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7月13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系列文章索引
总论:努力做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篇大文章(1991年7月19日)
一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1991年8月2日)
二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1991年8月16日)
三论: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的改革(1991年9月27日)
四论:坚定不移地扩大对外开放(1991年10月18日)
五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 发展多种经济成分(1991年11月20日)
六论:坚持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1991年12月4日)
七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走共同富裕道路(1991年12月16日)
八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1992年5月15日)
十至十二论:待发
(该系列文章近期将结集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


第5版(要闻)
专栏: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

坚持平等互助 团结合作 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九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闵愿连
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且载入了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进入90年代,中国共产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根据宪法的精神、形势的发展和各族人民的愿望,把“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反对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和民族分裂”作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上述宪法的规定和七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所阐述的原则精神是一致的,就是坚持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条原则,对指导我们今后继续解决好民族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原则问题
解决好民族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的一个重大原则问题。《建议》关于民族问题的概括,我们理解主要基于这样一些基本因素: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
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结合而成的国家。汉族有人口10.4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91.96%;少数民族有912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8.04%。
汉族主要分布在内地各省、市,地处平原、沿海和大江大河的中下游,人口密度大;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边疆、山区和牧区,多居大江大河的上游,地区辽阔,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人烟稀疏。在全国2.1万多公里的陆地边境线上,少数民族地区占1.9万多公里,他们肩负着屏卫边防、巩固祖国统一的天然使命。
辽阔的民族地区拥有丰富的资源。民族自治地方草原面积在全国占94%,森林面积占38.4%,水力蕴藏量占52.5%,稀土、钾盐、镁、铬矿储量占90%以上,云母、盐矿储量占80%以上,汞、锡、锰、石棉、砷矿储量占60%以上,煤、铜、铅、锌、锑矿储量占35%以上,石油、天然气储量也十分丰富。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地大物博,战略位置重要。这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
——基于民族问题在社会总问题中所占的地位。
在我国,民族问题在社会总问题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统一以来二千多年的历史经验表明,民族问题处理得妥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安危与兴衰。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党把民族问题纳入中国革命总问题的轨道,对外求中华民族的独立自强,对内求各民族的平等联合。经过20多年的奋斗,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各民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尽管随着革命和建设总任务的发展变化,民族问题的内容、性质和任务也发生了变化,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始终把解决民族问题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和各民族的发展繁荣。
建设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任务,是进行社会改革。基于少数民族社会政治经济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党和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采用不同的方针政策,进行了社会改革,各少数民族先后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各民族结成了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民族工作也步入了新的历程。针对文化大革命中的严重错误,民族工作战线从理论上、政策上、实践上都进行了拨乱反正。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在恢复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深化和发展。重申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民族和民族问题的消亡是在国家消亡以后的事;强调了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明确了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批判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斗争”的错误理论;平反了冤假错案,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医治了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遭受的创伤;恢复了民族工作机构,民族工作重新走上正轨。
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是少数民族走向发展繁荣、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广大农业区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广大牧区实行了牲畜作价归户、私有私养、草场承包的责任制。与此同时,广大少数民族地区也普遍实行对国外和对国内比较发达地区的全面开放。经过短短的十多年的努力,民族地区经济得到显著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也取得较大的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改善与提高。
总之,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建议》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的概括是正确的,我们必须深刻认识,认真贯彻。
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民族关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的主要内涵。
(一)实行民族平等和互助。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民族纲领和民族政策的思想基础。恩格斯指出:“排除民族压迫是一切健康和自由的发展的基本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28页)“民族平等”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的,但在他们夺取政权后,民族平等就变成了虚伪的口号。无产阶级主张真正、彻底的民族平等,坚决反对民族压迫与民族歧视,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弱小民族的权利,为此,就必须消灭私有制和剥削阶级,建立社会主义。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对历史形成的在经济生活、语言文字、风俗习惯、民族意识等方面具有明显特点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不论其人口多少,发展程度高低,都承认为民族。经过科学识别,国家先后正式承认了55个少数民族。党和国家制定了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保障各少数民族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自己的代表。第七届全国人大的少数民族代表有445人,占代表总数的14.94%,大大地超过了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总人口8.04%的比例。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也都超过了人口的比例,体现了少数民族政治上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特征之一,是把民族平等和民族互助紧密地结合起来。实行民族平等,为实行民族互助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条件;实行民族互助,则是巩固民族平等、推进民族平等和实现民族平等的保障。因为,各民族之间要实现平等,必须使各民族都能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享受到同等的权利,这就需要先进民族帮助落后民族全面发展政治经济文化,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同先进民族一起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
现阶段,民族平等赋予了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应有的权利,但主要由于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落后状态所带来的种种限制,使他们不能充分享受到政治上、法律上所赋予的民族平等权利,因而在民族间还存在着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在民族问题上,夺得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的政策与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形式上宣布民族平等不同之处,在于“要帮助以前受压迫的民族的劳动群众达到事实上的平等”。(《列宁全集》第二版第36卷第101页)
应当看到,这种帮助并非是单方面的。先进民族对落后民族的帮助,增强了中华民族总体的发展进步,因而体现了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少数民族地区则以她丰富而宝贵的地上地下资源,通过国家开发,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合作,也为汉族和内地的发展繁荣做出了重大贡献。民族平等原则也是无产阶级对待国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无产阶级实行国际主义,支持一切被压迫民族反对帝国主义、新老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正义斗争,同时坚持实行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二)实行民族团结与合作。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又一特征是实行民族团结与民族合作。民族团结,对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关系重大。历史经验证明,没有各民族的团结,就没有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团结,在民主革命时期,团结各族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斗争。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大改善了民族关系,开创了民族团结的新局面。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采取了很多有力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各民族的大团结。
民族团结和民族合作是密不可分的。民族团结有赖于民族合作,民族合作也有赖于民族团结。民族合作,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中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支援;民族团结增进了民族的互相合作,加速了经济文化的发展;经济文化的发展又进一步加深了民族之间的亲密关系,促进了民族团结。
(三)促进各民族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再一个特征,是促进中华各民族实现共同繁荣。周恩来总理说:“我们对各民族既要平等,又要使大家繁荣。各民族繁荣是我们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周恩来选集》下卷第263页)
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决定的。在私有制的阶级社会中,一些民族的发展和繁荣,是建立在对别的民族压迫之上的。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就是要根除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剥削,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这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重要体现。
