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17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决定

  党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实践与认识
孙宏俊
在厂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下,企业党委如何参与重大决策,这是实践提出的一个新课题。我们东风汽车公司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我们的基本做法是:企业重大问题,党委参与研究和讨论,在领导班子意见基本一致后,由总经理拍板定案。实践证明,这种决策方式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符合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保证了决策的及时、正确。
一、企业党委应该而且必须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实行厂长负责制初期,党组织要不要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人们是存有疑虑的。我们通过学习认识到,企业党委参与重大决策不是搞权力、地位之争,而是社会主义现代企业的内在要求,是企业党委应负的责任。
第一,参与重大决策,是企业党委履行职责的主要途径。经济建设是全党的中心任务。保证搞好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企业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和推进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任务的完成,是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体现。因此,企业党委理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讨论与决策。这不是“种了别人的田”,而是企业党委应该履行的神圣职责。
第二,党委参与重大决策,是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就以我们东风汽车公司来说,作为国家汽车行业的一特大型企业,每年投入产出百多亿元,生产经营和发展范围已不局限在一地一市,而是遍布全国,甚至已向国外发展。在这样的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在重视和发挥厂长(经理)个人的智慧和才能的同时,也要充分重视和发挥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的集体智慧,尤其是在关系到企业兴衰存亡的重大问题上,一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泛地听取党、政、工等各方面的意见,使厂长(经理)在集体智慧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决断。
第三,党委参与重大决策,是实现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在现代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决策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已越来越重要。而正确决策的关键是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中,我们认为,作为对决策负有直接责任的厂长(经理)必须充分重视和依靠企业党组织,这是由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企业党组织担负着直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企业党委参与重大决策,不仅不会妨碍厂长的决策,而且是有利于他的正确决策,有利于宣传解释决策,推进和保证决策的实施。
二、以制度作保证,建立规范化的决策机制
企业党组织能否有效地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既取决于党政领导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党性修养和和谐的党政关系,更取决于制度。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决策制度,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我们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通过边实践边完善,从制度上,对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做到了三个明确。
首先,明确党委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企业长远发展规划、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机构设置、改革方案、领导干部的奖罚、分配方案、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提交职代会和工管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等,均为企业重大问题,党委要参与讨论和研究。
其次,明确党委参与重大决策的途径。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公司党委主要领导参加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行政会议。二是公司党政领导共同组织召开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题重大决策会议。三是党政领导共同研究、讨论厂长准备提交职代会和工管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重大问题;对职代会和工管会提出的有关企业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决定。四是干部管理和任免。五是党委书记、副书记主持或参与公司改革、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的领导和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明确党委参与重大决策的方法。我们的做法是,凡公司重大问题讨论之前,总经理与党委书记事先互通信息,交换意见,基本取得一致看法后再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党委领导要做到:决策前充分调查研究,决策中积极参与讨论,决策后努力保证实施。
明确党委参与企业决策的内容、途径和方式方法,从制度上保证了党委与厂长在企业重大决策中能够优势互补,并且,使党委在企业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中能够有效地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三、把握关键环节,提高参与决策的水平
企业党委参与重大决策,需要行政的配合与支持,更需要自身的努力。我们体会到,党委在企业决策中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流于形式,应当把握好四个关键环节:
⒈党委领导要具备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公司党委高度重视选拔经济人才充实领导班子。党委成员在认真学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同时,也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努力使自己成为不仅善于抓企业党的工作,而且懂经济、懂科技、懂管理,有较强的领导现代经济工作的能力。
⒉党委在决策中不仅要参与决策措施的制定,努力使决策措施切实可行和完善,而且要注意发挥思想、政策的引导作用,使企业的每一项决策既符合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又符合本企业实际,促使企业不失时机地加快发展。
⒊党委要做好决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和实施保证工作,要同行政领导一起共同承担从决策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责任。企业每项重大决策出台后,党委都努力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和积极参与,要求干部、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保证企业决策的实施。行政领导深有感触地说:“党委既是企业决策的坚强支柱,又是实现决策目标的有力保证”。
⒋党委参与重大决策要注意处理好与厂长负责制的关系。良好的党政关系是企业正确决策的前提条件。我们公司党委在参与企业决策中,重视处理好党委与厂长负责制的关系。一是以办好企业作为思考问题的立足点,不在权力大小、地位高低等问题上斤斤计较。二是尊重厂长对生产经营、行政管理、技术开发工作全面负责的权力,尊重行政领导的意见。研究问题时,党委领导用协商的方式,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供厂长参考和选择。三是加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人之间的思想交流。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党委领导要主动同厂长互通情况,以便党政领导人决策时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四是经过认真充分的讨论后,党委要尊重厂长的最后决定权;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党委要大力支持厂长的工作,保证决策目标的实现。


