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19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逐步做到企业名称全国查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副司长徐长浩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企业名称权是一种工业产权,属保护范围。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我们在保护企业名称权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法规。
一个具体法规总是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修订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与当时的国情有很大关系。同行业企业名称不重复,是最为理想的。要做到这点,必须有一个机构来办理或查询,这在当时是根本做不到的,所以法规没有规定。我国现有500多万个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数十万个,要一一查阅新增企业名称是否与这500多万个企业的名称重复,工作量极大,由于计算机和通讯等条件的限制,实际上也不可能实现全国查询。我国目前仍实行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把大量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放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把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名称登记同时进行。主管机关只在自己辖区内查询企业名称,如果没有重复的名称就认为可以注册登记。
这种做法也带来一个问题,容易使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与在区、县(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名称上出现重名,产生名称权纠纷。这种矛盾特别是在市及市辖区、市郊县更突出一些。如何使市级和区、县级企业名称登记衔接起来,是目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需要完善的地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完善的方向是企业名称核准逐步集中,核准机关越集中,企业名称权保护范围越大,最终的目标是做到全国企业名称统一查询。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制止不正当竞争
北京四通集团公司条法部龚志忠
侵害企业名称权现象通常有这几个方面:一、使用驰名企业的字号或驰名商标的名称,在使用企业名称时突出字号,省略名称中的其他组成部分;二、在广告宣传活动中将企业字号、名称及商标相混淆,将字号(与驰名字号或商标相同或相似)当作企业名称或商标使用;三、在营业场所、办公用品、设备、设施上醒目使用驰名字号或驰名商标的名称或标记,或与之相似的文字、标记。
字号或商标引起的纠纷,是因为误导消费者,社会公众发生误认,使驰名企业利益、声誉受损。企业名称权中最主要也最容易被侵害的是字号权,而字号权的争议和纠纷又很容易导致双方进一步相互侵害对方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为了保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当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来维护企业合法的字号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我国当前可以通过制订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完善现有法规,对跨地域、跨行业企业集团的字号、对驰名老字号企业的字号以及与本企业驰名商标相同的字号,进行特殊保护,争取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该字号的独家专用。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报指南

  企业名称的有关知识
企业名称权属于工业产权的范畴,同企业的注册商标一样,是企业拥有的无形财富。在市场上享有很高信誉的企业名称,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企业名称权是企业享有的专用权利,含义有三:一、占有权;二、排他权;三、转让权。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原则:(一)分级管理核定;(二)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三)企业名称由法定要素组成:企业名称=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
企业名称近似,是指两个以上同行业企业其名称中的字号在字音、字形及字(词)义方面非常接近,或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略有差别,容易使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解的。
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指具有30年以上生产经营历史,字号在全国或省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临纳)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名称权纠纷宜用调解方式解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贺庆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快捷准确地确定企业登记时其名称是否与其他企业重名,正在积极进行全市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名称查询计算机联网工作。现在,凡是使用“北京”或“北京市”为行政区划,而加区、县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一律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经查询无重名后,方予以核准其名称。这样做,基本上杜绝了同行业企业在全市范围内重名的问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名称权并不十分重要,那时制定的有关法规有不适应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方面,但不能因此而不承认原已注册企业名称的合法性。
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如何建立保护正当使用企业名称权的机制,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建立这一机制的着重点应放在驰名和历史悠久的企业名称上。
