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1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求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步伐
周叔莲
  编者的话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是我国14年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一次重大突破,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丰富和发展。它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党的十四大以来,本版已陆续发了一批论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章,如刘国光的《略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2年10月26日);桂世镛的《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2年11月6日);陈锦华的《推进配套改革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2年11月16日);苏萱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场革命》(1992年12月29日)以及邹家华的《企业必须面向市场进入市场》、张劲夫的《好好总结“草莽英雄”的经验》、贾庆林的《从福建看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必由之路》(1992年11月20日)等一批短论,都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要求我们全党和社会各个方面,在过去十多年培育、发展市场所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进行长期的探索、试验和艰苦细致的工作,才能得以确立,使之完善。就目前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研究和建构方面,我们还处于探索途中。只有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我们才能逐步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迈进,把我国经济体制的转换顺利推向前进,从而大大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进程。在这方面,理论工作者负有重要的历史责任。为了鼓励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研究与探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本版特开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苑》专栏。
本专栏坚决贯彻双百方针,遵照党的十四大精神,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结合中国国情,努力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体路子。本版今天发表的两篇文章,是作者在近日本报理论部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联合召开的研讨会上的发言摘要。本版热情欢迎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赐稿。
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要有恰当的企业组织形式。从国内外的历史经验看,股份制企业可能是一种比较恰当的企业组织形式。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在企业改革过程中,总结和反思了原来的扩权让利的改革思路提出来的一种深化企业改革的新思路。这种改革思路有三个重要特征。一是它强调改革的整体性全面性,不单是扩权让利和改变企业的某些行为,而是要全面改革,使企业具有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营机制。二是它强调改革的系统性,要求进行配套改革,不仅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改革措施,而且,这些改革措施要在时间上空间上很好衔接。三是它强调改革的根本性,不仅是解决表面层次的问题,而且是解决深层次的问题,重塑企业制度,使企业的行为完全符合改革目标模式提出的要求。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解决而且首先要解决企业制度问题。企业转换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这也是企业制度改革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要解决哪些根本问题呢?从企业改革的历史过程和当前情况看,最主要和最困难的是要解决政企分开和明确产权的问题。在政企不分的条件下,企业不可能有必要的自主权,难以做到自主经营,因而也难以做到自负盈亏,这样的企业当然不是真正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在产权不明确的条件下,企业没有自己的财产,财产只属于国家所有,当然也不能由企业自负盈亏而只能由政府统负盈亏,这样的企业也不可能是真正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因此,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着力解决政企分开和明确产权的问题。为什么股份制企业可以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恰当的企业制度呢?这是由股份制企业的特征决定的。股份制企业的主要特征有:第一,企业具有独立于出资人的地位,包括企业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和拥有法人所有权;第二,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股东委托董事会进行经营,董事会承担信托责任,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经营准则。因此,股份制企业不仅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的问题,而且可以解决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
