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5月7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沿海·沿江·沿边地区·改革开放研究征文·

  加快老企业改造的有效途径
——关于杭州市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践探索
李金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来说,既是发展的机遇,又是严峻的考验。关键是要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技术改造的步伐,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去年以来,我们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大胆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为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接轨国内外市场摸索出了一条有效途径。
“嫁接”改造,快进市场
杭州是老工业基地。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多数建于五六十年代,由于企业负担较重,地方财政又很紧张,因而长期得不到更新改造,导致厂房陈旧、设备老化、工艺落后,产品竞争能力减弱;加上这批企业长期习惯于按计划经济模式生产经营,经营机制不活,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这两个问题,可以说已经成为困扰我市经济发展的突出难题。
面对难题怎么办?小平同志去年初的南巡重要谈话使我们认识到只有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才能重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雄风。为此,我们决定通过扩大“两引”来“嫁接”改造国有大中型企业,即引进外资“嫁接”改造企业的技术装备,增强市场竞争实力;引进国外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改造企业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的活力和能力。1992年,全市新批准“嫁接”型合资企业458家,占当年新批“三资”企业总数的80%。实践表明,这一做法能促使国有大中型企业大踏步地进入市场。
第一,加快了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增强了市场竞争实力。据对市属103家外资“嫁接”企业的调查,这些企业原有固定资产2.7亿元,如果自行改造到现有水平,约需新投资4亿元,如果外资单独新办这一批企业,约需投资6亿多元,而且从筹建到投产见效一般需2—3年时间。而利用外资在原有企业中进行“嫁接”改造,装备先进设备,则可迅速扩大规模,占领市场,多数达到当年投资,当年见效。有6家企业通过“嫁接”改造,跻身全国500家规模最大的“三资”企业行列,成为市场竞争的强手。
第二,加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老企业合资“嫁接”后,都享有经营自主权,普遍引进和采用国外企业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以市场为导向,全面进行内部配套改革。一是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全市“嫁接”企业的内部科室,一般都裁减了50%,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从原来的15%缩减到7%。二是按照管理现代化的要求,对职能部门和车间岗位重新定员、定岗、定责、定薪,对职工实行优化组合,有效地提高了管理和工作效率。三是彻底打破了分配上的“大锅饭”,按照职责、能力、实绩取酬,拉开收入差距,激发了竞争意识。这一系列内部改革,使企业能够按照市场要求,高效率地组织生产经营,使先进设备能充分发挥作用,从而明显地提高了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市属103家“嫁接”型企业去年全员劳动生产率达8.6万元,比“嫁接”前提高一倍以上。
第三,促进了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品档次的提高,适应了市场需求的变化。“嫁接”型合资企业,凭借其面向市场的经营机制、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管理,迅速地改变了原有企业产品低水平的多年一贯制状况,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档次。去年市属103家“嫁接”型企业共开发新产品348项,其中有近1/4的新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此外,全市有34家企业通过“嫁接”改造,增强了新产品开发能力,从而扭转了亏损局面。如临安国际橡胶有限公司前身是家冰箱厂,累计亏损超百万元,合资“嫁接”后,迅速调整产品结构,当年盈利近百万元。
第四,促进企业向外向型转变,与国际市场接轨。兴办“嫁接”型企业,中外双方优势结合,有利于促进企业向外向型转变。我市不少“嫁接”型企业,凭着自身产品的质量优势,充分运用外商的销售渠道,积极把产品打进国际市场,出口创汇能力明显提高。市属103家“嫁接”型企业,1992年产品出口创汇约1亿美元。目前,“嫁接”型企业外销产品产值已占总产值的50%以上。有11家“嫁接”型企业获全国出口创汇和实现利润“双优”企业称号。
关键在于转换脑筋
杭州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始于1983年。此后的9年,又陆续建立“嫁接”型合资企业187家,基本上是城乡集体企业为主,微利小型亏损企业为主,加工工业为主;外方投资者是中小企业为主,港澳客户为主,小规模试探性为主。1992年,全市开展了解放思想大讨论,在一系列问题上转换了脑筋,更新了观念,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的工作。
