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15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我国爱粮节粮形成风气
今年爱粮节粮周:十月十一日——十七日
本报北京10月14日讯 记者潘岗报道:本周是我国第三个“爱惜粮食节约粮食宣传周”(10月11日—17日),各地普遍开展了形式多样、规模宏大的宣传活动。有关方面提供的情况表明,经过数年的爱粮节粮宣传活动,社会各界对我国的粮食形势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一些单位制定节粮措施,狠抓落实,“爱惜粮食光荣,浪费粮食可耻”开始形成风气。
据了解,为了减少粮食在保管、加工、消费过程中的浪费和损失,各地粮食部门坚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购,努力改善储藏设施,推广科学保粮技术,重点改进加工工艺,提高出品率。根据农村留粮损失严重的情况,粮食部门在农村开展了代农储存、代农加工、品种兑换工作。据对部分省的了解,目前代农储存粮食达5亿公斤,可减少损失3000万公斤。在加工方面,仅推广使用组合米机一项,每年就节约粮食4000万公斤左右,增加米糠油600多万公斤。饮食业探索宴会改革,引导科学、合理的饮食消费;农业部门做好农业生产的服务工作,减少农民在产前、产中的浪费。
国内贸易部、农业部、中国轻工总会就开展今年爱粮节粮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搞好宣传活动的同时,注意节粮经验的总结和交流,大力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粮经验和措施,减少粮食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的浪费和损失。


第2版(经济)
专栏:编后小议

  开垦无形粮田
三番
节约粮食,就是开垦一块无形粮田,不仅必要,也有可能。
从储粮看,由于农业连年丰收,在产粮区农民家里,少则存一年粮,多则存两三年的粮,虫咬鼠吃,损失霉变,浪费很大。一般农民存粮年损失率在7%以上,而粮食部门储存粮食年损失率不到1%。如果粮食部门指导农民改进方法,科学储存粮食,就可以大大减少损失。
从加工环节看,节粮潜力同样很大。用粮食部门研制生产的组合粮机,每加工100公斤稻谷,比原来采用的黄谷米机多出米3—5公斤。如果稻谷产区都改用组合米机,每年仅此就可多出米15—25亿公斤,相当于增加300—400万亩粮田;组合米机每100公斤稻谷,还可提取米糠油325克(黄谷米机不能提取),仅此等于全国扩种3000万亩油菜。至于生产、收获、运输、消费等环节,也同样有潜力可挖。
我国粮食连年丰收,基本解决了11亿人的温饱问题,但是我国人均粮食占有量还较低;受人口众多、耕地资源相对贫乏、自然灾害频繁等条件制约,近期内不可能得到大幅度提高。所以,经常开展爱粮节粮活动是非常必要的。


第2版(经济)
专栏:沙漠行(一)

