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28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68号
现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4年12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生产的行业管理,促进煤炭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三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
(三)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
(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七)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三)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七)有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八)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九)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第六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三)外商投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煤矿企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煤矿(井)建成投产前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应当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应当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但是应当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与煤矿企业的生产服务年限相同。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缴纳许可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向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第十五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吊销。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一)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煤炭生产的;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生产的;
(三)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检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又不按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顿改进或者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四)伪造、转让或者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应当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而不予颁发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擅自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已经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手续。
第二十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发)


第2版(经济)
专栏: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69号
现发布《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4年12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促进乡镇煤矿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镇煤矿,是指在乡(镇)、村开办的集体煤矿企业、私营煤矿企业以及除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
第四条乡镇煤矿开采煤炭资源,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扶持、指导和帮助乡镇煤矿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的管理,依法维护乡镇煤矿的生产秩序,保护乡镇煤矿的合法权益;对发展乡镇煤矿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乡镇煤矿开采煤炭资源,应当遵循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依法办矿,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七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是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煤炭工业行业管理的任务是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源与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时,应当合理划定乡镇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范围。 第九条未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乡镇煤矿不得开采下列煤炭资源:
(一)国家规划煤炭矿区;
(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煤炭矿区;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缺煤种;
(四)重要河流、堤坝和大型水利工程设施下的保安煤柱;
(五)铁路、重要公路和桥梁下的保安煤柱;
(六)重要工业区、重要工程设施、机场、国防工程设施下的保安煤柱;
(七)不能移动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和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下的保安煤柱;
(八)正在建设或者正在开采的矿井的保安煤柱。
第十条乡镇煤矿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资源,必须征得该国有煤矿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煤矿开采前款规定的煤炭资源,必须与国有煤矿企业签订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和维护矿山安全的协议,不得浪费、破坏煤炭资源,影响国有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乡镇煤矿的生产井田时,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但是,对违法开办的乡镇煤矿,不予补偿。
    第三章办矿与生产
第十二条开办乡镇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二)有经依法批准可供开采的、无争议的煤炭资源;
(三)有与所建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装备和技术人才;
(四)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办矿负责人经过技术培训,并持有矿长资格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乡镇煤矿,由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审查申请人的办矿条件。
申请开办乡镇煤矿,其矿区范围跨二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审查申请人的办矿条件。
经审查符合办矿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凭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乡镇煤矿建成投产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乡镇煤矿,不得进行煤炭生产。
第十五条乡镇煤矿开采煤炭资源,应当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和科学的采矿方法,提高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防止资源的浪费。
第十六条乡镇煤矿应当按照矿井当年的实际产量提取维简费。维简费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安全与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乡镇煤矿的矿长和办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乡镇煤矿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对矿长考核合格后,应当颁发矿长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对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应当颁发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乡镇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救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乡镇煤矿应当及时测绘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并定期向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图纸,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乡镇煤矿进行采矿作业,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二十三条乡镇煤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关闭矿山手续时,应当向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并有权对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的矿长进行抽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矿山安全的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办乡镇煤矿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图纸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止开采:
(一)未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煤炭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煤炭矿区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缺煤种的;
(二)未经国有煤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边缘零星资源的。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经抽查发现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的矿长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达到规定条件;逾期仍不合格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所在煤矿停产。
第二十九条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符合开办乡镇煤矿的条件不予审查同意的,或者不符合条件予以同意的;
(二)符合矿长任职资格不予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的,或者不符合矿长任职资格予以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罚没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发)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召开会议强调
近期不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试点
本报北京12月27日讯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日前召开会议,就贯彻这四部门下发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进行了研究。
会议强调,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处在试点阶段,除了选择少数商品在若干城市进行探索外,必须严加控制。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有很强的投机性、风险性,目前我国开展这项交易有很大弊端,已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因此,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不进行这方面的试点。各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这一方针,坚决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
会议指出,自1980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只批准了外汇指定银行和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代客外汇现货实盘买卖,但从来没有批准任何一个单位代客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所有开展这类业务的机构都属违法经营。客户委托这些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是我国现行法规所不允许的,因此也是违法的。四部门文件下发后,一些机构和客户仍然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继续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有的机构仍在接受新客户、新订单;有的机构哄骗客户,声称自己是得到批准的“合法公司”;有的机构阳奉阴违,私下开展这项业务;还有些客户采取拖延的办法,不积极主动平仓,有的甚至继续下新单。所有这些做法都是国家法律法令所不允许的。
会议指出,一些机构之所以无视国家法令,仍在非法从事这项业务,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组织这类违法交易可以骗取丰厚利润。因此,必须对违法机构进行从重处罚,决不能让这些机构因开展非法业务而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2版(经济)
专栏:

  我国船舶出口创新纪录
本报北京12月27日讯记者刘桂莲报道:我国船舶出口再创新纪录,今年,船舶总公司承接的出口船舶达142万吨,比历史最高水平的1993年增长40%。同时,手持新船订单继续处于世界最多国家行列。


