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12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鄢局长“闯营”气太盛
众师生“护旗”遭非礼
元月10日上午8时,我市璧山县璧山中学正举行升旗仪式。
突然,一辆小汽车鸣着喇叭驶向主席台。全校师生对这辆小汽车破坏升旗仪式,不尊重国旗的野蛮行为十分气愤。可坐在车内的璧山县邮电局局长鄢光林不仅不批评司机,反而对师生吼道:“有什么了不起!”师生们要求司机作检讨,鄢局长竟然不顾车前师生的安全,命令司机开车。被师生阻挡后,他又冲进校长办公室大吵大闹。
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是无数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升旗仪式是爱国主义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活动。身为一局之长的鄢光林,无视《国旗法》,不尊重国旗,不尊重升旗仪式的行径,深深刺痛了广大师生的心,希望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四川重庆市中区人民支路66号言理)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答复反应

  重印《小济公故事》
你报2月22日第五版刊登题为《〈小济公故事〉错漏太多》的读者来信后,我社领导对信中披露的问题很重视。经查,差错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有关人员把关不严和工作环节上失误所致。对此,我社领导决定,在全社开展“提高图书质量”的教育,对《小济公故事》一书进行修订重印,凡购得有质量问题的《小济公故事》一书的读者,可将书寄还我社更换。
气象出版社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为智力工程做贡献:
研制检验碘盐的试纸
食盐加碘,是许多国家预防出生弱智儿童而采用的最简便有效的方法。我国推行食盐加碘已有多年,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我最近在一次国际学术会上了解到,一些国家除了用立法手段保障居民食用到碘盐外,在宣传及组织群众监督方面,也有一些很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一是凡出售碘盐的商店,都有测试盐中是否含碘的设备,顾客买盐,当场测试;二是许多学校要求学生每月将家中食盐带一小盒来进行是否含碘的测试。
可惜的是,我国在碘盐测试方面远未达到简便易行的程度。
希望有关科研、生产单位尽快研制一种易被人们掌握的试纸,以便测试食盐中是否含碘和碘的浓度,为智力工程做点贡献。
中华医学基金会张侃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满足旅行者的需要:
列车上多转播点新闻
我有一个多年养成的习惯——早晚收听新闻广播。一次出差途中,我的收音机发生了故障。听到列车广播喇叭在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心里很高兴。可是没过几分钟广播就听不清了。过了十几分钟,列车播音员开始播寻人启事和早餐广告,然后就把广播关掉了。没听好新闻,我心里很不是滋味。后来几个朋友在一起聊天,他们也对列车播音室不重视转播电台新闻颇有微辞。希望旅客列车能重视对电台新闻的转播。
国内贸易部监察局刘树深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窗口

  捐资教学楼竣工无期——孩子仍旧居危房
高标准住宅速战速决——经理很快可乔迁
我们公司子弟学校始建于50年代,因长年失修,墙体裂缝,屋瓦脱落,门窗残缺不全。
为了改善学生的学习环境,1992年初,许昌市交通局和我公司“关心下一代协会”号召交通系统的职工捐款盖新教学楼。几名70多岁高龄的离退休干部,不辞劳苦,四处奔波,筹措资金。
然而,凝聚着离退休老同志辛勤汗水和几千名干部职工爱心的40万元捐款,却被我公司经理刘晓堂挪作他用,致使学校的教学楼1年多开不了工。
在群众强烈要求、许昌市教委多次追问后,刘晓堂才于1993年5月找了一个建筑队并让其先垫20万元仓促上马。楼盖了一半,刘晓堂不给建筑队拨款,工程只好停下来。至今,学生仍在阴暗潮湿的危房中上课。同在1993年5月,刘晓堂不顾公司生产资金紧缺,运输生产出现严重亏损、职工工资拖欠数月未发的困难局面,决定拆除材料总仓库数百平方米的生产库房,占用生产场地,建造所谓的“常委住宅楼”。
现在,一栋新颖别致、装修豪华的“常委楼”拔地而起,上下两层,共7套住房,每套实用面积180平方米,总造价46万元。
目睹学校教学楼半途而废的工地,再看即将交付使用的“常委住宅”,运输公司几千名职工的心碎了。我们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尽快查处此事。
河南许昌运输总公司
楚金铎王月周陈洁张小潮蔡秀生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催促

