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18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台港澳)
专栏:述评

  促进两岸经贸发展的重要举措
博瀚
3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台专门法律。此项法案的通过、实施,将极大地促进国家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保护工作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在两岸经贸关系发展过程中这无疑是一件大事。
蔚然兴起的台胞投资热
自1979年以来,引进外商及台港澳同胞的投资,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成果。其中,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的发展尤为迅速。早在1983年台湾当局不允许台商回大陆投资的情况下,台商在大陆投资主要是通过其它国家或地区转道而来,投资规模和项目数量都很小。截至1988年,共批准台资企业400多家,协议金额近6亿美元。1987年7月,台湾当局迫于要求发展经贸合作的压力,采取了一些松动措施,并于同年11月开放台湾同胞回大陆探亲。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22条”),对台胞来大陆投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出现台胞投资热潮。1989年至1991年,共批准台胞投资3000多项,协议金额达28亿多美元。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视察谈话以来,大陆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针,在新形势下,台胞在大陆投资更为踊跃。截至去年止,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项目数量累计超过20000项,协议投资金额累计超过200亿美元。目前,台胞在大陆投资仅次于港澳地区,占外商及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直接投资的第二位。
对台资鼓励、保护的国家政策
国家一贯积极推动两岸经贸往来。1979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发表《告台湾同胞书》中,就提出两岸应早日实现直接“三通”的主张。对于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国家一直持重视、鼓励的态度,为保护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22条”初步解决了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并把对台湾同胞投资权益的保护纳入了法律的轨道。几年来,“22条”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执行。各地合资企业的蓬勃发展,证明了“22条”在鼓励、保护台商到大陆投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当然,由于大陆经济发展迅猛,投资环境还不够完善;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有些方面也有待改进,随着台商在大陆投资的迅速增加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台胞投资加以保护。
国家积极改善投资的法律环境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是在总结几年来实施“22条”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了广大台胞及台湾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的情况下,以立法的形式,对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收益及其它合法权益保护加以确认和界定。此项法律是涉台专门立法,在法律体系上高于国务院“22条”行政法规的层次。这项法律的实施,无疑将会改善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法律环境,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力度,从而增强台胞在大陆的投资信心,促进两岸经贸往来的进一步发展。此项法律的制订,不仅表明了国家对涉台经贸立法工作的重视,也再一次表明了国家积极推动两岸经贸往来的一贯立场。
加强经贸往来,客观的需要
当今世界,国际经济区域化加速整合,其结果将导致经济竞争加剧,中华民族的利益也必将受到挑战。海峡两岸都不能忽视两岸经贸合作的必要性,这是客观的需要。两岸经贸不仅有客观的必然性,而且有广阔的前景。两岸经济各具特点、优势、互补性很强。加强两岸经贸合作,取长补短,必将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大陆的改革、开放也为两岸经贸合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现在大陆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大陆社会主义市场将逐步发育成长。面对这样的一个大市场,我们希望台湾能够抓住机遇、加强两岸经贸合作,共同繁荣大陆市场。
加强两岸经贸合作也将有利于台湾经济的发展。遗憾的是,台湾当局在两岸经贸合作方面,还设置许多人为障碍,对于台商来大陆投资还存有种种限制,拒绝两岸直接“三通”,令两岸经贸往来难以正常发展。海峡两岸在历经40多年的隔绝之后,存在政治分歧在所难免,但不能因政治歧异妨碍经济发展,更不能为经济合作设置政治障碍。两岸合作应着眼于未来,希望台湾当局能以中华民族利益为重,抛弃前嫌,消除障碍,两岸携手,和衷共济,为繁荣中华民族经济而努力。


第10版(台港澳)
专栏:

  英方谈判的诚意在哪里?
