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8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办三产不得侵吞国有资产
为了摸清国有资产在第三产业中发挥的作用,我们对我市一九九一年以来用国有资产兴办的五十八家集体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不少问题。
国有资产占用逐年增加,占用费欠缴越来越严重。一九九一年两家集体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六点一五万元,应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为一千五百五十四元,实际缴纳数为零。一九九二年四十一家集体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四百二十四点零五万元,应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二十九点一八万元,实际缴纳数为十二点三七万元,仅为应缴纳数的百分之四十二点四。国有资产占用费欠缴严重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仓促上马,经营亏损,无力缴纳。
经济效益低下。一九九一年两家集体企业经营亏损四千元,资金利润率为负百分之六点五。一九九二年四十一家集体企业年终实现利润仅为三点三八万元,资金利润为百分之零点八。其中有九家亏损,亏损面达百分之二十二。
谎报注册资金问题突出。一九九一年三家集体企业签订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协议书,其中有两家真正占用了国有资产,一家属虚报。一九九二年五十八家集体企业签订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协议书,实际只有四十一家真正占用了国有资产,有十七家谎报,谎报总额达九十三点零七万元。
管理混乱,混灶吃饭。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本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事实上有相当部分集体企业是混灶吃饭,两块牌子一本帐,有的企业根本没帐。阜新市制药厂的多种经营公司,名为独立核算,但这个公司有八人为全厂烧水、看自行车,工资由公司开支,公司认为不合理而拒绝向工厂缴纳资产占用费。
为加强分布在集体企业里的国有资产管理,特别是国有资产占用费收缴的管理,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由扶持单位对其进行整顿,该关的关,该停的停,以减少不应有的损失;凡有能力购买已占用的国有资产或偿还国有资产的,一律予以有偿购买或清偿;按国家规定,参照行业综合折旧率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占用之日起,向这些企业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国有资产占用费收缴应实行时间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持发展第三产业为名,瓜分、侵吞国有资产。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辽宁阜新市财政局丁宝利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税务稽查难处多
当前,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许多新难点,严重影响查处偷税工作的正常开展。
“权力”单位的税收查补难。行政单位办实体、出租房屋,本应纳税,但他们非但自己偷税,还帮有关联的纳税人偷税。如有些行政单位出租房屋签合同时,就有“税”由甲方(出租方)缴纳”的条款,乙方(房屋使用人)就紧抠合同,连其经营应缴的税也推得干干净净。找到甲方收税,甲方说“我们都是吃财政饭的,哪有钱缴税”。如强行查补,又会有许多有脸面的人物说情,甚至拿顶头上司压你。
铁路、军工等单位的税收难查补。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铁路、电力、军工等在地方从事其他经营的收入要在当地税务机关纳税。如铁路部门开办的饮食服务、建筑等企业,军工站招待所对外营业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等,均应在当地纳税。但许多单位都不按时申报,而且不接受稽查。即使稽查部门通过其他渠道查实了偷税额,也往往难以按规定处理。
政策“打架”,查补税款难。税务机关执行的是国家税收政策,而地方或部门为了发展地方部门经济,也制定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你拿国家税收政策来查,他拿地方政策来顶。虽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清理这些文件,但仍未清彻底,使税务稽查很被动。
孤军作战,税款查补难。从税务内部征、管、查的工作结构看,查补税款越多,矛盾越多。稽查人员查封帐号要说好话,一句话说不好,一个环节关照不周,就有可能造成查补税款无着落。
    湖北襄樊市税务局樊东分局刘彦芬王哲新李平魏平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经验交流

  如何使用土地补偿费?