这可以从西方股份公司得到启示。西方股份公司的情况是,掌握公司股票的股东有股权,这是一种最终所有权,而公司作为法人则有法人所有权。股东是不能直接处理公司的财产的,公司的财产由公司处理,公司成了财产所有人。我们的国有企业成为股份公司后,国家有最终所有权,企业有法人所有权。如果国有企业出卖一部分股票给集体或个人,则除国家以外,企业、单位、个人都可以成为股东,他们和国家一样都拥有最终所有权,企业则有了法人所有权,成为财产所有者。这样,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就可以明确起来,企业经营机制就会发生多方面的变化:第一,企业经营权有了保障。第二,企业有可能实行自负盈亏。第三,企业将具有自我约束机制,克服短期行为。这样企业就可以成为真正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人们普遍认为应把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引入国有企业,这自然有助于搞活国有企业。不过,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是有其形成和发挥作用的条件的,包括产权关系、市场条件、劳动制度、分配制度等等。如果国有企业不具备这些条件,引进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是很难的。而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也可以为引进乡镇企业经营机制创造有利条件。我认为现在已经具备了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条件。一是多数人已认识到股份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我们完全可以用它来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发挥其在筹集资金、明确产权、政企分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国有企业股份制试点不仅取得了成绩,而且取得了经验。西方国家实行股份制的经验可资借鉴。三是企业实行承包制也为实行股份制提供了某些条件,如抵押承包和企业资金分帐都是把承包制发展为股份制的有利因素。四是已经制定了一些必要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如《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责任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有利于股份制的发展和规范化。五是不少国有企业要求实行股份制。
股份制企业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恰当形式,并非说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是万能的。我们还必须把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政府转变职能结合起来,从多方面解决政企分开问题。股份制企业本身也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例如:如何实现国有经济股权分散等等,不解决这些问题, 股份制企业也难以发挥其积极作用。(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


第5版(理论)
专栏:

  为农民进入市场铺路搭桥
陈吉元
现在流行这样一种说法,即“把农民推向市场”。如果这是说逐步完成亿万农民由传统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需要借助一下外力的推动,那末这句话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将这句话理解为把农民推入市场经济之后,国家就可以撒手不管,让市场经济规律自发地解决农业发展面临的种种问题,那只是一种脱离现实的美好愿望。
我国农民长期生活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之下,缺少、甚至没有什么商品意识,不知道如何获得市场信息和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虽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部分农民已开始进入市场,但相当多的农民还没有学会在市场海洋中游泳的本领。同时,风险是市场活动的必然伴侣。现阶段以家庭为农业生产经营基本单位的我国农民,势单力薄,而他们面对的又是国内外的大市场,因而往往一遇市场风险就无能为力与之抗衡,束手无策。这是近年来我国农村商品经济发展中农产品买难卖难交替出现的经济根源,是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集中体现。我国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提出了这样的强烈要求:国家必须担负起培育农村市场的重任,帮助农民走向市场,为农民进入市场铺路搭桥。
为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现在需要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边实践,边学习,增长建设农村市场经济的本领。要引导农民走向市场,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首先就需要重新学习和转变观念。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用行政手段催种催收那一套做法,我们是熟悉的。但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却超出了我们过去多年工作的经验。为此,既要认真总结十余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新经验,又要研究和借鉴国外发展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通过农村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尽快转变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和产品经济环境中所形成的传统观念。农村工作干部在实现自身观念转变的同时,也要帮助农民,逐步完成由产品经济观念向商品经济观念的转变,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靠国家安排到主要依据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实践表明,要完成这一转变绝非易事。
拆除藩篱,放开手脚,为农民走向市场消除路障。长期以来阻碍农民走向市场的因素,一是地区封锁,关卡林立,没有形成统一市场;二是现有经济体制下的某些规定还束缚着农民的手脚,农民还没有一个商品生产者所应拥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因此,消除上述两种障碍,是国家引导农民走向市场亟待解决的两大任务。现在,在冲破地区经济封锁方面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端,但要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还有大量艰苦工作需要去做,而且农业生产出现某些波动是难以避免的,要未雨绸缪,警惕一旦出现农产品短缺可能导致旧体制的复归。
为生产诸要素的流动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在于,不仅要求商品的自由流通,而且要求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在生产要素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建立农村生产要素市场,首先需要研究如何通过深化改革,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其次需要继续贯彻实施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外转移的方针;再次需要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农村金融市场,在农村范围内保证资金的自由流动。
