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7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田纪云
1993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简称《农业法》)。这是全国人民特别是9亿农民企盼已久的一部大法。这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将对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起到重要的作用。广大干部和群众要认真学习、领会《农业法》的精神实质,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是一个人口多耕地少的大国,11亿人口,9亿在农村,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农业问题始终是一个头等重要的战略问题。正如党中央反复强调的,没有农业的牢固基础,就不可能有我们国家的自立;没有农业的积累和支持,就不可能有我国工业的发展;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总之,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农民问题,一直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否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关键问题。小平同志告诫我们,90年代经济如果出问题,很可能出在农业上,如果农业出了问题,多少年缓不过来,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就要受到严重影响。这是经验之谈,语重心长,我们必须牢记。
建国之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经历了发展、挫折、再发展的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率先改革,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给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改革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使农村经济全面繁荣,农民得到了实惠,并有力地促进了其他领域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农业所取得的成就,引起世人瞩目。但是,也必须看到,农业发展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由于自然、经济、社会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还很脆弱,农业的经济效益较低,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农业发展的后劲不足。特别是近几年来,虽经中央三令五申,“白条”、“绿条”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各种名目的收费、罚款严重,挤农、坑农、害农的现象比比皆是,加之工农产品剪刀差越拉越大,严重挫伤了农民积极性。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其中加强农业立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法律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现代农业的发展必须要有法律规范、引导、保障和约束。只有依法兴农、依法建农、依法护农,才是农业兴旺发达的长久、根本之计。国外许多国家的经验都表明,制定比较完善的农业方面的法律,是指导和调整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而且确实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农村改革正在深化,农业的商品化、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农业与其他部门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越来越复杂,单纯依靠政策往往难以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必须依靠法律才能管理好错综复杂的农业经济活动。
《农业法》正是根据我国农村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农业的需要制定的。它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近10多年的经验,把实践证明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对农业生产的经营体制、农产品流通、农业投入、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以及国家对农业生产的宏观调控等,作出了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范。《农业法》的内容丰富,应当全面领会和贯彻实施。根据当前的实际,特别要注意抓住以下规定的基本精神。
切实保障农业的基础地位 《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第2条第1款)。这是建国以后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农业的基础地位。在当今实行改革开放,第二、三产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把以农业为基础的重大方针写进法律,使之成为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和所有公民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贯彻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意义重大而深远。这就是说,所有的国家机关,无论是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部门还是其他部门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不懈地保障农业的基础地位,决不能有丝毫的动摇。过去,对农业的基础地位,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歉收了强调农业,丰收了忽视农业,致使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发展不稳定的问题。法律中明确规定农业的基础地位,就为农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农业法》还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第2条第2款);“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农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支持农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第10条第1款)。这是对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它们特别是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实实在在地落实。