第5版(理论)
专栏: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杨迈军
今年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10周年。建国以来,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因民族矛盾频频引发流血冲突和局部战争的今天,我们却能做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有正确的民族政策,坚持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新时期民族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合乎中国的国情,具有难以替代的优势
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几项基本制度时指出:“又如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
中国自秦开始就已形成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虽有分合离乱,但统一始终是主流。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早已有密切的联系,形成了很强的凝聚力。长期以来,中国各民族频繁流徙,交相穿插,形成了错居杂处和经济上相互依存的状况。在一个大的民族聚居区内常常有许多个其他民族居住,而一个民族又常常在不同的地方有几个大小不一的聚居区。这种情况显然不适合分别建立不同的民族国家,而适合建立不同类型的自治地方,以充分实现各民族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愿望。鸦片战争以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成了帝国主义瓜分争夺的猎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族人民共同为民族的解放和国家的独立而奋斗,为在民族解放斗争胜利后建立统一的共和国,进而抵御帝国主义的侵略、颠覆,确保民族自由和国家独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基于上述国情,可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确实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概括起来,民族区域自治有三个方面的优势: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权利,而且有利于国家的集中统一。通过选举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少数民族获得了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具有一定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又获得了管理本民族本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权利。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祖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它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在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行使自治权的同时,行使同级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保障其他民族的公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这样,就把国家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少数民族深信自己既是本民族的主人,又是国家的主人,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将党的方针政策和民族地区的特点相结合,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50年代,党和国家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引导各少数民族遵循党的方针、政策,采取适合他们特点的方式和步骤,慎重稳进,完成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使得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少数民族,顺利地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自治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适用的政策来实现改革和发展的任务;自治机关及时地反映少数民族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便于中央及时调整政策,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民族地区顺利建立和发展。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有利于各少数民族的发展繁荣,又有利于国家的富强。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文化,这是马克思主义彻底的民族平等原则所提出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在统一的国家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有利于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大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组织发达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又有利于调动少数民族人民建设自己家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加快经济文化发展。解放以后我国各少数民族不断发展进步,一些在解放时已濒于灭绝的少数民族重新获得兴旺的事实证明,各少数民族通过实行区域自治,平等和睦地和汉族共同生活在祖国大家庭里,才是自己民族发展繁荣的最好前途。
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同国家的现代化,少数民族的振兴同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是密不可分、互相促进的。民族自治地方以其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土地,各民族人民以自己的辛勤劳动、聪明才智和在保卫祖国边疆战斗中的流血牺牲,为祖国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今天,民族地区的丰富资源和多种产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优势和发达地区资金、技术、人才优势的优化结合,使生产力获得合理布局,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国家富强、各民族共同繁荣。
    新时期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几个问题
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发展。邓小平同志早在1950年就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他又指出:“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区能不能发展起来。”“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这些精辟论述指出了我们民族政策的根本目标,体现了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速度与自身相比明显加快,但大都低于全国平均速度,民族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种情况如长期得不到改变,不利于这些地区的稳定。民族地区发展经济要靠当地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但由于经济文化基础薄弱,若没有外力帮助,要迅速改变落后面貌是很难的。因而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采取多种形式,逐步增加对民族地区的投入,是解决差距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逐步增加对民族地区的投入比例,并着重放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有利于体现宪法“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的原则,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也为国家今后建设重点向西部转移打下坚实的基础。要改革过去国家在民族地区兴办企业采取的自上而下的垂直性封闭式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探索如何带动当地民族经济的发展,培养少数民族工人和现代化管理人员,同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保持企业活力的新路子,彻底改变落后的地方经济与外部投入的现代工业相脱离的旧模式,形成相生相长的新机制。
