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30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某旅重视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本报讯济南军区某高炮旅先后开办了一百二十七个民用技术培训班,参训的二千八百七十五名战士,有百分之八十七取得了合格证书,革新各类器材四十六项。(梅海建李继学)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东西湖区注重选拔培养年轻干部
本报讯近几年,武汉市东西湖区委、区政府共选派二百余名年轻干部分别到工厂、农村担任副职领导,实行挂职锻炼。目前这批挂职锻炼干部已有六十名政绩显著的被相继提拔到处级以上领导岗位。(中华建祥)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二炮某指控室培养两用人才
本报讯二炮某部指控室重视军地两用人才培养,收到明显效果。目前,他们已培养出各类人才四百多人,其中,百分之三十的战士获大中专文凭,百分之七十的战士掌握两门以上军地实用技术,一人考上计算机研究生,十五人直接提干。
(雷平高苟华云)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信公司聘请法律顾问
本报讯中国著名的综合性国际化企业集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2月26日在京举行仪式,聘请北京大学教授王铁崖、中国律师协会会长任继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等5位法学界权威人士为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王宁)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劳动法》知识竞赛复赛完毕
本报讯由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共同组织的全国《劳动法》知识竞赛活动,近日在北京进行复赛,决出山东、新疆、天津、湖北、河南、福建六个代表队出线,明年3月将举行电视决赛。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参加《劳动法》知识竞赛初赛的职工人数已超过3000万人。(陈钢)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君合律师人才奖学金在京颁奖
本报讯记者苏宁报道:国内首家律师奖学金——君合律师人才奖学金12月27日在京颁奖,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陈瑞华等5名博士、硕士研究生获得首届5万元奖学金。
由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领导、著名法学家、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的评委会对北京地区的数十名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进行综合评价和当面测试后,通过无计名投票方式产生了上述5名获奖者。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短评

  改造罪犯的重要法律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根据宪法关于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和健全国家刑事法律、适应改造罪犯的需要制定的。它是一部改造罪犯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强化监狱职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各族人民正在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在抓好经济建设和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是促进改革开放的重要保证。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在打击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对被处以刑罚的犯罪分子实施惩罚和教育,主要是通过监狱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活动实现的。以往,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不健全,监狱法的颁布,对于进一步完善刑事执法,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四十多年来,我国监狱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新形势下改造罪犯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监狱推行了一系列强化监管手段和提高改造质量的新措施,狱内秩序持续稳定,改造效果明显提高,也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监狱法明确规定了监狱在执行刑罚,惩办和改造罪犯工作中的职责,这是做好监狱工作的必要保证。监狱要认真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治监,更加有效地改造罪犯,努力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社会各有关方面都有责任支持、配合监狱做好罪犯的改造工作,努力将重新犯罪率降到最低水平。正在服刑的罪犯,要珍惜并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真心悔过,把自己改造成为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4年12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狱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狱政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二节警戒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六节奖惩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监狱
第十一条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第十八条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狱政管理
第一节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节警戒
第四十一条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节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节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节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六节奖惩
第五十六条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十一条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十四条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年终专稿我看这一年

  团结进步共同繁荣
——国家民委常务副主任陈虹访谈录
董宏君韩梅