第一,改变了国有企业必须纯之又纯的观念,大力推进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外资“嫁接”。我们认为:(1)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加速发展社会生产力,不仅所有制结构要多元化,而且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也应多样化,同一种所有制形式可以采取多种资产经营方式;(2)引进外资,“嫁接”国有企业,符合所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要求,它不仅为国有老企业的更新改造提供了紧缺的资金来源,也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使原有的国有资产产生更多的效益,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水平,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3)引进外资“嫁接”改造国有大中型企业,能同时引进国际先进企业的机制、技术、管理和市场,加速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与国内外市场顺利接轨,这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的。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积极大胆地推进外资与国有企业的“嫁接”,在1992年新批准的458家“嫁接”企业中,属国有企业的就有88家,是历年累计数的2.2倍。 第二,克服闭关自守、不让“肥水外流”的思想,敢于拿出最好的企业与外资“嫁接”。过去,我市搞外资“嫁接”,着眼于微利小型亏损企业的救急,而对优势企业、利税大户的“嫁接”心有疑虑,担心“肥水外流”,影响财政收入。事实上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因为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的经济,如果闭关自守,不让“肥水外流”,也就没有“肥水回流”;只有让外商赚钱,才能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投资,产生更多的“肥水”;只有拿出高水平的企业与外资“嫁接”,才能培养一支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主力企业队伍。因此,我们去年推出了45家素质好、产品优、利税高的一流企业,与外资企业“嫁接”。事实表明,只要妥善处理长远与眼前、取与予、外资利益与当地利益的关系,着眼于把“蛋糕”做大,就不仅能使外商得厚利,企业增实力,也能使地方财政适当增收。
第三,克服“自卑”心理,敢于同国际名牌企业和大财团“攀亲”。过去,我市办外资“嫁接”企业,注重吸引境外中小企业,而与海外知名跨国公司和大投资集团合作觉得有些“高不可攀”。去年以来,这种观念也发生了转变,认识到,国际名牌企业和大财团,不仅有雄厚的资金技术力量、优势的产品、广阔的市场,而且也更多地掌握着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和商品经济一般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我们的企业要赶上国际先进水平,必须主动与他们攀亲;同时,我们也有自己的优势,不应妄自菲薄。因此,我们在继续积极吸引境外中小企业来投资合作的同时,大胆主动地与国际著名企业和大财团攀亲交友。一年来,日本、美国、泰国等国的大财团纷纷进入我市大中型企业投资,从而有效地带动了“嫁接”项目规模、技术档次的提高和合作领域的扩大。去年全市平均每个“嫁接”合资项目的总投资和协议外资分别达到214万美元和104万美元,比历年平均水平分别提高19.6%和52.4%。
第四,改变“嫁接”型合资企业须一律“以我为主”的观念,突破了外商投资的比例限制。过去办“嫁接”型合资企业,强调要以中方为主,规定外商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9%。去年,也冲破了这个限制。我们认为,合资企业是办在我国境内的企业,要遵守我国的法制,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具体到一个企业外资比例的多少和由谁为主管理,并不涉及主权关系,相反,它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提高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的。只要中外双方企业愿意,有利于“嫁接”企业尽快上规模、上水平,出资比例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此外,我们还根据中外合资者的意愿和市场需求,积极探索多种“嫁接”形式,包括:全厂转为合资、合作的“整株嫁接”;原厂的一个分厂或车间进行合资、合作的“分株嫁接”;一个企业分别与几个外商进行合资、合作的“多株嫁接”。
把工作重点放在努力改善投资环境上
要使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的工作顺利进行,除了充分发挥企业内在积极性外,作为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是要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努力为“嫁接”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改善投资环境。
第一,确立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在政策上鼓励开办外资“嫁接”企业。我们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订了《鼓励举办“嫁接”式中外合资企业的补充规定》,对以前的一些政策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修订、补充、完善了涉外政策法规,以进一步调动开办“嫁接”型企业的积极性。同时,又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进一步提高和强化政府行为的作用力、市场机制的牵引力、经济杠杆的调节力,促使“嫁接”型企业建立起适应国际市场需求和国际惯例要求的经营机制。
第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我们规划,基础设施和旧城改造要一年有一个新变化,隔三五年有一个大变化,并围绕杭州中心城市建设,发展一批现代化县级中心城镇和小集镇,使杭州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
第四,加快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不断满足中外合资企业的人才需求。
第五,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证企业“嫁接”改造有序发展。在利用外资兴办“嫁接”型合资企业中,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既防止饥不择食,一哄而起,又在具体项目选择上,力求与外商投资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根据不同地区、行业和企业,采取不同的办法,不搞一刀切。对基础较好的地区、行业和企业,要求他们多搞一些技术相对密集和高新技术项目;对基础较差的地区、行业,在符合市场导向和增加出口创汇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引进一些起步项目;做到大、中、小项目并举,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项目并举,积极把外资投向引导到符合我们的产业政策要求上来,促进我市的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作者为中共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


第5版(理论)
专栏:思想纵横

  形式主义靠谁治?
