的重要作用,有了更深切的认识,决心肩负起这一重要使命。谈到如何搞好理论宣传时,与会同志认为,宣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有很强的理论性和政策性,既要有满腔的热情,又要有科学的态度和方法。理论宣传应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从部队理论学习和研究的需要出发,从实际效果出发,力戒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宣传邓小平同志的理论,必须学习他的马克思主义文风,讲究宣传艺术。
总政治部主任于永波到会讲话。他强调,各部队要继续坚定地贯彻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把学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作为头等大事,把学习、研究、宣传邓小平同志的科学理论作为全军政治工作第一位的任务,对于这一点不能有任何的松懈。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好理论,努力提高决策和领导水平。在理论学习和宣传的指导上,一定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理论指导思想建设和实际工作,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邓朴方会见海军一○五舰和青岛盲校代表时盛赞
解放军扶残助残贡献突出
新华社北京五月十二日电(记者曹国强、贾玉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邓朴方,今天在会见全国扶残助残先进单位海军一○五舰和青岛市盲校代表时,高度赞扬人民解放军在关心、支持、爱护残疾人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走在全社会的前列。
邓朴方说,人民解放军有着扶弱助残的光荣传统,多年来广大官兵为残疾人事业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涌现出了海军一○五舰、解放军二○八医院、空军指挥学院十队、海军司令部教导大队、南京空军机务教导团等一大批扶残助残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军队广大医务工作者为残疾人的康复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国五千多万残疾人对子弟兵怀有深深的敬意。
邓朴方指出,解放军不愧是一所大学校,涌现出了麦贤得、刘琦、史光柱、李志军、张培英等一批身残志坚的自强模范,他们已成为广大青少年学习的楷模。邓朴方对海军一○五舰官兵二十年如一日,在完成保卫祖国海防任务的同时,坚持与青岛盲校师生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坚持助残育人的事迹给予了高度评价。他希望全社会进一步弘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积极行动起来,关心爱护残疾人,为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不懈的努力。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海航某部积极支援民航建设
本报讯从1984年海军航空兵某飞行部队的两个机场正式转为军民合用以来,部队根据与民航工作人员朝夕相处,任务、业务范围相似或相同的特点,组织飞行管制、通信、导航、油料、气象、场务、警卫等单位与民航相应的业务部门建立了“共建”关系。从1991年到1994年初,在这两个机场中,一个先后被评为“国家卫生机场”、“一级文明航空港”,另一个机场多次受到上级表彰。
(徐孝泉孙晓松胡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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