第2版(经济)
专栏:

  全国商品流通工作会议提出
加强重要商品宏观调控
本报北京12月27日讯新华社记者贺劲松、本报记者潘岗报道:今天在京召开的全国商品流通工作会议提出,1995年全国商品流通工作的总任务是:加强对重要商品的宏观调控,促进市场稳定,物价稳定,抑制通货膨胀;以加快流通企业改革为重点,推进流通体制整体改革;发挥国有内贸企业主渠道作用,强化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规范市场行为。
张皓若在分析1995年商品市场形势时指出,1995年预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将达到19500亿元,比今年增长22.6%;生产资料市场会略有回升,但不会改变比较平淡的局面,预计全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将达到25000亿元,比今年增长10%。从粮、棉、油、肉、糖、菜等主要农副产品市场供需看,都有一定缺口,化肥、铜、铝、橡胶等生产资料供需形势也不容乐观。
张皓若要求内贸部门切实抓好重要商品的市场安排,继续搞好主要农副产品以及煤炭、钢材、有色金属等重要生产资料的总量平衡,组织好重要物资进口,限制紧缺重要商品出口,保证农业和重点生产建设的物资供应。要抓好重要商品的收购工作,全力以赴完成全年粮油、棉花收购任务,把资源掌握在国家手里。要加快建立重要商品调拨制度,保证主要产销区之间的平衡。国合流通企业要千方百计掌握主要商品资源,保证市场供应。大中城市国有食品企业的生猪经营量要达到社会流通量的40%以上,国有蔬菜企业蔬菜经营量要达到社会流通量的20%以上。


第2版(经济)
专栏:

  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提出
强化对财政收支审计
本报北京12月27日讯记者李建兴报道: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今天在北京开幕。审计署审计长郭振乾在会议上讲话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推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展。
郭振乾说,1994年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1—11月,全国共审计14.3万多个单位,查处违反财经法纪已上缴财政金额33.1亿多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2%;决定减少财政拨款和补贴8亿元;决定追还被侵占挪用资金48.8亿元;节省基建投资12亿元,罚款金额2.4亿元。以上可为国家增收节支104.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0.3%。
郭振乾指出,1995年是《审计法》开始施行的第一年。要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要强化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统一组织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继续抓好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进一步搞好对农业、教育、养老和失业保险等专项资金审计;加强外资运用的审计监督;切实加强对政府部门的审计监督;抓紧制定与《审计法》配套的法规。
郭振乾强调,要大力发展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截至9月底,全国已建立内审机构7.8万个,配备专职内审人员10万人,兼职内审人员10.6万人。


第2版(经济)
专栏:

  反走私斗争取得明显成效
今年共查获走私贩私案件二万一千多起
本报北京12月27日讯新华社记者姜军、本报记者龚雯报道:我国今年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打击走私工作,反走私斗争取得明显成效。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11月,全国共查获走私贩私案件21708起,案值人民币45.3亿元。
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海关总署副署长王乐毅今天告诉记者,今年,各级领导从反腐倡廉、巩固政权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抓好反走私斗争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全国已有27个省、市、自治区健全了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并逐级建立反走私斗争领导责任制;批判了“走私致富”论,走私危害性为更多人所认识,广大群众踊跃支持反走私、反腐败斗争。
王乐毅说,全国打私办、中纪委、监察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先后派出十几个调查组分赴各地,检查、督办走私大要案的查处。中央领导同志和中纪委、监察部责成全国打私办督办的10起重大走私案,目前已全部查清,有的已开庭审理。除山东乳山和广东珠海两起走私大要案已终审判决,对主要案犯处以死刑外,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798辆汽车走私案一审已经结束。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担保东药总厂万吨维C技改贷款签约
本报北京12月27日讯记者李建兴报道:由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提供专项贷款的东北制药总厂万吨维生素C技术改造项目签约仪式今天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丙乾出席签字仪式。
东北制药总厂万吨维生素C技改项目总投资6.5亿元,除部分由企业自筹外,由中国工商银行安排技改专项贷款2.3亿元,中国银行安排技改专项现汇贷款1250万美元和1250万元配套人民币贷款。以上各项贷款均由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签约的担保本息约为4.67亿元。


第2版(经济)
专栏:

  我国第一座混凝土槽形铁路大桥竣工
本报讯由铁道部大桥局华中桥梁工程总公司承建的我国第一座铁路混凝土槽形连续桥梁,12月18日在江西弋阳浙赣线葛水河上顺利合龙,宣告大桥主体工程竣工。
(余继军郑双祥)


第2版(经济)
专栏:

河北省新河钻机厂研制生产的潜水工程钻机达8个系列16个品种,销往北京、黑龙江等29个省、区、市。今年1—11月,实现利税952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4%。图为厂长赵继英(左二)与科研人员一起构思设计新产品。刘凌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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