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7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台港澳)
专栏:

  关于香港1994/1995年选举安排问题问答录
本报记者
最近一段时间来,不少读者给本报来信或打来电话,围绕中英关于香港1994/1995年的选举安排谈判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有关人士,现将他们的解答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问:香港1994/1995年选举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香港1994/1995年选举是指将于1994年9月举行的区议会选举,1995年3月举行的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选举,以及1995年9月举行的立法局选举。由于这三级选举是在1994年和1995年期间进行的,所以统称为香港1994/1995年选举。
问:香港立法局、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及区议会是些什么机构?
答:香港立法局、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及区议会都属于港英当局政制架构的组成部分。它们的性质、职能及组成各有不同。现将一般情况分述如下:
香港立法局是根据《英皇制诰》而设立的。它是港英三级架构中的最高一级。在香港,港督集大权于一身,决策权和立法权均属于港督。立法局并没有立法权,立法局只是协助港督立法,参与法案的辩论、审议事务。立法局也无法案的动议权,法案的动议权在行政局或布政司,批准权也在港督。法例草案经立法局通过后,必须获得港督的同意,才能成为法律。另外,对于立法局通过又经港督批准的法律,英国有权否决,英国也可以代香港立法。因此,香港立法局同主权国家代议制的国会,即拥有最高权力的立法机关是根本不同的,它只是港督的立法咨询机构。香港立法局的主要职责有三个方面:一是讨论、通过行政局提出的法律议案,制订法例,包括拨款的法例;二是讨论并监督控制政府的财政开支;三是对政府的政策或民间关注事务进行质询、辩论。香港立法局于1843年设立以来,在组成方式上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本届立法局共有议员60人,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有18名,委任议员21名,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21名。
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是港英三级架构的中间一级,是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两者的地位是平行的,所以也可简称为两个市政局。其管辖范围前者为港岛和九龙市区,后者为新界及离岛区。它们的职能是向市民提供文康市政服务,包括管理环境卫生、小商小贩,以及兴建和管理所有公共文娱、康乐、体育设施等。在议员的组成上,市政局本届共有议员40名,其中民选议员15名,委任议员15名,还有由各市区区议会选出的10名代表议员;区域市政局本届共有议员36名,其中民选议员12名,委任议员12名,由新界地区各区区议会选出的代表议员9名,另外还有3名当然议员由乡议局的主席和两个副主席出任。
区议会是港英三级架构中的最低一级。区议会同两个市政局一样,也是属于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它的职能是提供咨询,具体来说,主要是就影响区内居住或工作人士福利的种种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并协助监察政府各部门在地区层面上的工作及政策。另外,政府也经常就影响全港市民的重要问题,例如检讨城市规划条例、公共房屋政策、基层健康服务改革等事项征询区议会的意见。目前全香港共划分为19个区,每个区议会议员人数不同。本届区议会共有议员441名,其中民选议员274名,委任议员140名,另外还有由新界地区各乡事委员会主席出任的当然议员27名。
问:中英两国政府为什么要就香港1994/1995年的选举安排问题举行谈判?
