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12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记者述评

  反腐败锋芒指向:法人犯罪
本报记者毛磊
法人犯罪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产物,无论是在中国,亦或世界其它国家,都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联合国已多次在有关会议上,提醒各国政府加强对法人犯罪的研究、预防和斗争。
鉴于我国法人犯罪危害日烈,已成为损害执政党形象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把惩治法人犯罪作为今年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之一。
    何为法人犯罪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犯罪一般都是群体犯罪,既有法人又有自然人,涉案人员很多;又是综合犯罪,伴有收受贿赂、贪污公款,枉法包庇、徇私舞弊等罪行;有党政领导、执法部门掩饰,进行权钱交易,互相利用,互相包庇,关键是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作祟。
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山东省乳山市特大走私香烟案便是典型一例。
此案犯罪活动是由乳山市商业局原局长刘起山勾结威海市边防分局、乳山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在当地党政领导支持下进行的。经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单位大肆行贿,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执法部门与走私单位共同对抗查究。这一案件共涉及被告人多名,法院一审已判处刘起山死刑,判处威海市边防分局原政委范占武和该局业务处副处长刘宁死刑,判处乳山市原市委书记王建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各种类型的法人在市场的调控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性、主动性和灵活性,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同时,在新体制磨合的过程中,法人自律机制、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法人受小团体利益的驱动,为了追求更大经济利益,而置国家利益和全民利益于不顾,不惜冒违法犯罪的风险,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空子,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秩序,成为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
   法人犯罪面面观
法人走私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1986年至1990年全国海关查获的法人走私案件违法数额为13.39亿元;1993年上半年查获的法人走私货物、物品价额达14亿元。所查办的百万元以上大案中,有66件是法人走私案。某省1993年1至6月查办50起走私汽车案件,缉获1724辆,全部是法人所为。
法人走私犯罪势态甚猛,走私数额巨大,造成的损失也相当严重;法人走私犯罪既助长了走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它也恰恰是这股恶势不减的症结所在。根据法律规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就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一段时间里的实际情况是,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走私大案也没有依法追究,以罚代刑、以税代刑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人制售伪劣商品或假冒商标
有关专家分析,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法人单位参与其中。一些企业、商店为了本单位经济效益大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对此也睁只眼闭只眼。
1994年初,四川重庆市某县对27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商场、公司开展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进行检查,竟有18个单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这些单位的负责人根本不考虑这种行为的严重社会后果,认为只要效益好、能为职工多发奖金就行。
1993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假冒商标案3436件,比上年增加10%,其中属于法人犯罪的有720件,占21%。
法人偷税、漏税、骗税
据税务部门统计,近年来有25%—30%的法人纳税单位存在偷、漏税情况。这些单位为了自己小集体的利益,或是采取帐外帐,或是利用权力经商,或是利用各种卑劣的手段钻国家税收政策的空子,从而达到侵吞本应上缴国家的税赋为自己小集体所有的目的。
所谓骗税指的是一些具有出口权的外贸单位伙同其他单位,利用虚假的发票和提供的假完税证明,钻国家鼓励出口政策的空子骗取出口退税。