地处黄河三角洲的山东广饶县颜徐乡,人均耕地1.3亩。随着胜利油田的不断开发,这个乡境内先后打成石油、天然气井45眼。全乡共被国家征用良田1000多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地单位除付给农民当年青苗补偿费外,还付给村里一定数额的土地补偿费。这笔钱怎么花?有人主张平均分给村民,有的村干部打算买汽车、盖楼房。乡政府则认为,本来各村人均土地就少,加上国家开发油田占地,土地就更少了。如果利用这笔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就能达到减地不减产的目的。于是,他们动员、支持各村从长计议,把土地补偿费用于打井抗旱、修建桥涵公路、更换变压器等集体设施,得到了广大村民的拥护。
这个乡的贾辛村,过去水浇条件差,粮食产量低,群众温饱问题难以解决。近年来,他们利用油田付给的土地补偿费及部分群众集资,打了两眼机井,使这个村80%的旱地变成了水浇地,粮食达到了自给有余。西李村过去村西公路坑洼不平,行人行车很不方便,他们拿出国家付给的6万元土地补偿费,今秋铺设了一条柏油公路。还有10多个村也将这笔钱用在了打井、办电和购买农业机械上。
近几年来,尽管全乡耕地锐减,但由于改善了生产条件,粮食产量不但没减少,反而比以前年均增产20%以上,全乡粮食亩产连续3年超过850公斤。
            山东广饶县贾成信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答复反应

  贵州铝厂加强防盗
你报去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五版刊登了题为《偷的惩罚》的读者来信,反映贵州铝厂近年来物资被周围村民偷盗现象严重,有的偷盗者甚至为此丧命的问题,引起贵州铝厂领导的重视。他们一方面加强对周围村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加强对厂区的管理和巡视,进一步完善厂区各进出口的门卫管理制度,加固了防盗基础设施。近来,厂内未发生过重大偷盗物资事件。
        贵州黔西县委通讯组杨龙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答复反应

  非法征订者被查处
你报去年九月十五日第五版刊登题为《怪哉,征订启事》的来信,反映我市菱方圆信息服务部散发征订启事,明为征订《当代管理者手册》等书,实际销售港版《金瓶梅》的问题。
经调查,情况属实。我市有关部门已责成菱方圆信息服务部写出书面检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四千七百七十元,罚款五百元。
江苏镇江市委宣传部镇江市文化局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亡夫之弟能继承兄嫂共有的房屋吗?
编辑同志:
我场宋某1963年与一寡妇胡某(无子女)结婚。居住的一栋6间房屋是胡与其故夫共建。1992年胡某故夫之弟梅某提出,该房产权应归他所有,理由是1979年梅某将其长子过继给其兄为子,并得到胡的同意。过继之事,宋某并不知情。请问:这栋房屋应归谁所有?
       江西宜丰县石花尖垦殖场熊宝成
熊宝成同志:
你来信所述情况,涉及到遗产继承、收养子女的效力和婚前财产的归属等3个问题。
胡某的前夫死亡后,发生遗产继承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该6间房的一半应从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为胡某的个人财产;另一半为其亡夫的遗产,应由胡某及其他继承人按份额继承。梅某之子是1979年被胡某收养的,而胡某的前夫在1963年以前死亡,该养子没有继承权。如果胡某之前夫再没有其他继承人,其遗产应由胡某全部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梅某是胡某之前夫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一份遗产。但梅某在继承开始的时候,没有主张继承权,按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他已放弃了继承权。至今,已超过了20年的继承时效,梅某不得再主张继承权。
1979年,梅某将其长子过继给已故之兄为子,由于其兄已故,不能作为收养人收养子女,但因胡某同意收养,可视为胡某收养梅的长子。胡某与梅某之长子之间发生养母子关系。我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而,胡某与梅某之长子之间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梅某与其长子之间的父子关系即已消除。梅某不能再对其原长子主张父子之间的权利。梅某现以其长子已过继给胡某为理由,主张其享有胡某房屋的产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胡某既然拥有该栋房屋的全部产权,那么,当1963年与宋某结婚时,该房屋作为胡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属其个人所有。但是,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为不动产,这种婚前个人财产经过8年的夫妻共同生活,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宋某与胡某结婚至今已达30年,胡某享有的该栋房屋产权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栋房屋的所有权已为胡某与宋某共同享有。任何人对该房屋主张所有权,都是对胡某和宋某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本版法律顾问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社会对出版界的期望——
好书要快出多出书号绝对不能卖
本报记者李凤鸣
打开一本公开发行的图书,读者可在书中的版权页上找到书号。“书号”,由我国书号管理部门颁发,供国家正式批准的出版单位免费使用,是国家赋予出版部门的一项专用权利。然而,近年来,有些出版部门却把拥有的免费使用的书号,有偿转让给非出版单位或个人,让其出书牟利。据新闻出版署的同志介绍,卖书号问题在出版界较为普遍。全国500多家出版社,大部分都卖过书号。     后果:为害社会