答: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它对香港的行政管理权到1997年6月30日终止,因而港英的所有政制架构也将随之终结。尽管港英立法局、两个市政局、区议会的任期分别由英国《皇室训令》和有关的条例规定为4年,从时间上来说,到1997年6月30日时尚未届满,但由于它们都属于港英当局政制架构的组成部分,这三级架构也应于1997年6月30日解散。届时将按照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基本法的规定重新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区域组织。所以港英本来是无权过问1997年后的政制架构的。但是,中国政府从保持香港平稳过渡和政权顺利交接的大局出发,希望通过与英国政府的合作,在与基本法衔接的基础上,能为三级架构及其议员的过渡作出妥善安排。
早在基本法起草的过程中,中英两国政府就曾就香港政制发展问题进行过多次磋商(包括1990年初两国外长互换信件),达成了一些协议、谅解和共识。英国政府一再承诺香港过渡时期的政制发展要同基本法衔接。为了使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可以过渡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中国全国人大在1990年4月4日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对此还专门作出了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2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1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人。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本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由于两个市政局和区议会是属于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故全国人大未对这两级议员的过渡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而有待于中英两国政府磋商决定。
中英联合声明明确规定,中英两国政府在香港后过渡期要加强合作,共同审议为政权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所要采取的措施。因为香港1994/1995年选举产生的立法局、两个市政局和区议会的议员均有一个过渡问题,所以有关1994/1995年的选举安排就必须经过中英两国政府磋商讨论,并达成一致。这次中英双方举行谈判,其目的就是要讨论香港1994/1995年选举产生的香港立法局、两个市政局和区议会如何实现与基本法衔接,使其议员能过渡到1997年7月1日以后,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和区域组织议员,以利于实现香港在政制方面的平稳过渡。
现在,在中英双方未就1994/1995年选举安排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英方就将有关的部分立法草案提交给立法局讨论,这意味着谈判已经终止。这样,港英1994/1995年选举产生的最后一届立法局、两个市政局和区议会议员的任期就只能到1997年6月30日为止。
问:这次中英关于香港选举安排问题的谈判是在什么背景下开始进行的?
答:众所周知,1992年10月,上任不到3个月的香港总督彭定康在事先未根据联合声明的有关规定与中方磋商的情况下,在他的第一份施政报告中单方面提出了对香港现行政治体制作出重大改变的“宪制方案”,其中包括一套对香港1994/1995年选举安排的具体打算。这一《方案》从内容到提出的方式都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违反了与基本法衔接的原则,也违反了中英双方已达成的有关协议和谅解。可将之概括为“三违反”的政制方案。
彭定康方案的提出,为中英双方在香港问题上的合作设置了障碍,也引起了香港社会的动荡和分化。如果按照彭定康那一套办,那就势必使1997年香港政权的交接不可能顺利进行,也不可能做到平稳过渡,并极大地影响香港的繁荣稳定。彭定康这一“三违反”方案一提出,中国政府当即就表示坚决反对。当时,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在谈话中均严肃指出,香港在过渡时期的任何政制发展不能同基本法衔接,其责任不在中方。中国政府领导人在会见英国政府领导人时,也多次表示,希望英国政府能以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大局和中英两国的共同利益为重,重新回到中英联合声明规定的磋商和合作的轨道上来。同时,彭定康方案也理所当然地遭到了香港各阶层群众和英国朝野有识之士的强烈反对和批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政府才不得不要求同中国政府就香港1994/1995年的选举安排问题举行外交谈判。中国政府从实现香港平稳过渡和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大局出发,接受了英国政府提出的举行外交谈判的建议。
问:彭定康在香港1994/1995年选举安排问题上“三违反”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答:在香港1994/1995年选举安排问题上,港督彭定康搞“三违反”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改变功能团体间接选举的性质,把功能团体选举搞成变相直接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制度是港英政府根据香港的历史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并于1985年开始实施的。其目的是保证对香港经济繁荣和社会安定有重要影响的财经界及专业人士能有代表进入立法局。在起草基本法时,中国政府考虑到香港政治体制发展的现状,对这种选举方式给予了肯定,并在基本法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的头三届立法会保留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由于这部分议员是由各法定的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所以很明显,它是一种间接选举方式。港英政府在其法律文件中也规定,功能团体选举是间接选举。但彭定康在其“宪制方案”中却要全部取消法团投票,改为个人投票;同时将功能团体的选民范围扩大到整个香港工作人口中所有符合选民资格的人,“让社会上每名在职人士”除了参加直选外都有第二个投票机会。彭定康的做法,不但改变了设立功能团体选举的原意,而且要将功能团体的间接选举变为分行业的直接选举。
2.彭定康提出的有关选举委员会组成的建议,违反了中英两国在这个问题上所达成的协议和谅解。早在1990年初,中英两国政府曾就选举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过多次磋商,当时的中国外长钱其琛同英国外交大臣赫德曾经有过多次信件往来(这些外交文件已于1992年10月28日公布)。最后,中英双方就1995年选举委员会的组成达成了协议。英方原则同意中方提出的选举委员会按照基本法附件一第二项所规定的成份和比例组成,即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四部分人组成,每部分人各占25%。但彭定康却无视中英双方早已达成的协议,在其“政制方案”中另外提出了选举委员会组成办法,即全部或大部分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区议员组成。基本法之所以规定特区首届立法会采用选举委员会选举这种方式,目的在于增加立法会的代表性,使各阶层和各行各业人士都能均衡参与。彭定康的建议,不但直接违背了中英两国已达成的协议,而且不符合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的原意。
3.在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问题上,彭定康在方案中提出,要取消全部委任议席。这种做法违背了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政制发展要循序渐进的原则。另外,这也不符合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运作的实际需要。
问:中英双方围绕香港1994/1995年选举安排问题争论的实质究竟是什么?