时值岁末,我们访问了国家民委常务副主任陈虹。对一年来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的进一步发展,陈虹副主任流露出了无比的兴奋和欣慰。
陈虹说,为保障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大局,今年年初,中央政治局常委即听取了国家民委关于当前民族工作的汇报并作了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民族工作,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要求各地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强调民族干部培养选拔的重要性。
9月初,国家民委召开了各界各族知名人士座谈会,参加会议的各族知名人士踊跃发言,为国家建设献计献策。李瑞环同志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今年反响最大、影响最广泛的要数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为了开好这次大会,国家民委筹备了近10个月,这个筹备的过程即是贯彻中央指示精神的过程,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过程。这次大会,表彰了模范人物和模范单位1200多个,全国56个民族都有。这本身就体现了民族大团结。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为模范人物和模范单位颁奖,各族人民受到了极大鼓舞。
这一年对民族工作来说,形势很好。中央的一系列重大举措是重要的标志,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民族工作不是单一的某个部门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至关重要。谈到这一点,陈虹感触颇深。他说,这一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有关部门都充分重视民族工作。比如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都加强了对民族工作的指导,国家计委、教委、科委、财政部、民政部、水利部、广电部、文化部、扶贫办等都采取具体措施向民族地区倾斜,用来帮助民族地区的发展。各地贯彻中央指示精神,多数都有具体措施。比如,湖北省提出要像全党全国关怀西藏、支援西藏一样,要全省关心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全省支持恩施自治州。他们在恩施自治州召开省长现场办公会,帮助恩施解决具体问题,落实了二十几个建设项目。湖南、云南、北京市等省市也都采取了具体有效措施,关心、支援当地的少数民族发展。
这一年来民族文化热点多,宣传特别活跃。文化节、艺术节、民俗村等活动都有新的内容。《土里巴人》在今年兰州的艺术节上首领风骚,专家们给予很高评价。这表明,构成中华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的民族文化,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喜爱。今年影视方面还有两个评奖活动:一是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题材电视艺术“骏马奖”,二是首届全国少数民族题材电影“腾龙奖”,都有各民族特色的作品参加了评选。
今年围绕表彰大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10周年,各新闻单位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声势大,范围广,效果很好。最重要的标志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有了进一步发展。陈虹最后引用江泽民总书记的话说,民族工作是关系到国家统一、社会稳定、边防巩固、建设成功的大事。相信各级领导和全社会都会进一步关心和支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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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年终专稿

  “外企”组建工会有明显突破
——全总副主席杨兴富一席谈
本报记者袁建达
送温暖工程、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参与起草《劳动法》——全国总工会今年轰轰烈烈干了几件大事。您对此有何看法呢?记者问。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杨兴富说,今年4月,全总将延续了几年的“送温暖活动”改成“送温暖工程”,影响之大,已超出我们预料。另外,全总同国家有关部门一起参与起草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劳动法》,明年即将实施,确实为我国的劳动者办了一件大事。尽管如此,我还是要说,这一年,我国的工会工作有一个重大突破,这就是我国外企比较集中的20个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建率,已从年初的12%迅速增加到年末的32.4%,提高了20个百分点。
杨兴富的话,使记者回想起年初的情景:我国南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频频出事,有的员工受到侮辱和盘剥,有的长期生活在噪音和污染中,更可怕的是几把大火烧死了本不该离开人世的一群打工妹。工会的调查表明,这些出事的企业几乎都没建工会,劳资关系无人协调,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企业和工人都受损失。
“正因为遇到了这么多问题,全国总工会才下决心要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的速度,切实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杨兴富叙述了今年做过的一件件大事。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大力支持下,全国总工会提出了年底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全部建立工会的计划和目标。
6月,全总在河北省石家庄召开了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会议,会上表彰了一批遵守我国法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发展的优秀“三资”企业。
全总下半年分别派出9个小组奔赴19个省市检查“外企”工会组建情况,并要求将调查结果向当地省委详细汇报。
“年初制订的目标,目前已基本达到。”杨兴富高兴地说,近半年来,全国各地新建工会达1.2万个,有的省一天建十来个。按照全总提出的必要条件,如: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职工、生产经营稳定等,目前“外企”工会组建率已达59%以上。这是我国工会工作的一个明显突破。
杨兴富把这一成绩的取得归功于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视,各地人大及时立法,工会干部辛勤工作。他这样来形容明年的工作:由于各地不断注册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明年组建工会的任务会更重。但是,坚冰已经打破,道路已经开通,全国总工会在党和政府的坚决支持下,吸取今年的经验教训,明年的工会组建工作将会做得更好,更加鼓舞人心。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加强沟通增强信心
——访预委会政务小组召集人梁振英
本报记者武侠
记者:梁振英先生,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政务小组的召集人和香港资深测量师,对即将过去的这一年过渡期,您有什么评价?
