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15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要闻)
专栏: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答记者问时说
税制改革不会加重企业税负
  征消费税不会引起物价上涨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记者李建兴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今天在此间就明年税制改革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税制改革不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引起物价上涨。
金鑫说,这次税制改革是侧重于税制结构的调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税收负担总体上不增不减,这是税率设计的基本原则。这样做,既保证了国家财政不因改革而减收,又不增加企业的总体负担,是合理可行的。但是,由于税制结构的变化、纳税环节的改变,产品之间,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发生一些变化也是不可避免的。对此,在方案设计上尽可能地采取了税种之间协调的措施,以减少震动。此外国家还将制定必要的过渡性政策,进一步化解少数产品和行业税负上升带来的不利影响。
当记者问到对少数商品征收增值税后再征消费税是否会引起物价上涨时,金鑫回答,征收消费税不会引起物价上涨。现在少数人有一种误解,认为消费税是额外增加商品税负,可能引起物价上涨。其实,征收消费税的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汽油、柴油、小汽车、摩托车等11种商品的价格中过去就一直含有份额不等的流转税,并且这类商品中的价内税比例一直是相对比较高的。这次税制改革以统一的税率对这些商品征收的增值税低于原有的流转税份额。按照国际上一般的做法和国家的消费政策,我们只是把上述消费品中原税负高于增值税的部分转化为消费税单独征收,所以总体上这些商品税负并没有增加,不会推动物价上涨。并且消费税仍然是价内税,是在出厂环节征收,概念上与前些年对彩电价外征收的特别消费税是完全不同的。
明年税制改革主要有哪些内容?金鑫说,这次税制改革本着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的原则,涉及的范围包括流转税制、企业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制和大部分地方税税种。
流转税改革贯彻了普遍征收和适应竞争机制要求简并税率的原则,总体税收负担基本保持现有水平。主要内容是,在生产环节和批发零售商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改革是合并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改变目前按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种和税率的状况。统一后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所得税的税前列支都要按税法规定办理,为了提高企业投资性贷款还款能力,除了可以适当加速折旧和贷款利息进成本外,从明年起,免除国有企业在税后利润中上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要规范企业基建和技改贷款还款机制;实行新的所得税办法后停止执行目前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做法。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宗旨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具体做法是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废止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形成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的征收办法,主要是对收入较高者征收,对中低收入者少征或不征。
其他税种的改革,主要服从于优化税制结构和为“分税制”创造条件,一些税种要合并,一些税种要撤销,还有的要调整税负。此外还要开征个别新税种,例如专门调节房地产交易的土地增值税。
完成上述改革后,我国工商税制(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的税种将由32个减少到18个,税制结构趋于合理,并初步实现高效和简化。
当记者问到为什么要对工商企业全面征收增值税时,金鑫回答说,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它克服了传统的流转税制对已纳税销售额重复征税、税上加税的弊端,使同一产品不受生产流通环节多少的影响,始终保持同等的税收含量,不致出现应税产品因生产环节的变化,税负时轻时重的问题,同时又保持了流转税征收范围广泛和收入及时、稳定的特点,从而体现了主体税税制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原则。增值税是国际公认的一种透明度比较高的“中性”税收,它不仅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鼓励企业按照经济效益原则选择最佳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也有利于按国际惯例对出口产品实行彻底退税,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一般而言规范化的增值税在操作上不是凭借计算增值因素征收,而是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允许从税额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经交纳的税款,从而实现对增值额征税的目的。但是我国过去试行的增值税由于观念和实践上都不具备公平税负的条件,征收范围上只是局限于部分工业产品,并且税率档次设置过多,导致计税复杂、扣税失真等问题,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增值税的规范化提出了迫切要求,也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在这次工商税制改革中,增值税的改革被列为核心的内容,除扩大征税范围外,一是彻底简并税率,采取17%的基本税率加一档13%的低税率的模式;二是严格实行凭发票所注明的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确保其收入的稳定和税负的连贯,为此增值税要以不含税价为计税依据,要采用专用发票,除零售环节外,增值税发票上要分别注明税金和价款。当然,由于增值税要求比较严格的核算制度,不具备这方面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按规定另外采用简便的征收办法,即与传统的流转税相同,按销售额和6%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出应纳税款。


第2版(要闻)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3年12月13日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三。
第四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第七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八条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五条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新华社发)


第2版(要闻)
专栏:

  周正庆谈金融体制改革
 把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
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新华社记者丁坚铭、本报记者张锦力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日前在此间说,从明年起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其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的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体系;建立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并且对外汇管理体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分阶段改革。
周正庆在由中宣部、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北京市委、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举行的金融体制改革报告会上介绍说,自1978年以来,金融体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开始多样化;建立了中央银行体制,逐步建立了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金融工具的创新和多种信用形式有了较大发展;金融市场发展已初具规模;外汇管理体制也进行了改革;金融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
周正庆指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尽管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旧的体制仍然存在不少弊端,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没有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没有真正担负起对全国金融活动监管的职责;中央银行自己还办理一些政策性贷款业务;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还不够灵活,缺乏有效地间接调控手段;专业银行政企不分,缺乏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约束机制;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往往导致金融市场秩序混乱;金融基础建设方面的改革也滞后。
周正庆说,从明年起开始实施的金融体制改革,其首要任务是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具体的改革措施有:转换人民银行职能,明确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掌握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用总量调控权和基准利率调节权,人民银行总行一般只对全国性商业银行融通资金;人民银行分行的基本职责是金融监督管理、调查统计分析、横向头寸调剂、经理国库、现金调拨、外汇管理和联行清算。改革和完善货币政策体系,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保持货币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是货币供应量、信用总量、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备付金率,同时,要强化中央银行对全国金融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周正庆指出,明年要建立政策性银行,实现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分离,解决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政策性银行建立后,要加强管理,自担风险,坚持保本经营、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的原则,业务上受人民银行监督。在政策性业务分离后,现在的国有专业银行要逐步转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周正庆说,国有商业银行之间要有竞争,允许业务交叉,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直接投资。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合作银行体系,主要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其任务是为中小企业、农业和发展地区经济服务。
周正庆说,要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严格管理货币市场,明确界定和规范进入市场的主体及其行为,防止资金从货币市场流向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要完善国债市场,为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创造条件;要完善股票市场;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实现人民币的可兑换。
周正庆最后强调,明年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具体步骤也有了,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必须坚持总量控制,防止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他说,这次金融改革无论是力度还是广度都比以前要大,同时还有中央银行自身的重大改革,这就更要注意总量控制,不然金融体制改革不好,还会影响整个经济改革进程。因此,在明年开始的金融改革进程中,在新的货币政策工具和一些举措尚未有效运转和初步完善之前,还不能冒然过早地放弃原有的总量调控手段。周正庆说,国有专业银行在政策性业务分离出去以后,也并不意味着专业银行就自动转为商业银行了,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改革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紧密相联系的,与计划体制、投资体制、外贸体制、财税体制改革等都是配套推进的,它的实现是有一个过程的。
金融改革要先制定一系列金融法规,将一些改革内容用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保证改革有序进行。明年将是金融立法年,可望拟定和通过20多个法律法规。


第2版(要闻)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3年12月13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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