答:彭定康是打着“扩大香港民主”的旗号推出他的“政制方案”的。这就容易给人一个错觉,似乎是彭定康要在香港发展民主,而中方不同意在香港发展民主。事实绝非如此。
英国统治香港一百几十年里,一直是港督大权独揽,根本无民主可言。香港立法局从它1843年成立时起,在长达140多年的历史中,其议员都是由港督委任的,只是到了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后的1985年,才开始引入了少量的由间接选举产生的民选议员。因此,香港政治体制的发展要从香港的这个历史实际和社会实际出发,要循序渐进,要有利于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彭定康在香港过渡时期最后几年里,不顾中英已达成的协议、谅解和共识,迫不及待地“扩大香港民主”,对香港的政治体制作出重大改变,企图把英国那一套议会民主照搬到香港,并要香港在几年内就走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用几百年的时间完善议会民主制所走过的路程,这只能为平稳过渡制造障碍,危害香港的繁荣稳定。
中国政府是一贯赞成在香港发展民主的。恰恰是中国政府,早在1982年开始同英方谈判香港前途问题时,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中国在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将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政策。《基本法》更是对港人的民主权利提供了具体而充分的保障。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选举或协商产生,并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立法会有充分的立法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有弹劾行政长官的权力;立法会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席从1997年到2003年的短短6年间,从20席增加到30席;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事实说明,基本法规定的1997年后香港所实行的民主,比英国统治香港150多年给予香港的民主要多得多。正因为如此,基本法受到了香港各阶层群众的普遍拥护。在1990年4月基本法颁布时,英国外交部发言人也明确表示,基本法“为香港的未来地位奠定了基础”,“是对联合声明的令人可以接受的反映”。在基本法起草的过程中,英方曾多次表示1997年前香港政制发展有必要与基本法衔接,中英双方还就此达成了共识。显然,英方理应按照与基本法衔接的原则和中英双方业已达成的协议和谅解,来安排香港1994/1995年选举,以利于1997年政权的交接和平稳过渡。但英方却公然背信弃义,另搞一套。
由此可见,中英双方围绕香港1994/1995年选举问题争论的实质,决非几个诸如功能团体选举和选举委员会选举如何安排等一些具体问题,也不是要不要在香港发展民主或民主步伐快慢的问题,而是英方守不守信义的问题,即中英联合声明还要不要履行,香港政制的发展还要不要同基本法衔接,中英双方过去所达成的协议和谅解还要不要遵守和执行的政治原则问题。
问:中方对这场谈判的基本立场和态度是什么?