——评《香港代议政制》白皮书
郑炎
英方发表《香港代议政制》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后,中国外交部公布了中英关于香港1994/95年选举安排会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真相(以下简称“真相”)。“真相”一文击中了英方对谈判没有诚意、破坏谈判的要害,于是英方不得不出来辩解一番,说什么“中方经常指英方没有诚意就政制问题达成协议,事实上根本不是这么一回事”。
那么,事实究竟如何呢?
英方破坏了中英会谈的基础
去年4月13日,港人翘首以盼的中英会谈终于决定举行。当日,中英两国政府共同发布了这一消息,措词是:“中英双方商定,两国政府代表将于1993年4月22日开始在北京根据中英联合声明、与基本法衔接的原则以及中英已达成的有关协议和谅解就香港1994/95年选举安排问题举行会谈。”简言之,中英会谈的基础就是上述的三项原则。可是,《白皮书》第17节对1990年初中英两国外长直接就香港1995年选举安排已达成的协议和谅解却断然予以否定,说什么“1995年的选举安排问题则留待日后讨论,并无达成任何协议。”这是明目张胆地否认历史。
事实是:1990年初,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已近尾声,起草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将做出最后决定。虽然起草基本法是中国的内政,但中方为了有利于香港的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同时赫德外相也表达了“我希望能就1997年以前及其后的政治体制的发展问题达成谅解”的愿望,于是,中英双方通过两国外长交换信件(书面信息)的方式进行了磋商。磋商的题目包括直接选举议席的数目、选举委员会的组成、立法机构的表决程序、立法会成员的国籍限制等等。从已公布的七份外交文件中,可以清楚看出中英双方磋商的过程和达成协议、谅解的情况。
例如,关于直接选举议席的数目。英方主张1991年立法局直选议席的数目不能低于18席,并要求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直选议席为24席。中方根据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已达成的共识,提出1997年立法会的直选议席数目为20席,1999年为24席,2003年为30席。同时,钱其琛外长在给赫德外相的信中表示:“为了实现1997年前后政制上的衔接和政权转移的平稳过渡,中方愿意考虑英方把1991年立法局的直选议员从15名增至18名的想法。”2月12日,赫德外相致函钱外长,函件第三段写道:“我现在准备就以下文字同中国政府确认一项谅解。如果基本法最后文本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中的直选席位在1997年为20席,在1999年为24席,在2003年为30席,英国政府准备于1991年实行直选时把直选席位限制在18席。”基本法的最后文本,就是按照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共识和中英双方的上述谅解,来规定1997年至2003年立法会的直选议席数目的。
《白皮书》只承认1991年有18个直选议席是中英双方的“共同看法”,那么请问英方:这18个直选议席的数目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英外相赫德先生的谅解文字说得十分清楚,英方所以同意1991年直选议席为18个,是以1997年的20席、1999年的24席和2003年的30席为前提的,这四个中英双方达成协议的数字,作为香港民主进程的具体描述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否则,“18席”就成为不可理解的神秘数字。
英方为什么仅仅承认1991年有18个直选议席是中英双方的“共同看法”呢?请不要误解了英方似乎对中英已达成的协议和谅解还有点残存的记忆,不,不是这样的。按照英方现在的想法,连这一点也否认了是最痛快不过的事。可是这样一来,英方就无法对已经实行的1991年立法局选举所引进的18个直选议席数目作出交代了。英方正是为了这个难言的苦衷,才不得不承认1991年的18席是中英双方的“共同看法”了。
在谈判中,英方也面临着这样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1995年立法局选举的直选议席是多少?按照1990初两国外长达成的协议,已定下1997年为20席,不言而喻,1995年当然也只能是20席。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英方拖到第三轮谈判才极不情愿地承认。