万事求人的“富翁”
周凝 王彦田
南疆,塔克拉玛干沙漠,一个神秘的地方,在沉寂了亿万年之后,面纱正在被揭开。担当这一使命的就是中国的找油人。过去的“死亡之海”已被看作是我国石油工业“希望的田野”。自1989年两万石油大军开进塔里木,4年过去,油田勘探开发成绩非凡,已形成了年产150万吨油的生产能力,并显示了广阔的开发前景。本版从今天起连续刊出记者的三篇采访散记。
9月,新疆迷人的季节,记者向往已久的沙漠油田采访终于成行。
库尔勒,靠近南疆戈壁沙漠边缘的重镇,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设在这里。
作为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的投资代表,“塔指”每年支配着数十亿元的投资,可称得上是沙漠头号富翁。但“塔指”的“大老板(总指挥)”却说:“我们一无所有,万事求人。”此讲何来?
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也采用了“会战”的做法,但与过去大庆、辽河、胜利等油田会战有所不同,塔里木是“新战场,新战法”。塔里木条件恶劣,地广人稀,老的会战方式中“生产后勤一起上,老婆孩子一起上”已不可能。改革开放为塔里木会战提供了新思路——参照国际上先进的石油公司体制和我国海上油田的勘探开发体制:将投资管理方和施工方分开(甲乙方),实行招标竞争,精兵强将上前线,生活服务按合同方式立足当地解决。
这样,甲方“塔指”就成了“光杆司令”。在参加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的近百支钻井、地质等专业生产队伍中,没有一支与“塔指”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一百多支生活服务队伍,则多由新疆当地的相关单位组织,“近水楼台先得月”。生产、生活皆由别人管,万事求人也就名副其实。
当然,“塔指大老板”也有得意之处,那就是“万事选人”。适逢国内油田市场人多活少,塔里木招到了国内最好的油田各项专业队伍。记者在库尔勒参加的乙方座谈会气氛活跃,乙方的代表们戏称自己是“丐帮”——“既是要饭吃,又是抢饭吃,不拿出最好的队伍,最好的成绩,交代不了!”结果全国的多项油田开发纪录不断在塔里木被打破,钻井进尺、钻井成功率、资金投入产出比、全员劳动生产率等皆创全国石油行业最高水平。
新体制创造了高效率。记者在库尔勒的塔里木油田勘探开发职工生活基地漫步,看到一幢幢大楼拔地而起,一个功能配套的生活区正在加紧建设中。也许不久,“沙漠大老板”会在这里建起一座新的石油城。
 (题头照片:任国良摄)(附图片)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派出巡视小组赴各地检查棉花工作
本报讯 近日,国务院已派出棉花工作巡视组,前往山东、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北京、天津、河北等省(市)巡视棉花工作。
巡视组的主要任务是:维持棉花收购秩序,防止“棉花大战”;检查棉花收购资金落实情况,坚决制止收购“打白条”现象;监督检查棉花收购质量,防止抬级抬价和压级压价。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防总第三次会议要求
提早行动做好来年防汛抗旱工作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4日电 (记者姬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今天在中南海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国家防总副总指挥、水利部长钮茂生总结汇报了今年全国防汛抗旱工作。
中国气象局副局长马鹤年汇报了今年汛期天气气候概况及预报服务情况。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国务委员、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总指挥陈俊生作了题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认真做好明年的防汛工作》的讲话。他说,经过方方面面、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确保了大江大河大湖、大中型水库、大中城市、重要交通铁路干线的防汛安全。今年的防汛工作圆满完成了任务。
陈俊生说,回顾全国的防汛抗旱工作,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地区和单位在防汛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甚至是非常严重的。其一是某些单位和部分干部群众的水患意识不强,麻痹思想严重。具体表现为汛前准备不充分,对可能发生的洪水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洪水来了束手无策,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失。其二是中小城市大多缺乏周密的防洪除涝规划,防洪能力低。甚至一些中小城市、新的开发区和工矿企业忽视防洪工作,在搞建设项目时,不进行防洪评价,不考虑防洪问题,遇洪水,就损失惨重。其三是中小河流淤积设障严重、工程质量差、防洪标准低。其四是中小水库,特别是小型水库的防洪问题十分突出。
陈俊生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今年防汛抗旱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防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明年防汛抗旱工作的任务,从现在起就要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资上作好充分准备,把明年的工作提前到今年来做,并有的放矢地积极做好。要加强宣传,努力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水旱灾患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特别是增强水患意识,克服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树立防大汛抗大洪的意识;要重视大、中小城市和新开发区的防洪工作,凡是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和开发区,都要很好地研究防洪除涝问题;要加强中小河流的治理和防洪工作;要加强中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和防洪工作;要逐步增加防洪建设的投入,加快防洪工程建设;要防汛抗旱两手抓。目前旱情发展,而我国北方冬麦区正值秋播时期,因此当务之急要抗旱保秋播,保出苗,出全苗。各级政府要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抗旱保秋播。


第2版(经济)
专栏:

  工商银行大力拓展国际业务
1—8月外汇贷款增长33.3%
本报北京10月14日讯 记者施明慎报道:最近,中国工商银行发放外汇贷款5000万美元,用于支持福州、沈阳等大中型城市改善通讯条件,扩大程控电话通讯网络。1—8月,该行为了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外汇贷款比去年年末多投放13.3亿美元,增幅达33.3%。
近年来,工商银行在国际业务的开拓上颇有成绩。截至8月末,该行外汇资产总额达89亿美元,外汇存款达64亿美元,外汇贷款余额为53亿美元。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达200家,境外代理行已扩展到世界100个国家和地区的264家银行。
今年以来,工商银行一直将集中贷款规模和资金,重点支持国家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作为该行的重要任务来抓。外汇贷款重点支持了能源、交通、原材料、通讯等国家基础产业的发展。
今年6月,该行向我国发现的最大气田——南海天然气田提供了5.3亿美元的巨额贷款。
江西江铃集团开发的轻型载重汽车,为国家短线产品,由于资金短缺无法引进关键设备。今年9月,工商银行向这家企业提供3000万美元贷款,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2版(经济)
专栏:

  供需方直接见面 第三者关门收摊
济铁局改革计划外要车办法
本报讯 济南市上百家专门通过申请计划外车皮谋利的“运输服务部”、“代办点”,眼下已无机可乘,纷纷关门收摊。这是自8月中旬以来,济南铁路局在全路率先推出计划外要车管理新办法,解决以车谋私问题取得的直接效果。
从8月中旬起,这个局决定,对凡由局管内运输到其他铁路局的整车货物,计划外要车必须由生产经营单位直接向铁路提报。审批后的要车计划表由路局将第三、四联一并寄达装车站,不再由发货人自带。对发往限制区段以及整列大宗货物和重点物资,由路局运输处集体研究审批。同时,路局还制定了重点急运物资运输管理的规定,对重点物资运输实行优先。9月,该局管内的钢铁、港口等国有大中型企业申请发往限制区段的计划外车皮,绝大部分得到了满足。
(蔡华青)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0号
现发布《草原防火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鹏
 1993年10月5日
  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草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的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除外。
第三条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草原防火工作实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草原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防火技术。
第六条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第七条 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建设。
第九条 草原上的畜牧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林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一切经营、使用草原的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组),重点草原防火区还应当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十条 在行政区域交界处的草原、草原和森林交界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火工作联防制度,商定召集单位,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检查、监督联防区域的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草原火灾发生规律,规定草原防火期;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
草原防火期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可以对进入草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烧秸秆、烧防火隔离带等,需要生产性用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
生产性用火经批准的,用火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在草原上从事牧业或者副业生产的人员,需要生活性用火的,应当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用火,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人员,必须服从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防火管制。
第十三条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和通过草原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动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草原上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随意丢弃火种。
在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四条 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需要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 草原防火管制期内,严禁在防火管制区内的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机械设备和居民生活用火,必须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下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瞭望台;
(二)在国界内侧及重要设施、工矿企业、学校和居民点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和观察、通信器材等,修筑防火公路,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
进行大面积的草原建设,应当同时制定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原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应当联合建立草原火险监测制度。各级气象机构应当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做好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
  第三章 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对下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农牧业部门草原防火机构:
(一)国界线附近的草原火灾;
(二)重大、特大草原火灾;
(三)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草原火灾;
(四)威胁原始森林的草原火灾;
(五)超过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的草原火灾;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草原火灾;
(七)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草原火灾。
第二十一条 扑救草原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二条 扑救草原火灾时,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家畜的转移和疏散;气象机构应当及时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和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能源、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有关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草原火灾扑灭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余火,并留有足够的人员看守火场,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草原改良计划,组织实施补播草籽等技术措施,恢复草场植被,并做好人畜疫病的防治和检疫,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二十五条 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给予抚恤;非国家职工由火灾肇事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给予抚恤,火灾肇事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给予抚恤。
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火灾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肇事人、受害草原面积、家畜种类和数量、珍稀野生物种的种类和数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对生态环境和生产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载入档案。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草原火灾,以及烧入居民点、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草原火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并报国务院农牧业部门草原防火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草原火灾的划分标准进行统计:
(一)草原火警:受害草原面积一百公顷以下,并且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的;
(二)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一百公顷以上二千公顷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造成重伤十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三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十人以下(其中造成死亡三人以下)的;
(三)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二千公顷以上八千公顷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造成重伤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其中造成死亡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四)特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八千公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十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二十人以上(其中造成死亡十人以上)的。
前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的要求,进行草原火灾统计,报上一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安部门、统计部门。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由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草原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
(二)发生草原火灾后,积极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草原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
(三)发现草原火灾及时报告,或者及时采取措施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草原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六)在草原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草原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草原防火期内,擅自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二)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吸烟、随意用火,但是未形成火灾危害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成为火灾隐患的;
(四)有草原火灾隐患,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通知仍不清除的;
(五)拒绝或者妨碍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实施防火检查的;
(六)损毁防火设施设备的;
(七)过失引起草原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或者在草原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者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指挥的人员,并可以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点草原防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农牧业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农牧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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