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引导、保护、协调农民走向市场。在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国家对农业不仅不能撒手不管,而且需要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承担起在市场经济中引导、保护、协调农业发展的重任。去冬今春,农民撂荒、退地现象在我国一些地区出现增多势头,除少数务工经商农民不再需要土地属正常情况外,绝大多数撂荒、退地农民则是出于自身利益无法保障所采取的一种抵制手段,反映出当前农民不愿务农、特别是不愿种粮的消极情绪。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保证我国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稳步增长,最近国务院业已作出了确保农民利益的一系列重大决定,包括:粮食产区销区直接定货,签订购销合同,引导农民合理调整产品结构,做好粮食产销衔接;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以保证粮食持续稳定发展;改进粮棉“挂钩”化肥、柴油兑现办法,对合同定购外的粮棉实行价外加价;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对化肥、农药、农膜、农用柴油实行计划外最高限价;增加农业投资,大力扶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经济;适当调低农林特产税率,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国务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充分表明,我国领导农业的工作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由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变为主要通过经济手段,通过农民对物质利益的关心,来实现国家发展农业的总体目标。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


第5版(理论)
专栏:

  构筑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支益民
随着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的深入,人们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所起的重大作用,普遍取得了共识。但是,对于如何加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新的经济模式,则仍需在实践中认真探索和总结。当前主要应抓住时机,加快构筑市场体系,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市场主体队伍要尽快全部到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因而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进入市场,使之成为市场的主体,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当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长期依赖政府管理,在转换机制和走向市场方面,明显没有其它成分的企业那么迅速、有效。目前全国还有不少国有大中型企业尚未全方位进入市场。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尽快使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已是当务之急。小型国有企业应当搞得更活、更快一些,可以允许公开拍卖、有偿转让、实行兼并,甚至还可以改由集体或个体经营。要大力发展集体、个体和三资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壮大市场主体队伍,使之各展所能。要把乡镇企业作为战略重点来抓,使之成为市场主体队伍中的生力军。
企业要真正进入市场,关键是转换经营机制。这就要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进一步换脑筋,彻底转变观念,改变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产、供、销”思维定式,树立以市场为取向的“产、供、销”新观念。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有事找市场,而不是找市长。企业要实现效益经营,必须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经营方式,包括吸收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营方式。股份制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聚集资金、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有效形式,应该继续大胆推进。而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要通过精简机构、下放权力,从过去制定包揽一切的计划和直接管理经济事务,转变为运用计划、法律、政策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管理和服务活动。
加快发展市场客体组织,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具有相应发达的、健全有序的市场客体结构和组织体系,才能有效运行。否则,市场主体就难以发挥作用。因此,首先要加快客体体系即市场体系建设。从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的市场基础来看,市场组织比较薄弱,且互不配套。商品市场有了一定规模的发展,但要素市场发展明显滞后,生产资料市场发展缓慢,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在内的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人才市场、服务市场、信息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等发展不快。因此,应当统筹规划,针对各地实际情况,尽速健全市场组织,以便打好基础,蓄足后劲。其次要加快市场保障体系建设。一是要完善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按劳分配制度。这就要打破大锅饭,兼顾多元利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方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是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国家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从规范各种基本经济关系、市场行为和特定经济行为等不同领域,进行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并进一步加强经济执法与监督工作。三是要建立社会保障和福利保障制度,尤其是待业、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房改等保障制度。最后,还要加强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功能建设。培育有中国特色的市场机制和市场功能,要遵循价值规律,强化、优化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之基础性手段的作用。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加速物价改革的步伐。同时,要积极建立完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和现代化信息控制系统,真正实现对竞争主体的优胜劣汰,对生产和需求的合理协调。此外,要充分运用和借鉴其它现代管理手段和调控手段,提高市场综合功能。