对于已经发生的企业名称权争议,只要名称登记合法,应多采用协调方式解决。至于争议的造成,也应分清是政府行为还是企业行为,不要轻易说谁侵了谁的权。另外,企业界也应提高对企业名称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名称混乱,影响名牌产品走向世界
北京对外律师事务所所长张秀文
市场竞争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混乱问题,首先是直接损害了享有名称权的企业的利益;其次是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从根本上说,企业名称混乱最终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我们的大目标是占领国际市场,而这种企业名称上的混乱,将给我国的名牌产品带来不利的影响。日本有松下、日立、丰田等著名公司。人们没有对它们产生真松下还是假松下,老日立还是新日立的怀疑。我们国家好不容易有了自己的名牌,如果我们不采取保护措施,搞得消费者真假难辨,名牌企业受损,最终将给国家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劣质火锅惹人恼
一月十二日,我从兰州市购物中心买了一只广东湛江市威龙电器厂生产的电火锅,拿回家只用了两次,就发生短路打火、漏汤现象,无法使用。四月初,我向购物中心营业员反映了该产品的质量问题,营业员却让我另买一个。四月中旬,我又给威龙电器厂厂长写了一封信,至今未有回音。
甘肃永登驻军某部
宁振英口述靳晓整理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农药与副食应分开销售
我县农村一些代销点,不仅将农药和其它物品同放一室,而且经常摆在同一个货架上。在某村代销点里,我看到售货员用称过食盐的秤称呋喃丹农药,秤盘上仅垫着一张报纸。如此销售农药,极易导致农药中毒事件发生。
             河南社旗县人民武装部刘鲜芝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铅厂毒烟几时消
长期以来,老河口市铅厂排放毒烟,给卢营村村民和卢营小学师生的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而且将村民赖以生存的菜地严重污染。村民和师生中不断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肚子痛、走不动路、精神乏力等症状;全村七百多亩蔬菜被毒烟熏死。村里虽多次与铅厂交涉,可污染问题至今未解决。
湖北老河口市酂阳办事处卢营村委会
卢营小学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国徽图案不能随意作装饰
近期,市场上出现一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为装饰的摩托车钥匙圈、西服领带夹、皮带扣、公文包、手提包、衣物、打火机等,这些商品不少属于粗制滥造。以不合规格的国徽图案作装饰,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禁止。
福建武平县委办公室练建安林坚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

  原来是个假警察!
自人民警察今年元月1日授衔以来,社会上滥着警服的人突然多了起来。最近,我局警务纠察队在街上纠察的150名违反警容风纪着装规定的人员中,就发现有125人不是警察。
瞧,图中左二这个所谓“豫西寻人服务部”的寻察员,你能认出他是假警察吗?
警服的生产、销售要管,滥着警服警帽的要纠察,不容泛滥。
  河南洛阳市公安局 马立(附图片)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家谈

  需要制定企业名称权保护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沈关生
  编者按
编者按:企业名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启动、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开始重视保护企业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目前,围绕着企业名称权的纠纷接连不断,且有增加的趋势。为了进一步了解、探索这方面的问题,本报群工部结合具体案例,近日召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名称权保护问题”讨论会。会上,从事这方面工作的有关同志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对企业名称权及对驰名企业、老字号保护有什么意义?”“侵害企业名称权的具体表现有哪些?”“同行业中字号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是否适宜并存?由此引起的纠纷应如何对待?”“目前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管理存在哪些问题?”“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应如何正确使用企业名称?”等议题,发表了很好的意见,现摘登出来,供大家研究讨论。
人民日报群工部召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名称权保护问题”讨论会,很有必要。近几年来,各地法院也受理了一些关于企业名称权被侵犯的纠纷案件。因为现行法规对这类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时有一定难度。
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制。在立法方面,除了修改现有企业登记法规外,重要的是要尽快制定对著名企业名称权保护的法规。因为目前被仿用的企业名称一般都是著名的企业。
我们提倡公平竞争,可是有些企业千方百计采用别的著名企业的名称,使消费者误认,这实际上是一种假冒行为,是对著名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由于企业名称侵权案处理缺乏一套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于是有的法院就以商标侵权来处理。有的企业名称与商标名称无关,发生名称侵权纠纷时,有些法院就按不正当竞争进行处理。因此,从执法部门来说,很需要制定企业名称权保护法规。现在,处理企业名称权纠纷,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企业名称登记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在全国范围内保护;发生纠纷后,应先考虑保护在全国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名称,然后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顺序排列处理。
(二)不论在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要考虑先登记的企业。有的虽然是在市登记的,但已出了名,成了著名企业,即使后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企业,也应先考虑保护先登记著名企业名称权。
(三)应先考虑保护著名企业的名称权。其中,应严格保护有商品生产的企业名称,如同仁堂生产中成药,健力宝生产饮料,张小泉生产剪刀。这些商品行销全国,甚至海外,企业名称权保护影响面大。一般商店等行业,如副食、日杂、百货、一般饮食店等企业,名称相同影响不大,但对其中著名的也应予以保护。如全聚德烤鸭店,它不是一般饭店,而是全国甚至国外也闻名的,名称应予保护。
