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为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环境
  郑义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必将要求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各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以适应它的需要,推动它的健康发展。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监督执法,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的重要职能,在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过程中,具有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此,我们必须强化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严格执法,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犯罪的检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问题。
第一,解放思想与严格执法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伴随着新旧体制的交替,伴随着多种新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的不断涌现,必然导致某些行为性质的变化。有些计划经济条件下不允许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可能允许,过去认为是违法的,现在可能认为不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冲破陈旧的传统观念的束缚,摒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不合时宜的执法观念,从思想认识、思维方式、工作思路到工作方法,都要不断地创新、丰富和发展。也就是说,只有解放思想、更新执法观念,才能使我们的工作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但是,这与严格执法并不矛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多地利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活动,进而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定。可见,严格执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把解放思想与严格执法紧密结合起来,用新思想、新观念指导执法,但决不允许借口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就不严格执法。
第二,打击与服务的关系。邓小平同志提出“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是一条极其重要的战略方针。检察机关贯彻“两手抓”的方针,首要的问题是正确处理好打击与服务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坚决而准确地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对经济建设最重要最直接的服务。通过打击犯罪,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服务是我们的根本目的。但打击又不是服务的全部内容。服务的范围不仅包括案前、案中、案后大量的保护、预防、促进工作,还应该包括斗争策略、斗争方法、适时适度采取法律措施等方面,充分考虑到是否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因此,办案本身就是服务的过程,要自觉地把服务贯穿于办案的始终,做到打击不忘保护,办案不忘服务,使打击与服务达到最佳的统一。在打击与服务的关系上,要防止两种偏向:一种是把打击和服务对立起来,放松打击这一基本手段去搞所谓服务;一种是把打击与服务等同起来,片面认为检察机关服务的手段只有打击,别无其他,只要打击了犯罪,服务工作就自然而然地做好了,因而就案办案,孤立办案。
第三,坚决与慎重的关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是惩治犯罪的一条重要原则。坚决惩治犯罪这一点不能有丝毫的含糊,但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保持慎重的态度,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看准了的问题,要坚决办;对政策界限不清,一时还看不准的,可以暂时放一放,不要轻易当作犯罪处理。坚决和慎重最终都要落实到“准”字上,搞准是关键,是为了更好地服务。要防止一讲坚决,就简单从事,求快不求稳,似乎抓人越多,成绩越大,越坚决;一讲慎重,就畏首畏尾,缩手缩脚,看准了的也不敢办,消极办案。
第四,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法律具有相对的权威性、稳定性,政策具有相对的适应性、鲜明性;法律难以对发展变化了的事物立即作出反映与评价,而政策则可以及时反映客观形势的变化。我们现行的许多法律条文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制定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些法律条文已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执法工作应当以党和国家政策为指导。但是,要明确发挥政策的指导作用与依法办案是一致的,用政策指导执法,可以弥补法律的某些滞后现象带来的不足,使执法更准确,更符合客观实际,更有成效。所以,要保证正确执法,就必须十分重视政策的指导作用。运用政策指导执法,要注意处理执行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问题,要强调地方服从中央,局部服从全局,不搞“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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