  执法如有错 应当快纠正
你报去年12月11日第五版“法律顾问”栏刊登了题为《法院可以执行非被执行人的财产吗?》一文后,我公司(即文中的“非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与聘请的律师连续3次去南昌市郊区法院,请求纠正执法错误。该院负责人两次将他们拒之门外,第三次勉强接待他们时,未及他们陈述意见,即拿出一份《人民日报》指责道:“法院就是这么执法的,《人民日报》法律顾问说我们执法错误,那让他们来正确执法好了。”某经办人见到他们说:“你们好大胆子!还敢来法院,我要抓起你们,看你们还敢不敢说我执法错误。”他们还先后到上级法院执行庭申诉,负责接待的同志也认为南昌市郊区法院存在错误执法问题,应该纠正,非被执行人财产应予交还并赔偿损失,但南昌市郊区法院却拒不纠正。
呼吁上级法院和法律监督部门,尽快纠正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的执法错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江西南昌县城西贸易公司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交了保险费但未入保,出了事故如何索赔?
编辑同志:
去年4月,我盟科右前旗大石寨镇猛鹫山村小学二年级学生李振仲和邻家小孩一起玩小推车,车翻后重伤致死。此前,李振仲已向学校交纳了1992年至1993年度的人身保险费,但学校收费后没有给他及其他8位学生投保。请问:李振仲死亡后,其父母应向谁索赔?
内蒙古兴安日报张玉昆张玉昆同志:
根据来信所述情况,李振仲所在小学系为保险公司代办学生人身保险业务。李振仲按照学校的要求交纳了1992年至1993年度的人身保险费,应该认定李振仲与学校之间为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事宜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即李振仲是被代理人,学校是代理人,保险公司是第三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称作委托代理。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履行代理职责是代理人的义务,如果其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接到李振仲的投保金后,应当按保险公司的投保要求为李振仲投保,使李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但学校未履行自己应尽的代理职责,使李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未成立。在此期间,李振仲不幸发生事故,却因保险合同未成立而得不到保险赔偿,使李振仲亲属受到财产损失。对这一损失,学校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来信中还谈到李振仲是与另外一个小孩玩小推车时砸成重伤致死。不知车倒与这个孩子是否有关。如果是二人一同玩车造成车倒伤人,分不清责任,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有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这孩子的家长也应负担一定的经济损失。在具体处理纠纷时,李振仲的父母也应看到学校代办保险业务是无偿为学生提供服务,与有偿的代理不同;与李振仲一同玩车的那个孩子分担的责任,与追究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也不相同。因此,当事人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妥善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版法律顾问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

小儿郎,应背书包上学堂
学龄儿童,应该背着书包去上学;挑着书包沿街叫卖;不是小孩子干的活。为此子家长计,给他留一个书包,让他背着上学去。
武汉晚报社 杨涛摄于武汉街头(附图片)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信集纳

