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2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已经1994年1月7日国务院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4年2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
(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
(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资财务公司);
(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由国务院确定。
第三条外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金融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地区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实收资本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第六条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二)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二)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三)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条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
(二)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三)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条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五)申请者最近3年的年报;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外国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名称,总行无偿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者最近3年的年报;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名称,合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经营合同及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给合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
(五)合资各方最近3年的年报;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初步审查同意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申请者自提出设立申请之日起满90日未接到正式申请表的,其设立申请即为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申请者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60日内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一)拟设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二)对拟任该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三)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外资金融机构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应当筹足其实收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并调入中国境内,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依法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外资金融机构自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放款;
(三)外汇票据贴现;
(四)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五)外汇汇款;
(六)外汇担保;
(七)进出口结算;
(八)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九)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
(十)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
(十一)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二)资信调查和咨询;
(十三)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第十八条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一)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外汇存款;
(二)外汇放款;
(三)外汇票据贴现;
(四)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五)外汇担保;
(六)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七)资信调查和咨询;
(八)外汇信托;
(九)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第十九条本章所称外汇存款,是指以外币表示的下列存款:
(一)中国境内、境外同业存款;
(二)中国境外非同业存款;
(三)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存款;
(四)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存款;
(五)外商投资企业存款;
(六)外资金融机构对非外商投资企业放款的转存款;
(七)经批准的其他外汇存款。
第二十条本章所称外汇汇款,是指境外汇入汇款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汇出汇款。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称进出口结算,是指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结算和经批准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结算以及放款项下的进口结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存款准备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的存款等。
第二十五条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20倍。
第二十六条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放款,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特许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投资于金融机构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九条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第三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呆帐(坏帐)准备金。
第三十二条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必须每年从其税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五予以补充,直至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等于其注册资本。
第三十三条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至少1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并经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认可。
第三十五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一)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整、转让注册资本,追加、减少营运资金;
(三)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
(四)更换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机构有权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第五章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外资金融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距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解散并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外资金融机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内,已恢复偿付能力、需要复业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复业申请;超过清理期限,仍未恢复偿付能力的,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条外资金融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的具体事宜,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清算终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5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有关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所超越部分的经营活动,没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有关分行有权责令其纠正、调整业务或者补足有关资金,并可以处5000元至3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外资金融机构违反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未按期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有关分支机构予以警告、通报,责令限期补报,并可以处3000元至2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除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营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外资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和营业的金融业务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九条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和1990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华社发)


第2版(经济)
专栏:

  克服依赖心理改造生存环境
 朝阳地区率先摆脱贫困
本报讯辽宁省朝阳市在全国十大贫困地区中,率先实现了摆脱贫困的跨越,1993年全市农村人均收入达到903元。
朝阳市位于辽宁省西北部,农作物低产低效,被列为全国十大贫困地区之一。近几年来,朝阳市各级干部带领广大农民首先从解放思想做起,摆脱自甘落后,依赖国家救济的心态的束缚,增强了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进行了改变生态环境的艰苦奋斗。仅近6年就投工两亿多个,大规模治山治水,动用土石方5亿多立方米。如果把这些土石垒成一米宽高的长墙,足可绕地球6圈多,有效治理了水土流失面积2000多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到32.9%,改善了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接着,他们从实际出发,建设区域性农业支柱产业,发展小麦105万亩,播种面积居全省之首。全地区涌现出一大批万亩旱烟乡、万亩棉花乡、千亩蔬菜大棚村。林果业以每年18万亩、新栽900万株的速度推进。1993年水果总产达到2.5亿公斤。全市高产高效作物种植面积占农作物总面积的一半以上,农民有了提高收入的保障。
乡镇企业的发展,也为朝阳农村经济注入了活力。1991年,全市乡镇企业总产值只有22亿元,1992年发展到32.3亿元,1993年一跃为75亿元。持续多年的“科技之冬”培训活动,使大多数农民掌握了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基本做到了“户有一个明白人”,土专家、田秀才脱颖而出。
(余世昌吴镝)


第2版(经济)
专栏:

  上下挂钩一抓到底
 沭阳大步跨进温饱行列
本报讯经过规模扶贫,江苏省最贫困的沭阳县成功地突破贫困线,大步跨进了温饱行列。统计的结果令人振奋:1993年,该县30个贫困乡镇财政收入平均比上年增长20.3%;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平均超过2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716元,比上年提高187元。沭阳群众认为,这是扶贫工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
1991年,全省农民人均收入不足400元的58个贫困乡镇中,沭阳就占30个。1992年、1993年,省委省政府组织省级机关、大型企业、高校等共60多个单位与该县30个贫困乡镇挂钩,从物资、经费、人才、科技等多方面给予有力扶持;同时抽调500多名干部组成驻县扶贫工作队和驻乡镇扶贫工作组,到第一线直接帮助脱贫致富。
针对农业比较效益较低是贫困的重要原因,工作组和县委县政府积极引导农民围绕市场,大规模调整种植业结构,初步形成了“南桑北果东棉西油中间菜”的五大经济作物区域。1993年,全县农田产出的比较效益比上年增长15%,仅瓜菜就增收4500万元。
为了彻底改变沭阳乡镇企业“小老低亏”(规模小、产品老、档次低、亏损严重)的状态,扶贫队大力牵线搭桥,请苏南效益好的厂家来沭阳承包经营,组合成互利互惠、生机勃勃的经济联合体。结果创造了许多“死厂变活厂、小厂变大厂、无厂变有厂”的奇迹。
扶贫队与县委县政府支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1993年新增个体工商户7000多户,从业人数2万多人,新增私营企业100多家。这三项都超过了前3年的总和。在扶贫队帮助和推动下,已有12万劳务大军从沭阳乡间小道走向了县外省外国外。仅此一项,全县1993年创收两亿多元。(刘广忠刘国平)


第2版(经济)
专栏:

  李鹏致信全国民航工作会议要求
 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
本报北京2月28日讯记者刘桂莲报道:全国民航工作会议今天在北京召开。国务院总理李鹏为会议发来贺信说,我国民航事业,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正在持续快速发展,广大民航干部职工为此付出了辛勤劳动。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民航事业将有更大的发展,必须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我殷切希望,从总局领导到全体职工,一定要树立起“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的观念,培养出“团结、求实、创新、廉洁”的良好作风;大家要团结一致,在工作中“严”字当头,深化改革,搞好整顿,为实现现代化的管理,开创民航工作新局面作出贡献。
民航局长陈光毅在会上说,今年民航工作的重点是“严”字当头,一抓整顿,二抓改革,打好安全翻身仗,树立民航新形象。今年这个翻身仗要求达到的标准是:杜绝严重等级飞行事故;航班正常率确保达到86%,力争达到88%,超过历史最高水平。
陈光毅强调,这次整顿要坚持高标准,务求见到实效。一严到底,才能树立民航新形象。


第2版(经济)
专栏:

  邹家华在与国有大型企业干部研究班学员座谈时说
国有企业要模范地贯彻中央决策
本报北京2月28日讯新华社记者陈芸、本报记者何加正报道: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今天下午在怀仁堂与大型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专题研究班学员座谈时指出,在当前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矛盾、问题很多,需要有一个磨合的过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作用就是要使这个磨合过程尽可能地平稳,并且缩短这个磨合期。他说,只要大型国有企业首先模范地按中央的改革方案办、按新规矩办,对改革成功会起很大的作用。
由中组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举办的“大型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专题研究班”,于2月21日开班。来自全国40家大型企业的40位领导干部在研讨班上深入学习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今年中央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重点讨论了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的难点、热点问题。
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主持了今天的座谈会。
邹家华听取了学员代表的发言后,称赞中组部和国家经贸委举办研究班这件事办得好。他说,作为企业领导干部,一要学好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二要学好新的法规和新的政策,三要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
温家宝出席了今天的座谈会。


第2版(经济)
专栏:

  聊城元月完成税收519万元
 比去年同期增34.5%
本报讯如何按照新税法搞好征管工作?山东聊城市外抓宣传,内抓培训,帮助纳税单位解决操作中的疑难问题,取得良好效果。实行新税法第一个月,完成税收519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4.5%。
新税法颁布后,聊城税务局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加紧培训税务征管人员和企业的厂长、经理、会计。
在执行新税法的过程中,出现许多新问题。郑家轴承保持器市场,有1000多个个体户,年产值1亿多元,产品畅销全国20多个省市,年产量占全国的一半。按照新税法规定,应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就卖不出去,个体户就会倒闭。税务局的同志登门服务,帮助个体户健全帐目,落实营业额。在达到新税法的要求后,派专人为他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轴承保持器市场保持了勃勃生机。目前,全市4800多个纳税户,大部分已建立健全了帐目,和新税种的要求顺利接轨。
(宋庆祥李公珍史兆国)
  再进一步
木莓
新税制实行近两个月来,情况良好。新老税制过渡比较平稳。这与广大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分不开,也与广大税务工作者的努力分不开。
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工作是:进一步做好新税制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向纳税人讲清楚新税法的要求,不允许借机抬价。各级税务部门要特别注重新税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诸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发、使用和管理,以及施行新税法操作中的疑点等等,这些事要一件一件向每个纳税人落实或解释清楚。


第2版(经济)
专栏: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在长春街头举行了“1993打假成果展览”。上百个品种、几百万元“价值”的假货在街上昭然示众,大到音响、彩电,小到胡椒面、泡泡糖,应有尽有。通过展览增强了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新华社记者丁仁贵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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