答:在谈判开始前中英双方为谈判作准备的过程中,中方就申明了自己的立场,即中英关于香港1994/1995年选举安排问题的谈判,必须以中英联合声明、与基本法衔接的原则以及中英过去已达成的有关协议和谅解为基础。
中国政府认为,中英双方如能通过谈判就香港1994/1995年选举安排达成协议,实现1997年政权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对中英双方都有利,也符合600万香港居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为了使谈判顺利进行,并早日达成协议,中方对谈判始终抱着诚恳、积极的态度,并在会内、会外为推动谈判,加快谈判的进程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中方同意恢复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会议和机场委员会的会议;解决了香港有线电视的专营权合约、港灯续签管制计划协议书以及新界西垃圾堆填区问题;中英土地委员会解决了1993年至1994年的批地问题;在新机场财务安排未达成全面协议的情况下先同意了香港西区隧道和中区湾仔填海工程;建议年内在北京和伦敦再开两次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会议以加快工作进度。这些都充分表现了中方对恢复中英在香港问题上合作的诚意。在谈判中,中方既坚持原则,又不乏灵活性。对于过去双方已达成过协议和谅解的问题,中方坚持按已有的协议和谅解办;对于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法和两国过去达成的协议和谅解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过去没有商量过的问题,中方采取了灵活的态度,愿意同英方商量,寻求双方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问:为什么这场谈判进展缓慢,迟迟达不成协议?
答:在谈判开始前,英方已经同意中方提出的以中英联合声明、与基本法衔接的原则以及中英过去所达成的协议和谅解作为谈判的基础。如果英方在谈判中能够按照这“三项原则”办,那么双方达成协议应是不困难的。但事与愿违,英方在谈判中出尔反尔,不仅拒绝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自己的方案,而且对过去两国所达成的协议和谅解也拒不承认。在谈判中,英方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虽有些松动,但其坚持彭定康“三违反”方案的立场并无实质改变。在那些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或在中英过去没有达成过协议和谅解的问题上,英方硬要中方全盘接受它的主张。不仅如此,在谈判中,英方还提出本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且与此次谈判无关的一些问题,要中方作出承诺,从而为谈判设置重重障碍。
英方在谈判一开始,就表白自己对谈判是抱着积极的有建设性的态度,但它在谈判中的实际做法却与此恰恰相反。在谈判过程中,英方不断搞“小动作”,破坏、干扰谈判的顺利进行。例如,在中英双方还未就选举安排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港英立法局就匆忙通过了《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大幅度地增加区议会民选议席的数目;并在宪报上刊登《1993年宣布建议地区数目及指定地区名称令》,决定将香港区议会数目由现在的19个减为18个。港英当局还纵容、支持香港立法局宪制小组讨论港督彭定康的“政制方案”,企图达到其边谈判、边立法的目的。英国外交部的高级官员还公开声称将来中英协议要交由立法局讨论修改,从而将立法局的决定凌驾于中英两国政府的协议之上。在整个谈判过程中,英方还在谈判期限上不断对中方施加压力,声称“港督会在谈判没有明显进展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正是由于英方顽固坚持彭定康“三违反”方案的实质,并处处为谈判设置障碍,才致使谈判进展缓慢,迟迟达不成协议。
问:中方为什么提出将立法局选举安排同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安排分开讨论解决的建议,对此英方的态度如何?
答:为了推动会谈的前进,并考虑到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选举时间比立法局的选举时间要早一些,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一些,因此,早在第4轮谈判时,中方就建议先讨论解决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选举安排问题,并在就此问题达成协议后,再讨论立法局的选举安排问题。但这一建议被英方以1994/1995年的选举问题要“一揽子”解决为由而加以拒绝。当谈判进行了5个多月仍无大的进展的情况下,为了打破谈判的僵局,使谈判取得突破,钱其琛副总理兼外长于10月1日在纽约同英国外交大臣赫德会晤时,再次提出将1994/1995年选举安排分开讨论解决的建议。他指出,鉴于1994年即将来临,时间紧迫,而1994年的选举问题比较简单,双方可先就1994年的选举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协议。1995年选举的问题比较复杂,时间还有一点,双方可继续讨论。这就是中方提出的按“先易后难”原则“分拆”处理香港1994/1995年选举安排问题建议的原意。对中方的这一建议,英方当时再次予以拒绝。彭定康在他于1993年10月所作的第二份施政报告中也明确表示“这是行不通的”。但中方的建议合情合理,得到了广大港人的赞同和拥护。后来英方虽不得不同意中方提出的先讨论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安排的建议,但却提出了三项先决条件,即要中方接受将选民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采取英方建议的投票方法,以及取消委任议席。英方的目的很明显,这就是一方面表示同意将1994/1995年选举安排“分拆”处理,以此向香港市民交待,避免造成被动;另一方面却企图通过三项先决条件,为“分拆”处理设置障碍,如果中方不满足英方的三项要求,就不可能实现“分拆”。
问:为什么说在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安排问题上中英双方是完全有可能达成协议的?