梁:1994年是香港后过渡期比较重要的一年,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
1982年,我国宣布对香港将恢复行使主权,那时,没有人能够料想到,在1994年年底,离1997年只有900多天的时候,香港能有如此繁荣稳定的局面。这确实来之不易,是中央政府和香港各界12年来共同努力的结果,尤其是内地十几年来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发展和进步的结果。“中国因素”对香港后过渡期的平稳发展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记者:那么,除了众所公认的“中国因素”外,在后过渡期内,您认为还有什么因素会对香港的平稳过渡产生重要影响呢?
梁:香港人的信心,或叫信念。现在香港社会对1997年以后的香港前途,对内地改革开放的政策持比较乐观的态度。一个具体而明显的例子,原来,有些人恐惧1997,纷纷移民。可是,十几年过去了,1997年越来越近了,那些移民们又大批大批地回流,以至于回流移民的国籍成了预委会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为什么呢?这是因为香港人看到了“中国因素”的作用。
了解会产生信任。香港人对内地了解越多,对1997年的信念就越坚定,那么香港就会更加繁荣稳定。
记者:应该怎样加强香港人的信念呢?
梁:沟通、交流。现在香港有些人对内地并不了解,他们的认识还只停留在五六十年代他们离开时的水平。我们发现,香港中小学的教科书中关于中国地理、中国历史的内容还远远不够。
现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交往已日益交融,而其他方面的沟通交流还有待进一步扩大。我相信,当越来越多的香港人看到内地经济的发展,能够客观地、实际地看待,比较内地十几年来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就,他们对香港前途的信心必然会增强。
记者:沟通、交流的工作从哪里开始?
梁:应该从青少年做起。预委会文化专题小组已经提出了在教科书中增加中国地理、历史内容的建议。现在香港的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宣传媒介关于内地经济、社会的报道越来越多了,关于中国文化、中华传统的介绍也越来越多了。这说明香港人越来越关心内地。
我个人在这方面也经常鼓励香港的朋友们、公司的同事们、母校的校友们和在校的学生们到内地参观学习,这一方面对他们的学习有一定的帮助,比如说,了解中国的地理、历史,同时也促进香港的青少年与内地社会的沟通。将来香港社会稳定的基础之一,就是香港社会对内地的充分了解。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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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青年十大热点开始评选
本报讯由团中央中青文化传播公司、中国青年出版社《追求》杂志社和北京一六八声讯台等联合发起的北京一六八杯“九四中国青年十大热点”评选活动近日开始。评选的内容是发生在一九九四年年度与青年事业、生活相关的重要事件。
(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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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淅川县努力培养农村致富带头人
本报讯河南省淅川县以培养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人才为重点,采用各种形式办班一千六百期,聘请省、地、县有关专家授课,轮训党员二十六点五三万人次,发布信息一千余条、项目二十多个,同时,定期现场选能人、选项目,成效明显。
(戚桂华永基振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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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分部干休所关心老干部生活
本报讯济南军区某分部干休所坚持为老干部办实事,先后投资五十余万元购置了齐全的娱乐活动器材,建起了活动室、娱乐室、图书室、学习室、保健室,受到老干部的普遍称赞。(韩昶国李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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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党建读物出版社推出党建新书
本报讯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读物出版社最近精选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论述的文章、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汇集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章学习读本》一书。(钟祖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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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建设杯”市场经济知识竞赛揭晓
本报讯由《紫光阁》杂志社、建设部直属机关党委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建设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竞赛评选结果于近日揭晓,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北京举行了颁奖会。陶坚等十六人获得个人奖。(郭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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