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 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农业生产力的发展面临着一个新的机遇。如何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业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国家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按照市场的需求,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保持粮棉生产稳定增长,全面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第22条)。“农产品的购销逐步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第35条第1款);“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民从事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批发、贩运和零售活动”(第37条第2款)。可以说,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贯串整个《农业法》的一条红线,是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实施《农业法》,就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正确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进入市场、适应市场、开拓市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利用农村的人力、土地和各种资源,形成大农业、大流通、大市场的新格局。同时,建立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宏观调控体系,包括对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收购制度,建立、健全仓储运输体系等。我们要在《农业法》的指引下,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子,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内容,这就把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制度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下来。《农业法》进一步规定:“国家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第6条)。并且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作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它既肯定了农村改革的成果,又为农村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我们就是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核心的农业经营体制,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加快发展农业生产力。
保证农业投入的稳定增长 《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第42条第1款)。并规定了“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增加农业投入”等。这就是说,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相结合的投资体系,以及采取利用外资等方式,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的实际,有利于解决农业投入不足、缺乏后劲的问题。过去,由于农业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比较效益低等原因,人们往往不愿意向农业投入,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发展。历史的教训应当吸取。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农业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对农业投入的稳定增长。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业发展、育林、水利建设等农业专项基金,加强对国家农业资金使用的管理,引导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集体资金。不允许任何单位将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用于农业的资金挪用于非农业开支。
切实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制定《农业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鉴于近些年来,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等现象愈演愈烈,已经引起了农民强烈不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农业法》草案时,许多委员提出应在法律中作出硬性规定,严格禁止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农业法》第18条、第19条就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收费、罚款严格限制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规定范围之内。否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他们还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和强制集资。针对收购农产品打白条的问题,《农业法》中还规定“农产品的收购单位必须在收购时向出售农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民付清价款”,“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并且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侵犯农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给予行政处分等。这些规定为农民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今后,哪个部门或单位再向农民伸手,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就是一种犯法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惩罚。
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 改革开放以来,多次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农民得到了实惠,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问题有所缓和。但是近几年来,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猛,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又呈扩大趋势,影响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针对这一状况,《农业法》中对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合理比价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第33条)。这样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国内外的历史经验都证明,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必然是工业和农业同时发展的过程,二者之间互相依赖,相辅相成。损害了农业,工业自身的发展也难以持久,更谈不上经济的现代化。因此,必须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保持农业和工业的协调发展。当然,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要靠改革的深化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当前,对农业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价格,应采取措施,抑制上涨过大,尽量保持它同农产品的合理比例。还要提高农用生产资料的质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坚决制裁坑农、害农的行为。