抓紧建立统一开放的国际国内大市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是一个大市场、大流通的概念,其确切外延,是要建立现代国际国内统一市场。改革开放14年来,我国多层次、多渠道的对外开放格局虽已初具规模,但建立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结合的功能齐全、格局合理的全方位、开放型的统一市场,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有关经验,积极创造条件,打入国际市场。恢复我国国际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使国内国际市场尽快接轨,是引入国际惯例、占领国际市场的必由之路。迎接“入关”,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的热门话题。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着手做必要的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对策。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推进,随着信息、交通能力的提高,市场的时空条件将不再成为难以逾越的障碍,地域、境域壁垒将被摧毁。沿海、沿边、沿江地区能够办得到的事情,内陆省区和城市也能逐步办到。要充分运用我们的资源、科技、文化、旅游、工业等方面的优势,组织企业、科技、商贸集团和跨国公司,进入国际市场,借“入关”的东风,在国际市场大做文章。
抓紧建立人才市场。这就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把大批专业人才推向市场。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最终要通过市场解决。人才市场是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建立各类人才市场尤其是科技人才市场,从根本上革除传统计划手段管理人才的弊端,已是十分迫切的任务。但人才市场的建立与运行,要同人事制度的改革配套起来。要坚持以市场为取向,把人才全方位地推向市场。要构建新的分级、分类科学管理使用人才和配置人才资源的市场机制,为大批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和施展才干提供制度保证。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社会史的研究对象和定义
李运明姚玉民
什么是社会史?社会史研究的对象是什么?这是个众说纷纭、迄今尚无定论的问题。即使在西方,社会史研究兴起已达数十年之久,但是仍然没有人能够对它作出明确的界定。在我国更是仁智互见,诸说杂陈。概括起来有下列几种看法。
社会史研究的主题是社会生活。英国著名史学家屈威廉称社会史是“去掉政治的人民史”,认为经济状况构成社会生活的基础,而社会生活又为政治事件提供了依据,因此,“没有社会史,经济史便无价值可言,而政治史则是一笔糊涂帐。”有的学者认为,屈威廉将社会史的研究对象定义为人民的社会生活,这是对传统史学的叛逆,在理论上具有开拓性。因为它以人们的群体生活和生活方式为研究对象,将社会结构、社会组织、社会人口、社会生活习俗等均纳入了研究的范畴,从而体现了社会生活同政治事件和政治状况的辩证关系,揭示了历史上人们社会生活的运动体系在历史上的发展变化及其在历史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但也有人表示异议,认为屈威廉的观点失之偏颇,其一,“社会生活”具有多义性,以其作为社会史的内涵,很难使社会史的研究规范化;其二,强调社会史就是研究人们的社会生活,容易产生或忽略对政治、经济内容的研究,从而使社会史研究变得琐碎浅薄。
社会史应以社会为中心概念。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史就是研究社会本身的历史,不论社会生活史还是政治史、经济史,都仅仅是研究社会的一个视角,社会史的任务是把这些专门史纳入到社会整体中进行研究。但是,也有人认为,当人们使用“社会”这个术语时,它的确切含义不是指一种特定的社会结构,而是指生活在某一特定地区的所有居民或某种政权管辖下的全体国民,这在语义上容易发生混乱。此外,由于历史学家热衷于构建某种制约人们生活方式的独特的社会结构,划分各种社会因素,考察这些因素的走向及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往往忽略了分析各种特殊的事件,从而导致社会史的研究“缺乏真实意义”。
社会史内涵二元论。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史的研究对象有二:一是狭义的社会史,二是广义的社会史。狭义的社会史研究的对象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侧面,即传统历史研究课题以外的课题。传统史学注重研究政治、经济、文化,往往不大涉及风俗习惯、婚丧嫁娶、建筑风格、人口流动以及性史、私生活等,而这些内容恰恰属于社会史的内容。因此,社会史也可称为“剩余的历史”。广义的社会史则无所不包,即研究社会整体的历史,其研究对象是广泛的、综合的,诸如国家、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社会风俗民情等,都在它的研究范围之内。广义社会史与西方传统史学最显著的区别在于,传统史学注重王朝政治变迁史的研究,而广义社会史则更注重经济和文化要素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史定义不定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很难给社会史下个确切的定义,社会史只是一个目标,并未形成一个确切的具体的范畴,社会史的研究只是一种新方向。因此,未必需要急于赋予它一个明确的定义,而应在社会史研究不断深化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逐渐地确定其定义域。有的学者指出,经济史和社会史的研究并不分家,也很难将他们严格区分开来。如社会史讲三马(马克思、马尔萨斯、马克斯·韦伯),而经济史也讲三马。在世界中世纪史研究中,有很多内容都属于社会史的研究对象,因此,社会史研究实际上在中世纪史研究中早有发展。只是到了二战后,随着一些新兴学科的出现,西方某些史家认为史学研究的领域受到其他学科的侵浸。为了抑制学科专业分工过细的倾向,促进各学科的交流,保持和扩大史学研究领域,提出把社会文化背景作为整体来研究的观点,于是导致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史学科的兴起。总之,当前的主要任务不是谋求定义。 (摘自1993年第1期《历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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