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2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农村党员教育农民
全国农村宣传思想工作座谈会召开
●引导人们进一步认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
●通过艰苦细致的宣传思想工作,使中央新出台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通过扎实工作,使农村广大干部党员和群众懂得,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本报杭州11月1日电 新华社记者慎海雄、本报记者张严报道:“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农村党员,教育农民,深入宣传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党的十四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和保证农村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更加蓬勃地发展,是当前农村宣传思想工作的根本任务。”这是中宣部副部长刘云山今天在全国农村宣传思想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要求。
中宣部组织召开的这次会议,主要是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改进农村宣传思想工作的思路、途径和方式方法,保证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所确定和重申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党的十四大精神全面贯彻,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发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分管农村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和部分地市、县委书记参加了会议。
刘云山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宣传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宣传。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的宣传,引导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坚持把农业放在一切经济工作的首位,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基础地位;二、进一步加强深化农村改革的宣传。通过艰苦细致的宣传思想工作,使中央新出台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三、突出发展生产力的宣传。通过扎实工作,使农村广大干部党员和群众懂得,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四、搞好扶贫工作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宣传;五、加强农村社会发展趋势的研究和宣传。
刘云山强调指出: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全党,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是十四大向全党提出的战略任务。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深理解,坚持自觉地把学习、宣传、贯彻这一理论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头等大事和长期任务,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
刘云山说,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经济建设为全党的中心工作,宣传思想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更加有效更加扎实地为这个中心服务。在农村,目前就是要不断帮助农民提高市场经济意识,积极引导他们顺利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正处于全面转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的过程中,针对新旧体制转换中,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思想上出现的热点、疑点、难点等问题,如何切实加强和改进农村宣传思想工作,与会同志将进行认真的交流和研讨。
大家一致认为: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讲求宣传艺术,注重宣传效果,是新形势下做好农村宣传思想工作非常重要的问题。改进农村宣传思想工作的方法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以立为本,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一套农村宣传思想工作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典型宣传的作用,依靠和发动社会力量,以务实创新作风,开创农村宣传思想工作的新局面。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切实加强宣传思想工作
推动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本报评论员
在全党和全国人民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十四大精神,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中共中央宣传部召开了全国农村宣传思想工作座谈会。这对于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保证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所确定和重申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推动十四大精神全面贯彻,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转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具有重要的意义。
加强农村宣传思想工作,是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正确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客观要求。党在新时期的理论、路线和党在农村的基本方针政策,要贯彻落实到农村,变为广大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自觉行为,需要做好农村宣传思想工作;当前,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需要农村宣传思想工作积极正确的引导;理顺农民情绪,进一步把9亿农民的积极性凝聚起来,共同团结奋斗,同样需要做好农村宣传思想工作。
加强农村宣传思想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根本指针,以培养“四有”新型农民为目标,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旋律,以促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和社会全面进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坚持重在建设,努力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农村宣传思想工作,要从农村、农民的实际出发,采取有效的方式。党在农村的一系列基本政策,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形成的,是这个理论的具体体现。在农村学习宣传这个理论,要着重抓好政策宣传,促进政策落实。要重视抓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先进典型的宣传,用改革和建设的巨大成就启发农民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重要性的认识,帮助他们领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基本精神,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强农村宣传思想工作,必须坚持重在建设,以立为本。要建立起和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整套宣传思想工作运行机制。建立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宣传贯彻到农村基层的机制,促进党的政策的落实,发挥政策的巨大威力;建立不断提高农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机制,有效地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改善农村社会风气,增强广大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建立农民群众自我管理教育的机制,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并广泛开展群众性自我管理教育的活动,使农民在经常、广泛的参与过程中得到锻炼和提高。要完善农村经济和社会管理,健全各种社会化服务,发展医疗保障事业,加强村镇建设,从多角度、多侧面、多形式广泛影响引导农民的思想行为,形成农村中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
要切实加强党对农村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提高对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宣传思想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把农村宣传思想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经常研究部署;要充分发挥宣传思想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队伍、阵地建设,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宣传思想工作,努力形成全党、全社会重视宣传思想工作的新格局,把农村宣传思想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公安部通告:加强刻字业管理
新华社北京十一月一日电日前,公安部就加强对刻字业的治安管理发出通告。
通告说,近年来,非法刻制印章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不法分子以重金为诱饵,在街头巷尾个体摊点非法刻制公章,伪造证明、文件,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严重的政治事件,给国家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为了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刻制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
《通告》强调,凡经营刻制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未经审查、核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刻制公章业务;刻字厂、点和门市部承接公章,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许刻印证明,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要逐项登记;对无照或违章违法经营刻制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除没收制作工具和非法所得外,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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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10月31日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发)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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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第15中心医院在“二五普法”工作中,组织医护人员开展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竞赛活动。图为医院请新疆呼图壁县公安干警和医护人员一起探讨有关法律问题。
李翔龙春富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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