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5月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文艺评论)
专栏:

  鲁迅研究的新收获
张梦阳
鲁迅研究已有70余年的历史,在今天仍能不断出新,是极为不易的。《鲁迅研究年刊1991、1992》(和平出版社)在这方面是一个新收获。
老作家许杰的《鲁迅研究与“鲁迅学”的创建》一文,最引人注目。戈宝权先生长期致力于鲁迅著作、特别是《阿Q正传》国外译本与传播的反馈研究,他为这期年刊奉献了新作《谈有关敬隐渔翻译〈阿Q正传〉的新史料》。中年学者林非、陈鸣树、陈漱渝、王富仁、阎庆生等人的论文,从不同角度,开拓鲁迅研究的新领域。青年鲁迅学家的崛起,给这门学科注入了新的活力。
鲁迅学,在老中青三代学者共同努力之下,不仅在学术理论上有新进展,而且在佚文收集方面也有新发现。这期年刊集中发表了十年来新发现的七封鲁迅书信,并附有史料专家马蹄疾撰写的概述。年刊还收录了已故的权威性鲁迅学家唐弢生前所写的《鲁迅传》第一章《身世》。
这部年刊收入了海外鲁迅研究者的作品。除台港学者的之外,还包括日本、韩国、德国等九个国家的学者的论文。这些研究表明,海外学者对鲁迅作品的体味已经达到相当深入的程度,鲁迅学业已成为一门国际性的“显学”。


第5版(文艺评论)
专栏:

  四川雕塑的时代风采
刘开渠
创作过大型泥塑群像《收租院》的四川美术学院的雕塑家们,近期又推出了《四川美术学院雕塑展》,显出了他们丰富多彩的创造力。
几十年来,他们坚实的现实主义的深厚基础从未动摇。他们不仅重视革命历史题材,而且创造出一大批既体现出社会主义的时代风貌而艺术性又很强的多种类型的城市雕塑,美化了我们的环境,拓宽了雕塑艺术的天地,丰富了人民的生活。
他们十分注重雕塑质材的独立审美价值,金属、木、石、玻璃钢等的物质特性得以充分表现,抽象、象征、深沉的内蕴的情感、哲理在这类作品中得到表现,一些新的手法,如对传统体量感的突破、装置手法的采用,都给人新颖的印象。这些雕塑家是在有着健康内容的情况下有选择地借鉴某些西方艺术的形式,同时又避免了现代艺术中的消极因素。
雕塑的民族化在他们的作品中也有所反映。他们采用神话、传说、历史故事为材料,借鉴传统雕塑艺术的形式语言,贯注民族审美的本质精神,使一批雕塑既不同于西方古典式和当代雕塑,又对中国传统雕塑有继承,有发展。这种雕塑的民族化倾向是中国雕塑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


第5版(文艺评论)
专栏:文艺信息

  文艺信息
△马德俊著长篇叙事抒情诗《穆斯林的彩虹》已由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作品描写了古代回族青年英雄马阿里与美丽的者麦丽姑娘之间纯真的爱情,展示了回族人民勇敢、坚毅、质朴的性格,同时也表现了回族独特的民族风情与伊斯兰文化色彩。(王文)
△最近,北京新剧本杂志与江苏省文化厅在江苏联合举办了“剧本讨论会”。会上专家们对《血色杜鹃》等五部新作进行了研讨。
               (何)
△《一九九一散文年鉴》由漓江出版社出版,本书是一九九一年中国大陆作家及海外华人散文作品的较全选本。
             (克)
△庞俭克的散文集《秋天的情书》,由广西民族出版社出版。
(桂)
△山东李衍柱的理论专著《文学理想论》,最近由齐鲁书社出版。
          (鲁社)
△江西省作家协会举办了全省性第二届“谷雨”文学奖的评选,选拔出优秀作品三十六篇,其中大多是在近年来全国文坛产生一定影响的佳作。同时,省作协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合作出版的一套《江西青年文学创作丛书》也在近日面世。
△徐兆淮、丁帆著《新时期小说解读》,着重评述了八十年代以来小说发展的流变,分“现象论”和“作家论”上、下篇。由南京出版社出版。 (和)
△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作品是怎样产生的——艺术思维活动的心理学美学》,是殷国民的新著。该书从艺术发生学、心理学等角度思考艺术思维活动的特点。
(任)
△吴慧颖编《曾辉作品评论集》近日由中原农民出版社出版。
(黄毅)
△郁沅新著《文学审美意识论稿》日前由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该书收集了作者论文学与审美关系、中国古典美学、中西比较美学等方面的论文。
(刘大中)
△刘玉堂的长篇小说《温柔之乡》由中国文联出版公司出版。该作通过沂蒙山区一个山村近半个世纪的变迁,反映了沂蒙山人的生存状态、思维方式、生活风貌及人际关系。(小雨)