据江苏省检察机关最近查办的14件骗取出口退税案统计,共有9家本省企业向16个外省、市的73家外贸企业提供了372份、价值近3亿元的假销售发票,提供58份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858万元的假完税证明,实际已骗取200余万元;共有5家外省企业为江苏省5家外贸企业提供了总额为2356万元的假发票和假完税证明、可骗取退税款430余万元,已骗得退税款289万元。
法人行贿、受贿
目前一些单位之间送礼成风,打着友好往来的名义,其实质是法人行贿、受贿。是用国家的钱,往个人腰包里装,慷国家集体之慨,而肥个人。
    惩治法人犯罪之难点
应当承认,法人犯罪在我国虽是一种新的犯罪形态,为数尚不很多。但它较之自然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一些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利用其雄厚的资金、掌握的权力或者其他特殊条件,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往往是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作案,犯罪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它们打着改革、开放、搞活的幌子,相互勾结实施犯罪,并有掩盖罪行的对策和反侦查的措施。法人违法犯罪大都有人纵容、包庇,查办起来十分困难,查办结果多为以罚代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打击经济犯罪专家分析认为:当前查办法人犯罪案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多数法人犯罪案件没有受到依法追究;二是即使查办了也往往只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人组织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刑罚(如罚金);三是纵容包庇法人犯罪的党政领导等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被严肃查处,查办机关法人则更难。
    运用法律武器打击法人犯罪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刑法、海关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七部法律中有单位(包括法人)犯罪的规定,共计32种法人犯罪及其刑罚。通过立法规定法人犯罪的条文日渐增多,这为查处法人犯罪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犯罪的刑事处罚方式主要采取“双罚制”:既对法人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分别不同情况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去年9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办了十几起法人走私犯罪大案,并通过打击这类犯罪,查办了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包庇、放纵走私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国庆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对下列案件要直接立案侦查:
——法律规定和按照管辖分工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法人贿赂犯罪,骗税、偷税、抗税犯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等;
——检察机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牵连出的法人犯罪案件,应一并查办;
——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或者有关部门作了其他处理的,如法人走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立案侦查。
梁国庆认为,办案中既要查明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又要查明法人的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权钱交易、权钱结合是我国法人犯罪的一个特点,在法人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不易为人们发现的其他犯罪行为。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查办法人犯罪的意识,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法人的犯罪活动,要选择典型、重点突破。由于法人犯罪涉及的责任人员较多,而且常常与有关人员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包庇等犯罪交织在一起,因此查处这类案件时,要突出打击重点,并且在依法追究法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注意深挖,从深层次上发现隐藏在法人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才能更好地体现出严格执法、反腐倡廉的决心。
一位优秀检察官曾说过这样一段话:
“报告和抵制腐败,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漠视和容忍腐败,是一种背叛,也是一种罪过。”(附图片)