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到本世纪末,要实现翻两番的目标,达到小康水平;到下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是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与追求。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充分调动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只有各民族共同发展以实现共同的繁荣,才能实现“三步走”的宏伟战略目标。建国以来,特别是经过近十多年来的努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得到较快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的改善与提高。但是,民族地区同全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存在着差距,并有继续拉大的趋势,需要下大力气加以研究和解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党在民族问题上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正确结合的一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中国本身特点的办法。这些特点主要是:中国自秦朝以后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统一的祖国内,才能得到发展;经过历史上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以及战乱等多种因素引起的流动和迁徙,形成了各民族的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这种交错杂居形成了各民族经济文化等多方面互相依存的关系;中华各族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中互相支援、共同联合,进行千百次的反抗奴隶主阶级、封建阶级,反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统治的斗争,结成了民族之间唇齿相依、血肉相连的深厚情谊。这些特点,决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合乎国情,顺乎民心,是历史正确的抉择。
1947年,中国建立了第一个相当于省级的内蒙古自治区。建国以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开始普遍推行。
为了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1984年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法规定了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和权限,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的关系。这是我国关于民族区域制度的一部重要的基本法。
40多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现在,全国已建立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达到45个。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大事和地方事务的权利,激发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了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当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很好解决。主要是: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有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不够落实,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等等。
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关于修改宪法问题的讲话中就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299页)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这个精神。
要做到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主要应当抓好这样几个重要环节:
——全面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为了保障落实自治权利,第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和执行现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自治权利;第二是逐步完善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央的精神,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省、市要制定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规定,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项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已有进展。
——努力搞好少数民族的干部队伍、工人阶级队伍和知识分子队伍三支队伍的建设。这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现在,全国有各类少数民族干部200多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40%以上。1989年,5个自治区拥有少数民族工人170多万人,他们在工业战线上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今后,还要继续以多种方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应当逐步做到与其民族所占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上级国家机关要尊重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这是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保障。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是国家赋予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利,是符合各少数民族人民的愿望和全国各民族共同利益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并帮助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是各族人民的神圣职责。
我国每一个民族地区,都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每一个民族地区的发展,都有赖于伟大祖国的整体发展。尤其是在世界上还存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时候,中华各民族只有在伟大祖国的大家庭中,才能积聚力量,防止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凌。
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中,各民族的发展有赖于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只有稳定,才有可能专心致志地进行经济文化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各族人民要不遗余力地努力维护社会的稳定,使我们国家在长治久安中不断前进。
在巩固祖国统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斗争中,要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分裂活动。在反分裂斗争中,坚决依法打击一切分裂主义势力的破坏活动;同时,要坚定地相信和依靠各民族的广大干部和群众,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要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的教育,增强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凝聚力。
(二)民族工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
我国广大少数民族人民已经深切地体会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他们从民族压迫的枷锁中获得了解放,取得了建国以来的伟大进步;只有在共产党领导下,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消除民族间过去存在的压迫和剥削,使原来贫穷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实现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实现各民族的繁荣和幸福。
改革开放是中国各民族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由于种种原因,少数民族地区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在农村和牧区占主导地位,产业结构很不合理,交通不便,信息不灵,长期以来处于相当封闭的状态,政治体制、经济体制都存在某些弊端。建立适合少数民族地区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新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具有紧迫性。当前,全国少数民族地区要大力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的精神,思想更解放一些,胆子更大一些,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使经济发展得快一些。
(三)深入持久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
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是我们解决民族问题的行动指南。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一贯重视并几次较为集中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过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民族团结,推动了民族工作,促进了国家建设。继续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是我们当前和今后长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
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基本要求。民族风俗习惯,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了一个民族生产、生活和文化领域中的价值观念、行为心理和行为方式,是民族的重要特征之一,具有深厚的民族性、广泛的群众性、相对的稳定性和历史的继承性和渐变性。当然,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都有进步的优良传统和落后的陈规陋习。党和政府一贯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提倡发扬优良的民族传统,禁止歧视或侮辱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有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对于某些落后的风俗习惯,要由本民族的干部、群众自己去加以改变。
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有密切的联系。我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信仰宗教,在部分民族中,至今基本上全民信教。民族地区的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复杂性和国际性,具有广泛而深厚的影响。我们要坚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人士的合法权益,同时,一切宗教活动必须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教育和司法。在国际交往中,坚持独立自主办教的原则,抵制宗教活动中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
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是剥削阶级思想在民族问题上的反映,是民族团结的腐蚀剂。我们要坚决反对和克服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同时也要反对和克服地方民族主义。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以疏导、教育、互谅互让,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和方法正确对待,妥善解决。对于民族之间产生的某些矛盾和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要轻易地扣这样或那样的帽子。在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处理民族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时,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依法办事,依政策办事。
从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十分重视和关心民族工作,领导我国民族工作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在当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国内各民族为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努力奋进的时候,我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周围,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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