再如,关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问题,经过反复磋商,1990年2月8日中方在给英方的答复信息中明确表示:“只能按照基本法(草案)附件一第二项所规定的成分和比例,因为附件一在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已获全体委员2/3的多数通过。”2月12日,赫德外相在给钱外长的书面信息中确认:“我原则同意你提出的成立选举委员会的安排。这一选举委员会可于1995年成立,这项安排的详细细节可由双方在适当时间进行讨论。”英方在递交上述信息的说帖中明确表示:双方在选举委员会问题上合作已无障碍,并感谢中方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
白纸黑字,清清楚楚。这决不像《白皮书》所讲的那样,说什么整个“1995年的选举安排问题则留待日后讨论”。
在谈判中,英方一直坚持在选举委员会组成问题上中英双方没有协议的观点,但又提出,英方愿意研究中方就基本法附件一所规定的那种选举委员会提出的具体构想。这就是说英方将中英双方1990年初就选举委员会组成所达成的协议和谅解,在1993年的谈判中拒绝加以落实,而是变成中方单方面的具体构想重新提出来,英方再对此加以研究。英方玩弄的这种手法,恐怕在世界外交史上都是罕见的。
英方否认在1995年立法局选举安排上中英双方已有协议和谅解,这就直接动摇了谈判的基础,使谈判无法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也充分证明英方同意谈判的“共同基础”是虚伪的。如果连与1995年选举安排具体有关的协议和谅解都不承认,还谈什么诚意呢?在这里,我们要问英方:你们既然同意这次谈判以三项原则为基础,那么,其中的“中英已达成的有关协议和谅解”究竟具体何指?
谈判伊始枝节横生
顾名思义,中英关于香港1994/95年选举安排的会谈,目的是解决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两个市政局和区议会的选举安排实现与基本法衔接,符合全国人大的有关规定,使这三级架构的议员能够过渡到1997年6月30日以后,以利于香港的平稳过渡和政权的顺利交接。因此,这次中英谈判的主题是清楚而明确的。
可是,英方在第一轮谈判就枝节横生,提出超出会谈范围的三项议题与中方讨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中的香港委员应由中英双方磋商产生;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在2007年有意愿普选产生立法会议员,中国政府应作出保证予以支持;中方应以1995年的选举委员会为模式,作为1997年后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推选委员会和产生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
关于中英双方磋商产生筹委会香港委员的问题。1990年4月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对筹委会的组成已作出规定,全部筹委会委员,包括香港委员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任。这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不存在中英磋商的问题。
关于2007年立法会议员普选产生的问题。这是10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基本法附件二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大法,1997年之后的香港问题,都要以基本法为依归,按基本法办就是了,根本不存在是否要中国政府表示支持的问题。
关于以1995年选举委员会为模式的问题。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推选委员会和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其组成方式和产生办法,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基本法附件也都作了规定,英方无权再建议搞一个什么统一的模式。
英方提出这些议题的用意是明显的。从策略上讲,是为谈判人为地设置障碍,拖延谈判,使谈判拖到英方事先设下的时限,以便为终止谈判制造借口。从谈判所要达到的目的而言,英方不仅要使选举安排产生对英方有利的结果,而且还要得寸进尺,干预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难道这就是英方的诚意吗?
中英谈判是怎样破裂的?