《农业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农业立法取得了新的进展。有了法律就要坚决贯彻执行。为此,要大力做好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农民掌握《农业法》,认真贯彻实施《农业法》。在《农业法》颁布实施之际,编写一些有关书籍,系统地阐释该法的精神实质,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希望有更多的同志来做这样的工作,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为加快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这是田纪云同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通释》写的序言,该书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全力以赴 依法清退
——访“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国家工商检查组负责人
新华社记者郑庆东本报记者陈维伟
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的查处工作已近尾声,除个别省份外,整个清查清退工作已基本结束。目前绝大多数投资者均已按清退比例领回了集资款,全国清退款总比例达90%以上。
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国家工商检查组的负责人,日前向记者介绍了此案清查清退工作的有关情况。
国家工商检查组成立的缘起
长城公司是1989年3月16日在北京海淀区工商局注册成立的。企业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为3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沈太福。这个公司注册后,相继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100多个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绝大部分分支机构是在集资后成立的。公司对外宣称“集团公司”。
据介绍,从1992年6月起,长城公司先是在海南、继而扩展到全国17个城市,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名义非法进行集资。其具体的方式是:投资者与公司直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集资金额的起点为3000元,高者不限。投资者可随时提取所投资金,按季支付“补偿费”,年“补偿率”达24%。长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共集资10亿多元人民币,投资者达10多万人。其中个人集资款占集资总额的93%,单位集资款占7%。集资款逾5000万元的城市有9个。北京的集资额最多,达2亿多元。
长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这种向社会广泛集资的行为,实质上是以高利补偿为诱饵,变相吸收存款,属于金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鉴于长城公司这一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今年4月3日国务院决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参加,成立国家工商检查组,根据“既要依法办事,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的原则,对长城公司实施检查。由于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涉及的地域广、人员多、金额大、情况复杂,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成立了检查组,对长城公司分支机构实施检查,并监督其开展清退集资款的工作。
清查清退工作进展顺利
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各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全力以赴地开展工作,使清查清退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清退集资款的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清退工作已于7月上旬全部结束。第二步清退工作目前也已基本结束。
从已完成清退和已开始清退的地方来看,各地投资者情绪比较稳定。绝大多数投资者和非投资者认为,只有在政府的监督下,才会有这样好的结果。很多投资者没有想到清退比例会达到这么高。许多人取回款后,或买国库券,或存入银行,认为还是这样保险。不少投资者对政府果断查处长城公司非法集资表示理解和支持,对政府花费人力、物力组织清退,使广大投资者少受损失表示感谢,对参加清退的工作人员的作风和态度表示满意。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位教师打电话说:“清退工作很难做。能搞得这么好,说明我们的政府是有能力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沈太福无法还清全部投资款和利息
有的投资者曾经认为:政府如果不干预,他们不仅可以收回本金,而且还能拿到24%的年息。
这是投资者不了解真实情况而产生的误解。沈太福把持下的长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集资过程中未向投资者公开公司的经营、资产和债务等情况,投资者也没有予以审查。例如,长城公司集资前欠银行4000多万元的贷款,后来大部分是用投资者的集资款偿还的。沈太福也没有如实介绍其节能电机专利技术的生产经营情况。事实上,1992年度北京长城公司在未集资前的电机生产规模是:销售收入为60.834万元,其利润为负19.0332万元。这些情况投资者根本就不知道。
许多投资者对集资款的真正用途和去向,也是一无所知。集资款的用途本应受到投资者的监督,但投资者没有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沈太福也从未把集资款的用项向投资者交待过。投资者不知道,尽管他们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规定,集资款用于“新型高效节能调速电机工业化、商业化的技术开发”,但在高达10亿多元的集资款中,只有近2500万元被用于生产、开发“节能电机”。投资者也不知道,沈太福为了制造经营业绩良好的假象,用虚假销售发票、过帐等方式,把3.2亿元集资款变成深圳太福公司的所谓营业销售收入,然后向税务部门缴纳1100多万元的税款,并按销售额的10%提取了所谓专利提成款,在帐上记下了属于他自己所有的3000万元,还把数百万元的现金装进了他个人的腰包。投资者更没有想到,沈太福还正准备将“技术开发合同”变成上市股票,从而将风险直接转嫁到投资者身上。
还有,长城公司的某些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并没有开展集资活动,但花费的都是集资款。长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共有职工3000多人,按最低水平计算,每个月的工资就达150多万元。深圳太福公司在成立半年时间里就支出各种费用近700万元,上海分公司成立后的5天内就花掉120多万元,武汉分公司在三四个月的时间里花掉各种费用达100多万元……只有支出没有收入,数千万元的集资款就这样被消耗掉了。
长城公司是一个大肆挥霍、严重亏损的企业,政府如果不依法进行干预,投资者的利益根本无法保障。如果有关部门不冻结其帐户、存款,停止其非法集资活动,只会使更多的投资者受骗上当,花费掉更多投资者的钱。至于有人从长城公司拿到的“补偿费”(集资款利息),并不是用公司盈利支付的,而是用后面投资者的集资款支付的,也就是“用后债还前债”。
这一切都充分说明,如果政府不干预,投资款将被侵吞、挥霍、消耗得更多,将会大量流失,后果不堪设想。要是清查工作晚一些的话,投资者受到的损失将会大得多。
清退比例虽高 政府没有出钱
近日来,许多人对长城公司返回给投资者90%的集资款感到意外。有的说:“长城公司和沈太福大肆挥霍浪费,还能退还那么多,是不是政府出了一些钱呢?”
事实是,政府没有拿钱。集资款的清退比例高,主要是因为清查清退工作做得扎实、充分、彻底。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各级检查组克服困难,顾全大局,全力以赴,深入细致地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据了解,在清查和清退工作中,各级检查组对长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流散的资金进行了全面追缴,认真核对每一笔帐目。如对“借出”的款项、“往来”的款项和“散失”的款项,都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在检察机关和国家工商检查组的努力下,沈太福贪污行贿和挥霍的部分集资款共收回了近千万元。沈太福用于欺骗投资者、提高其知名度所支付的宣传费用,也收回了数百万元。还有,国家工商检查组对长城公司散落在各地总价值1000多万元的电机及其配件进行了清理,并监督转让给了一家公司,从而避免了更大的损失。此外,有的地方政府对长城公司的资产拍卖工作提供了很多方便,减免了拍卖的手续费用达上百万元……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集资款才能绝大部分返还给投资者。如果没有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没有艰苦扎实的清查工作,清退的比例最多只能达到70%。