第5版(文艺评论)
专栏: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笔谈

  关于文化经纪人问题的思考
康式昭王能宪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适应文化市场拓展的客观趋势,文化经纪人,特别是文艺演出经纪人问题,又被突出地提了出来,成为文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经纪人,作为一般商品交易的中间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文化经纪人,作为以商品形式参与流通的文化艺术品(包括文艺演出)产销双方的中介,也是文化市场发展的必然。当前,要加快培育和发展文化市场,文化经纪人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和研究的现实问题。
在西方国家,文化经纪人,包括各种类型的演员权益代理人和各式演出商,已经形成一种社会化的行业。通常,它们的产生和存在具有两个前提:其一,代理对象即演员必须是可以支配自己演出活动的独立从业者,亦即自由职业者;其二,经纪人必须是经过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演员与经纪人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双方签订合同,经纪人根据合同推荐或安排演出活动,付给演员报酬,同时提取一定的佣金——中介费。经纪人(法人机构)必须依法成立,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文艺演出活动是由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进行的,不具备产生独立的文化经纪人的客观条件。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演出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有所进展。各地各种不同形式的演出公司在调配文艺资源,收集文艺信息,组织文艺演出等诸多方面,起到了沟通文艺生产与文艺需求的中介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文化经纪人的性质。但是,这些演出公司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文化经纪人,其经营活动一般按计划经济体制运作,不少地方的演出公司还集经营权与管理权于一身。
也许正是基于演出市场这种封闭性的垄断的局面,才出现了大家称之为“走穴”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及其组织者“穴头”。对于“走穴”现象与实际上起了文化经纪人作用的“穴头”,人们或褒或贬,或誉或毁,莫衷一是。近一时期,似乎更多地是为“走穴”与“穴头”叫好。有人笼统地认为“走穴有理”,有人把“走穴”等同于第二职业,有人认为“走穴”可以促使演员提高演艺水平,可以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有人说要把“穴头”从“地下”请到“地面”,……这些说法虽然不无一定道理,但这里回避了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即参与“走穴”的演员是否可以支配自身的演出活动,即是否为自由职业者?或者经过所在组织的批准?作为“穴头”的经纪人是否获得演出经营许可?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果离开了这些基本前提来谈论“走穴”与“穴头”,就只能得出一些概念不清,似是而非的结论来。
何谓“走穴”?何谓“穴头”?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报告》有这样的描述:一些非演出经纪单位或个人以盈利为目的,私邀国家剧团(院)、部队等的文艺团体的演职员,组织各类营业性组台(团)演出活动。这些演职员不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置本职业务工作于不顾,热衷于私自应邀参加社会上的各种组台(团)演出。这类演出大多粗制滥造,演出台风格调不高,人员组成复杂,宣传广告虚假,哄抬票价,坑蒙观众,私分演出收入,偷税漏税,社会影响很坏。可见,这里所指的“走穴”与“穴头”,一是以盈利为目的,获取高额报酬;二是“走穴”演员非个体从业者,又未经批准;三是“穴头”非法人机构;四是私分收入,偷税漏税。因此,这类活动属于“非法演出经营活动”。
诚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在旧的计划体制下,各种文艺演出活动都由政府一统包办,往往造成演员艺术青春的浪费和群众文化生活的匮乏。而“穴头”与“走穴”这种演出经营方式,拉得起,走得出,灵活机动,瞄准市场,产销两利,有时候确实既使演员的艺术才能得到了充分发挥,又丰富和满足了群众文化生活。因此,“穴头”与“走穴”现象,既是对旧体制的反动,又呼唤着一种新事物——作为文化艺术品产销中介物的文化经纪人的诞生,这或许正是其积极意义之所在。
文化经纪人,在未来的文化市场中,必将扮演一个十分活跃的角色,必定要朝着职业化、规范化、类型化(专业类型)的方向发展。未来的文化经纪人,并不是由现在的“穴头”从地下转向地面,由非法转为合法,不是一个简单的转换过程,而是与文化体制改革、特别是表演艺术团体的体制改革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紧密相联的一项系统工程。我们不妨根据规范的文化经纪人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勾勒一下文化经纪人的未来模式与发展前景。首先,要求经纪人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次,所代理的从业人员(演员)是自由职业者。现在的剧院团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演员为国家干部,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未来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除了一部分由国家扶植的民族优秀艺术和高层次高水准的典雅艺术,国家给予应有的经济保障之外,绝大部分剧院团和演员的文艺活动将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剧院团由事业单位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团体;演员由国家干部转为艺术从业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是彼此相关的责、权、利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严格意义上的文化经纪人才有可能走向职业化、规范化、类型化。由此看来,文化经纪人的问题,就其深层次的内容而言,乃是牵涉到剧院团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目前处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的过渡时期,现阶段如何正确对待文化经纪人问题呢?我们以为要从四个方面下功夫。第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现在只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成立演出经纪机构,随着形势的发展,对此应有所突破。只要具备法人资格同时符合现今有关文件对演出经纪机构关于设施设备、专业知识、财务制度、注册资金等规定的,要有步骤地向集体或个体放开,准许其合法成立,督促其守法经营。第二,要加快现有演出经纪机构即各级国营演出公司的改革步伐。坚决贯彻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作为演出经纪人的演出公司,不再具有行政职能,要在搞活演出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第三,要加强管理。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文化部《关于演出经纪机构实行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对于不拥有演出经营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演出经纪活动应予取缔,对各种偷税漏税的行为要依法惩处。第四,要健全法制。有关文化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的法规要尽快制订和完善,以保障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属于全民所有制表演艺术团体的演职员从事团外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总之,文艺演出要面向市场,要形成市场机制,就必须加快培育和发展文化经纪人,这是文化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5版(文艺评论)
专栏:金台文论