(压题照片摄影:王颂 唐召明 赵勇伟)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大案要案写真

  爸爸妈妈,我告你们!
——杭州四婴儿状告生身父母遗弃罪
康健
今年2月22日,浙江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以下简称浙医大儿院)以4名被弃婴儿事实监护人的身份,向杭州市下城区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代表这4名弃婴控告无故遗弃他们的父母犯有遗弃罪,请求追究刑事责任,并偿付医疗、抚养费。下城区法院当日即受理此案。据称,被弃婴儿状告亲生父母遗弃罪,此系全国首例。
医院负责此桩讼事的潘存娒副主任医师说:“我想告诉那些父母,把小孩扔在马路上是弃婴,把小孩甩给医院,长期不闻不问,不来抚养,也是弃婴。虽然我们在告状上提出了赔偿要求,但说实在的,我们对此并不奢求。我们只希望那些父母早日把自己的孩子领回,使我们医院恢复正常的工作。”据了解,至今年1月份,该院共有9名弃婴,都是因病入院,而后父母一走了之。这些婴儿时间最长的已在医院滞留了近1年,短的也已有三四个月。后经新闻媒介的报道,有两名婴儿已被父母接走。医院这次代为起诉的4名婴儿,都是有明确责任人的,另外3名婴儿因其父母当时未留姓名或所留姓名、地址不详,无法起诉。
这4名弃婴中有一对是孪生女婴,她们的父母赵立新、何文月是浙江诸暨市城关镇人,常年在深圳做生意。去年3月17日,她们出生后5小时即因“双胎早产”被赵立新送进浙医大儿院,赵预交了4000元住院医疗费后当日就离去。当时她们生命极其微弱,体重分别只有1.35公斤、1.4公斤。经过医护人员一个多月的精心治疗、护理,她们病情好转,可以出院。医院在两个月内先后给赵、何发出6封电报、3封信函通知来院办理出院手续,均无回音。去年7月1日,医院收到赵立新从深圳拍发的一份电报,称“我因经济官司暂无法脱身,双胎女婴务请再保育一些日子,我事办妥后即带款来接她们出院”。此后,赵、何及女婴的“大爷爷”、“小奶奶”都来过医院,但均不肯办理出院手续,接回女婴。今年2月7日,赵立新最后一次来看望女儿,留下的却是一份“本人同意海外条件好的家庭来领养”的字据。
另外两名弃婴是男孩,一个叫柴斌,另一个尚未取名,暂以其父之名叫他“小谭志明”。
小谭志明的父母谭志明、马杏娣是浙江上虞市滨笕乡人。去年7月16日,马杏娣在杭州市火车站候车室急产下小谭志明并被送进杭州铁路医院。17日,小谭志明气急、发热、呕吐,谭志明即将其送往浙医大儿院抢救,经诊断为败血症及胃、食道返流。谭志明预交了200元住院费后当日即离去。经治疗,婴儿很快病愈,7月22日,医院发电报通知谭志明接儿子出院。8月3日,谭志明来医院,医院要其办理出院手续,谭志明丢下一句“我没钱”就一去不返。后医院又多次通知谭志明,却至今音讯全无。
柴斌的父母柴小坤、申屠春娣是浙江富阳市东图乡人。去年12月16日,柴斌出生后两个月因败血症、肺炎及营养不良被其父送来浙医大儿院抢救。当时柴小坤夫妇预付了3000元住院费。今年1月7日,小柴斌病情危重期间,柴、申屠却径自离去,再不复返。经抢救,柴斌病情好转,医院连发3封电报给柴、申屠,皆无回音。2月2日,潘存娒和电视台记者一同专程前往富阳柴家通知他们尽快来院接回儿子,但至今仍不见他们前来。
据统计,仅这4名弃婴的治疗、护理费,医院已花了5万多元,而这家医院全年的纯收入仅100多万元。医院现共有360张病床,早已爆满,许多病孩住不进院,而这些弃婴现都已病愈,不需治疗,只需生活护理,却占着病床,医院还特别给了那对双胎女婴单间。显然,弃婴问题已影响了医院的工作。
此项诉讼浙医大儿院方面的委托律师说:“只有用法律方式来解决,才是一种规范化、制度化,也是较为彻底的解决办法。只有这样,方能对那些弃婴的父母起到惩戒、教育作用。”
据浙医大儿院医务人员回忆,那对双胎女婴的父亲赵立新几次来院,都是手拿大哥大、指带金戒指、腰佩BP机,一副大款派头。
律师说:“我想打官司仅仅是手段。提醒公民抚养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弃婴、弃儿不仅违背道德,更是违反法律。这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目前,几名弃婴的食品、衣服都是由医护人员和好心的病友自愿提供的,他们的伙食也比医院的平均标准高。医护人员还给那对双胎女婴起了名,大的叫“娜娜”,小的叫“土土”。娜娜、土土,还有小谭志明在医护人员精心护理下,现在长得结实、漂亮、可爱。但出生已4个月的柴斌现在体重仍只有1.9公斤,皮包骨头地躺在“早产婴儿养护箱”中。据说,杭州市中级法院和浙江省高级法院对此案都极为重视,已督请下城区法院速办此案,以平民愤。 (中国检察报供稿)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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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在司法行政战线上

  高墙内的女管教
——记天津市第一监狱四大队
张玉华
在天津市第一监狱的高墙内,四大队是一处相对独立的地方,这里是全市唯一管理改造女犯的场所。二十五名女管教干部常年在这个特殊的岗位上默默地从事着教育人、改造人的工作。
除具备罪犯的一般特征外,女犯还有多愁善感、喜怒无常、心胸狭窄的特点。她们入狱后带来的连锁反应多,婚姻、子女、家庭方面的顾虑多,心理压力很大,因而改造的难度大。
女犯王某,捕前系中学教师,因包庇其子抢劫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入监后,王某拒不认罪,认为自己进监狱丧失了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从而产生悲观失望的心理。四大队管教干部们为防止其恶劣情绪的产生和蔓延,针对王某虚荣心强,好面子的性格,结合其过分溺爱孩子走上犯罪道路的事实,抓住法院驳回申诉的时机,不厌其烦地给她讲清什么是对孩子的害和爱,鼓励其正视荣与辱。最后,王某痛哭流涕地表示要接受教育,争取早日获得新生。