  有禁不止突击行动贱卖公房
——对一些地方近来在售公房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曝光
一边低价出售一边应付检查
江苏武进县一工作人员:1993年12月,我县依据常州市优惠出售住房的规定,制订了本县优惠出售公房的方案。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通知》;随后,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也发出类似通知。可是,我县直到1月20日仍在大张旗鼓地办理优惠出售公有住房的手续,而日期一律写在1993年12月29日前。我县还以解决县机关一些人员住房困难为由,突击优惠出售了约200套尚未交付使用的住房。一套造价七八万元的住房,按各种优惠条件算下来,只需付八九千元就可以买到手。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从今年1月20日起,改原来在县城乡建设委员会集中办理手续为分散进行。
名为住房改革实为损公肥私
福建漳州市一群众:我市借房改之名贱卖公房。建了10年左右的3室1厅带阳台楼房,每套售价3000元左右,有的单位领导只花1500元就可以买下,市直机关的干部,只需付600元。更有甚者,有的领导凭各种照顾和补贴,不但不花一分钱,相反还有余额倒贴。有的地基尚未开挖,就将“房屋”参与“房改”。
得风气之先,搞顶风行动
海南省人民政府一干部:我省有关部门把国务院准备公布的《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通知》,过早地传播开来,致使省房改办及各市县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省直各有关厅局,一窝蜂地在1993年年底前突击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价格一般都在480元/平方米以下,比成本价低得多,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在海南省这次房改中,大量存在一个家庭购买两三套住房的现象。各有关单位不是严格认真审查,而是只凭一纸证明,或根本没证明就售出公房,造成新的分配不公:有人有几套住房,有人却没房住。
造价高作价低
四川云阳县几位群众:1993年底,我县计委1992年底竣工的一幢职工宿舍楼,每平方米造价250余元,售价仅为七八十元。县长大楼竣工四五年时间,当时是县城最好的房子,售价六七十元一平方米。县委一幢宿舍楼,每平方米售价仅四五十元。三四千元就可买到一套七八十平方米的住房。
造成分配不公群众意见很大
河南安阳市一位市民:今年初,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低价出售公房的通知后,安阳市低价出售公房的活动并未停止,他们一方面弄虚作假,统一口径,把售房开票日期提前到1993年12月;另一方面搞突击收款,限购房者于1994年1月9日前把款交齐。不仅如此,安阳市只允许占、住公房户购公房,使某些人贪占、多占的公房得以合法化,群众意见很大。
有令不行突击行动
湖北十堰市黄龙滩水力发电厂晓路: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通知后,我厂继续突击出售现有住房和准备建的住房,价格分别为190元/平方米、210元/平方米,要求必须在1994年1月10日前办完一切手续。
甘肃兰州市离休干部阎明:国务院发出通知后,甘肃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一些企业,至1月中旬仍在突击售房。
黑龙江铁力市朗乡房管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低价出售公房的通知发出后,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林业局继续突击大量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非法印制房屋所有权证,并将售房款挪作他用。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警惕外商公费旅游
山东平度人民广播电台龙云飞侯志峰
改革开放以来,境外投资经商者纷至沓来,这无疑是件大好事。但是,少数境外人士钻空子,用我们的钱到我国旅游的问题,也应引起有关方面的警惕。
前不久,有一外商发来一纸传真,称自己将在沿海一城市对房地产开发有个大动作,表示要考察当地最漂亮的地段及近海景点,以便“优中选优,择优开发”。中方某单位接到传真后,立即拟出接待计划,从机场接机到下榻宾馆,从日程安排到各餐式样设计,筹划得可谓周密详尽。为示合作诚意,该单位领导还表示:“先生在青岛一切考察费用由我们负担。”殊不知,此外商携一年轻小姐前来饱餐风味、饱览风光之后,竟一去不再复返,也无传真打过来。中方发传真,打电话,千呼万唤,音讯全无。后据调查,方知该外商根本不是什么房地产开发商,只是一个经营小土产买卖的小商人。了解了情况后,该单位这才如梦初醒,大呼上当。
近些年,吸引外资,搞“三资”企业,是各地的热门话题。有的不管条件具备不具备,经济开发、合作知识懂得多不多,只要一听有外资,就热起来。恰恰境外某些假投资者正是瞅准了“鸡蛋上的缝隙”,利用国内一些企业资金短缺,寻求与外商合作心切的心理,以花言巧语骗得中方企业的信任。而中方企业的某些领导则慷国家之慨,在接待上过于铺张,幻想将来抱回个“大金娃娃”,结果是钱花了不少,换来的只是无可挽回的损失。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编者的话

  令行禁止违者必究
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通知》后,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令行即止。但也有的地方和单位置通知于一边,自行其是。对此,群众反映强烈。今年以来,本报不断收到这类读者来信,今天刊登的只是其中的几件。
出售公有住房,曾经是我国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通过售房,盘活存量,回收资金,加快城镇住房的建设。但由于政策不配套,尤其是在价格方面缺乏统一规范的政策,各地因而竞相攀比,降低价格出售公房。有的单位自定优惠政策,导致出现几乎无偿售房的怪现象;有的领导干部趁机以权谋私,侵吞国有资产;有的单位甚至先用公款垫付。在这中间,为了以一九九三年的价格或者赶在新政策出台之前以原有的价格售房,有的单位迫不及待,房子还未分配,甚至还未竣工,也以低价出售。
出现低价售房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结果是共同的,即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一些人从中损公肥私,助长社会不正之风,使在计划经济中的分配不公合法化,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的紧张及社会不安定。
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发出后,一些地方、单位仍顶风继续突击低价售房,我行我素。为了对付上级检查,他们不惜弄虚作假。据悉,有的地方甚至至今也没有停止。这是明目张胆地对抗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
改革需要全国上下一致行动,令则行,禁则止,方能顺利进行。如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影响中央权威和法令施行,不能容忍。各地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立即停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对以过低价格出售的或在通知发布后突击出售的,应认作无效,予以清理。对从中以权谋私的领导干部要严肃查处。凡对抗国家法令的有关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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