  文学表达与文化意味
丁亚平
爱情被认为是文学创作的永恒主题。审视当代文学的美学实践,可以看到,文学创作中的爱情描写(主要是叙事类的小说),有着丰富多样的叙述与表达方式。作家们有的在深度的历史层面上,较多地由爱情婚姻的描叙,探及社会因素的重负和历史惰性的因子;有的更多地思索与追问历史前进和观念变革中爱情婚姻命运及其更新问题;有的则在平面化、零散化的叙述中,展示爱情(婚姻)生活的日常、琐碎及其尴尬、困窘、复杂的那一面,从而在一定意义上消解了笼盖在爱情婚姻之上的虚幻光环,复其以接近生活原生态的本相。对此,我们可以由其呈示来予以具体的把握。
文学作品的爱情描写,其叙述方式,相对而言,有这样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系指侧重表现爱情(婚姻)与它所处时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伦理、道德等的多重联系;第二个层面,着重从爱情与文化语境的内在冲突,向爱情内部人的感觉、情绪、思维、心理世界掘进;第三个层面,更多地指涉男女双方的相互愉悦、相互吸引、相互满足,同时也接触到人的相关的生理、心理及天性问题。
深一层地看,文学创作中的爱情描写还有更为个性化的特征,这主要包括理想、困境两大要素及其过程性的动态展示与解决。我们知道,恋爱的理想与文化的理想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如古代“有情人终成眷属”与封建时代血缘家族观念、等级观念等一整套对婚姻价值确认的意识形态的联系,现代婚姻(爱情)自由(自决)与个性解放的因果关系,等等。但是,之所以千百年来爱情悲喜剧不断上演,并成为文学创作的永恒主题,在于这类隐含各别文化意蕴的爱情理想,遇到了形形色色的困扰、挑战,也即遭逢困境,这样,便演示了种种或缠绵悱恻,或悲惨壮烈,或欢欣动人的戏剧。
在这里,文学理解与表达构成了特定文化符号系统的一部分。文化情境与文化精神被融注到了叙述当中。早期人类神话与传说中的爱情故事,显示了人类征服自然,拓展生命的那种自强不息、戡天役物的精神意蕴,而由古代到现代文学中展现的爱情问题,自然和传统的道德规范的存在与消解有关,至于当代小说创作,更是根植于特定的文化体制与情境之中。面对复杂的传统与现实的交汇,以及愈加开放的社会的变动,新时期以来的小说家们,一方面期冀写出生命处于恋爱状态的酣畅、欢乐和痛苦,一方面又并不回避家庭的烦琐与理想的失落,从而抛弃了那种虔敬的、彬彬有礼的经典式的叙述语态与口吻。后者在某些小说家那里,表现得尤其明显。
文学创作中爱情描写的叙述过程,说到底是历史与现实、传统与自我、文化与人性之间的“协商”与对话。表现爱情(婚姻)的复杂性,以特有的眼光与叙述手段,揭示文学表达不同于以往的精神内涵与艺术个性,是当代文化与审美实践的要求。


第5版(文艺评论)
专栏:

  《十月》研讨报告文学
日前,《十月》杂志社分别与河南商城大厦和河北省文联联合举办《商战在郑州》(邢军纪、曹岩)、《山苍苍,水茫茫》(梅洁)两篇报告文学研讨会。前者描写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发生在郑州的“商业大战”,表现了商业战线职工的竞争意识和奋发精神。后者则描写了鄂西北郧阳地区的群众在民主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为了民族整体利益而表现出的奉献精神。参加两个研讨会的作家、评论家热情地赞扬了作者勇于面对现实、对人民的事业充满激情的创作精神。
(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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