根据笔者所了解的情况,对中英谈判破裂的过程作一粗线条的描述。
中方为了打破谈判僵局,推动会谈尽快取得成果,主动提出“分拆”的建议,即将整个1994/95年香港选举安排分成两步走,先讨论解决选举时间比较紧迫,又比较容易的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选举安排,达成协议后,再集中讨论比较复杂的立法局选举安排问题。中方身体力行,于1993年10月28日举行的第15轮谈判提出了5点口头谅解建议。内容如下:
⒈英方承诺在香港过渡期的最后几年保持香港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非政权性质和原有职能不变,以便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衔接。
⒉英方同意废除区议会、两个市政局和立法局选举条例中对香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代表参选限制的有关规定。英方在修改有关选举条例时,对原条例中关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会议员或议会议员以及受薪官员不得进入香港立法局、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限制将继续予以保留。
⒊双方同意将选民年龄从21岁降低为18岁。
⒋中方对英方在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中采取“单议席单票制”不持异议。
⒌英方主张在1994/95年选举中取消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委任议席,中方主张在1994/95年的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中,保留适当比例的委任议席,1997年6月30日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据基本法第98条的规定自行决定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委任议席的数目。
11月3日,英方通过外交途径向中方递交了根据中方上述5点口头建议草拟的谅解备忘录文本,并作了说明。英方说:英方文本仅对中方所提5点建议中的一点作了实质性的修改,即将“单议席单票制”适用于区议会、市政局和立法局的选举。除此之外,英方接受了中方建议的全部内容。
关于第5点,英方提交文本的措词是:
5.英方建议从1994年9月和1995年3月起先后取消区议会和市政局的委任制。为此将提出有关的立法草案。中方建议这些机构应保留一定比例的委任议席。中方提出,1997年7月1日或在这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局将根据基本法第98条自行决定区议会和市政局委任议席的数目。
从以上引述可以看出,在委任制问题上英方已经接受了中方提出的解决办法,无论是英方的表态还是提交中方文本的具体措词,都证明了这一点。这样,在“分拆”解决选举安排问题上,中方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妥善处理了委任制这个难题,达成协议指日可待。可是,就在此时,英方节外生枝,提出必须将1995年立法局选举采取的投票办法一并写入第4点谅解之中,这使问题突然变得尖锐而且复杂化了。
11月5日,通过外交途径,中方对11月3日英方提交的文本作了初步回应,并说明以后将作正式答复。中方表示:英方文本将“单议席单票制”的选举办法扩大到立法局的分区直选是“不合适”的。立法局分区直选的投票方法应放在双方专门讨论立法局选举安排时再磋商解决。
英方表示不同意,并强调在第一阶段协议中必须包括立法局分区直选采用“单议席单票制”的内容,并说明这对英方来说是“实质性”的一点。否则,对英方来说就不是一个“平衡”的协议,对英方“没有吸引力”。
为了争取达成协议,解决英方关注的所谓“平衡”问题,中方于第17轮会谈的第二天,再一次作出新的努力,建议在双方的5点谅解中可不涉及立法局选举安排的内容,并向英方提交了中方起草的两个方案的文本供英方选择。英方研究后在个别会晤中称:英方不能接受任何不包括立法局投票办法的谅解。对中方提出的草案断然予以拒绝。随后在全体会议上,英国政府谈判代表宣读了一份早已准备好的声明,并称“我所得到的指示没有授权我继续讨论第一阶段的谅解”。英方就这样首先离开了谈判桌,同时又虚伪地表示愿意就更广泛、更复杂的立法局选举安排举行第18轮会谈。其后,英方采取一系列单方面行动,终于将谈判的大门一手关死。
英方为了推卸破坏会谈的责任,事后竟然在中方第17轮提出的文本中略去“自行”两字上大作文章。《白皮书》第42节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后略去“自行”一词,“不表示特别行政区政府日后将自行决定是否保留或废除委任议席;该项决定将由‘中方’作出”。这是彻头彻尾的歪曲!中方所以略去“自行”一词,是为了简洁明了,略去了“自行”一词,行为的主体仍是特区政府,原句的含义并没有变化。实际情况是:中方将略去“自行”一词的文本交给英方时,英方没有就此同中方进行任何讨论。如果在讨论中英方提出恢复“自行”一词,相信对中方来说不会存在什么困难。可是,英方当时已下决心终止会谈,也无心思再与中方讨论了。《白皮书》对中方略去“自行”一词的歪曲性解释,只不过是英方后来才找出来的推卸破坏会谈责任的一种借口而已。
“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皆不见。”英方一再宣扬的谈判诚意在哪里呢?