答:对英方作为同意“分拆”处理1994/1995年选举安排问题而提出三项先决条件的做法,中方给以了批评,指出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态度。尽管如此,中方仍从谈判的大局出发,同意了英方提出的将选民年龄从21岁降为18岁的要求,对英方提出的采用“单议席单票制”(分区选举中的一种投票方法,即有多少个议席,就划分多少个选区,每个选区只有一个议席。每个选民在选举时只能投一票)的投票方法也表示不持异议。在取消委任议席问题上,中方提出了不同意见。这个问题是中英双方在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安排问题上争论的焦点。
当彭定康在他的“宪制方案”中提出取消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委任议席后,就立即遭到了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主席及大多数议员的强烈反对。香港大多数市民也不赞成取消全部委任议席。中方考虑到港人的这一愿望,并从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实际运作看,认为保留部分委任议席有利于这些机构更好地履行其职责,符合香港的实际,因而主张保留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现有委任议席的数目。英方却以立法局将在1995年选举中废除委任制为由,坚持要求取消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全部委任议席。英方的这个理由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委任议席是否存在与立法局选举毫无关系,因为两者的性质和职能是不同的。双方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反复讨论,尽管中方作出妥协,表示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可将委任议席从现在约占全部议席的三分之一多降为四分之一,但英方执意不肯作任何松动,坚持取消全部委任议席。
为了能同英方尽快就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选举安排问题达成协议,中方在第15轮谈判中再次作出了努力,提出了一个照顾双方立场、绕过分歧的妥协办法,即在双方达成的谅解中说明:英方主张取消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委任议席;中方主张保留适当比例的委任议席。1997年6月30日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基本法第98条的规定,自行决定区议会和委任议席的数目。中方提出的这一方案实际上使英方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可以不再设立委任议席,而1997年6月30日之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设立适当比例的委任议席。英方同意中方在委任议席问题上的这一表述意见。
这样,在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所涉及的选民年龄、投票方法及委任议席三个问题上,中方实际上已采纳了英方的意见,满足了英方的要求。
除了上面三个问题外,涉及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的还有另外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为了与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衔接,在过渡时期的最后几年里,香港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非政权性质及其职能应保持不变。在这个问题上,中英双方没有大的分歧。另一个问题是,为了与基本法衔接,中方要求英方承诺取消对香港地区中国各级人大代表的参选限制。对这个问题,英方在拖了一段时间后也表示同意了。
以上情况表明,在涉及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的所有问题上,中英双方的立场已趋于一致。事实上双方完全有可能在第15轮谈判后,就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的选举安排达成协议。
问:既然在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所涉及的所有问题上中英双方立场已趋于一致,那么为什么双方没能就此达成协议呢?