张之闻
形式主义是一种顽症。形式主义的表现,过去有老“五多”,现今又有新“五多”:会议多,文件多,评比多,应酬多,活动多。活动多,又表现为检查、总结、竞赛、剪彩、首发式、首映式、发布会、周年活动,等等,不一而足。据说有的基层单位还出现了“竞赛专业户”,专门搜罗试题,死记硬背,应付种种竞赛。形式主义简直有点越反越烈,群众深表不满,宣传部门也非常头疼。
面对严重的形式主义,怎么办?想起一句老话:“关键在于领导。”根治形式主义顽症,需要上下左右共同努力,但是,关键在于领导,首先要靠上头。有例为证:前些年,笔者在某省报社工作,正值党中央大力倡导反对形式主义,许多读者也大声疾呼形式主义之风非刹不可,报社顺应潮流,拟就了舆论宣传克服形式主义的意见,得到省委的支持,加了批语转发各地。可是,文件墨迹未干,一位负责人硬是批示要报道一则纯属助长形式主义的新闻。向他汇报曾有某某文件规定,他竟说:“宪法都可以修改嘛!”一句话,“红头文件”就被“修改”成了一纸空文,形式主义的东西照样通行无阻。类似的典型事例其他地方可能也会有,只是表现程度不同而已。
对于根治形式主义顽症,上头领导的态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其理由有三:一者,大凡形式主义的东西,同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一般都有密切关系,或者是领导点头的,或者是领导参与的,或者就是专门表现领导人活动的。如果领导者坚决反对形式主义,思想豁达,作风开明,对形式主义的东西不欣赏、不迎合、不提倡,对容易助长形式主义的会议活动不点头、不支持、不参与,有关部门也就好办了。二者,领导者的带头表率作用极为重要,在克服形式主义方面尤然。如果上头领导真正按小平同志关于“形式主义也是官僚主义”的指示,对形式主义严加抵制,对助长形式主义的做法严厉批评,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来个好的“上行下效”,问题不也就较好解决了吗?三者,领导机关的某些制度、规定、文件,实际上是用行政办法和领导权力来保护、支持、推行形式主义的。比如,下文通知搞一些可要可不要的这个检查,那个评比;把某些劳民伤财、不尽合理的东西硬塞进评选先进的条件;宣传报道过多的会议和领导人活动,层层攀比,样样照套;传达上头文件,照抄照转,不结合实际,等等。这些领导机关的制度、规定、文件成了下级非遵行不可的东西,比领导者个人的态度、方法、作风问题更厉害,其结果只能使形式主义层层加码。显然,只有用改革的精神,在转变机关职能过程中,废止那些保护、支持、助长形式主义的文件规定,才能刹住形式主义歪风的蔓延。除此之外,如果领导者对敢于抵制形式主义的同志横加指责,给脸色看,给小鞋穿,那下面就更不好办了。
当然,根治形式主义顽症靠领导、靠上头,并非说下面机关、宣传媒体和广大群众就无所作为了。在这方面,群众批评和民主监督,同样是威力无比。党中央旗帜鲜明地反对形式主义,下面又对形式主义群起而攻之,上下夹攻,形式主义是不可能不有所收敛的。近一时期中央新闻媒体的版面、荧屏上,已经可以看到一些积极的变化。这个势头再继续发展下去,形式主义的表现机会不就越来越少了吗?!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的矛盾
近日,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和《理论动态》编辑部就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召开了研讨会。来自首都和部分省市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在加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了许多新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尤其是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矛盾以及由此引起的思想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和复杂。这些矛盾处理得好,可以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处理得不好,矛盾就会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特点和表现形式,研究正确处理这些新矛盾的对策和方法,研究怎样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待人民内部矛盾的政策观念和处理能力。
一些同志指出,物质利益矛盾是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由于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形式的存在和发展,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经济利益上产生了许多新的矛盾,诸如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不同社会成员之间都有许多利益关系需要调整。不同主体、不同地区的经济利益矛盾,业已成为主导和支配其他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矛盾。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对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既要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目前存在的问题既有平均主义的问题,又有某些人非法致富的问题。我们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加以解决,逐步建立一种先富带动后富、共同发展的关系,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差距。
与会同志还指出,领导和群众的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表现。我们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但是在我们党和政府的工作人员中存在的官僚主义、不正之风和某些腐败现象,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相矛盾的。许多社会矛盾处理不当,归根到底,最终也将表现为领导和群众的矛盾。因此,加强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加强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条件。其中,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农民的关系问题,尤其要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