加强投资风险教育迫在眉睫
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大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出现的问题。必须看到,投资是有风险的。一般来说,投资收益的高低是与风险成正比的。对那些买股票、债券的人来说,不仅表示着这些人有发大财、赚大钱的机会,同时也意味着他们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正当的经济活动如此,而如果参与的经济活动是违法的,风险自然就更大。长城公司未经国家批准,采用欺诈手段集资,使投资者受到损失,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证。这一案件说明,人们不仅要增长金融、债券的有关知识,更要增强投资的风险意识。
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的发生,使我们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了更清醒的认识。沈太福把持下的长城公司利用大众投资心理,钻了前一时期金融秩序混乱的空子,使国家、企业、个人都蒙受了一些损失。最近一个时期,国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整顿金融秩序的重要举措,运用金融宏观调控手段引导资金流向和流量,这就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据介绍,沈太福及其有关人员涉及的贪污、行贿、受贿等问题,正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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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电子行业百家企业名次排出
十三家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十亿元
本报讯记者刘桂莲报道:我国电子行业1992年百家企业名次排出,上海广电公司、南京无线电厂、长虹机器厂、彩虹电子集团公司、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公司等名列前茅。
近年来,我国电子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实力不断增强,去年这100家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全行业的53%、61%和59%;有13家企业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
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水准的支柱企业,改善企业结构,是电子工业发展的战略措施。从目前看,能带动行业发展、称得上“台柱子”的大公司在我国还未形成。电子部指出,今后大公司的组建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一是对依靠经济实力、技术实力和先进管理在竞争中发展起来的公司在政策上要给予支持和扶植,二是要以大项目为龙头,组建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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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降低运输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铁路系统节能有显效
本报讯记者江世杰从铁道部获悉:全国铁路系统认真贯彻国家节能工作方针,开展能源经济承包,严格节能检查监督,积极推进节能技术改造,使铁路节能工作取得增产不增能耗和增产少增能耗的优异成绩。
铁路系统是煤、油、电等能源的消耗大户,年耗能量相当于全国总耗能量的2.5%,而全路耗能的86%又在运输企业。十多年来,从铁道部到铁路局、分局、工厂及基层单位,都把节能降耗放到经营管理的重要位置,在完成运输和其他各项生产任务的同时,节能工作也取得了优异成绩:运输单位综合能耗,1980至1992年的12年间,平均每年下降5.9%,1993年上半年又比去年同期下降6.2%。去年,全路运输耗能2063.6万吨标准煤,比1980年仅增加2.6万吨,而运输工作量却为14691亿换算吨公里,比1980年增加了107.2%。即是说,能耗仅增加1.2%,完成运输量却增加了一倍多。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任喜贵说:通过节能工作,确实大大降低了能源消耗,但由于近年来能源价格上涨,全路能源费用支出仍急剧增加,1992年达到66.83亿元,比1980年11.38亿元增加了近5倍。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铁路系统还要下大力气继续抓好节能降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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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徐州装载机厂靠“联营生产模式”起飞
本报讯江苏徐州装载机厂通过建立“联营生产模式”,在市场环境中牢牢抓住了企业发展的成长点。
徐州装载机厂原是一家地方性的农用拖拉机修配厂,80年代中期开始转产工程用装载机,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进入90年代后,厂里原有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已无法满足广阔的市场需求,而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投入又难以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厂决策者们大胆提出并采用了“联营生产模式”,即凭借自身作为主机厂的技术优势和设备优势,扶持、培养一批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的主机配件生产厂家作为稳定的联营协作厂,并以一体化的生产要求、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经营目标对之实行全面协调和系统控制。目前,该厂联营协作厂已达67家;仅今年上半年,产值即超过1.4亿元,实现利税2000多万元,在全国同行业中的地位迅速上升到第四位。 (徐实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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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临朐农村储蓄名列贫困县前茅
本报讯地处沂蒙山区的山东省临朐县农行,继1991年农村储蓄余额在全国贫困县中率先突破3亿元之后,今年8月底,又首过4亿元大关。临朐县是国务院确定的重点贫困县之一。县农行积极深化内部改革,先后在全省率先实行了储蓄专管员管理制度、信用站达标升级计酬试行办法,解决了存款粗放管理和网点管理混乱问题,大大增加了存款。到今年8月底,全县储蓄过50万元的信用站达到36个。
 (衣光生 姬全生 衣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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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最近,村民万其高给湖北省洪湖市府场镇农科村最后一家建成沼气池的农户剪了彩。至此,他已用一年多的时间带出了一个沼气村。日前,乡亲们为了表达感激之情,为他披红戴花,送他镜匾,亲切地称他为“沼气王”。
李晓祥秦前松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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