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18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国际专版)
专栏:

编者按:税收是国家的最重要财政来源。一些发达国家都有传统的、严格的税制和实施办法。为帮助广大读者了解国外有关税收法律、政策以及机构和人才培训等情况,本报将陆续发表部分驻外记者的专题报道,供读者参考。
  瑞典改革税制给经济注入活力
“假如你请了病假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几乎100%的工资,而如果你多挣了100克朗,却要拿出70克朗上税,你还愿意多干活吗?”瑞典财政部顾问托勒马克先生用这句问话作开头,向记者解释了从1990年开始,瑞典两届政府推行的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高福利与高税收,这两个瑞典模式的主要特征近年来成了给瑞典带来经济危机的主要因素。瑞典在公共福利方面的开支从50年代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增到了目前的70%,而税收也在1990年达到了国民生产总值的56%。两项指标均达世界第一。然而,与此同时,生产率的提高却十分缓慢,80年代平均年经济增长率只有1.5%。调查表明,近20年来,瑞典的生产效率一直低于许多竞争对手。很显然,过高的税收和过高的福利开支抑制了经济发展的活力,而滥用福利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联合国1989年曾做过一项调查,瑞典人的健康状况最好,但同时瑞典人在西欧国家中却是请“病假”最多的。
瑞典政府1990年开始实施的税制改革旨在减少税收对企业和个人的压力,刺激积累和投资,鼓励多劳多得,给经济注入活力,以达到提高效率的目标。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将原来最高税率可达72%的阶梯状改为两个档次,1993年以年收入19.06万克朗为限,以下者交31%,超出部分最高边际税不超过51%。这一改革对社会的主要阶层——中等收入者特别有利,他们的所得税由原来的平均大约40%降为30%。另外,把财产税的最高税率从3%减少到1.5%,并打算在今后两年里逐步取消。还有,争取到1995年把部分资本所得税从30%减少到25%。
为减轻企业的负担,瑞典政府把企业所得税从48%降到30%,明年再降低到25%。同时减少企业的能源税,减少5%的雇主费。去年以来还降低了小企业的税收,并且允许小企业调整各年度的盈亏情况,使不同年度的盈利和亏损相抵消。瑞典小企业(雇员数在20人以下)占私有企业总数的99.8%,这对增加小企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据估计,整个减税计划的实施可以使纳税者少交400亿克朗,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3%。
与此同时,瑞典政府加强配套改革。例如,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欧共体有关法律为基础制定的新的竞争法,同时严格控制物价。福利体制的改革主要是紧缩福利开支,打破过去的政府垄断,逐步建立起多种办福利渠道,展开竞争,形成市场机制。在实现有效的基本保障的基础上,让个人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税制改革带来了效益。工业部门的生产率1992年提高了4%,1992年—1994年预计将提高16%。经合组织的一项调查还表明,瑞典的企业税制将成为经合组织所有成员国中最具吸引力的榜样。
瑞典财政部的两位顾问认为,生产率上不去,就没有竞争力,经济就难以发展,更谈不上福利。所以,所有改革的出发点都应该是如何提高经济效益。从这个角度看,税收制度就不应是一种静止的制度,而应该是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对于政府来说,重要的是能够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作出客观的分析,权衡利弊,及时采取措施,调节税收、福利等政策,保持经济活力。
本报记者丁刚


第7版(国际专版)
专栏:

  德国三级分税制:责权利分明
德国的税收平均占年国民生产总值的24%左右,1992年国家税收总额为6600多亿马克,税收收入在联邦、州和州下属的市镇三级政府之间分配和使用。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共有16个州,约1万个地方行政区域。主要税种有10多个,其中工资税、公司税、营业税、石油税和交易税等5个税种收入占税收总额的4/5。按规定,关税、烟草税、保险税、资产流通税、石油税等12个税种归联邦所有;财产税、汽车税、遗产税、酒类税、土地买卖契约税等归州所有;土地税和地方消费税等归市镇所有;还有几项是三级政府共同分享,如上述工资税等最重要的5个税种;联邦与州共同分享的是公司所得税和流通税;此外,还有州与市镇的共享税。联邦所得税收大约是税收总额的50%,州占总额的35%左右,市镇约占14%。当然三级政府所得的比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德国政府经常根据各地经济发展速度和财力的变化调整税收分享的比例。例如,1982至1989年联邦保留的税收仅占总额的45.3%,两德统一后,联邦所占份额上升到49%。
联邦、州和市镇三级政府所分得的财政收入不等,其使用目的也不同,各有明确的分工。市镇当局的任务主要是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如水、电、煤气的供应,清除垃圾和维修道路等;各州的任务以繁荣文化、发展教育为主,此外还要维持本州的治安;联邦政府则要负责社会福利、国防、外交、交通、通信、农业、城建、卫生和环保等,其中有些任务是同州和市镇分摊费用共同完成的。
但是,各地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结构有很大的不同,税收能力也有很大差异。为了缩小州与州、市镇与市镇之间的贫富差别,联邦政府还要通过多种途径调余补缺。一种办法是上级政府将部分收入交给下级政府使用;另一种是上级政府出资承担本应由市镇一级完成的任务,如联邦政府帮助各州扩建大中院校、医院,国家或州政府帮助地方建筑公路、搞城市和住房建设等;还有收入较少的州,可以依法多留按人口平均计算的销售税,联邦政府还将占总额1.5%的销售税收入给这些州;此外,一些财力宽裕的州必须将部分收入直接转交给财力较弱的州。德国联邦参议院每年要就上述种种税收平衡问题作出决议,交政府执行。德国统一后,为了确保东部5个州的财力,专门建立了“德国统一基金”,其资金由国家和原西部各州共同分摊。国家每年至少有1500亿马克用于援助东部经济建设。
当然,收入和支出总是一对矛盾,想办的事情有时超出财力实际允许的限度,因此赤字也不能完全避免。两德统一后资金需求大增,支出大大超过收入,政府债务达1.3万亿马克。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德国各级政府也向资本市场借贷,但需要注意不能引发严重的通货膨胀。
三级分税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协调和均衡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在贯彻执行方面,又注意不使相对落后的地区躺在上级政府的钱袋上吃闲饭,鼓励各地区创造吸引投资的客观环境,以创造更多的劳动岗位,增加税收,从根本上改善各地政府的财力。
本报记者徐步青(附图片)
图为设在德国汉堡的组装厂正在生产欧洲空中客车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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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国外税制