不少同志认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要运用多种方法,包括思想教育、政策调整、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等等。特别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各级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一些同志指出,我党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形成于50年代,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在今天仍具有指导意义。但是也应当看到,我们今天所面临的人民内部矛盾,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比50年代要复杂得多了。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以发展和完善,特别要注意研究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矛盾,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这些矛盾。(史隽)


第5版(理论)
专栏:

  改革作为一种革命的三层含义
王贵秀
邓小平同志在1985年就指出:“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十四大报告指出,改革是“一场新的革命”、“又一次伟大革命”。这是对改革的深层内涵、根本社会功能和意义的高度科学概括。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有关论述和十四大报告的精神,我以为,概括起来说,改革作为一种革命大体上应该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改革本身,或者说按其本性,就是一场革命。因为它要从根本上改变原有体制,而不是对原有体制的一般调整、细枝末节的修补或改良。这是改革的最本质规定性。而就“从根本上改变”所要改变的对象这一点来说,改革作为“第二次革命”,是就革命的本意而言的,并非什么转义。我们有些同志一方面承认改革也是革命这一科学命题,而另一方面,同时又认为改革是改良,或者改革属于改良的范畴,甚至想当然地说,列宁把改革称之为相对于革命的一种“改良主义办法”,并从哲学的角度引申出结论说:“革命是质变的过程,改革是量变的过程”,因而改革和革命具有“不同本性”,“不是一回事”。所有这些说法,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它主要是混淆了改革和改良这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在改革作为一种革命的含义上误解了它的“本性”或最本质规定性,其症结在于笼统地把改革归结为量变或量变过程。诚然,由于改革只是从根本上改变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形式的体制,而并不改变(相反地要完善和发展)基本制度,所以对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来说,改革可以被认为是量变的过程,或者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但是,改革对于它所要从根本上改变的原有体制来说,就不是什么量变的过程,而恰恰是质变的过程。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原有僵化体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体制,也就是唯物辩证法所说的否定旧事物,代之以新事物,这怎么还是量变?!如果改革是量变,或者改良,那它也就不成其为革命。
第二层含义:改革就其社会作用来说,它就是一场革命。因为它要通过根本改变原有体制打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使生产力获得解放,促进生产力发展。这就是说,改革作为第二次革命和第一次革命一样,具有解放生产力的社会作用;而且,这种社会作用是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和每一个环节的,而并不是仅限于改革过程终了的结果。这是由上面所说的“改革要从根本上改变原有体制”这一规定性所决定的。不从根本上改变原有体制,就意味着生产力还被原有体制束缚着,因而也就谈不上“解放生产力”。
第三层含义:改革就其结果或产生的社会影响和深远意义来说,它也是一场革命。因为改革作为第二次革命和第一次革命一样,由于解放生产力,促进生产力发展,而必然引起经济生活、社会政治生活、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和精神状态一系列深刻变化,或者说,必然会引起社会生活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根本性变革。这是由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原有体制(第一层含义)、解放生产力(第二层含义)所决定的。没有这两者,也就不可能引起社会生活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根本性变革。
可以看出,改革作为一种革命具有丰富的内涵,而且,它们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其基本的逻辑结构可以构画为这样一个“公式”:“根本改变原有体制→解放生产力→引起社会生活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根本性变革”。这个“公式”在一个拥有十一亿人口的东方大国的实际运用,即作为“中国第二次革命”或“又一次伟大革命”的改革在我们党领导下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对于完善和发展在人类历史上刚刚诞生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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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社科书讯
▲金润圭等著的《国际市场营销战略与过程》,最近已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立足我国实际,围绕国际营销战略,按照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与程序勾画了国际市场营销的全部决策过程,分析和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跨国企业营销技术和一般的国际惯例,对中国国际市场营销现状及问题、对策等作了探讨。
(王子奇)
▲刘作翔撰著的《法律文化论》已由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对法律文化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对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法律文化的研究状况作了介绍。
(文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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