事实十分清楚:英方顽固坚持彭定康的方案,对谈判始终没有诚意,更不想达成任何协议。英方在谈判中使用的手法是:用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方式破坏谈判基础,或者对中英已达成的协议和谅解重新进行讨论,或把与谈判主题无关的题目塞进会谈中与中方纠缠,拖延谈判。同时,港英当局又多次将须由双方讨论的有关选举事宜付诸实施,干扰谈判的进行。当拖延到英方所设下的时限时,再寻找借口,终止谈判,同时,再建议就其他更复杂的问题继续举行谈判,为把破坏谈判的责任推向中方埋下伏笔,然后按既定计划,将彭定康方案“斩件”提交立法局。这就是英方在七个月来共17轮谈判中的运行轨迹。


第10版(台港澳)
专栏:

  英方的所谓“公平公开”究竟是什么货色?
——也评《香港代议政制》白皮书
时达
不久前,英方在未与中方磋商的情况下,发表了题为《香港代议政制》的白皮书,单方面公布了经过精心编制的会谈内容。打开白皮书,你马上就会发现,白皮书通篇都充满着一个美丽动听的词句——“公平公开”。英方为什么如此偏爱这个词句?他们的目的究竟是什么?他们提出的有关选举方案真的是如其所标榜的那样,是“公平公开”的吗?这些就是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
先让我们来看看在有关选举的几个主要问题上白皮书是怎么说的吧。
在功能团体选举问题上,白皮书根本不提中英双方早已达成的谅解和在基本法中已经明确规定的功能团体选举为间接选举的性质,而说什么“英国政府及香港政府认为功能组别制度要符合公平和公开条件”,“新增九个功能组别,总督建议最简单和最公平的做法是使它们包括全体工作人口。在这个基础上,总督建议沿用现行界定各行业的办法设立九个新增组别。”正是在所谓“公平公开”的幌子下,英方违反设置功能团体选举的原意,按行业设立了九个新的功能组别,从而把功能团体选举的选民人数从不足十万一下子扩大为二百七十万。同时,英方把法团投票改为个人投票,这样就使功能团体选举变为某种形式的分行业的直接选举。尽管在会谈过程中,英方对其方案作了某些修改,但仍然坚持其基本主张。对此,白皮书解释说,英方关于新增九个功能组别的修订建议,“符合提供公平公开的功能组别的最低限度要求”。
在选举委员会的组成问题上,中英双方早在一九九○年初就达成了协议,即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只能按照基本法附件一第二项所规定的成分和比例。但英方在白皮书中却矢口抵赖,说什么双方“并无达成任何协议”,攻击中方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第二项规定所提出的选举委员会组成的建议“并不符合必要条件,因而不会提供选举的公平公开办法”。白皮书说,“选举委员会应由本身是在香港公开公平选出的人士组成。”正是按照这个逻辑,英方提出选举委员会“全部或大部分委员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区议员出任”。在会谈中,经过中方的耐心说理,英方同意选举委员会的前三部分的成分和比例可按基本法附件一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办,但仍坚持要以区域组织代表取代基本法附件一第二项规定的第四部分人,其理由之一是,这部分人中的香港地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不是在香港公开公平选举产生的”。
在分区直接选举的投票方法问题上,白皮书把英方坚持主张采用的单议席单票制说成是“公平公开”选举的一项重要内容,攻击中方提出的多议席单票制“不会提供公平和公开制度”。
在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问题上,白皮书说,“总督一九九二年十月建议区议会及两个市政局的议员应全部由直接选举产生”,“总督的建议完全符合公开公平选举”。
从上述情况可以清楚看出,英方在白皮书中所玩弄的手法,就是用所谓“公平公开”来取代、架空中英双方已经商定的以中英联合声明、与基本法衔接的原则以及中英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和谅解作为会谈基础的三项原则,以便其利用“公平公开”这一纯粹主观的东西作为衡量事物、判断是非的标准。这样就可以使它按照自己的意志为所欲为——凡是英方提出的方案都是“公平公开”的,凡是英方反对的方案就都不是“公平公开”的,从而达到其坚持彭定康“三违反”政改方案的目的。这就是英方如此偏爱并喋喋不休地鼓吹“公平公开”的真实原因。