当然,这类纠纷尽可能调解解决。调解不成,建议按上述三点进行判决。除了严重侵权需要赔偿外,一般判令侵权企业停止侵权,改换企业名称。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企业名称要创自己的牌子
国务院法制局财贸外事法规司副司长李适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进一步完善保护企业名称权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保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健全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和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企业享有名称权,在民法通则中作了明确规定。此后,国务院又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这些法规的某些方面,在国际上也是比较先进的。现在一些不相适应的法规应修订。当然,光靠一个方面的法规是不够的,还必须注意与其他法规的衔接。如正在制定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对企业名称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第二,当前,在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和管理上出现一些问题并不奇怪。企业名称被假冒、侵权等现象,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屡见不鲜的。但是,我们应当引起重视。每一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都要严格按照企业名称分级管理原则,确保在本行政区划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重名,依法对企业名称侵权行为进行制裁。第三,企业名称权纠纷增多,也反映出我们的一些企业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能自觉地进行公平竞争。海外企业起名,一般都愿意标新立异、与众不同。而我们有的企业却热衷于模仿,甚至有意同名或者重名,在消费者中制造混淆、误解,从而谋取利润。因此,企业应当提高素质,在企业名称上要走自己的路,创自己的牌子,进行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企业名称权保护的认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征文

  麻烦不只是“红都”
本报记者周朗杨武军
保护企业名称权,现在又开始成为市场竞争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根据一些来信来访反映,记者作了一番调查。
“红都”二字起风波
北京市红都时装公司这个名字,许多人可能感到陌生;然而,若提起几十年来,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外宾做衣服的“红都”,那可就赫赫有名了。他们生产的“红都”、“蓝天”、“造寸”等名牌服装,深得消费者的信赖。
北京市西城区红都制衣厂,是1990年10月成立的一家民办企业。这家小厂的领导人年轻,有魄力,脑子活,到1992年,生意就作得火爆了。尤其是去年10月至今年初,该厂在北京各大商场推出巨奖销售活动,招徕了大量顾客,销售额直线上升。
北京市西城区红都制衣厂在这次巨奖销售中,尽管产品的商标用“西姝”牌,但真正吸引人还是“红都”二字。因为,其一,各大商场销售专柜标厂家名称的广告牌上,省略了“西城区”,而且把“红都”二字做得格外引人注目;其二,绝大多数消费者把北京市西城区红都制衣厂的产品当作是北京市红都时装公司生产的。
众家之言皆有理
北京市红都时装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说,他们公司1984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名称应在市内享有专用权。北京市西城区红都制衣厂的名称及其使用的“北京市红都制衣厂”、“北京红都制衣厂”,与他们企业名称近似,属侵权行为。
北京市西城区红都制衣厂反驳说,他们企业名称经过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手续俱全,合法。他们在经营活动中制作的广告牌有不妥之处,一经提出,立即纠正,不存在侵犯谁的名称权问题。
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位副局长说:“北京市西城区红都制衣厂的名称注册完全符合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因为,在我局辖区内,只此一家叫这个名称的服装企业,而且这家企业与北京市红都时装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同,从全称上看,两个名称是不一样的。”至于在消费者中发生混淆,他认为是由于工商行政法规宣传不够造成的。
“红都”之外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我国同行业企业中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情况相当多,特别是一些老字号和驰名企业,更是深受其害。如,驰名中外、北京医药界最古老的老字号同仁堂,1985年以来,其字号不断被许多中药店和中药厂使用。再如,北京四通集团公司,1986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很快在国内外获得相当高的知名度。据查,不属四通集团而使用“四通”字号的企业,1990年辽宁沈阳市就有17家,1993年北京市有60余家。
竞争呼唤完善法规
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健康发展离不开竞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名称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如何保护自己企业的名称权,是许多人十分关心的问题。
许多同志指出,关于企业名称权,现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亟需解决:
1.企业名称包括: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中最主要,也是最容易被侵害的是字号,企业名称权纠纷多是由字号相同引起的。国际上流行的是对字号保护。我国现实行的是全称保护。是全称保护合理还是字号保护合理?
2.如何切实保护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名称权?
3.既然现行的企业名称分级管理和核定原则是必要的,那么,如何有效地解决上下级登记主管机关的衔接问题?
4.对跨地域、跨行业的企业集团的字号如何给以保护?
据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将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列入今年的工作计划。相信我国各企业的名称权将会受到更有力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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