国家授予出版社出书的权利。出版部门为完成这一神圣使命,出好书,多出书,以满足广大群众精神生活的需要,多年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比如,高标准的选题策划,“三审制”(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的严格执行等等。可是,书号卖出后,图书出版的主要程序在社外完成,出版社对以本单位名义出版的图书全过程或部分过程失去控制,问题便接踵而来了。
有错误内容的书面市。近年来,有严重政治错误的、严重泄露国家机密的、宣扬淫秽、色情的、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书不时上市,而且都堂而皇之地冠上国家出版社的书号。读者看后脑中不禁要思考:国家出版社怎么会出这类不好的书呢?经新闻出版署查处后才弄清楚了,原来这些书的书号,绝大部分是有关出版社卖给非法出版者的。
有些出版社出卖书号时,虽保留了对书稿审校权,但因对图书的印制、发售过程无法监控,不法书商很容易钻空子。有一本书,出版社对书稿作了终审,可在印制过程中,书商又加进了许多介绍性技巧甚至色情的插图;有一本人体画册,出版社审稿时发现了问题,书商不按要求修改,照常出版。
不法书商买了书号后,为了少投资,多赚钱,出书时又不认真校审,粗制滥造。如某书商用买来的书号出版的《林彪传》,几十万字的书,因出版过程中不审不校,错误达百余处(近年来出版的一些以重大政治事件、领袖为题材的书籍,许多内容是杜撰的,编造、歪曲历史事实,混淆社会视听,应该采取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予以处理——编者)。
损害国家税收。据了解,出版社卖一个书号,一般可得几千元,最多两三万元。不法书商弄到书号后,自印自发的图书,一本即可牟取暴利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而且,购买书号出书的不法书商,大多是无照经营者,他们的非法收入,很少纳税或根本不纳税。
腐蚀出版编辑队伍。一方面,一些出版社的有关人员为了从卖书号中捞取好处,不惜内外勾结与不法书商串通一气;另一方面,一些非法出版者为能少花钱买到书号,常常向掌握书号者行贿。这两个方面的“合作”,对因买卖书号而引发的出版界之乱,无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买卖书号使得有关编辑不劳而获,常此以往编辑人员就会忘掉自己的责任。
    原因:钱的驱动
为什么出版界卖书号问题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首先是向“钱”看的驱动。目前,图书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出版一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好的书要付出巨大的劳动;有的图书出版,不但不赚钱,弄不好还会赔钱;卖书号,既省时、又省事,来钱还容易。
其次是管理适应不了形势的需要。据介绍,1978年我国只有105家出版社,现在已发展到540多家,但出版管理机构的力量却没有大的增加,有的市、县甚至没有专门的出版管理机构。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致使很多新出版社的编辑乃至社长、总编辑文化素质不高,政策水平低下,不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有的出版社根本不具备编辑、印刷等条件,靠卖书号生存。与此同时,近年来大大小小的印刷厂大量涌现,给不法书商买书号出书牟利,开了方便之门。
再次,出版社实行利润承包后,少数编辑不是在业务上精益求精,以编辑高质量的书,赢得读者而取利,而是将分来的书号出卖来完成承包利润。
    出路:深化改革
如何从根本上杜绝买卖书号问题的发生?记者走访了从未卖过书号的农业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和人民文学出版社。他们的答案是:必须深化改革。
建立多出书出好书的运行机制。农业出版社就是紧紧围绕多出好书的目标进行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全社10个编辑室普遍实行了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制订了相应的考核和奖励办法。出版社各级领导严格遵守对选题、书稿的“三审”制度。从制度上杜绝了买卖书号的行为,保证了出版方针的落实。1988年以来,该出版社出新书1693种,其中亏本书691种,盈利书1002种。
切实解决学术著作出版难的问题。科学出版社,素以出版“高层次、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书刊著称于世,拥有翻译出版国外各类科技专著的高层次的人才。然而,由于学术著作印数少,成本高,出版社每年约亏损1000万元。为解决学术著作出版难的问题,科学出版社的领导,想方设法,改善经营,以盈补亏,但能力有限。为了保证学术著作的正常出版,为祖国积累更多的科学知识,许多同志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出版基金,补偿科学出版社的严重亏损;国家应制定一些必要的倾斜政策和相应的配套措施。
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出版事业健康发展。人民文学出版社主要出版古今中外的名著,以高质量、高水平赢得读者。有的名著在图书市场畅销不衰。如巴金的《家》《春》《秋》、高尔基的《母亲》等等。因此常常被一些书商盗印,严重影响了出版社的声誉及经济利益。为打官司,他们耗费了不少人力、财力,但因有些问题无法可依,而处理困难。出版界的同志盼望《出版法》尽快出台,使图书市场有一个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繁荣出版事业。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

庆典灾
1993年12月5日,大连市解放路北方香港时装城开业,门前一排街树上,悬挂着一串串待放的鞭炮,犹如龙蛇,蜿蜒伸入街心(图1、2),引来路人驻足围观这声势浩大的开业庆典。11时50分,鞭炮齐鸣,顿时店前路段浓烟滚滚,市民掩耳捂鼻惊慌躲避,交通为之中断了半个小时,街心门前为红纸屑、缭绕余烬所覆盖(图3、4)。尽管大连市有关部门曾三令五申市内禁止燃放鞭炮,不久前北京市作出了示范,但狂放鞭炮的旧习,还有人难以割舍。春节要到了,大连市区还会有人像这样燃放鞭炮吗?辽宁大连市中山区常成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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