民族自治地方要加强与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的多层次的横向经济联系,努力将当地资源优势与发达地区的人才、资金、技术优势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沿边的地缘优势,积极发展边境贸易,扩大和周边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培育市场的工作,倡导群众改革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增强市场经济意识,逐步形成主要靠自己力量脱贫致富的机制。
二、切实保障自治机关依法充分行使自治权。这既是保证实行自治的民族充分行使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需要,也是保证国家的法律、政策在民族地区真正得以全面贯彻执行的需要。在1980年,小平同志就明确提出了“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指导思想。在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时,由于当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都处于初始阶段,因此如何适当地划分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在行政和经济管理上的权限,还在摸索之中,加之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的150多个民族自治地方情况各异,以及制定法律还要考虑长期性和稳定性等因素,因此作为基本法律的自治法不可能对许多问题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而只能作原则规定。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越来越需要明确地规定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和上级国家机关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如自治法关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规定,是自治法赋予自治机关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自治权,但要真正得以实施,就必须作出具体的程序和时限的规定。
三、大力培养和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熟悉当地民族特点,理解当地民族心理,和少数民族群众有着天然的广泛联系,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自治法实施以来,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干部的配备和培养。今后在坚持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继续壮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同时,要采取多种途径在改善结构和提高素质上下功夫。各级领导都要满腔热情地关心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对他们充分信任,放手使用,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努力创造一种有利于少数民族干部健康成长和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只要我们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并依靠他们团结带领各族人民群众,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建设事业就能迅速发展,就经得起任何风浪的考验,不断巩固国家的统一,保持社会的稳定。
四、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当前的任务是:根据修改后的宪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自治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根据自治法的原则规定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自治地方特别是五大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三大任务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就是如何进一步将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则具体化,建立起与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保证自治机关真正充分行使自治权,上级国家机关切实履行对民族自治地方领导和帮助的职责。因此必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统一认识,协调解决问题,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进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几十年来已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只要我们按照党中央的指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将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5版(理论)
专栏:

  要重视农村党支部书记队伍的建设
黎宝琢
“建设一个好的支部领导班子,特别是选一个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年富力强、能带领群众致富的支部书记”,是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当前,乐亭县农村党支部书记队伍总的讲是好的,但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适应现象:一是因循守旧、瞻前顾后,缺乏搞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改革创新、勇担风险的意识;二是年龄偏大,知识结构层次较低,缺乏带领群众搞市场经济的能力;还有少数胸无大志,无所事事,有的甚至以权谋私,欺压群众,等等。村党支部书记是农村经济建设最直接的主要带头人。因此,县委十分重视这支队伍的教育和管理。首先,从提高其自身素质入手,加强培养教育。每年利用县乡两级党校对村党支部书记普遍培训一次;分期分批地组织这些同志到外地和本县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区域参观学习;对带领群众致富有成绩的及时表彰,并利用电视、广播等形式对他们的事迹进行广泛宣传。通过这一系列措施,乐亭县农村党支部书记队伍的市场经济知识、改革创新意识、领导经济建设的能力得到了普遍的提高。
其次,对经培养教育仍无多大变化的支部书记,我们实行动态管理。将仍然“不适应”的人员及时调整下来,将优秀人才充实进去。我们的基本做法是,在基础较好的村支部,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进行调整;对于一些后进支部,经组织考察,确实没有合适的支部书记人选,我们不搞“矬子里拔将军”,而是由县乡两级党委从县乡机关、县乡企业或从邻近村中选派优秀人才,通过组织程序,到这些村任支部书记。
第三,重视后备干部的建设,保证后继有人。目前,全县农村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达一千四百多名,平均每个村两名多。后备干部一般由党员提名,支部确定,然后由县乡分别列入人才库,定期对其培养教育,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及工作能力。同时,还有重点地让一些同志到乡镇企业等地方挂职锻炼,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第四,建立健全检验监督机制。对全县六百八十个村党支部书记全部实行有限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农村的各项主要工作,特别是经济建设,各村党支部书记均根据本村实际,制定了明确的年度及任期责任目标。县乡两级党委采用随时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验。
实践表明,采取上述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目前,乐亭县农村党支部书记队伍越来越富有朝气,他们是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好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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