女犯中已婚者占有很大比重。她们大多感情脆弱。每逢“六一”儿童节前夕,管教干部们就鼓励她们写一封家信,向子女介绍自己的状况,沟通感情。由于抓住了时机,不但把已婚女犯的改造积极性调动起来,未婚女犯也加入了这一活动。她们纷纷向父母、兄弟、姐妹汇报改造表现和思想,又从亲人回信中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和鼓励。
“三八”节也是女犯的一个重要节日。这一天,管教干部们公布了受到减刑奖励者的名单,同时还对一些表现好的犯人假释和放假,允许女犯回家过妇女节。
在四大队的二十多名女警中,夫妇俩同在劳改系统工作的有十二人,孩子在学或学龄前的有十二人,家中老人卧床不起的有四人。在犯人面前,她们像父母、医生、老师,而在亲人中,她们却没能更好地尽到为妻、为母的责任。副大队长王素的丈夫也在劳改系统。夫妇工作忙起来就跟本顾不上家。孩子还小,一人扔在家里老不放心。四年前,夫妇俩“为了孩子不寂寞”,也“为了孩子的安全”,给八岁的儿子买了一只小狗喂养。如今,这只小狗仍在陪伴着孩子度过父母不在身边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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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执法者风采

  “不能让农民吃亏”
——记平原县人民法院院长郭学成
李长征
1993年4月,山东省平原县正是大地回春、杨柳抽芽的时节。可是,在一块棉田里,几个农民正守着稀疏的棉苗哭泣。棉种已播下十多天了,可出苗却寥寥无几。并且,有的棉农在浸种时,出现了大量瘪种和臭种。“一定是假种子”!一个农民大喊着:“告他们去!”人越聚越多,于是以七户农民为代表的告状团捧着干瘪的种子和发蔫的棉苗来到山东平原县人民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庭。一进门,正撞上院长郭学成,看着假种子,听着农民的申诉,这位农民出身的法官气得脸色铁青:“查!一定查个水落石出!”他抄起电话,下达命令:“要快,要严,决不能耽误农时!”当天下午,几名法官迅速将某棉厂正在出售的2万公斤棉种全部查封。检查中得知,这个棉厂从安徽省全椒县粮种轧花厂购进这种棉种15万公斤,已出售13万公斤。
郭学成一口气跑了三个乡镇,看了2000多亩棉田,那片荒凉使他真想流泪。他曾在这片土地上务农17年,犁地、播种、打坯、盖屋,农民那汗珠子摔八瓣的辛劳他清楚。“不能让农民吃亏!”他暗自下了决心。当晚,一批假种子迅速送往地区农科所化验,结果出苗率不超过4%。第二天,一份由郭学成起草的司法建议书送到县政府,建议将假种子全部追回。同时,郭学成又连夜派人奔赴安徽,向贩卖假种的单位送达起诉书。两个月后,这起涉及4个县、16个乡镇、1030户农民的假种子案迅速结案,7万元赔偿款全部到达农民手中。
郭学成是1993年初被任命为平原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在此之前,他当过9年副院长,还当过书记员。当地农民对他的评价主要有两个字:“实诚”。这不仅因为他黑黑的脸膛,一脸厚道让农民感到亲切,而且由于他实实在在地把农民放在心上。
一次,三唐乡法庭一位合同制书记员参与了一起打骂农民的事件,郭学成毫不手软,作出决定:予以辞退。他以此开刀,在全县裁减了14名不称职的农民合同制书记员,不但整顿了法庭秩序,还通过这项措施减轻了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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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武警凉山支队少数民族干部茁壮成长
本报讯武警四川总队凉山州支队认真执行党的民族干部政策,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干部在部队这所大学校里茁壮成长。目前,这个支队的少数民族干部在支队中的比例为50%。这个支队先后选送了彝、侗、藏等民族的19名干部到凉山州民族干部学校、驻地各级党校以及部队培训班学习。(缪孝恩何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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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洛铁公安处连续破获车匪路霸团伙
本报讯洛阳铁路公安处刑警队打破过去吃大锅饭的惯例,实行破案承包责任制,今年春运以来,坚持从破大案、要案着手,连续打掉4个车匪路霸团伙,抓获犯罪分子20名,侦破刑事案件48起,追赃价值17万余元。(段云赵俊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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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福建旅客列车加强治安联防
本报讯福建省各趟旅客列车全面推广46次列车的联防经验,一年来,福州铁路分局的客运部门和公安机关,进一步把好联防队员质量关,联防活动成效关,联防工作基础建设关,旅客列车发案率比上年下降了18%,50%的列车实现了无刑事治安案件,有效遏制了犯罪活动。
(袁培青林维峰叶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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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出身于武术世家的武警河南总队新乡市支队排长陈留义,入伍十年来先后只身抓获不法分子近百名,为部队培训硬气功官兵800多名。图为陈留义在做喷水断砖示范动作。丁振庆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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