  比利时强化机构堵塞漏洞
偷税、漏税现象在比利时相当普遍。1992年,比利时各种税务收入为2万亿比利时法郎(约合588亿美元),至于偷税、逃税、漏税的总额是多少那就很难知道了。比利时税务总局局长瓦代伊恩先生苦笑着对记者说:“那肯定是个不小的数字”。因此,如何加强税收工作始终是税务机构不断探索的课题。
在这方面,比利时的大体做法是:
首先,不断调整和加强税务部门的组织,尽快提高税收工作的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偷漏税现象。比利时全国人口近千万,其中纳税人口超过半数,而税务人员仅有万名左右。这万名人员大体按税种分工,组成若干个局。按税种分工的一大弱点是,各部门工作有40%是重复的,浪费了不少的人力、物力。为扭转这种状况,比利时正酝酿在1995年前对税务机构进行改组,税务人员将不再专项负责某单一税种,而是强调一专多能。这样,税务局可以组织更有效的力量,加强税收的监控工作。1979年,税务总局成立了一个由300多人组成的特别税检局,专门负责对重大偷漏税案件进行跟踪调查。
其次,加强税务人员的责任心和内部组织纪律也是防止和减少偷漏税的一个重要保证,税务人员责任心就尤显重要。这里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在税检工作中加强流动性,避免让某一税检员长期固定检查某一部门。税务局还制定了纪律,如不准在查税时接受对方的邀请吃饭等。
瓦代伊恩先生告诉记者,各级领导的作用至关重要。首要的是知人善任,要将既有专业知识、又真正具有管理能力的人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此外,还要建立上下级的相互监督制度。领导通过本身的职权随时检查下属的工作情况,而一般工作人员也通过检查小组监督各级领导。光有这些还不够,总局于几年前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内部审计小组,直属最高领导。小组人员由各部门抽调上来的业务骨干组成,其任务一方面是随时对各级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更主要的是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待一段时间后,小组人员再回到该部门,考察方案落实的情况。瓦代伊恩指出,小组的存在不仅起到了监督作用,更重要的是调动了各级领导的积极性,促使他们开动脑筋,改进本部门的工作。本报记者
姚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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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法国编织严密的监督网
在法国,八百多个税收中心和三百多个土地税税收中心星罗棋布,组成一个严密的税收网。负责征收消费税和资本税的国家税务总局雇员有八万多人,与之平级的公共财务总局负责征收所得税和直接税的,也有四万余人。为了使税法得以贯彻执行,法国有一套完整的税务监察体系和制度,一方面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保护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权益和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力戒税务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在国家经济、财政和预算部下设税务核查局和税务总监察局等机构,分兵把口,监督大企业、高收入者以及税务工作人员的情况。
为杜绝纳税人偷税、漏税和税务人员执法犯法,全国有一个庞大的电脑信息处理系统,纳税人的就业、经营活动,收入、财产及纳税情况全都存在其中。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报,而税检人员则由法律授权拥有知情权、核实权、调查权和纠正权。所有从事流动性商业活动的人(例如摊贩)只要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都要到税务部门登记,并缴一笔完税保证金。股票等有价证券都记名发行。企业不得以职业秘密对抗税务检查。对于拖欠和抗拒行为,税务当局首先提出警告,如纳税人置之不理,税务当局则根据调查结果估算纳税基数进行强制性征税。
抗拒税检是犯法行为。违犯税法者将以情节轻重受到税务处罚或法律制裁。所谓税务处罚是除补缴税款以外,还按不同税种以不同比例罚款。例如对不按时申报税金者,除罚滞纳税金利息以外,还要加罚百分之十的税金;在第一次催税通知三十天内仍不申报者,税金加罚百分之四十;在第二次催税通知三十天内仍不申报者,税金罚款高达百分之八十。资金转移国外而不向税务部门通报者,罚款按所转移资金的百分之五十计。蓄意偷漏税及抗税等行为还将受到处罚,罚款少则五千、多至二十五万法郎,还要判刑二至五年;再犯者罚款一点五万至七万法郎,判刑四至十年。公职人员、财会人员违犯税法,不仅要受到严肃的纪律处分,而且不得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情节严重者还将被剥夺五至十年的公民权。企业违犯税法者,其违法事实将刊登在法官指定的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并在其所在地市镇的广告橱窗和企业大门外张贴三个月,让其名誉扫地,还要临时被禁止经营活动和吊销驾驶执照(时间最长为三年),并在十年内禁止得到国家公共工程订单。个人抗税者将被轻罪法庭判处一千至五千法郎的罚款及六天至六个月的监禁;集体抗税者,每人都将被处以一千至五千法郎的罚款及十五天至三个月的监禁。
本报记者张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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