那么,英方所提出的选举方案究竟是否如其所说的完全符合“公平公开”标准呢?还是让事实来说话吧。
关于功能团体选举。英方提出的九个新增组别中,有四个组别包括了是工会会员的雇员,这四个组别是:公用事业及通讯组别,休闲活动及服务业组别,土地、建筑工程、房屋及建造业组别,渔农、矿产及制造业组别。英方把这一小部分雇员从全港八十五万劳工中分离出来,并且采取与原有二十一席中劳工界两席的不同投票办法(英方方案是原有劳工界投票方法从每个工会一票扩大为每个工会干事一票,新增九个组别则一律采用每人一票),这种做法就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另外,在有的组别中,英方还把某些行业的雇员同别的行业的雇主或专业人士混在一起,这样选出来的议员究竟代表谁的利益?英方这种做法也很难说是公平的。还有,考虑到目前在香港的商界有三个方面:一是外资,另一个是在香港的华人资本,还有一个是中资企业。前两方面的资本在香港立法局都已有他们的代表,唯独中资企业没有,因此,中方建议将“中国企业协会”设立为一个功能组别。但英方却以种种理由百般阻挠。英方对中资企业采取如此歧视态度,这难道能说是公平的吗?再有,英方在白皮书中说,“中方要采用有更多限制和选民人数少得多的选举安排。他们建议的新增功能组别中,规模最小的一个选民总数不及一百。这样的安排可能被人操纵。”但事实是,在香港立法局现有功能组别中,有两个组别比中方曾经建议过的选民人数较少的组别的人数还要少,而正是这两个组别中的一个组别,在一九九一年的选举中出现了被人操纵的情况。英方不反躬自问,却来指责中方,这种做法也太有失公平了吧。
关于选举委员会选举。英方提出的方案是由三百四十六名直接选举产生的区议员组成选举委员会,这就意味着由这三百四十六人选出十名立法局议员。这样,只要有三十五人联合起来,就可以选出一名议员。事实上,某位想成为立法局议员的人,通过一定的办法找到这样三十五个人的支持,并不是什么特别困难的事。英方攻击中方方案“选民范围细小,导致有可能出现贪污舞弊”,这不正是说的英方自己吗!英方的这个所谓“公平公开”方案实在令人不敢恭维。
关于分区直接选举的投票方法。英方在白皮书中把它所提出的单议席单票制说成是“公平公开”选举的一项重要内容,攻击中方提出的多议席单票制“不会提供公平和公开制度”。英方这种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单议席单票制是一种多数选举制,这种制度有一个缺点,就是会出现“超额获得席位”和“超额损失席位”的不合理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人认为这种方法不公平,而且也违背民主原则,因而设计出比例代表制。多议席单票制则是一种兼有多数选举制和比例代表制成分的混合制。从选举制度发展的角度来说,多议席单票制应该说比单议席单票制更公平些。事实上,各种选举制度均有各自的优缺点,很难说哪种办法更公平、更合理。香港采用何种选举办法,应从香港的实际出发。
关于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委任议席问题。香港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主席和议员普遍反对取消委任议席,而英方却无视他们的要求,一意孤行,坚持取消委任议席。英方这种做法不仅谈不上“公平公开”,而且也与自己在白皮书中所一再表白的“以香港人的意愿为依归”背道而驰。
英方在白皮书中,为了推卸其破坏会谈的责任,采取种种手段掩盖会谈真相。他们不但对中方立场进行肆意的歪曲和攻击,还有意删去许多不利于己的重要情节,同时制造各种假相,以欺骗那些善良的人们。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应当剥去。尽管英方一再奢谈什么“公平公开”,但这决掩盖不了其真正的用心,反而是欲盖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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