答:中英双方之所以未能就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问题达成协议,其原因就在于英方节外生枝,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第16轮谈判前,英方向中方提出,必须将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所采取的“单议席单票制”的投票方法同样也适用于1995年立法局的分区选举。英方提出的这一要求是毫无道理的,因为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同立法局选举既无规定也无先例一定要采用同一种投票方法。关于立法局的选举,包括它采用何种投票方法,可以在稍后讨论立法局选举问题时再讨论解决。否则,只会使问题复杂化,不利于谈判的进行。但英方仍然坚持将立法局也采取“单议席单票制”的投票方法包括在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安排的谅解备忘录中。英方表示,英方之所以要求这样做,是要求有一个“平衡”的协议,有着“实际和政治方面的原因”。
英方提出的所谓“平衡”问题,是指英方同意取消对香港地区中国各级人大代表参加三级架构选举的限制,且选举年龄的改变也适用于三级选举,如果中方不同意三级架构的选举采取同一个投票办法,那就是不平衡的。针对英方这种说法,中方在第17轮谈判中专门向英方递交了一个谅解草案,建议将选举年龄、投票方法和取消对人大代表限制的三点内容,全部只限于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凡涉及立法局选举的问题都留待以后解决。但中方这一谋求解决问题的建议当即遭到英方的拒绝。
关于所谓“实际和政治方面的原因”,英方主要是指以下两点:一是立法局投票方法的立法需尽快获得通过,否则要就投票方法进行两次立法,那样只会浪费时间。事实上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的投票方法与立法局选举的投票方法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且过去都是分开立法,况且立法局的选举于1995年9月进行,在时间上并不那么紧迫,完全可以放到以后解决。因此,英方的这个理由是根本不能成立的。二是英方说立法局已于1992年就通过了1995年立法局选举办法采用“单议席单票制”的动议,因此,现在应把这一投票方法确定下来。英方这种说法,实际上是要中方接受香港立法局的意见,将香港立法局的意见凌驾于中英两国政府的谈判之上。对此,中方是决不能接受的。
在英方坚持把立法局选举的投票方法拉入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问题中一并解决的目的没有达到的情况下,英方在第17轮谈判结束前竟然发表“声明”,称英方不能继续同中方讨论第一阶段的谅解,单方面宣布中断了关于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问题的谈判。事实说明,正是由于英方的蓄意破坏,使得中英双方在区议会和两个市政局选举安排问题上未能达成协议。
问:为什么说中英关于香港1994/1995年选举安排问题谈判终止的责任在英方?
答:早在这场谈判开始前,中英双方就举行谈判通过外交渠道进行磋商时,中方就明确指出,在中英谈判达成协议前,如英方将有关的法律草案提交立法局讨论,那将表明英方对谈判毫无诚意,意味着谈判的中断,其责任不在中方。在第17轮谈判结束后,中方再一次通过外交渠道表明了上述严正立场。但英方根本不顾中国政府的一再警告和劝阻。1993年12月2日,港督彭定康就香港1994/1995年的选举安排问题发表声明,宣布将于1993年12月10日将有关香港选举的部分立法草案刊登宪报,并于12月15日将该立法草案提交立法局讨论。
对英方这一行动,中国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以及新华社香港分社的发言人分别发表声明,再次指出,如果港英就香港1994/1995年选举的部分问题采取立法行动,就意味着英方单方面终止了谈判。但英方仍然一意孤行,如期将有关立法草案刊登在宪报上,并提交立法局进行首谈和二谈。
事实说明,中方对谈判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英方应对谈判终止负完全责任。尽管英方口口声声说,希望就1994/1995年选举中剩下的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继续与中方举行第18轮谈判,表示“英方绝不离开谈判桌”,但这只不过是它企图欺骗舆论,推卸破坏谈判责任的手法罢了。如果英方真诚愿意恢复谈判,只有在英方撤回已提交立法局审议的部分立法草案后才有可能。谈判的大门是敞开的,关键在于英方的态度。
问:现在中英关于香港选举问题的谈判已经终止,中方将打算如何办?
答:事情非常清楚,既然中英双方未就香港1994/1995年选举安排问题达成协议,那么港英最后一届立法会、两个市政局和区议会的议员也就不存在过渡问题了。他们的任期只能到1997年6月30日为止。届时,中方将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另起炉灶”,重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区域组织。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讨论了香港当前的形势,对英方在中英两国政府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有关香港1994/1995年选举安排的部分立法草案提交立法局的严重步骤表示强烈不满。会议认为,这是英方蓄意破坏谈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英国政府承担。会议决定加快开展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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