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1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发)


第2版(经济)
专栏:

  我们有条件继续走在前头
  ——福建晋江市市长何锦龙一席谈
本报记者江世杰
“如果把每一亿元财政收入当作一个台阶,那我们登第一个台阶用了40年(1949—1989),登第二个台阶缩短到3年(1990—1992)。今年,晋江财政收入将从去年的2.2亿元上升到3亿元以上,也就是说,登上第三个台阶将只用一年。”
金秋10月,福建晋江市市长何锦龙,随泉州市侨乡商品展销洽谈会来到北京。借此机会,记者与他就“晋江速度”作了一次专题交谈。
他说:“如果从另一个指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来看,我们晋江也是‘火箭升空——越来越快’:1949—1979年,年平均递增8%;改革开放以后,‘六五’期间年均递增18%,‘七五’期间年均递增24%,‘八五’头两年递增35%。今年1—9月,工业总产值增长90%,财政收入增长38.4%……”
晋江的高速度是怎样取得的?
“概括说,是我们做到了改革开放政策与晋江本地优势相结合。”
晋江地处福建东南,与台湾隔海相望。全市有旅外侨胞、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114万人,祖籍晋江的台湾同胞110万人。但是到改革之初,晋江还是一个靠吃财政补贴过日子的穷县。为了尽快摆脱困境,晋江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选择了加快农村工业化的发展道路:一是大刀阔斧地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鼓励集资兴办乡镇企业。迄今,全市乡镇企业已近万家,农民收入的75%和国家财政收入的73%以上都来自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不仅安排了全市8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还接纳了全国21个省、区的21万劳工。二是以侨资为依托,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到今年8月底,全市已批准三资企业1358家。
记者想到有些地方,经济发展总是时冷时热,便问道:近年来的风风雨雨,对晋江的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就没产生过不良影响?
何市长摇了摇头说:“晋江的历届领导班子认定,加快发展生产力才是关键的关键,中心的中心,大家一心一意搞经济建设,特别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80年代初,县主要领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识到联户集资办企业是个新生事物,就形成正式文件予以提倡,还允许股金分红、雇工生产。我们还比较早地做到了放开价格、放活流通、放权基层。企业只要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政府就不以行政手段去管那些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这样,就腾出手来抓能源、交通、通讯和金融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这既体现了政府职能在认真转变,又为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有企业的共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要保持政策不摇来摆去,有时是很不容易的!”记者感慨地插话。
何市长若有所思地停顿片刻,又说:“晋江经济与全国经济一样,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某些问题。我们对问题的态度是:既不等闲视之,也不惊慌失措;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例如,产业结构需要调整,我们就‘小转变,逐步来’,看准了‘切一刀’,绝不搞‘一刀切’……因为搞好了小调整,所以避免了大折腾,出现了别人小干我大上,别人滑坡我增长的态势。党的十四大后,我们调整了‘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提出了新的战略目标。可有人又嫌我们指标太高了,速度太快了。”
何锦龙提高声调说:前不久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南西南十省区经济工作座谈会上说:邓小平同志多次讲过,“发展才是硬道理”,90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必须以极大历史责任感,努力使国民经济保持一个较高的增长速度。他还说:“凡是有条件能快的就快一些发展”。这话确实说到我们心里了。我们觉得,晋江就有条件搞得更快些,对完成省委、省政府交给的“晋江要继续走在全省前头”的任务,有把握和信心!


第2版(经济)
专栏:

  重视农业 保护农业 加强农业
  农业部部署明年重点工作
  水利部检查农田水利建设
本报讯农业部近日召开机关处以上干部大会,就贯彻落实中央农村C工作会议作出部署。按照中央精神,农业部党组提出了明年要突出抓好的重点工作:
切实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把联产承包责任制尽快纳入法制化管理。做好延长耕地承包期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让的指导工作。推动农村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发展,实行正确引导,不断完善,逐步规范。
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定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队伍。全方位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指导和扶持发展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引导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
管好用好农业投入资金。按产业政策和效益原则搞好项目规划,并制定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千方百计把粮棉生产搞好。继续抓好商品生产基地建设,确定好500个商品粮大县和150个优质棉大县的标准和建设内容。
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开发研究和推广一批重大实用科学技术。推进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
                    (唐仁健)
本报讯 秋收秋种结束,眼下又到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黄金季节。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将农田水利建设抓好,水利部党组决定抽调两名部领导、14名司局长共60多名干部,组成10个工作组,奔赴华北、东北、西北以及重点工程现场,调查研究,督促工作。
工作组重点调查农村水利工作,主要包括:水毁工程修复、中小河流治理、河道清淤除障、人畜饮水工程、小流域治理等方面的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现场指导当前“三北”地区的抗旱工作,为明年农业生产上新台阶打下基础。
                             (郭允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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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控机移动通信器材重复建设严重
本报讯记者刘桂莲报道:电子工业部敲起警钟:程控交换机、移动通信、液晶显示器件等通信器材分散投资、重复建设严重,产业趋同化现象正在加剧,生产能力大于社会需求已见端倪。这是10月30日电子部在信息发布会上披露的。
以程控交换机为例,全国计划以外的生产企业已超过70家,预计到“九五”初期,程控交换机年生产能力可达到2300万线,其中局用机达1800万线,而“九五”期间我国局用程控交换机年平均需求量为1200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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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张海迪参加自强不息幸福保险
本报讯闻名全国身残志坚的“轮椅姑娘”张海迪,最近在厦门市人寿保险公司参加了“自强不息幸福保险”,她是这项保险的第一个投保人。我国大陆目前有各类残疾人五千万,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是保障人权、稳定社会的重要课题。厦门市人寿保险公司开办的这项保险是专为残疾人设计的。被保险人在投保期内,如因病死亡、因公牺牲,其受益人可分别从保险公司领取一万元、五万元不等的保险金;如投保期满健在,可最高领取十万元的保险给付金。 (沈耀胜 孙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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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银河计算机公司五年产值破亿元
本报讯 以自行设计研制成功“银河”系列计算机饮誉中外的国防科大计算机研究所银河计算机产业公司,成立五年创造产值上亿元和创造利税超过千万元之际,最近又喜获全国首届“实施火炬计划先进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谭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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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山东曹县境内的黄河故道,全长69公里,总面积达141万亩。现故道区的50多万亩水面全部得到开发,处处鸭欢鱼跃。
苏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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